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107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由2180元调整为232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22.6元调整为24.4元。
三、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
202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