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生态环境局、水利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水体〔2022〕34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以下简称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加强设置审批管理
(一)按照《实施意见》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2〕61号)要求,我省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医疗机构入河排污口(不含其雨洪排口)设置依法依规实施审批。其他入河排污口列入管理台账实行属地管理。现存无审批登记手续的入河排污口,应结合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要求,对确需保留的入河排污口依法依规实施设置审批,消除环境风险隐患,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二)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管道、排水等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将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报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要坚持依法依规、严守底线原则,要加强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制度衔接,推行入河排污口设置与环评审批“一件事一次办”。全省生态环境部门要不断加强能力建设,优化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管理,提高设置审批质效,通过加强水生态环境源头防控,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设置审批权限
(四)四川省内入河排污口由生态环境部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批的,按照《生态环境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划分方案》《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划分方案》(环办水体函〔2022〕493号)执行。
(五)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生态环境厅审批的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由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已经完成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其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按现行的《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确定审批权限。
(六)位于跨市(州)行政区或共界河流国、省考核断面上游干支流5千米范围内(不足5千米的按实际长度确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由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见附件1)
(七)位于跨市(州)行政区省级及以上水功能区,且未设置国、省考核断面的,其市(州)行政区交界处上游5千米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由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见附件2)
(八)其他跨市(州)界或共界河流设置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污口设置市(州)应征求相关市(州)意见协商办理。存在争议协商不一致的,由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
(九)其余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市(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
(十)成都市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职权事项调整由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实施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49号)和本通知执行。
三、禁止、限制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情形
(十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区域内,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十二)按照工业企业进园区,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要求,对已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公共污水管网基本覆盖的区域,严格控制工矿企业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环境质量不达标的水域,除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重要民生工程的入河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
附件:1.涉及市(州)界的国、省考核断面
2.涉及市(州)界的省级及以上水功能区
3.典型跨界河流省级审批范围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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