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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推进湖北省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推进湖北省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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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鄂环函〔2023〕94号

颁布部门: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23-05-22生效日期:2023-05-22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三峡、宜昌、荆州、岳阳、武汉、黄石、九江海事局: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的通知》(环大气〔2022〕76号,以下简称《通知》,详见附件1)要求,加快推进我省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推进《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20)、《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20)等标准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是贯彻《大气污染防治法》,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的具体举措,各级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及相关海事机构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结合工作实际,对我省境内的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梳理排查,切实摸清工作底数,建立工作台帐。要明确工作职责,形成任务清单,压实各方责任,层层抓好落实。要加强统筹协调,定期调度,问题督办,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推进。

  二、加快推进油气回收设施建设。按照《通知》和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港口万吨级及以上原油和成品油装船码头泊位及直接相连的配套储罐,在国内从事油品装载作业的现有8000总吨以上油船和新建150总吨以上油船,要开展油气回收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各地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及相关海事机构要督促指导辖区内的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相关企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范要求,加快推进油气回收设施建设。2023年底前,我省上述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要基本完成建设或升级改造任务,新建150总吨以上油船要配套完成油气回收设施建设(详见附件2)。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级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财政金融引导作用,积极支持我省码头、油船油气回收设施建设和回收油气资源化定向利用。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推进回收油品作为石油炼制、石油化工等行业替代原料,对于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可根据《湖北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试点工作方案》(鄂环办〔2022〕57号)要求,实行“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降低企业成本。对于《通知》要求范围之外的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各地要立足于空气质量改善实际,借鉴外省市经验做法,鼓励支持相关企业先行先试开展油气回收设施建设或升级改造,逐步提高我省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油气回收比例。

  四、加强监督管理。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相关企业,要严格履行安全环保主体责任,应抓好已建成油气回收设施的维护保养、运行管理,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杜绝恶意停用、闲置油气回收设施。油船应符合相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码头油气回收设施建设应符合相关设计建设规范。各级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及相关海事机构要加强工作协作,建立健全联合监管机制。要采取现场指导、督促检查、专项执法等方式,督促相关企业规范建设、改造、运行油气回收设施,达到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要完善应急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油气回收设施安全运营。要贯彻《湖北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鄂环发〔2020〕19号)要求,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要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规标准规定,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请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于2023年11月底前将本辖区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油气设施配备和使用情况报省生态环境厅。样表参照附件2,其中附表1-4中的相关填报内容为参考样式,各地结合实际如实填报。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环境管理处 李新

         联系方式:027-87167363

  附件:1.关于推进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的通知

       2.湖北省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任务清单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
  202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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