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昆山市特大暴雨城市防洪避险预案

昆山市特大暴雨城市防洪避险预案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昆政办发〔2023〕101号

颁布部门:昆山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3-09-28生效日期:2023-09-28


昆山市特大暴雨城市防洪避险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指导思想

  1.4工作原则

  1.5适用范围

  2 组织体系

  2.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2.2各区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3基层防汛抗旱组织

  3 预报、预警和预备

  3.1监测预报及预警

  3.2预警信息发布

  3.3预警叫应机制

  3.4预备

  4 应急响应

  4.1启动条件与程序

  4.2应急响应行动

  4.3应急响应措施

  4.4应急响应终止

  5 保障措施

  5.1物资与资金保障

  5.2受困和转移人口保障

  5.3通讯与信息保障

  5.4治安与医疗保障

  6 后期处置

  6.1灾后救助

  6.2灾后评估

  7 附则

  7.1预案演练培训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7.3预案解释部门

  7.4预案实施时间

  7.5高程系统

  8 附件

  8.1昆山市特大暴雨城市防洪避险组织体系结构图

  8.2昆山市特大暴雨城市防洪避险应急响应流程图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做好特大暴雨城市防洪避险工作,提升特大暴雨应对能力和效率,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安全运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苏州市排水管理条例》《苏州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苏州市特大暴雨城市防洪避险预案》《昆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昆山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昆山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昆山市防台风应急预案》等。

  1.3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对防汛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为指导,加强统筹协调,强化会商研判,做好监测预警,切实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到第一位,努力将各类损失降到最低。

  1.4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提升城市特大暴雨应对韧性,力保城市生命线工程等重要基础设施功能不丧失,城市安全运行,最大程度减少特大暴雨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坚持预防为主、防救结合。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着力加强隐患排查、监测预警、风险评估等工作,重视教育培训及推演演练,提高特大暴雨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坚持分工负责、属地为主。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全面落实特大暴雨应对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在市防指的统一指挥下,做好本系统、本行业、本领域城市防洪避险工作。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做好本辖区城市防洪避险工作。

  坚持协调联动、社会参与。强化部门、区域间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形成反应敏捷、协同有序、运转高效的处置机制。动员支持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广泛参与防洪避险工作,增强全民防范意识,筑牢人民防线。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因特大暴雨造成的洪水、内涝等灾害的避险和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体系

  2.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2.1.1指挥体系

  昆山市特大暴雨城市防洪避险工作由昆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统一指挥。

  2.1.2组织架构

  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市长;

  副指挥长:市委副书记、分管应急副市长、分管水务副市长、人武部部长、水务局局长、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人武部、发改委(粮食与物资储备局、国动办)、教育局、工信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资规局(林业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体广旅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供销总社、社会治理现代化综合指挥中心、生态环境局、气象局、昆山水文监测中心、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创控集团、城投集团、交发集团、文商旅集团、水务集团、消防救援大队,各区镇。市防指各成员单位明确分管负责人。

  市防指的办事机构为昆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其主要职责为:提出启动或终止特大暴雨城市防洪避险应急响应建议;根据市防指授权,起草发布相关特大暴雨城市防洪避险的文稿和宣传信息;负责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主动衔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做好特大暴雨预警工作;负责本级特大暴雨城市防洪避险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承担市防指的日常事务和临时交办的工作,协调全市涉及特大暴雨防范和应对工作的相关事宜。

  2.1.3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把握特大暴雨城市防洪避险工作宣传导向,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灾害性天气警报、水雨涝情预警、应急响应等预警信息的公众发布,做好防灾减灾、避险自救等知识的宣传工作;收集分析特大暴雨舆情,加强舆情监管,正确引导舆论。

  市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解放军驻昆部队、武警中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重大抢险救灾行动。

