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20年8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冀政办字〔2020〕149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建立健全河北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以下简称运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运营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行车中断,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办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信息报告与分析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规范》和《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河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河北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因列车撞击、脱轨,设施设备故障、损毁、隧道内塌方、涌水、淹水倒灌、火灾以及大客流等情况,造成人员伤亡、行车中断、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因地震、洪涝、气象灾害等自然灾害和恐怖袭击、刑事案件等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因素影响或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时,依据河北省相关预案执行,同时参照本预案组织做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后期处置等相关应对工作。
(四)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正常运行。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开展运营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工作。
3.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将运营突发事件预防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任务,建立责任体系,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测预警、维修保养,强化检查督促,开展宣传教育,防止和减少运营突发事件发生。
4.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发生运营突发事件,各相关单位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积极运用先进科学技术手段,充分发挥专家决策咨询作用,确保应急处置工作快速高效。
(五)事件分级。按照事件严重性和受影响程度,运营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六)分级应对。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运营突发事件,由省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国务院及交通运输部予以支持;初判发生较大、一般运营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城市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及省交通运输厅予以支持。
2.超出属地政府应对能力的运营突发事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
二、组织指挥体系
(一)省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组织建立河北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负责全省运营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交通运输厅厅长、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省应急管理厅厅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省委网信办、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国防动员办公室、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地矿局、省外办、省委统战部、省委台办、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河北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省电力公司、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省指挥部应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省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
1.省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方针政策、指示和省委、省政府、交通运输部有关工作要求;
(2)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指导事发地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4)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5)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并按程序终止应急响应;
(6)按规定及时上报运营突发事件进展情况,对事件结果进行评估和报告;
(7)检查督导各有关部门、单位对突发事件进行预测、预警,落实应急措施。
2.省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主任由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省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省指挥部日常工作;贯彻落实省指挥部决定和部署,组织协调省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雄安新区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运营突发事件发展趋势,评估事故损失及影响情况;办理省指挥部文件,起草相关简报;组织发布应急处置信息;承担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省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配合做好运营突发事件的宣传报道、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等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做好事件处置的新闻发布工作。
省委网信办:指导做好运营突发事件网络舆情应对工作,协调做好网上舆情监测和研判,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处置不良信息,有效引导网上舆论;协调处置工作牵头部门和各有关处置部门发布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协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及运营单位运营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及应对工作,负责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监督管理;会同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指导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救援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应急处置联动机制;指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及运营单位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应急疏散保障方案;协调应急救援运输保障单位及时运送事故现场人员和物资;参与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属地公安机关做好治安交通秩序维护、协助现场人员疏散工作,监督指导重要目标、重点部位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省应急管理厅: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对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营突发事件提出相应处置意见;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城市轨道交通遭遇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依法组织开展轨道交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应急救援物资供应保障计划,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和安排重大灾后重建项目。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协调急缺重要工业品的生产组织和救援供应;储备无线电应急频率,保障应急频率使用安全。
省财政厅:负责做好省级应急资金保障工作,保证应急资金及时到位。
