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各有关单位:
近期,本市接连发生多起叉车事故及相关事故,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规范叉车的安全管理,提升叉车规范作业水平,为本市经济社会复苏发展保驾护航,决定自即日起至2023年底,在本市开展叉车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紧扣安全生产“严”的主基调,以防范遏制叉车事故为目标,以落实叉车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为抓手,全面排查整治叉车使用管理中的安全隐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制定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规范作业人员作业行为,鼓励和推广物联网等技术应用,提升叉车安全管理能级和水平,牢牢守住本市特种设备安全底线。
二、工作对象
符合《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以下简称《规程》)中叉车定义且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叉车。重点排查整治物流园区和从事加工、组装等的制造厂厂区等使用安全风险较高的叉车。
三、工作内容
(一)全面落实叉车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以下统称“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指导辖区叉车使用单位做好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相关工作。
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据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市局特种设备双重预防工作等的具体要求,制定完善并认真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叉车安全操作规程和叉车相关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和双重预防等工作机制。
2.主动排查纠治叉车相关安全隐患。按照《规程》和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开展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依法照章作业等情况的自查,对自查发现问题隐患认真开展闭环整改(整改要求见附件《叉车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企业自查情况表》)。要对造成叉车事故的关键行驶和作业行为进行重点防范,通过加装语音提示装置,对叉车起步、转弯、倒车、堆垛作业等环节风险进行实时警示。
3.加强叉车作业人员培训教育。结合落实《规定》要求和企业有关叉车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要求,组织开展覆盖企业全体人员的叉车安全知识教育,对直接操作叉车的人员要形成常态化教育、提醒、警示机制。要强化事故警示教育,做到发生一起事故、教育一个行业。
(二)开展叉车安全隐患集中检查执法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集中开展涵盖叉车管理、作业等各环节的安全隐患专项检查,对重点排查整治范围内的叉车使用单位实施全覆盖监督检查。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规程》《规定》等,重点对使用未经使用登记、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叉车,企业和有关负责人、作业人员无证操作叉车、违反叉车安全操作规程(或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等高风险行为,未按《规定》要求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配备、培训、考核场车安全总监、场车安全员,以及相关人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违规行为,加大检查力度,并严格依法依规予以查处惩治。
(三)严格事故调查处理,强化事故闭环管理
辖区内发生叉车事故及相关事故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究事故责任。要全面排查事故责任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对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的,要从严从重查处,并纳入安全管理黑名单,进行重点监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要依法吊销作业资格,并纳入黑名单管理;要强化行刑衔接,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人员,应及时移送公安等部门处理。要强化事故闭环管理,坚决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不受处理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和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四)鼓励开展叉车安全智慧管理模式研究试点
1.试点推广“智慧特种设备码”工作。近期市局将在叉车领域率先开展“智慧特种设备码”试点应用工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市局确定的时间和规则,完成辖区在用叉车(包括外行政区域流动作业的叉车)的贴码和绑码工作。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厘清辖区范围内叉车使用情况。(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2.推进叉车智慧监管试点。深入开展叉车智慧监管调研,积极推动以叉车租赁、规模化使用企业、物流行业为重点的物联网等技术的应用推广,加强系统对接和数据挖掘分析应用,打造叉车智慧监管系统和应用场景;以研究制定地方标准《上海市叉车智慧化安全管理终端功能技术要求(暂定名)》为抓手,结合上海历年叉车事故特征,明确本市叉车智慧化安全管理终端功能及符合性评价方法。
四、工作安排及要求
本次专项排查整治纳入本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沪特安联办〔2023〕2号),具体安排如下:
(一)隐患自查自纠阶段(即日起至2023年7月底)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辖区叉车使用单位认真落实叉车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要求,制定完善叉车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或安全管理规定),并就制度、规程(规定)等的落实和现场实际安全管理等情况开展自查;对于自查发现的问题应于7月底前全部整改完成,填写《叉车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企业自查情况表》报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二)集中检查执法阶段(2023年8月至10月底)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辖区叉车安全隐患专项检查,加大对违反叉车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或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执法打击力度,力争形成有效震慑。检查执法情况必须完整录入移动监管系统“2023年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叉车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项目。
(三)督查督导和“回头看”阶段(2023年9月至12月底)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高温汛期、严寒冰冻等极端气候时段和中秋、国庆、元旦、春节等重要节假日,结合第六届进博会、杭州亚运会等重大活动协同保障工作,加强对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导,并适时组织“回头看”。要通过集中排查整治,引导叉车使用单位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规程(规定),建立巩固安全、规范作业意识,有效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市局将结合有关重点工作的推进,适时开展现场督导。各区事故情况和本次叉车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成效将纳入2023年度考核。
附件:叉车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企业自查情况表
叉车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企业自查情况表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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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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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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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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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叉车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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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流动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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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与机制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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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配备并任命场车安全总监: £是;£否,整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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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配备并任命场车安全员: £是;£否,整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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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场车安全总监/场车安全员是否明确岗位职责并依规履职:
£是;£否,整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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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已建立并运行叉车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和双重预防等工作机制:
£是;£否,整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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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立并运行叉车每日投入使用前的日常检查和使用过程中的巡检制度:
£是;£否,整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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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已按照《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第5.1.4节“安全操作规程”要求和企业实际管理要求,制定发布并执行本单位《叉车安全操作规程》:
£是;£否,整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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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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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定期开展针对叉车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工作:
£是;£否,整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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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规范开展针对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警示等工作:
£是;£否,整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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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承诺人): 填报日期:2023年 月 日 |
注:1.叉车使用单位应于2023年7月底前填写本表并报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2.原则上本表“填报人(承诺人)”栏应由叉车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