  市发改委(粮食与物资储备局、国动办):负责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配合相关部门对上转报城市防洪、除险加固、水毁修复工程等水利重点工程项目的中央补助资金安排;负责人防工程排水防涝安全指导工作,会同属地做好人防工程内人员、车辆的紧急救援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学校的特大暴雨防洪避险工作,督促做好学校及学科类培训机构停课、师生安置转移等工作;做好学校特大暴雨防范宣传,提高师生防范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督促指导受灾学校开展灾后自救和恢复教学秩序工作;指导协调校舍防洪保安。

  市工信局:依据行业监管职责,配合指导特大暴雨影响地区相关企业人员开展自救互救;指导公共通信设施的应急抢护,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做好抢险救灾期间通信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特大暴雨防洪避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负责维护道路交通治安秩序,统筹协调有关路段的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维护道路畅通;负责依法打击抢险救灾期间网上造谣传谣行为;依法查处盗窃、哄抢防御物资及破坏水务、水文、通信设施的案件;协助动员受灾害威胁区域人员疏散转移,情况危急时依法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市民政局:督促托老所、老年公寓、福利院、社会救助站等社会民政福利救助机构落实特大暴雨防洪避险措施;协调做好受灾地区特困人员、困境儿童、低保等困难对象和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等的救助工作;负责组织指导社会捐助。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和调拨全市特大暴雨城市防洪避险工作经费,并监督使用;及时安排抢险救灾、应急抢修、险工隐患处理、水毁工程修复等经费。

  市资规局(林业局):指导开展因特大暴雨引发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治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绿化树木的防汛安全;协助做好排涝设施建设的规划选址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建筑工地的特大暴雨防洪避险工作;指导、协助各区镇做好居住在危房、简易房的群众安全转移工作及危房解危工作;指导全市既有建筑特大暴雨下的使用安全工作;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属地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特大暴雨防洪避险工作,尤其是地下车库、电梯井、水电气等易出险设施的巡查、报修等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的管理维护和抢险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园林、名胜古迹和古树名木的特大暴雨防洪避险工作;负责及时清除管辖范围内被风雨刮倒、折断影响交通、供电、通信等安全的树木,及时排除绿化区域积水;指导全市园林公园的防汛安全,必要时及时通知园林公园停止营业;指导属地做好古树名木的防汛安全;负责指导区镇,并做好管辖范围内市政道路、桥梁等设施的管理维护和抢险工作。

  市城管局:指导各区镇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做好管辖范围内广告牌、灯箱等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指导各区镇环卫部门做好管辖范围内道路、大型桥梁、涵洞等清扫工作,确保雨水管网收集口无杂物堵塞。

  市交通局:指导道路交通运输、水上交通、在建交通工程的特大暴雨防洪避险及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发布航道限速行驶和停航通告;负责管辖范围内河通航水域船只搜救工作,并参与非通航水域船只的搜救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桥梁、城市快速路等交通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和抢险工作;负责协调救灾物资和救援人员的运输车辆、船只;负责做好航道清障,框架道路、下穿立交积水抢排;协调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做好轨道交通设施的特大暴雨防洪避险工作,确保人员安全,及时停运。

  市水务局:组织指导特大暴雨城市防洪避险体系建设;负责特大暴雨应对期间管辖范围内水利工程调度工作,指导全市水利工程调度工作;承担防洪排涝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抢险力量,开展水利工程、供排水设施巡查、抢修;协助受灾地区人员转移撤离。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协调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和设施农业等的特大暴雨防洪避险和应急救灾工作;负责种子、农机等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调拨;指导农业紧急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

  市商务局:指导管辖范围内加油站(点)、大型商业综合体特大暴雨防洪避险工作。

  市文体广旅局:督促广播、电视部门做好新闻报道及灾害性天气警报、水雨涝情预警、应急响应等信息的播发,做好相关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对旅游景区等发布安全提示信息,及时督促关闭旅游景区,指导旅游景区做好特大暴雨防范及游客避险、救护、疏导和转移工作,保障游客安全;遇紧急情况,配合做好转移人员应急安置工作。

