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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实验动物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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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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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穗环〔2023〕57号

颁布部门: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23-05-26生效日期:2023-05-26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各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指导我市实验动物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工作,我们组织编制了《广州市实验动物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反馈。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6日

  (联系人及电话:市生态环境局,李冠春,83203446;市科学技术局,冯杰,8312404。)

广州市实验动物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工作指引(试行)

  为规范广州市实验动物废弃物管理,防范环境污染和生物安全风险,确保实验动物废弃物及时、安全、无害化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广州市辖区内取得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的各类单位。

  二、术语和定义

  (一)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经无害化加工处理,并且符合强制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不会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或者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程序认定为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除外。

  (二)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三)实验动物废弃物,是指在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包括实验动物组织、尸体、废垫料、其他实验废弃物等。

  三、分类无害化处理要求

  (一)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医学实验动物组织、尸体等固体废物,属于医疗废物,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年版)》《广州市医疗废物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分类收集贮存,交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

  (二)非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实验动物废弃物,根据实验动物单位性质及废弃物类别,按照如下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

  1. 实验动物生产单位。

  (1)产生的不具有感染性、毒性及其他危害性的废垫料、尸体和其他实验废弃物,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交给具有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2)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规定,废垫料、尸体和其他实验废弃物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2. 实验动物使用单位。

  (1)未使用过或产生的不具有感染性、毒性及其他危害性的实验动物尸体、组织、废垫料、其他实验废弃物,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交给具有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2)开展动物实验活动中产生的具有感染性、毒性及其他危害性的实验动物尸体、组织、废垫料、其他实验废弃物,参照医疗废物管理,交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其中具有感染性的实验动物组织、尸体、废垫料、其他实验废弃物须经高压灭菌后传出实验室,再作相应处理。

  四、其他要求

  (一)实验动物废弃物产生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做好固体废物分类收集贮存,与处理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建立相关台账记录,定期送交处理单位无害化处置。

  (二)实验动物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加强卫生防疫工作,做好产生废弃物的消杀灭菌和废物属性判别;对感染性、毒性及其他危害性不明的废弃物,按照《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419号)要求组织开展鉴别,并将结果报送生态环境管理部门。

  (三)实验动物废弃物处理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完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防疫措施,建立相关处置台账记录。

广州市具备医疗废物处置能力单位名单


序号

单位名称

设施所在地

备注

1

广东生活环境无害化处理

中心有限公司

白云区钟落潭镇光明村

越秀、海珠、荔湾、白云、花都、番禺、南沙、从化8个区

2

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白云区太和镇永兴村李坑电厂、黄埔区福山循环经济产业园

天河、黄埔、增城3个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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