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生态环境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污染源自动监控的管理要求,规范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21〕484 号,以下简称 484 号文)要求,现就加强重点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现场端建设全流程管控
各生态环境分局要督促相关重点单位严格按国家、省相关标准规范以及 484 号文要求进行设备的安装、调试和数据上报工作,在建设过程中要及时登录东莞市企业环境综合管理服务平台(访问网址为:https://dgom.dg.cn:8080/login)参照《东莞市污染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详见附件 1)完成各建设节点的资料申报工作。
二、规范现场端安装联网流程
根据 484 号文要求,重点单位自动监控任务安装联网流程分为:安装、施工、调试(含自主验收和验收备案)、联网四个阶段,各重点单位在完成设备调试后应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自主验收,并报相关生态环境分局备案后,可提出联网申请,经生态环境分局审核后予以联网。各生态环境分局要督促辖区内重点单位规范现场端安装联网流程,对未依法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三、调整安装联网审核流程
各生态环境分局应按《指引》相关要求做好联网审核工作,及时处理各相关单位的联网申请,对各重点单位联网申请前各流程的信息核实无误后应予以联网审核通过。对联网申请前各流程不如实填报、现场端建设不规范、不按规定验收和备案的企业,各生态环境分局督促其完成整改后再予以联网。审核流程分为经办人审核—分局领导审核两个步骤。请各生态环境于 2023 年 8 月 7 日填写角色申请表,通过市 OA 发送至“信息化与应急科” 邮箱,原则上填报的分局领导审核角色为分管此项工作的副分局长,经办人角色为负责该项工作的同志 A、B 角 2 人。
一般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管理流程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 东莞市污染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操作指引
2. 特定权限角色申请表
(联系人:祁华坚,联系电话:23039368)
二、本指引所称现场端自动监测设施(设备),是指位安装于排污单位现场的自动监控设备,既包括直接监测污染物排放浓度、数量的自动监测设备,也包括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生产或治理设施工况参数、用电用水用能、关键位置现场视频等间接反映污染物排放状况的自动监测设备。
本指引所称排污单位,指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现场端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排污单位。
本指引所称东莞市企业环境综合管理服务平台访问网址为: https://dgom.dg.cn:8080/login。
三、排污单位现场端建设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确定建设方案阶段:排污单位确定建设方案以及设备选型清单,并在东莞市企业环境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中提交建设方案,填写设备清单。
(二)签订施工合同阶段:排污单位确定施工单位,并签订施工合同等信息,并上传施工合同。
(三)项目施工阶段:排污单位将现场自动监测仪器、数据采集仪器等设备安装图片整理成PDF文件(加盖排污单位公章),在东莞市企业环境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中填报施工单位、施工人员信息(加盖施工单位公章),上传至东莞市企业环境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四)设备调试(含自主验收、备案):新建设备应在正式联网前,排污单位根据国家、省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完成现场端自动监控设备的调试,并组织自主验收,将验收报告、验收意见、验收比对监测报告、调试报告、参数备案表(上述 5 项资料附件加盖排污单位公章后上传)、调试单位、调试人员信息(上述 2 项资料附件加盖调试单位公章后上传)等相关资料填报或上传至东莞市企业环境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五)设备联网申请:新完成设备调试后,排污单位可在东莞市企业环境综合管理服务平台进行联网申请。排污单位应于任务完成期限前的 10 个工作日前提交联网申请。
(六)分局审核:相关生态环境分局应该及时上平台处理,生态环境分局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企业设备选型及安装是否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上述(一)至(四)各阶段是否按要求填报资料,填报的资料是否与现场相符、是否完成设备调试(含自主验收、备案)等,如存在不能通过平台排污单位填报的资料中直接确认内容的情况的,应对自动监控设备进行现场核查,并在完成核查后登录东莞市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进行审核。分局应在收到联网申请后,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逾期不审核的视为通过。
(七)完成联网:排污单位在联网申请通过后,建设任务完成期限前的 5 个工作日内完成联网工作,联网时间自从东莞市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收到现场端第一个数据后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