  市卫健委:督促全市医院做好特大暴雨防洪避险工作;负责组织医疗力量,做好医疗救治准备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因灾伤病人员医疗救治和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

  市应急管理局:统筹消防等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各级各部门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应急救援,组织协调有关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依法统一发布灾情信息;负责监督、指导灾害发生时的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发生危险化学品爆炸、泄漏等安全事故及次生灾害。

  市供销总社:协助做好特大暴雨防洪避险和生产救灾物资供应工作。

  市社会治理现代化综合指挥中心:及时提供群众反映的灾情、汛情等信息,做好沟通和解释工作。

  昆山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灾害次生的水环境污染、水生态环境破坏开展应急监测,提出环境污染控制和处置的建议,监督指导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

  市气象局:及时提供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专报和实时气象信息,预测天气发展趋势;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预警信号;开展灾害成因的气象分析。

  昆山水文监测中心:负责水雨情监测、水情预报工作,做好水文信息的统计分析,并及时报告市防指。

  市供电公司:负责保障防洪排涝和生命线工程的电力供应;负责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的电力设施,尽快恢复生产和生活用电;督促指导供电设施防汛安全。

  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保障应急通信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时修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负责按要求及时做好灾害防范的手机短信全网发布工作。

  交发集团:负责公交车、司属出租车、公交场站特大暴雨防洪避险工作;配合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工作。

  水务集团:负责管辖范围内市政排水管网的建设、改造、维护保养,做好全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

  创控集团、城投集团、文商旅集团:负责管辖范围内在建项目及运营场所的特大暴雨防洪避险工作。

  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抢险队伍建设和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储备,做好抢险救援准备;负责组织、指导属地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援工作,指导各类社会救援力量参加救援任务,协助各区镇疏散和营救危险地区群众。

  各区镇:做好属地特大暴雨防洪避险工作;负责做好辖区范围内强排设施日常使用管理,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等重点部位排水防涝,应急避险时人员转移、危房撤离等工作;负责相关抢险物资和人员的储备与管理。

  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能参与特大暴雨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1.4应急工作组

  当特大暴雨城市防洪避险应急响应启动时,市防指抽调相关人员成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灾组、转移安置组、宣传组、专家组等应急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作,按市防指要求集中办公。

  2.1.4.1综合协调组

  由市发改委(粮食与物资储备局、国动办)、财政局、水务局、应急局、气象局、昆山水文监测中心、各区镇组成,市府办分管水务副主任任组长。

  主要工作职责:负责综合协调、上传下达、工作指导、财物保障、督办核查等工作;组织会商,审定发布水情调度方案,根据险情拟定抢险方案,部署抢险救灾工作;综合水雨情和气象信息,报送汛情、灾情及防洪避险信息,起草防洪避险通知;紧急下拨救灾经费。

  2.1.4.2抢险救灾组

  由市人武部、工信局、公安局、民政局、资规局(林业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体广旅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供销总社、生态环境局、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创控集团、城投集团、交发集团、文商旅集团、水务集团、消防救援大队、各区镇组成,市应急管理局局长任组长。

  主要工作职责:负责各类险情的抢险救灾;调度抢险救灾物资、设备、船只及抢险小分队;维护社会治安;负责供水、供电、通信、交通保障;负责易燃易爆和有毒等化学品的处理;负责抢险、遇险伤病人员的救治;制订救灾计划,调拨、发放救灾物资,组织卫生防疫。

  2.1.4.3转移安置组

  由市教育局、财政局、资规局(林业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商务局、文体广旅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供销总社组成,市府办分管应急副主任任组长。

  主要工作职责:指导各区镇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抚慰受灾人员家属,组织调拨救灾款物。

  2.1.4.4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市水务局、文体广旅局、社会治理现代化综合指挥中心、气象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组成,市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任组长。

