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按照《辽宁省噪声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23-2025年)》,我们制定了《丹东市噪声污染防治三年行动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丹东市生态环境局 丹东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丹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丹东市教育局
丹东市科学技术局 丹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丹东市公安局 丹东市民政局
丹东市自然资源局 丹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丹东市交通运输局 丹东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丹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丹东海事局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丹东站
2023年9月 20 日
丹东市噪声污染防治三年行动方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丹东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为贯彻落实《“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辽宁省噪声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23-2025年)》,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噪声污染问题为导向,以“强基础、补短板、建机制、抓落实”为工作重心,立足丹东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际,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提升人民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共建宁静和谐的美丽丹东。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声环境监测网络初步建成,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85%,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基本建立,监管责任进一步明晰,治理水平稳步提高,噪声污染问题得到较好解决,噪声投诉量明显下降,声环境质量有效改善。
二、工作措施
(一)夯实声环境管理基础,推动持续改善
1.科学划定声环境功能区
(1)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划定和评估。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用地现状,及时划定、调整声环境功能区,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评估。2023年底前完成评估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自然资源局参与)
(2)加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管理。根据国家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要求,依据《噪声法》,结合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噪声敏感建筑物布局等,划定我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并加强管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细化声环境管理措施
(3)发布声环境质量信息。组织开展声环境质量监测,市和各县(市)定期发布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印发年度噪声污染防治报告。2025年起,发布我市年度噪声污染防治报告。(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4)推动落实全市声环境质量改善责任。根据国家发布的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编制指南,指导未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县(市)人民政府编制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开,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声环境质量。(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二)严格噪声源头管理,控制污染新增
3.加强规划引导
(5)强化规划控制约束。制定或修改交通运输规划和相关规划时,应合理安排大型交通基础设施、工业集中区等与新建住宅、医院、学校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之间的用地布局,落实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相关要求。(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丹东站等按职责负责)
(6)细化交通基础设施选线选址要求。根据国家关于绿色公路建设的有关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要求作为绿色公路、美丽公路和公路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科学选线布线,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城市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内,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统筹推进穿越中心城区的既有铁路改造和货运铁路外迁,新建铁路项目应尽量绕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市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丹东站等按职责负责)
(7)优化噪声敏感建筑物建设布局。在交通干线两侧、工业企业周边等地方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应间隔一定距离,提出相应规划设计要求。科学规划住宅、学校等噪声敏感建筑物位置,避免受到周边噪声的影响;中小学校合理布置操场等课外活动场地,加强校内广播管理,严格学校音响器材的使用,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隔声设计、检测、验收等应符合建筑环境通用规范、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等相关标准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教育局等按职责负责)
4.统筹噪声源管控
(8)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要求。制定修改相关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时,应依法开展环评,对可能产生噪声与振动的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积极采取噪声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因建设项目运行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的,要对噪声污染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和责任认定,制定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严格贯彻落实;各县(市)发生相关情况时,要指导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上述落实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丹东站等按职责负责)
(9)紧抓产品质量监管。及时更新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加强对生产、销售有噪声限值国家标准的重点产品进行监督抽查,更新抽查实施细则,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组织对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时发出的噪声进行监督抽测;持续强化对汽车、摩托车产品的认证监管,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噪声污染相关国家标准纳入强制性认证的工作要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10)紧抓先进技术推广。鼓励低噪声工艺和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配合国家研究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推动相关行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负责)
(三)严格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强化重点企业管理
5.强化工业噪声监管
(11)树立工业噪声治理标杆。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应切实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加强厂区内固定设备、运输工具、货物装卸等噪声源管理,同时避免突发噪声扰民。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治理技术,打造行业噪声污染治理示范典型。中央企业和省、市管企业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切实发挥模范带头和引领示范作用,创建一批行业标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12)加强工业园区管控。鼓励工业园区进行噪声污染分区管控,采用低噪声设备和运输工具、优化设备布局和物流运输路线、调整声源指向性等措施改善工业园区噪声影响。严控噪声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向乡村居住区域转移。(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6.加强重点企业监管