省民政厅:负责组织、指导事发地民政部门做好受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协助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指导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区域地质灾害勘查、落实监测防治措施等工作。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事发地及周边环境敏感区应急监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事后在政府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和损失等评估工作;参与制定环境恢复工作方案,推动环境恢复工作;参与处置运营突发事件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协调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区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险情排查、治理工作;指导毁坏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施的抢险修复;做好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城市低洼地带的排涝工作;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协调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周边区域所属水利工程设施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和水毁修复重建工作;负责行洪河道洪水监测和预报,发布相关水情信息。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资源,指导事发地卫生健康部门开展伤病员现场救治、转运和医院收治工作;根据需要做好卫生防病工作,视情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援助。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运营突发事件涉及资质认定范围内城市轨道设施、设备等产品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监督管理;负责较大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省国防动员办公室:负责指导人防设施和兼顾人防工程的抢修工作;参与应急救援和人员防护保障行动。
省气象局:负责提供事发地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区域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预警。
省地震局:负责提供地震相关信息并指导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地震灾害防范。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单位做好运营突发事件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省地矿局:负责组织实施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区域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和防治工作,参与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作。
省外办: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涉事外国人、港澳人员的善后处置工作。
省委统战部:负责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在运营突发事件中华侨来冀人员的处理工作。
省委台办:负责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在运营突发事件中台湾来冀人员的处理工作。
省军区战备建设局:负责组织民兵参与应急救援行动,必要时,根据省政府或省指挥部有关应急救援部署,按照有关规定,协调驻冀部队参与应急救援行动。
武警河北省总队:负责协同有关方面保卫重要目标,制止违法行为,搜查、抓捕犯罪分子,开展人员搜救、维护社会治安和疏散转移群众等工作。
省消防救援总队:承担城市轨道交通事故消防救援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省电力公司、冀北电力有限公司:负责组织管辖区域内事发现场的电力应急抢修,及时恢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供电;配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做好电力应急抢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二)所在地城市政府组织指挥机构。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要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运营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对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有关城市政府应建立跨区域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合作机制。形成部门之间、区域之间、条块之间应急联动,共同做好运营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需要省政府协调处置的跨市级行政区域的运营突发事件,由有关城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请求,或由有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请求。对跨省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由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所在地城市政府与邻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市政府建立跨区域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合作机制,明确各种运营突发事件情景下的应急响应责任主体。
(三)现场指挥机构。运营突发事件事发地城市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收集、汇总事件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并及时报告,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四)运营单位。运营单位是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机制,针对可能发生的运营突发事件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立与有关单位的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组建专家库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负责运营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
(五)专家组。各级组织指挥机构及运营单位根据需要设立运营突发事件处置专家组,省级专家组由线路、轨道、结构工程、人防工程、车辆、通信、信号、供电、环境与设备监控、运输组织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必要时邀请防化、卫生、消防、防洪、电力、气象等方面的专家参加,为运营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处置、调查处理等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
三、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一)监测和风险分析。
1.运营单位监测。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测体系,根据运营突发事件的特点和规律,加大对线路、轨道、结构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消防、特种设备、应急照明等设施设备和环境状态以及客流情况等的监测力度,定期排查安全隐患,开展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要特别提高关键部位监测和预警能力,加强对车站出入口、出入段线、风亭、与车站联通的地下停车场、与在建工程联络通道等淹水倒灌风险部位的监测预警。当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可能受到影响时,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
2.管理部门监测与分析。各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情况的日常监测,会同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应急管理、地震、气象、铁路、武警等部门(单位)和运营单位建立健全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突发大客流和洪涝、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等信息的收集,对各类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并及时将可能导致运营突发事件的信息告知运营单位。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信息通报同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
(二)预警。
1.预警信息发布。运营单位要及时对可能导致运营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造成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内设施设备及环境状态异常可能导致运营突发事件时,要及时向相关岗位专业人员发出预警;因突发大客流、自然灾害等原因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时,要及时报请当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楼宇或移动电子屏幕、当面告知等渠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运营单位要特别做好与气象部门的沟通对接,加强对洪涝、气象灾害等信息的收集。
2.预警信息内容。预警信息主要内容包括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对措施、自救办法、咨询电话和发布机关等。
3.预警行动。预警信息发布后,事发地城市政府及有关单位、运营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预警响应。立即启动相关预警响应,应急组织机构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加强对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