  主要工作职责:负责对新闻媒体报道的协调和指导,组织和接待新闻采访;负责防洪避险和特大暴雨灾害信息的对外发布和宣传报道,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收集分析处理网络舆情。

  2.1.4.5专家组

  由市资规局(林业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气象局、昆山水文监测中心及有关设计、施工等单位组成,市水务局局长任组长。

  主要工作职责:负责雨情、水情、天气变化趋势等情况的收集、汇总、分析;负责洪涝、暴雨、地质灾害的预测预报工作;制订特大暴雨灾害事故抢险技术方案,现场指导重大险情。

  2.2各区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各区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特大暴雨城市防洪避险工作。

  2.3基层防汛抗旱组织

  社区、村和企事业单位按照特大暴雨城市防洪避险要求,明确职责和人员,在本级防指的领导下,做好管辖范围内和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特大暴雨城市防洪避险工作。

3预报、预警和预备

  3.1监测预报及预警

  3.1.1气象

  气象部门负责暴雨天气的监测预报,完善区域特大暴雨天气监测预报系统,提高短时临近预报精准度,对可能发生的特大暴雨灾害性天气提前发出气象灾害提示,并将信息及时报送市防指。同时,强化跟踪监测,滚动预报特大暴雨发生时段、强度、影响区域,及时报送最新预报和预警信息。

  3.1.2水情、工情

  水务(水文)部门负责江河湖泊水情、工情的监测和预报,做好河湖洪水发展趋势的跟踪监测,并将信息及时报送市防指,同时开展持续监测。水务部门、各区镇应加强水利工程的巡查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时报送市防指。

  3.1.3地质灾害灾情

  资规部门负责特大暴雨诱发的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并将信息及时报送市防指。

  3.1.4涝情

  发改、住建、城管、交通、水务等部门应对管辖范围内降雨时易发生快速汇流的区域、下穿立交、地下空间、隧道等城市重点点位积淹水信息进行监测,并将信息及时报送市防指。

  3.2预警信息发布

  气象部门负责暴雨的预警,发布有关暴雨信息;水务部门负责江河湖水情、水利工程、管辖范围内积淹水点的预警和有关信息发布;发改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人防工程的积水预警与有关信息发布;资规部门负责特大暴雨诱发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住建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积淹水点及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的预警与有关信息发布,协助各区镇做好危旧房屋等的预警与有关信息发布;交通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桥梁、城市快速路等交通基础设施积淹水点及公路、港口、航道、渡口、码头、下穿立交、轨交等的预警与有关信息发布;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播放预警信息;各区镇、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的预警工作;市防指负责发布特大暴雨防范指令,并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

  承担预警信息发布职能的部门和单位,按照《昆山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要求,做好与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的衔接,建立健全发布工作机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应急广播、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公开播发预警信息。

  3.3预警叫应机制

  承担预警信息发布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建立面向社会公众和面向防汛责任人的预警发布机制,强化与同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的工作联动,多渠道广泛发布预警信息,确保预警信息及时传递到可能受威胁的每一个片区、每一名群众,落实到“最后一公里”。

  健全直达基层防汛责任人的“叫应”机制,建立“叫应”责任清单和任务清单,分区定点、落实到人,及时更新宣传、公安、应急部门、区镇防办、基层管理单位、应急抢险队伍等防汛“叫应”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各级责任人在接到预警信息后要及时向信息发布部门反馈,并采取应急措施。5分钟内未及时反馈的,应再次催发,直到反馈为止,确保预警信息准确送达,不留死角,形成闭环。

  采用多种方式滚动发布预警和安全警示信息,引导公众远离危险区域,及时转移避险。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公共音响、地铁公交传媒等传播媒介所属单位应当按照预警信息发布要求,充分利用新媒介技术,布设、升级或者改造相应设施,落实专人负责有关工作,及时接收和发送预警信息。各区镇应当在社区、学校、医院、旅游景点、交通枢纽、工矿企业、建筑工地、城市公园、易燃易爆场所等人员密集区和其他重点区域,增设必要的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设施,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应做好与本地传播设施的技术对接。

