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部署要求,进一步压实各方主体责任,健全完善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扎实推进全区住建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减少事故。按照自治区政府工作安排,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现就全区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重大事故隐患的辨识、判定、整改、验收、闭环销号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1.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原则,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保证制度有效执行的管理体系,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消除各类安全生产隐患。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保证隐患治理的资金投入,及时掌握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在治理重大隐患前督促有关部门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并明确分管负责人。企业其他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所分管部门和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项目负责人对其承建项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建立健全项目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完善项目隐患排查治理规章制度,保证项目隐患治理的资金投入,组织和参与项目隐患排查治理,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方案,督促安全隐患上报,确保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到位。
2.重大事故隐患能立即整改的必须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隐患,治理前要研究制定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落实监控责任,防止隐患发展为事故。隐患排查要做到全面覆盖、责任到人,定期排查与日常管理相结合,专项排查与综合排查相结合,一般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确保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及时发现、不留死角。隐患排查要按专业和部位,明确排查的责任人、排查内容、排查频次和登记上报的工作流程。隐患治理要按照“五定”(定整改方案、定资金来源、定项目负责人、定整改期限、定控制措施)的原则,落实隐患治理的各项措施,保证隐患治理按期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必须通过职工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并及时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市政管理)主管部门报告。
3.重大安全隐患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应急处理及应急预案的制订情况和治理方案。企业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提出恢复施工的书面申请,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复查合格,并将隐患治理情况报告当地住房城乡建设(市政管理)主管部门复核通过后,方可恢复施工。
二、依法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1.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市政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地区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工作,根据辖区内各企业、项目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分析突出安全风险,制定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方针,组织专项督查或日常检查,督促企业治理重大事故隐患。
2.对企业自查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未按规定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或施工企业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对施工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施工现场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的措施,强制施工现场履行决定。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施工和使用;对排查整治不力导致重大事故隐患依然存在或发生事故的,要依法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一案双罚”。
3.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市政管理)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地区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的指导、监督、验收、复核、销号等工作。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能立即整改的必须要求施工企业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市政管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视情况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处理结果公开曝光,接受社会监督。施工企业整改完成后,应当自行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自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市政管理)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销号申请。属地住房城乡建设(市政管理)主管部门收到书面申请后10日内组织现场复核,复核合格的予以销号。复核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和处理措施,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继续整改,直至销号。因客观原因无法在规定的整改限期内完成的,施工企业应当于限期整改时限届满前10日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市政管理)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属地住房城乡建设(市政管理)主管部门自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延期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确定延期时限,并继续监督指导施工企业在延长期限内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4.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市政管理)主管部门可委托其所属的执法、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管理权限内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指导、监督、验收、复核、销号等工作。
附件: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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