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金华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金华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实施办法(试行)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金华市公安局 金华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10月25日
金华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服务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金华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创建文明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依照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运输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金华市建筑垃圾运输实行公司化管理,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运输企业)实行企业名录制度。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运输企业入库标准及考核标准,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运输企业进行考核。各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运输企业入库审核及日常管理。
二、本办法适用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
三、申请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对运输企业的一般要求:
(1)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取得《营业执照》。
(2)具备与企业所属车辆相匹配的停车场,可租赁,租赁期限在3年以上。停车场内设门卫室,安装视频监控(出入口视频监控接入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场地道路硬化,出入口设过水池、三级沉淀池、冲洗平台、抑制扬尘装置等配套设施。
(3)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办公场所。
(4)具备完善的行政、安全生产、车辆设备、扬尘控制及保洁、教育培训等管理制度。
2.对运输企业车辆及设备的要求:
(1)所属车辆符合国家对城市建筑垃圾密闭运输的要求,结合我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特点,在确保城市基础设施安全运行的基础上,对车辆厢体内部尺寸作限定,合理控制装载量:配备一定数量车型为4轴重型自卸货车(内箱尺寸设定为:≤5800×2300×900MM),车型为2轴轻型自卸货车(内箱尺寸设定为:≤3600×1800×600MM)可按重型自卸货车数量的20%~40%配备。
(2)至少配备可移动式保洁、降尘设备3套;符合国家标准的洒水车2台,其中1台罐体容积在8立方米以上;挖机2台;铲车2台。
(3)所属车辆、设备注册在本企业名下,并在车辆属地公安、交通等部门取得相应证照。
(4)运输企业所属车辆按照规定统一车身颜色,无明显凹陷和变形;喷印企业名称、标志、编号,粘贴反光标贴;安装顶灯和具有反光功能的放大号牌;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系统、行车记录仪、智能辅助驾驶系统等设备。相应数据信息接入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
(5)车载设备要求:车载视频监视范围至少覆盖驾驶室、车辆前向、货厢顶部、车辆后方及右侧盲区;货厢监测可实时检测货厢载重、顶盖密闭、货厢举升三种状态;人机交互查看车速、货厢载重状态等;语音提示功能;远程报警记录功能。
3.对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要求:
(1)有专门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服务稳定的经营管理队伍,配备企业经营所需管理人员(以社保为准)。
(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机构,配备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
(3)驾驶、操作人员数量应与企业车辆、设备至少按1:1的比例配置,并持有相对应的资格证书。
4.对行业自律的要求:
运输企业须遵守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行业自律公约,承诺服从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服务行业管理。运输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
(1)将相关证照出借他人或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参加与承接运输,而本单位不实际参与运输;
(2)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擅自进行建筑垃圾运输的或在承接项目运输时,实际运输方量较大,而以零星建筑垃圾申报运输;
(3)企业所属车辆在项目竞争、洽谈业务中,变相压价,抬价,扰乱市场正常秩序,如贿赂、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4)企业所属车辆在运输中,故意关闭、拆卸卫星定位系统和行车记录仪等或未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和行车视频监控等设备从事运输的。运输车辆定位系统或监控设备出现故障,因自身原因超过一周仍未修复;
(5)企业所属车辆车身密闭盖板不按标准尺寸擅自进行改装;
(6)企业所属车辆未按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内容,规定时间、路线及指定地点处置建筑垃圾;
(7)擅自将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与建筑垃圾混合运输、处置;
(8)未经核准,擅自调用非合规车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9)企业所属车辆违规违约行为被市民投诉,网上发布,新闻媒体,市民服务热线等曝光和举报的;
(10)零星建筑垃圾(装修垃圾)运输前,未向渣土办申报登记起运点、处置点的或申报内容与事实不符行为;
(11)企业所属车辆驾驶员与管理人员不积极配合,不接受有关执法部门检查、调查;
(12)企业所属车辆不承接业务时,未按规定统一停放;
(13)企业所属车辆在行驶中车身污染,影响整体行业形象;
(14)企业所属车辆在运输过程中车辆颜色不统一、无标记标识、顶灯加装不到位、不安装反光功能的放大号牌或车牌严重变形、车辆放大号不清的、车辆车身破损或设备故障不及时修理,还在继续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15)企业所属车辆未按规定实行密闭运输,装载量超侧栏板高度的导致密闭盖板不平;
(16)企业所属车辆未携带相关证照或携带相关证照与车辆信息,核准信息不相符;
(17)企业所属车辆出工地(场地)时,未按规定清洗,净车出场,造成运输过程中抛、洒、滴、漏等污染道路;
(18)驾驶员在施工现场,下车未佩戴安全帽,未穿反光背心。
四、申报材料
1.《金华市建筑垃圾运输运输企业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机动车车辆行驶证》《国产机动车注册登记》 《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及企业股权登记资料。
3.车辆登记表、机械机具购买发票及照片。
4.管理机构和人员登记表、驾驶人员登记表、劳动合同、养老保险凭证、《机动车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设备操作证件。
5.行政、安全生产、车辆设备、扬尘控制及保洁、教育培训等内部管理制度。
6.企业办公经营、车辆停放场所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7.经运输企业签章的建筑垃圾运输行业自律公约。
五、入库程序
1.发布报名公告。报名公告由市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
2.提交申请材料。运输企业持申报材料的书面和电子文档,在规定时间内向属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金华市区注册的企业按照营业执照上的经营地址向属地申请;在金华市区以外注册的企业按照实际经营地址向属地申请)。
3.资格审查核实。资格审查核实由各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分为资料审查和现场核实。
4.公布入库名单。运输企业经各区审核后,报市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入库,并在市级人民政府或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官网公布。
六、运输企业考核
1.运输企业考核分为行业主管部门考核和行业自律考核,实行扣(加)分制。年度基本分值为100分,年度考核成绩在年度考核后清零。运输企业在日常行业自律考核中扣减至一定分值时,由主管部门采取惩戒措施。
(1)累计扣分达10分的,由主管部门约谈运输企业负责人;
(2)累计扣分达30分的,由主管部门在行业内通报,运输企业组织内部学习;
(3)累计扣分超过40分的,由主管部门列入运输企业不良信用评价名单。规定期限内整改仍未合格的,予以清退。
2.行业主管部门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考核成绩在95分以上的为优秀;考核成绩在60分至94分之间的为合格;考核成绩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责令整改,并列入运输企业不良信用评价名单,规定期限内整改仍未合格的,予以清退。
行业自律考核结果在主管部门考核中占相应比例分值。
考核细则由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另行制定。
七、职责分工
1.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市级主管部门根据建筑垃圾运输市场需求和运输企业发展状况,对申请、清退、考核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县级主管部门做好属地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入库申请的材料核验、现场核实;做好属地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日常监管;组织开展运输企业考核。
2.公安部门:做好运输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3.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做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价、新车核查。
八、原二环内确定的12家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九、本办法自2023年11月27日起实施。原《金华市建筑垃圾运输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金市建综〔2018〕1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