  3.4预备

  3.4.1宣传教育

  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科普读物等多种形式宣传暴雨防洪避灾知识,全面普及预防、避险、自救、减灾等知识和技能,各区镇和相关职能部门对市民进行暴雨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发放相关宣传资料,提高市民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3.4.2转移准备

  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及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开展车库、建筑工地、地下空间、隧道、下穿立交、地铁、变配电站、通讯基站、医院、学校、养老院、危旧房屋、危化品、地质灾害隐患点、地下商业综合体等易涝地区、重点区域和薄弱对象的调查摸底工作,区镇、街道、社区、村全面排查辖区内风险隐患点及转移避险人数,登记造册,建立档案,编制应急避险转移方案,每年汛前进行更新并报同级防指备案。

  应急避险转移方案应统筹调配转移安置场所资源,落实应急避险场所,明确避险工作流程、避险线路、集中安置点,明确避险转移组织体系、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各责任单位做好转移演练工作。

  3.4.3协调准备

  预案准备。在昆山市特大暴雨城市防洪避险总预案基础上,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分层级、分部门、分行业制定应急响应协同联动的子预案、分预案,将责任压紧压实到每个片区、隧道、下穿立交、地下空间、城市生命线工程、积涝点,构建上下贯通、分工明确的责任体系和“叫应”机制,明确停工、停业、停课、停运、停产刚性约束条件和工作机制,确保在既定的时限内有效处置和管控到位。

  工程准备。对存在病险的河湖堤防、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涉水工程,落实特大暴雨防范期间安全措施,对影响河道行洪的施工坝梗,制定应急拆除方案。

  物资队伍准备。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分区域储备必需的沙袋、挡水板、水泵、龙吸水、移动泵车、应急发电机、救生艇等抢险救灾物资和设备,组建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抢险队伍。根据排查出的风险隐患点、防御重点部位,队伍设备网格化布点、前置待命。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权在管辖范围内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

  巡查准备。加强对积水点、低洼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危旧房屋、在建工地、地下空间、下穿立交、隧道、重点设施设备等的巡查工作,针对各类风险隐患点制定“一点一策”“一片一策”,落实临灾防控措施。

  通信准备。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建立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做好公众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保证通信专用网预警反馈系统完好畅通。

4应急响应

  4.1启动条件与程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经综合研判后,启动特大暴雨城市防洪避险应急响应,必要时也可参照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启动本市应急响应。

  1. 市气象局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预计未来24小时内城市将出现暴雨,或已经出现暴雨且可能持续。其中小时雨量100毫米以上,或6小时雨量200毫米以上;

  2. 全市发生特大洪水,阳澄湖湘城站水位达到4.04米、陈墓荡陈墓站水位达到4.06米,出现上述水位站水位达到阈值且有继续上涨趋势;

  3. 城市主要圩区同时出现特别重大内涝,城市主干道路无法通行,重要基础设施受影响。

  应急响应启动由市防办提出建议,报市防指指挥长批准,由市防指发布。

  4.2应急响应行动

  4.2.1会商研判

  由市防指指挥长或委托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市防指全体成员参加,成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灾组、转移安置组、宣传组及专家组,分析研判雨水情、洪涝情、灾情发展态势,部署防洪避险工作,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防指。

