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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东莞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及证后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东莞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及证后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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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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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水污染类

颁布日期:2023-11-14生效日期:2023-11-14

各生态环境分局、直属各单位、市局各科(室):

  《东莞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及证后监督管理实施方案》业经2023年市生态环境局第十五次局长办公会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3年11月14日

  (联系人:欧阳海;联系电话:23392092)

东莞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及证后监督管理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及证后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城镇污水排放管理,保障城镇排水管网系统和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如我市前期排水许可要求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政府决策部署,以截污控源、减污限排、建管并重的思路,推动建立排水许可长效机制,强化污水排放监督管理,推进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助力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不断提升水生态环境质量。

  二、实施依据与目标

  (一)实施依据。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6号)《深入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城〔2022〕29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在我市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污水)设施排放污水,应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以下称排水许可证)。

  (二)工作目标。全面推行排水许可制度,推进源头雨污分流改造,强化污水入管分质管理,实行持证排水,保障城镇排水系统安全,促进提质增效,防治水污染,提升水生态环境质量,提高群众水生态环境获得感和满意感。

  三、主要任务

  (一)明确排水户分类管理

  1. 调整排水户类别

  根据排水户排放污水的特点、性质、类型及规模,确定我市重点排水户包括:(1)列入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2)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生产废水(不包括冷凝水、冷却水)的工业类排水户;(3)大中型餐饮类排水户(经营场所面积超过两百平方米或月均用水量超过四百八十立方米);(4)综合医院及专科医院医疗类排水户。其余工业类、餐饮类、医疗类及建筑类排水户为一般排水户。

  2. 建立排水户清单台账

  根据排水户分类管理要求,全面摸清全我市范围内的工业、建筑、餐饮、医疗行业排水户的底数,建立排水户管理清单,并定期查漏补缺,动态更新。

  3. 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重点排水户排水许可证核发工作,各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一般排水户排水许可证核发工作。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水生态环境科,落实单位:各生态环境分局)

  (二)实行污水入管分质管理

  对排入城镇排水管网的污水,按照建设情况及污水特点,开展污水分质管理工作,明确新建项目污水入管要求及现有项目管理要求。根据《东莞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纳管工业废水分质处理评估技术指南(试行)》(附件1),对现有纳管企业开展评估,编制形成城镇污水处理厂纳管工业废水分质处理综合评估报告,明确工业企业允许接入清单、整改后可接入清单、限期退出清单,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改造清单、工业废水集中(预)处理设施建设清单等“五个清单”。

  1. 新建项目

  (1)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等工业企业排放含重金属、难生化降解废水、高盐废水的,不得排入城镇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设施。工业园区的污水和废水应单独收集处理,其尾水原则上不应纳入城镇污水管道和雨水管渠。分散式工业废水处理达到环境排放标准的尾水、工程建设施工降水,原则上不应排入城镇污水管道。

  (2)发酵酒精和白酒、啤酒、味精、制糖行业,淀粉、酵母柠檬酸行业,以及肉类加工等制造业工业企业,生产废水含优质碳源、可生化性较好、不含其它高浓度或有毒有害污染物,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协商确定纳管间接排放限值,按程序申领排水许可证及相关手续后,可准予接入。

  (3)除以上两种情形外,其它情况有生产废水入管的工业企业,均需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参照评估指南评估纳管可行性。

  2. 现有企业

  各生态环境分局根据评估指南开展对现有纳管工业企业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分为“允许接入”“整改后接入”“限期退出”三种类型,作为分类整治管理的依据。对需整改后保留的工业企业,如排水内容发生变化的,应根据相关规定督促完善环评、排污许可证手续。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水生态环境科,配合单位: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行政审批协调科、执法监督科、监测与辐射管理科;落实单位:各生态环境分局)

  (三)明确排水许可申报审批流程

  进一步完善排水许可核发工作流程,明确排水许可基本要求、申报对象、工作程序、申请材料内容和技术要求、受理、审查、批准、变更、注销等工作环节,依法推进排水许可核发规范化管理。(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水生态环境科,配合单位:行政审批协调科、各生态环境分局)

  (四)落实排水许可现场核查

  在作出排水许可决定前,排水许可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对重点排水户进行现场核查,对一般排水户采取抽查方式进行现场核查。核查重点包括申请入管的污水类型、红线范围内雨污分流情况、排放口数量、检测井情况、预处理设施、是否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等内容。具体如下:

  1. 雨污分流方面。核查各排水户是否完成红线范围内生产生活区的雨水、污水分流工作,建立清晰、完整的雨污水排水系统,无雨、污管道混接行为。

  2. 排污口方面。核查排水户污水排放口的设置,包括位置、高程、管径等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工业及其他各类工业园区,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工业企业排污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合并排污口。

  3. 预处理设施方面。核查是否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其中,从事建筑、餐饮、医疗经营活动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建设自用排水设施,配置相应的沉砂、隔油、消毒等预处理设施。

  4. 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方面。核查排水口是否设置排水专用检测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水质水量采样检测设施,其中水量计量装置应满足污水量离线计量需求。

  5. 图纸方面。核查项目图纸是否已包括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雨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等信息,是否与现场相符合。

  (市生态环境局水生态环境科、各生态环境分局按职能分工落实)

  (五)推进排水(污水)证后监督管理工作

  各镇街(园区)排水(污水)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排水户的排放口设置、连接管网、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监测设施建设和运行的指导和监督。结合排水户分级分类情况,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应做好监督检查记录。现场监督检查内容如下:

  1. 排放口设置的检查。检查排水单位排放口数量和位置是否与接驳信息登记、排水许可审批内容一致,排水单位有无新增或封堵排放口。

  2. 连接管网的检查。检查排水单位雨污分流情况,有无擅自新增连接管网。落实排水户内部管网运维工作,不得出现雨污管道混接等情况。

  3. 预处理设施的监督。检查预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工作,排水单位预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营。其中对零散废水企业,检查是否存在地下铺埋偷排暗管或者铺设偷排暗渠、将全部或者部分零散工业废水未经转移处理直接排放等违法行为。

  4. 水质、水量监测设施的监督。检查排水单位是否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和满足污水量离线计量的计量设备。各镇街(园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组织排水监测机构等技术服务单位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排水监测机构应建立排水监测档案。

  5. 开展排水户档案检查。现场检查过程中,对重点排水户开展档案检查,档案内容应包括污水预处理设施、内部排水管网、与城镇污水管网的连接管、专用检测井支行维护情况、发生异常的原因和采取的措施等记录,并检查其记录保存期限是否达到5年或自取得证件后有完整的档案记录。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水生态环境科、执法监督科,配合单位:环境信访科、政策法规科、各执法科、各镇街(园区)排水(污水)主管部门、各生态环境分局)

  (六)规范排水许可信息化管理

  优化东莞市水生态环境管理平台排水户管理功能,完善排水许可信息管理,提高对排水户的监督管理水平,实现排水户数据资源的信息共享。优化排水末端在线监控管理,对已安装并联网的排水末端在线监控的排水户,督促加强排水末端在线监控设备运维管理工作,提高设备数据及平台预警的准确性,保证数据传送准确率。加强对排水末端在线监控的指导,发挥在线监控的成效。(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信息化与应急科,配合单位:水生态环境科、各生态环境分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排水许可工作的组织领导与统筹协调,建立健全排水许可工作领导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做好排水许可证现场核查和台账记录。落实排水户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确保取得实效。监督管理部门要牵头建立上下联动、部门协作、责权清晰、监管有效的工作开展制度。

  (二)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网络、新媒体,宣传排水许可及排水监督管理制度,推送排水监管工作动态,加强宣传与信息公开;同时加强对逃避监管且拒不整改的违法排污、排水行为进行曝光,敦促整改,营造依法排污、排水的良好氛围。建立积极有效的群众举报奖励办法,发动对违法排污或乱倒废弃物等危害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充分发挥群众激励制度。

  (三)强化技术支持。各镇街(园区)排水(污水)主管部门在实施工业废水纳管评估、排水许可及监督管理过程,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承担排水许可审核管理的具体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或者委托排水监测机构等技术服务单位为排水许可监督检查工作提供技术服务。进一步加强纳管评估成效、排水许可技术审查及监督管理,提升排水许可审批监管质量。

  附件:1. 东莞市纳管工业废水分质处理评估技术指南

  2. 东莞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3. 排水许可现场核查表

  4. 排水户监督检查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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