(2)及时研判。组织有关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3)防范措施。
对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内设施设备及环境状态预警,组织专业人员迅速对相关设施设备状态进行检查确认,排除故障,并做好故障排除前的各项防范工作。
对突发大客流预警,要及时调整运营组织方案,加强客流情况监测,在重点车站增派人员加强值守,做好客流疏导,视情采取限流、封站等控制措施,必要时申请启动地面公共交通接驳疏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要及时协调组织运力疏导客流。
对自然灾害预警,要加强对地面线路、设备间、车站出入口等重点区域的检查巡视,加强对重点设施设备的巡检紧固和对重点区段设施设备的值守监测,做好相关设施设备停用和相关线路列车限速、停运准备。建立地震预警机制,将地震应急自动紧急制动系统逐步应用于紧急防范处置行动中。
建立气象预警机制,根据台风、暴雨气象实况监测和预报预警信息,研判气象灾害对轨道交通相关设施设备及车站的影响。对超设计暴雨强度等非常规情况下采取停运列车、疏散乘客、关闭车站等应急措施。
(4)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影响的人员并妥善安置。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并调集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5)舆论引导。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预警解除和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事件有关预警信息。
当运营突发事件危险已经消除,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及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三)信息报告。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运营单位应在1小时内向事发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影响的部门(单位)和乘客。事发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接到运营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或者监测到相关信息后,要对运营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省交通运输厅和同级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单位),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运营突发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要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
事发地城市政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事件信息,每级上报时限不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对初判为特别重大、重大运营突发事件信息,以及较大、一般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在重点区域、重要时期,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运营突发事件的,可直接向省政府报告。
上级政府及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先于下级政府及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获悉运营突发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级政府及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下级政府及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要依照相关规定报告信息。
四、应急响应
(一)先期处置。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运营单位要第一时间处置应对,第一时间组织乘客快速疏散,确保人员安全,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相关地方处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提供相关基础资料、信息及事件情况等,迅速开展分析、评估,会同专业救援力量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及建议。如遇暴雨、火灾、地震等预测难度大、发展态势猛、危害范围广的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运营突发事件,运营单位可授权相关一线工作人员暂停城市轨道交通部分区段或者线网的运营。相关部门接报后,要立即组织救援队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同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报告。
(二)响应启动及升级。根据运营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I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区域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造成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1.Ⅰ级、Ⅱ级响应。发生或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运营突发事件,省指挥部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及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认定达到特别重大、重大运营突发事件标准的,报请省政府决定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其中启动Ⅰ级响应由省指挥部总指挥报请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Ⅱ级响应由省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决定启动Ⅰ级、Ⅱ级响应后,由省政府发布紧急动员令,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同时上报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需要国家层面协调处置的运营突发事件,由省政府向国务院或省交通运输厅向交通运输部提出请求。
2.Ⅲ级、Ⅳ级响应。发生或初判发生较大、一般运营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城市政府负责应对,地方处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领导应急处置工作。运营突发事件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由有关城市政府或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及时报请省指挥部给予支援和指导。省指挥部接报后,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省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开展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认定突发事件需要省级层面启动应急响应的,向省指挥部提出启动Ⅲ级或Ⅳ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省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Ⅲ级或Ⅳ级应急响应。
经省政府批准或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省指挥部可成立省工作指导组赶赴事发现场,指导、协调、支持事发地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国家有关部门、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单位)。
事发地城市政府及地方处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要根据事件影响和发展态势,启动本地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响应级别不得低于省指挥部的应急响应级别。
(三)响应措施。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城市政府及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分工,视情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1.人员搜救。调派专业力量和装备,在运营突发事件现场开展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救援队伍之间要加强衔接和配合,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2.人员疏散。按照紧急疏导疏散通道,迅速引导现场人员有组织、有秩序撤离事发地点,疏散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站点乘客至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口;对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实施分区封控、警戒,阻止乘客及无关人员进入事故地点。
3.乘客转运。根据疏散乘客数量和发生运营突发事件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运行方向,及时调整城市公共交通路网客运组织,利用城市轨道交通其余正常运营线路,调配地面公共交通车辆运输,加大发车密度,做好乘客的转运工作;鼓励建立公安、消防、交通运输部门和社区等联动的人员疏散平台,探索高效疏散管理模式。
4.交通疏导。设置交通封控区,对事发地点周边交通秩序进行维护疏导,防止发生大范围交通瘫痪;开通绿色通道,为应急车辆提供通行保障。
5.医学救援。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的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援助。