  4.2.2信息报送与处理

  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等相关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险情、灾情发生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要按照相关预案和报告制度的规定,在组织抢险救援的同时,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迅速报告。一旦发生重大险情、灾情,必须在接报后半小时内向市防办口头报告,在1小时内向市防办书面报告。市防办接报后,应在第一时间做好处置准备,及时报告市防指,并按照相关预案和报告制度的规定报告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防办。市防指成员单位每天不少于3次向市防办报告工作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随时报告。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与毗邻区域加强协作,建立突发险情、灾情等信息通报、协调渠道。一旦出现突发险情、灾情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特大暴雨城市防洪避险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市防办统一审核和发布防洪避险动态。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组织相关行业部门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各地防洪避险动态由各区镇防指收集、汇总,并每天不少于3次向市防办报告事情进展及工作动态。

  4.2.3指挥和调度

  市防指指挥长或委托副指挥长坐镇指挥,相关副指挥长担任现场指挥部指挥。市委、市政府领导防汛工作组成员赴各地指导防洪避险工作。

  市防指可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报上级防指。采取非常紧急措施,必要时请求部队支援,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市防指密切监视汛情、灾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水利工程调度,加强市域、区域间抢险救援物资和队伍协调调度,为灾区紧急调拨抢险救援物资和队伍,成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灾组、宣传组、转移安置组、专家组等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并在24小时内派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

  4.2.4值班值守

  市防办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市防指成员单位负责人到市防指集中办公,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3应急响应措施

  4.3.1转移与安置

  4.3.1.1转移对象及组织单位

  根据风险隐患点摸排成果和应急避险转移方案,市防指各有关成员单位、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督促指导,各区镇负责实施本区域内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4.3.1.2转移路线及方式

  各区镇根据应急避险转移方案组织应急避险工作,并报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在保证转移人员生命安全的前提下选择最佳路线作为避险转移路线,充分利用冲锋舟、救援船、摩托艇、挖掘机等方式进行转移。供电部门应及时拉停存在漏电触电风险的电力线路,防止积水带电伤人,各区镇根据巡查情况,做好转移过程中的安全提醒和防护,防止转移人员跌入窨井,确保安全转移。

  4.3.1.3避险安置地点

  安置点选择遵循就近安置、安全性、通达性、容量适宜等基本原则,优先选择较高等级道路可到达、具有一定基础设施的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作为安置场所。

  4.3.1.4转移人员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压实属地责任,以街道、社区、村为单元,将风险隐患区域和安置点纳入网格化管理范围,分级分类建立转移人群和转移责任人台账,健全逐人落实、逐户对接的提醒“叫应”和安全转移机制,做到转移避险定员定责、分片分块包干,风险区域全覆盖。

  4.3.1.5防返措施

  各区镇要加强转移避险人员的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引导群众服从统一安排,稳定安置度过危险期,待警报解除并经转移责任人同意后方可返回。对人员已经转移撤离的危险区域,应采取设置警戒线等措施,并实行24小时动态巡逻巡查。

  4.3.2重点防护对象措施

  4.3.2.1水利工程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24小时不间断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全面落实各类水利工程特别是主要防洪控制线及骨干河道堤防、沿线口门建筑物的巡查防守人员,开展不间断拉网式巡查检查,抓早抓小,及时发现及时处置,必要时动用部队、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当巡查监测发现溃堤、漫堤、闸站垮塌等前期征兆时,抢险救灾组立即组织属地开展有关工作,按照就近原则迅速调度抢险救灾物资、设备、船只等,保证重要河湖堤防、闸站等水利工程安全,并实时向市防指报告险情情况。

  当发生堤防决口、闸站垮塌等险情时,抢险救灾组立即组织属地抢险,根据不同情况及时采取平堵、立堵或混合堵的方法进行堵口复堤。水务部门负责抢险技术支撑,并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抢险创造条件;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协调部队、武警等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堤坝失事后,在可能条件下要利用自然高地、渠堤、河堤、路基等迅速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淹没范围,各区镇要迅速组织受影响区域群众转移撤离,确保人员生命安全。

  4.3.2.2生命线及重点防护对象

  粮食与物资储备部门对于库存粮食及其他需要防水的物资快速做出调整计划,转移库存物品,防止雨水侵袭。国动办负责人防工程排水防涝安全指导工作,会同属地做好人防工程内被困人员、车辆的紧急救援工作。

