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各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长沙市生态环境问题线索举报奖励办法》已经2023年8月21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专题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9日
长沙市生态环境问题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不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由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生态环境问题线索的举报、奖励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和污染生态环境的问题线索进行举报。
第四条 举报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由市生态环境局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将举报奖励纳入年度预算,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依法使用并接受监督。
第二章 举报方式与范围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举报信息,并需要注明或当场说明当次举报为有奖举报:
(一)“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
(二)“全国生态环境投诉举报平台”网站;
(三)专项行动举报专线(具体专项行动开展期间公布)。
第七条 举报人可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建设或其他活动中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噪声、放射性物质等对环境造成污染或环保手续、环境监测等方面的环境违法问题线索进行举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以及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五)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以及建设单位在环评文件编制、设施验收、环境监测等领域弄虚作假的。
(六)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过期未获延期或者排污许可证被吊销,擅自排放污染物的。
(七)非法收集、贮存、利用、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有放射性的废物的。
(八)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等行为造成生态破坏的。
(九)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的。
(十一)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或未验先投等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
(十二)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三)其他严重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第三章 奖励条件与金额
第八条 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举报内容应客观真实,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具体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或线索。
(二)举报奖励限于实名举报,举报人应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多人联合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分别提供个人信息;以公司或组织名义举报的还需另外提供公司或组织的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举报的线索事先未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者生态环境部门虽已掌握,但是举报人举报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挥了重要或关键性作用,对案件调查有重大价值。
(四)生态环境问题线索未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五)举报线索须经生态环境部门直接核查属实。
第九条 以下情况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举报人为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的。
(二)举报人从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处获取相关生态环境问题的证据或线索的。
(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符合奖励条件的。
第十条 经查证属实,属于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奖励范围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符合第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经现场核查认定,举报事项属实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二)符合第七条第六项至第十项的,经现场核查认定,举报事项属实的,奖励人民币3000元。
(三)符合第七条第十一项至第十三项的,经现场核查认定,举报事项属实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第十一条 对举报人奖励应遵循一案一奖原则:
(一)同一个问题线索由不同单位受理后,由一个单位奖励后其他单位不再重复奖励。
(二)同一时间同一举报人举报同一对象的多项生态环境问题线索的,奖金不累计,按照奖励金额最高的一项给予奖励。
(三)对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提供有效线索的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在举报平台登记时间为准。
(四)多人联名举报的,奖金交署名第一位的举报人,奖金分配由举报人自行协商。
(五)被举报的生态环境问题已被立案查处并结案后,该问题再次发生,举报人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属实,可再次获得奖励。
第四章 受理与奖金发放
第十二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的,经市生态环境局审核确认后,以电话、短信的形式通知举报人领奖。
第十三条举报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本人银行借记卡并提供银行卡开户行等信息,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指定地点办理领奖手续(多人联合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由署名第一位的举报人作为代表办理领奖手续)。
举报人无法在通知的期限领取奖励的,可以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延期领奖,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
举报人明确表示放弃奖励的,应尊重举报人的意愿并予以记录。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奖励。因举报人提供相关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发放或者错发奖金,由举报人负责。
第十四条奖励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支付,税费由市生态环境局按相关规定代扣代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向外界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举报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一)制作虚假证明材料举报的;
(二)制造生态环境问题陷害被举报人的;
(三)以投诉举报敲诈、勒索被举报人的;
(四)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全过程接受人大依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9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