6.抢修抢险。组织相关专业技术力量,开展设施设备等抢修作业,及时排除故障;组织土建线路抢险队伍,开展土建设施、轨道线路等抢险作业;组织车辆抢险队伍,开展列车抢险作业;组织机电设备抢险队伍,开展供电、通信、信号等抢险作业。
7.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事件影响范围、程度,划定警戒区,做好事发现场及周边环境的保护和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依法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8.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及时、准确、客观的向社会持续发布运营突发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时间、地点、原因、性质、伤亡情况、应对措施、救援进展、公众需要配合采取的措施、事发区域交通管制情况和临时交通措施、信息发布机关和联系方式等。一般或较大运营突发事件处置信息由事发地市级指挥机构负责发布,重大或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处置信息由省指挥部负责发布。
9.运营恢复。在运营突发事件现场处理完毕、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及时组织评估;当确认具备运营条件后,运营单位应尽快恢复正常运营,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运营恢复的消息。
(四)响应降级或终止。在应急处置结束或事件危害得到有效控制、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灾害因素基本消除后,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降级或终止应急响应。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事发地城市政府要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对运营突发事件造成的伤亡人员按照规定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组织受伤人员救治、救济救助、心理危机干预。组织开展保险理赔及设施修复、衍生灾害监测工作。
(二)事件调查。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成立调查组,查明事件原因、性质和人员伤亡、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
(三)处置评估。运营突发事件响应终止后,事发地城市政府要及时组织对事件处置过程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应急处置评估报告。
(四)社会捐赠。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应急处置结束后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物资和资金等社会援助,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慈善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外事协调。运营突发事件涉及到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应当遵照国际惯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相关人员的医疗救护、经济赔偿、法律纠纷等事宜。
六、保障措施
(一)通信保障。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政府及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形成可靠的通信保障能力,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
(二)电力保障。电力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运营突发事件应急电力保障体系。运营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配置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对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其重要场站应设置外部应急电源接入装置或具备接入条件,确保应急期间电力可靠供应。
(三)队伍保障。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运营突发事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运营单位加强人员设备维护和应急抢修能力培训,提高处置能力;消防救援、武警等部门要做好应急力量支援保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运营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工作。
(四)装备物资保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管理协调机制。公安、消防、民政等部门要根据当地运营突发事件的特点,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救灾物资。运营单位要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合理设置应急装备储备点,并加强应急装备的管理、维护和保养。
(五)技术保障。鼓励有关城市政府支持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应急管理综合技术平台,为运营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辅助决策、协调调度等提供技术支持,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风险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六)交通运输保障。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道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做好人员疏散路线的交通疏导。
(七)资金保障。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及以上政府对运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八)联动保障。对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有关城市政府要建立跨区域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合作机制,并明确各级应急响应的责任主体。
(九)社会动员保障。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事故应急救援。需协调事发地以外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有关地方政府应当提供帮助。
七、监督管理
(一)预案演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在城市政府领导下每年会同有关部门至少组织一次实战演练,重点磨合和检验各单位(部门)间的协同联动机制。各级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级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参与不同类型的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运营突发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对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线路所在城市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每3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应急预案演练。
(二)宣传培训。各地各有关单位(部门)要做好运营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防灾救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级政府及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新闻媒体等单位(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加大对城市轨道交通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城市政府要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应急管理培训制度。运营单位要将应急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开展相关培训。
(三)责任与奖惩。对在运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在运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虚报、瞒报运营突发事件情况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附则
(一)术语解释。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交通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等。
(二)事件分级标准。
1.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2.重大运营突发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连续中断行车24小时以上的。
3.较大运营突发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连续中断行车6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的。
4.一般运营突发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者连续中断行车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三)预案管理。本预案实施后,省交通运输厅要根据实际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修订本级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本预案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