  教育部门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做好及时停课准备;适时调整上学、放学及休息时间,避免学生在特大暴雨时段上学、放学;各校(园)指派专人负责管理已到校的学生和已入园的幼儿,确保学生安全。

  民政部门组织做好特殊群体临灾转移工作,联动基层民政骨干、网格巡访员等,对独居老人、留守儿童、困难(重度)残疾人等进行入户提醒;督促养老院、福利院等社会民政福利救助机构做好内涝、建筑渗漏等风险隐患排除。

  资规部门建立地质灾害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相关单位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筹组织抗灾救灾。

  住建部门组织检查房屋市政施工工地安全生产情况,严格落实施工工地应急排涝责任;督促属地做好危旧房屋动态监管和按照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突发事件应急抢险预案做好危旧房屋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属地做好住宅小区防汛工作,重点做好地下车库、电梯井、水电气等易出险设施的防淹措施,加强排水设施的维护保养;及时修复管辖范围因暴雨造成损毁的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清除被风雨刮倒、折断影响交通、供电、通信等安全的树木,排除绿化区域积水。

  城管部门组织巡查管辖范围内城市公共设施和场所积水情况,清除堵塞雨水篦子的垃圾杂物,配合公安部门加强管辖范围内道路特大暴雨下的交通管制,保障行车安全。

  交通部门负责提醒指导管辖通航水域范围内的船只就近避险;协调沿线区镇会同铁路管养单位加强铁路沿线巡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负责及时修复因受灾中断的框架道路、桥梁、下穿立交以及内河航道等重要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及时开展险情处置,在车站出入口、安全疏散通道、地面无障碍电梯等部位设置三级防洪警戒线,根据积水深度分别采用沙包、吸水膨胀袋做好围堵、关闭出入口、关闭车站等措施,做好停运准备,引导疏散滞留乘客转移至安全区域,在倒灌后及时排除站内积水,视情况切断电源,防止人员触电。

  水务部门密切关注易涝积水点情况,指导城市排涝工作;因特大暴雨引发供水安全突发事件时,统一调度全市供水企业抢修队伍、物资、装备,支援重点地区应急抢修;及时调度和启用供水互连互通,最大限度满足居民生活用水。

  商务部门指导加油站(点)、大型商业综合体提前做好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和应急物资的储备工作,加强加油站(点)、大型商业综合体的网架罩棚及广告牌的加固排查。

  应急部门密切关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好停产准备,防止发生危险化学品爆炸、泄露等安全事故及次生灾害。

  供电部门及时关注事故上报情况,迅速调集力量,赶赴事故地点进行抢修;立即进行电力设备和电网运营的安全检查,对低洼地带和抗涝薄弱区的供电设施进行加固、抢险抢修。

  电信运营企业及时关注事故上报情况,组织抢险队赶赴受损基站展开抢修;应急通信保障车和抢险车辆随时待命,维护受灾现场通信顺畅;按要求做好特大暴雨抢险救灾短信全网发布工作。

  住建、交通、水务等在建工地做好及时停工准备,建设单位根据应急避险转移方案做好人员转移撤离工作。区镇、街道、社区、村做好服务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督促指导。

  各类室外(露天)临时性经营场所、商业步行街(露天部分)、地下商业综合体做好及时停业准备。商务、文体广旅等部门指导本行业本领域完善停业工作指引,纳入专项预案,各区镇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各类主体及时停业,并做好滞留人员的疏散转移和安置工作。

  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停工或调整上下班时间,暂停举办大型户外活动。

  4.3.2.3工程调度措施

  全市全部联圩关闸排涝。相关单位出动抗排泵,突击抢排涝水,临时抢护加高堤防,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同时报请苏州市、省防指协调上下游关系,要求打开淀浦河闸、蕴藻浜闸排水,以增加现状工情下上游洪水的排水出路。

