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的决定》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8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8月2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的决定
(2023年8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一、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监督,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依法开展监督,聚焦重点,增强实效,推动党中央重大决策和自治区党委部署要求落地见效,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有效实施,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围绕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消防、燃气、工贸、校园、特种设备、旅游市场、民爆物品及人员密集场所等行业、领域开展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重点监督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国家、自治区安全生产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自治区人大代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议案建议办理情况等。
三、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开展“安全生产宁夏行”活动,根据自治区党委部署要求,按照法定程序,选择若干事关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1.每年听取和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报告,同时选择安全生产问题比较突出的领域听取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并对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报自治区党委,向自治区人民政府通报,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2023年,安排听取和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问题隐患排查整治情况的报告,并进行满意度测评。
2.每年有计划地组织对国家、自治区制定的安全生产领域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2023年,开展安全生产法和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燃气管理条例实施情况执法检查。
3.结合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每届至少开展两次专题询问。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可以采取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或者撤职案等监督方式进行。
4.依法履行备案审查职权,对照党中央大政方针、法律法规、自治区党委部署要求,组织开展全区安全生产领域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及时启动立法程序,修订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
四、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建议,主动回应代表关切,支持代表依法履职。人大代表要密切联系群众,主动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意愿呼声,提出高质量的议案和建议。
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依据本决定规定,结合工作职责,做好决定决议执行情况或者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跟踪监督工作。法制委员会、法工委根据法规清理情况,衔接常委会立法规划,拟定安全生产专项立法工作计划,统筹做好安全生产领域地方性法规立改废工作。社会建设委员会拟定“安全生产宁夏行”年度工作计划,统筹抓好工作落实。
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建立政府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编制部门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应急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委会办公室职责,发挥统筹、协调、指导作用,加强考核巡查、警示提醒、挂牌督办、提级调查,督促各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要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所需的安全操作技能,落实岗位安全生产检查和班前安全提示,确保安全生产。
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全面落实普法责任制,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列入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重点内容,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提高公众安全素质,培育安全文化。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
新闻媒体要经常性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八、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对涉及安全生产领域的职务违法行为依法及时进行调查处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要通过制发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发布安全生产典型案例等,推动有关问题解决,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提升。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报告或者举报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的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十一、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决定,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十二、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