(13)稳步推进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和重点排污单位管理。根据国家相关要求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将排污许可证管理、与环评文件、批复文件的噪声排放要求深度衔接,并加强监管。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依法开展工业噪声自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开。依据《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定期发布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适时更新。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同时采取有效降噪措施,减轻对周边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影响。(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四)深化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减少夜间施工扰民
7.强化施工管理措施
(14)推广低噪声施工设备。根据国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禁止和限制使用技术目录,对易产生噪声污染的落后施工工艺和设备进行限制或禁用。根据低噪声施工设备指导名录要求,推广使用先进施工工艺设备。开展低噪声施工设备征集,推进市内符合条件的低噪声施工设备申报国家低噪声施工设备名单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负责,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15)落实建筑施工噪声管控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应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和任务措施等要求。施工单位编制并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采取有效隔声降噪设备、设施或施工工艺。鼓励噪声污染防治示范工地分类分级管理,探索从评优评先、资金补贴等方面,推动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8.聚焦建筑施工管理重点
(16)严格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要求。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优化施工工艺,合理安排施工时序,采用低噪声施工设备,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并加强进出场地运输车辆管理。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检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负责)
(17)严格夜间施工管理。完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施工证明的申报、审核、时限以及施工管理等要求,严格规范夜间施工证明发放。夜间施工单位应依法进行公示公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五)强化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推动各领域分步治理
9.加强车船路噪声污染防治
(18)严格机动车噪声执法。综合考虑交通出行、声环境保护等需要,科学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依法设置相关标志、标线,向社会公告;加强乱鸣笛、违规使用音响装置等机动车噪声问题监管。鼓励在禁鸣路段设置机动车违法鸣笛自动记录系统,抓拍机动车违反禁鸣规定行为。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市公安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19)推动船舶噪声污染治理。加强内河船舶行驶噪声监管,推动内河船舶应用清洁能源;推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组织实施重点水路运输区域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改造和使用。(市交通运输局、丹东海事局负责)
(20)加强城市道路和公路改造养护。加强公路和城市道路路面、桥梁的维护保养,以及公路和城市道路声屏障等既有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检查、维护和保养,保障其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加强现场巡查,及时修缮破损路面、松动井盖等。(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负责)
10.强化轨道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21)推进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装备选型和轨道线路、路基结构等建设应符合相关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和车辆的维护保养,依据规定开展噪声监测和故障诊断,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保持减振降噪设施正常运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负责)
(22)细化铁路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细化铁路噪声污染治理措施,加强行业监管。铁路运输企业会同有关部门推动铁路列车鸣笛噪声污染综合整治,推动市区铁路道口平面改立交;加强对铁路线路和铁路机车车辆的维护保养,确保减振降噪设施正常运行,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噪声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鼓励通过中心城区的铁路两侧设置封闭防护栅栏。(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丹东站负责)
(六)推进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完善相应管理措施
11.严控营业场所噪声管控
(23)强化重点营业场所管控要求。对使用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加强监管,通过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使用减振降噪措施并加强维护保养等方式,防止、减轻噪声污染。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商业经营者还应对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加强歌厅、舞厅、酒吧、KTV、网吧等文化娱乐场所的管理,提出噪声管控要求,督促文化娱乐场所遵守营业时段要求,确保文化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设备和防噪设施正常运行,确保场所周边厂界噪声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24)营造文化场所宁静氛围。图书馆、美术馆等文化场所选址和室内声环境应符合相应设计规范要求;场所内部视情况设置宁静管控区域,张贴保持安静的提示标识和管理规定。(市文旅广电局负责)
12.加强公共场所噪声监管
(25)细化公共场所管理要求。加大对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开展娱乐、促销、广场舞、体育锻炼、饲养动物、在家庭室内使用电器和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娱乐等产生噪声污染活动的管理力度。公共场所管理者应明确区域、时段、音量等管控要求。严格管控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装修等活动产生的噪声及其他社会生活噪声。(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26)文明开展娱乐、旅游活动。将噪声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旅游宣传内容,在节假日前开展宣传提示;推动旅游景区在讲解服务中减少扩音设备使用,倡导导游向游客宣讲公共场所宁静素养。(市文旅广电局负责)
13.完善社区和邻里噪声管理举措
(27)推动公开新建居民住房噪声相关情况。督促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的噪声影响的情况、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及竣工验收结果报告,并在售房合同中予以明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28)细化居民住宅区噪声管控。新建居民住宅区安装的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室内装修活动应采取有效措施并符合作业时间要求,物业管理单位应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相关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做好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29)推动宁静小区创建。鼓励根据国家印发的建设宁静小区指导文件,结合实际情况细化指标,号召居民住宅区自发组织宁静小区建设,提高居民满意度,并向社会宣传推广。鼓励宁静小区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30)指导社区居民自我管理。推动社区居民委员会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建设,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等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城乡社区工作者培训,将《噪声法》纳入培训内容,增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宣传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调解处理噪声纠纷的能力。(市生态环境局市牵头,市民政局参与)
(七)完善法规标准体系,发挥科技支撑作用
14.健全法规标准体系