  当圩外水位低于圩内水位,且闸排量大于站排量时,开启水闸全力排水;当圩外水位高于圩内水位时,启用排涝站全力排水。

  对于圩区内雨水通过两级排放模式向河道排放的,当圩内河道水位偏高时,应适当关停部分圩内二级排涝站。

  4.3.2.4交通临时管制与疏导措施

  关闭地铁站点。协调对接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相关规定要求,做好防倒灌工作,视险情、灾情影响做好地铁停运工作,疏散乘客至地铁站外。

  隔离下穿通道。采用隔离栏杆、铁马、警示牌等硬隔离措施,封闭下穿立交、隧道及低洼易涝点,疏导交通,组织撤离人员。

  交通临时管制。做好街面车辆的交通疏导和指引工作,引导车辆就近寻找安全位置后停驶并做好紧急避险;做好城市高架道路的交通管制;做好河湖高水位时限速停航,加强人员转移撤离。

  4.3.2.5调用排涝抢险专业队伍

  公安、资规、住建、城管、交通、水务、应急、供电等部门负责调度指挥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队伍。区镇负责调度指挥管辖范围内的基层应急队伍。

  4.3.2.6调用排涝抢险物资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事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人力补偿。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因抢险需要取占土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响应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4.4应急响应终止

  当气象部门解除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或险情基本消除时,由市防指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工程和设施。

5保障措施

  5.1物资与资金保障

  应急、粮食储备、水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重要应急物资保障系统,完善防汛、抢险救援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优化应急物资储备布局,加快防汛抢险物资仓库建设,加强大型防汛排涝物资设备储备,强化应急资源快速调配能力。可根据实际情况,与有资质的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采购、调运、生产防汛抢险、应急救援物资设备,为防御特大暴雨做好物资准备。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和生活必需品。

  财政部门应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落实防汛资金,严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障特大暴雨抢险救灾需要。资金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5.2受困和转移人口保障

  交通部门负责保障人员转移、物资运输的车辆调配工作;公安部门负责保障人员转移、物资运输车辆畅通。人员转移工作由属地党委、政府牵头,各有关部门协助实施。各区镇按照应急避险转移方案确定的工作流程、转移路线、安置地点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5.3通讯与信息保障

  电信运营企业应加强通信保障系统的维护,确保应急期间的通信畅通,并制定通信系统备用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承担预警信息发布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5.4治安与医疗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特大暴雨城市防洪避险期间的治安维护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抢险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卫生部门主要负责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咨询、服务与技术指导,及时有效组织开展好伤员救治、巡医问诊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6后期处置

  6.1灾后救助

  灾后救助按照《昆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执行。特大暴雨灾害发生后,各级财政、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政府和受灾区镇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应急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和蔓延。相关部门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行政区域内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及慈善团体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6.2灾后评估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开展特大暴雨城市防洪避险工作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建议。可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对特大暴雨防洪避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7附则

  7.1预案演练培训

  市防办组织开展预案推演完善、演练培训,强化部门协同配合,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市防指各成员单位结合实际,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的特大暴雨防洪避险演练工作。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防办组织制订并负责管理。视工情、水情和汛情的变化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并按规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结合当地实际编制子预案,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编制分预案。

  7.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防办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7.5高程系统

  本预案中水位采用佘山吴淞基面高程。

8附件

  8.1昆山市特大暴雨城市防洪避险组织体系结构图


  8.2昆山市特大暴雨城市防洪避险应急响应流程图

同地区相关
关于印发昆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苏州市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的通知
太仓市中心城区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加工贸易边角废料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常熟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苏州市学习宣传贯彻〈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理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关于印发如皋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做好2024-2025年度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昆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暨第三轮“四减四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24年修订)
同行业相关
关于印发如皋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做好2024-2025年度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昆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暨第三轮“四减四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24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