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生态环境局,厅各处室、省监测中心、厅属各单位:
根据《关于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就近原则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固体函〔2023〕322号)、《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赣环规字〔2022〕2号),为进一步统一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有关要求,保障危险废物安全、有序转移处置,我厅组织对《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规程》(以下简称《规程》)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规程》六-(一)修订为:危险废物转移遵循就近原则。省内综合利用能力严重过剩的危险废物,严格控制该类危险废物跨省转出利用;对省内危险废物类别利用处置能力不足或确需跨省移出的,应当以转移至相邻或者开展区域合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以及全国统筹布局的相应利用处置设施为主。
二、将《规程》六-(二)修订为:实施固体废物跨省移入分类审查管理,主要包括三类:
1.简化审查类:对省内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能力富余量较大,运输、贮存和生产过程环境风险相对可控、综合利用价值高的利用类危险废物,已建立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白名单”合作机制的,简化审查流程。废铅蓄电池、废稀贵催化剂和废电路板跨省移入无需提供危险废物成分含量检测报告。
2.严格审查类:(1)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污泥等固体废物;(2)电镀废水处理企业废水处理污泥、危废收集企业收集的污泥、有色金属冶炼废渣、表面处理废物等来源和成分较复杂的,应提交有关溯源情况说明;(3)液态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环境风险大、利用价值低等危险废物原料;(4)接受单位次生固体废物得不到妥善处置利用的;接受单位危险废物暂存库库存已超过70%的;接受单位贮存危险废物超一年且未批准延期的;接受单位存在环境违法行为未查处到位的,正被责令停产、限期整改或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规范化评估不达标或基本达标且未整改到位的。
3.一般审查类:其他固体废物按正常程序开展审查。省厅根据实际情况,动态更新分类审查管理机制,并适时发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单位要认真执行修订后的《规程》,切实做好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工作。在具体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反馈。
附件:《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规程》(2023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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