(31)完善法规制度体系。在制修订治安管理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民用机场管理、娱乐场所管理等相关法规、规章过程中,应与《噪声法》有效衔接。推动噪声污染防治地方立法和配套制度建设。(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旅广电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负责)
15.加强科技支撑
(32)加强科研教育和人才培养。鼓励开展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和监测科学研究。加强全市中小学生噪声污染防治法治教育,充分发挥“家庭公益大讲堂”等平台的教育引导作用,加强家校协同,培养学生在家庭、公共场所减少噪声的良好习惯,树立不干扰他人的意识。推动相关高校开设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相关课程,组织高校落实辽宁省教育厅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工作计划,开设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相关课程,优化课程内容与教学体系,提高课程建设质量。(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负责)
(33)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鼓励高校围绕噪声与振动领域,开展科技成果示范、转移转化与推广应用,为噪声与振动领域科技创新提供有力支撑。(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负责)
(八)系统推进噪声监测
16.提升噪声监测能力
(34)加强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管理。按照国家统一要求,明确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布设、调整和备案程序,根据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和人口密度增设、调整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对不符合要求、不具备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条件的站点予以调整;优先在人口密度较大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设置监测站点,编制我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清单,统一纳入国家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管理。2023年10月底前,国家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布设、调整。根据声环境管理需要,统筹布设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35)推动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按照统一组织、分步实施的原则,开展我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建设运维工作。2024年底前,完成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工作,与国家和省级生态环境监测系统联网,并做好系统日常运维。2025年1月1日起,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采用自动监测数据评价。(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九)严格监督执法
17.加大执法监管力度
(36)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领域执法。将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执法活动纳入执法检查计划,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创新监管手段和机制,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有关执法部门之间,以及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衔接联动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37)提升基层执法能力。为有关执法队伍配备便携式噪声监测设备,推动执法过程中新技术、新装备、新方法使用。健全执法监测工作机制,可根据工作需要,鼓励有资质、能力强、信用好的社会化检测机构参与辅助性执法监测工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十)紧抓责任落实,引导全民共治
18.落实噪声污染防治责任
(38)推进噪声污染防治协同联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声环境质量。结合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实际需求,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确定行业主管、执法主体、责任单位和投诉举报方式,并对社会公开;已依法明确分工的,继续执行。按管理需要组织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协同配合、上下联动、信息共享。结合实际,推动制定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或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目标,细化措施要求。(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39)优化噪声纠纷解决方式。对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政府指定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噪声扰民行为,并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19.构建社会共治良好局面
(40)开展绿色护考行动。举行中等、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考点四周的考试环境,无噪音、无人员聚集、无干扰。重点加强外语听力考试期间周边噪声环境治理,优化考试服务保障,为考生创造安全、宁静、舒心的考试环境,确保考试顺利进行。(市教育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41)营造社会文明氛围。推动《丹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落地落实,鼓励市民自觉遵守市民公约、村规民约、学生守则、行业规范等,遵从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的引导,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活动。将噪声污染防治纳入公益广告宣传内容,把倡导在公共场所、邻里之间保持安静生活习惯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市文明办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42)实施全民行动。依法保障人民群众获取声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充分发挥舆论监督,鼓励地方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和市民作为特约监督员,参与声环境质量改善的监督检查工作。提倡建设宁静餐厅、静音车厢等宁静场所。积极推动公众参与,倡导社会组织开展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活动,合力推动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社会共管共治氛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宣传引导
做好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宣传引导工作,引导工业企业在生产活动中推广使用低噪声设备,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促进行业自律。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和普及《噪声法》《“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本方案,增强各类法律主体守法意识,推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噪声污染防治宣传,引导公众自觉减少噪声排放。鼓励噪声污染防治相关科研机构、实验室面向公众开放,开展公益讲堂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等普及活动,号召社会组织、公共场所管理者、志愿者等向公众广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二)强化监督考核
开展噪声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考核评价工作,制定考核要求。对未完成考核目标、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设定目标的县区,以及噪声污染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县区,依法约谈,限期整改。(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三)加强表彰表扬和推动能力建设
鼓励对先进单位及个人进行表彰表扬。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纳入表彰、奖励范围,可按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等国家规定,组织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或表扬。加强执法人员队伍建设,通过市场引导和部门监管提升社会化检测和工程、技术服务等机构的支撑能力,规范相关机构市场经营行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四)加强财政投入
依据《噪声法》,各县区要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级预算,加强声环境基础设施、科研和能力建设投入,为噪声防治措施落实和声环境质量改善提供资金保障。同时,强化财政资金预算约束力,加大资金监管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