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06号)等规定,为推动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以下简称“中央大气资金”)规范管理使用,我局就推进2023年度中央大气资金项目(第二批)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支持对象
中央大气资金支持项目为在本市范围内征集的中央大气资金储备库项目,由市生态环境局初审,经生态环境部评估审核后纳入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实施库,有代表性、先进性、实效性的大气污染治理项目。此次纳入2023年度中央大气资金项目(第二批)为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三期焦炉6A/6B炉超低改造项目(附件1)。
二、 申报程序及要求
项目管理应遵循并应确保“专款专用、绩效导向、闭环管理、规范高效”。
(一)资金拨付
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市生态环境局项目监督情况,提交资金拨付核实申请材料。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资金拨付核实工作,重点核实项目实施进度的真实性、绩效目标的可达性以及项目实际预算执行的合理性和合规性。市生态环境局对拟拨付资金项目进行部门会审后,按《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中央财政生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规定》相关要求进行信息公开。信息公开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生态环境局形成审定项目名单商市财政局以国库直拨方式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
资金拨付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供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2.企业开户银行及账号;
3.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申请表(附件2);
4.项目实际建设情况及完成进度情况说明(现场照片、调试数据等);
5.项目实际经费使用情况及截至资金拨付申请材料提交时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说明,提供合同、财务支出、招标文件、决算等书面材料;
(二)绩效核实
项目实施单位全面完成大气污染物治理项目并通过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项目绩效核实申请。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绩效核实工作,重点核实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项目经费决算与申报预算、合同发票等是否一致,经费使用是否合规。绩效核实未通过的,应要求项目实施单位即时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后再次提出绩效核实申请;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通过绩效核实的,将按照财政资金规定处理。市生态环境局对项目绩效核实情况进行部门会审后专报局领导。
绩效核实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1.项目总体报告(含各项效益分析);
2.项目实施结果检测报告及实施绩效证明等相关资料 (复印件);
3.项目配套资金使用报告(含项目实施直至办理项目竣工验收的总预算执行进度表、中央资金的预算执行计划表)
4.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财务决算材料(复印件);
5.项目相关合同、发票及财务资料;
(三)监督考核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项目绩效目标的考核标准,以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导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市生态环境局对项目实施情况、项目验收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项目纳入市本级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应配合填报预算执行、项目进展、绩效管理、自行监督检查等相关信息。
(四)资金使用
项目实施后,不得调出实施库或调整各项资金计划和预算安排。中央大气资金应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工程建设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招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及竣工验收等制度。
三、项目实施单位职责
项目实施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改造方案)要求实施、完成并运行项目; 提出资金拨付和绩效核实申请并确保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项目实施单位将配套支持资金全部用于治理项目后,应当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确认后,结合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方向,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配套支持资金使用报告; 项目全面完成后,应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项目总体报告及各项效益分析,并保障实施项目后的正常运行维护费用。
四、其他相关要求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中央专项资金。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各环节过程中存在违反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二)项目实施单位对本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骗取、截留、挪用、挤占等行为的,按相关规定,除将已拨付的资金全额追回,归还原资金渠道外,还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项目单位纳入信用负面清单管理。
(三)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过程中如有其他问题,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情况另行明确。
附件:1. 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项目表
2.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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