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湖北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三年攻坚实施方案(2023-2025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5月23日
湖北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三年攻坚实施方案(2023-2025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精神,进一步提升全省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与安全风险,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依法治污、科学治污、精准治污,以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与安全风险为目标,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着力提升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助推流域综合治理和长江大保护,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
到2023年底,全面摸清全省危险废物底数,夯实危险废物管理基础,危险废物安全监管与环境监管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到2024年底,危险废物安全与环境监管效能进一步提升,风险防控能力进一步增强。到2025年底,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结构趋于合理,布局进一步优化,技术和运营水平明显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压实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
1.夯实市县属地责任。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危险废物治理负总责,建立完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将危险废物治理作为全域“无废城市”建设重要内容,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落实部门监管责任。生态环境部门强化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统一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牵头抓总和统筹协调作用。各有关部门依法落实本部门监管职责,强化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省生态环境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健委、省公安厅、武汉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压实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企业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将严重失信企业信息推送到湖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实行联合惩戒。危险废物相关企业依法及时公开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依法依规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危险废物源头管控。
1.严格环境准入。涉危险废物新改扩建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要求,并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三同时”、竣工环保验收和排污许可制度,严格落实长江大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探索优化“环评-许可-执法”一体化衔接机制。依法依规对已批复的重点行业涉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开展复核。持续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省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动源头减量控制。指导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清洁能源和原料,开展清洁生产工艺技术改造,大力推广节能环保工业技术,从源头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鼓励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的工业园区和工业企业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配套建设主要类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有序推进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试点工作,拓宽危险废物利用途径。(省经信厅、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申报登记管理。严格执行分类管理要求,对全省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和简化管理单位开展申报登记情况调查,对全省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数据进行审核,对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依法立案查处。(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4.加强危险废物鉴别管理。督促固体废物产生单位依法依规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建立危险废物鉴别单位评价管理制度,开展危险废物鉴别报告抽查复核和鉴别单位评价,严厉打击鉴别报告失实、鉴别检测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等参与)
(三)强化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贮存等过程监管。
1.推动收集转运贮存专业化。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建立有害垃圾收集转运体系。持续推进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支持危险废物专业收集转运和利用处置单位建设区域性收集网点和贮存设施,开展小微企业、科研机构、学校等危险废物收集转运及规范化环境管理延伸服务。鼓励产废量大的工业园区开展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支持武汉市开展实验室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和预处理示范建设。(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教育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转移运输管理。危险废物转移遵循就近原则,鼓励优先省内转移,跨省转移应当以相邻或有区域合作的省份,以及全国统筹布局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地区为主。严格控制危险废物跨省转入进行焚烧、填埋和水泥窑协同处置。建立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运输车辆备案制度,完善“点对点”常备通行路线,实现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运输车辆规范有序、安全便捷通行。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记录和环境风险可控程度等,积极与开展区域合作的省份协商建立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白名单”,优化转移管理,简化审批流程,实现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优势互补。(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健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严厉打击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强化危险废物环境执法,将其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重要内容,完善公检法环协作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以医疗废物、废酸、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废煤焦油、废弃危险化学品、电镀污泥等危险废物为重点,持续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对自查自纠并及时妥善处置历史遗留危险废物且未造成环境影响的企业,依法从轻处罚。(省法院、省检察院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等参与)
4.建立废弃危险化学品监管联动机制。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建立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密切协调配合,实现信息及时、充分、有效共享。督促相关企业对拟废弃的危险化学品落实稳定化预处理等措施,并按规定申报,规范管理,从严打击未如实申报废弃危险化学品行为或将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隐瞒为原料、中间产品行为。(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高质量发展。
1.优化利用处置设施布局。科学制定并实施湖北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发展规划,优化全省利用处置设施布局,新建、改扩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定期发布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建设引导性公告,科学引导市场投资和产业发展。“十四五”期间,适度发展危险废物刚性填埋设施,原则上不得新建、改扩建危险废物柔性填埋场。新改扩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立项时应与已建项目相耦合、与所在市(州)产废量相匹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2.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规模化发展。按照“领跑一批、提升一批、淘汰一批”原则,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整合一批规模小、负荷低、附加值低的综合利用项目,推进老旧设施更新换代,推动智能化、信息化新型处置设施的引进、示范,培育打造一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示范企业。支持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和大型企业集团开展“无废园区”“无废集团”建设,推动园区和集团内部共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新建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处置能力原则上应大于3万吨/年。可焚烧减量的不得直接填埋,可资源化利用的不应以焚烧、填埋、水泥窑协同等方式处置。打通焚烧残渣、废盐等危险废物资源化通道,减少危险废物填埋量。适度发展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等单一大宗类别危险废物。(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动危险废物利用行业提档升级。制定发布湖北省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相关行业污染控制技术规范,促进全省危险废物利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2025年底前,推动全省废电路板粗加工、废矿物油短流程预处理、废包装物清洗破碎磁选等工艺落后、资源化利用率不高的低端利用项目完成提档升级。严格控制二次铝灰、HW11(废煤焦油)、HW17(表面处理废物)、HW22(含铜废物)、HW48(有色金属冶炼废物)、HW49(900-041-49,含有或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和容器;900-045-49,废电路板)、HW50(精炼石油产品和基础化学原料制造等产生的废催化剂)等同质化严重的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经信厅等参与)
4.加快先进适用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创新团队的基础研究优势,组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关键技术与难题攻关,重点研究和示范推广废酸、废盐、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冶炼废物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和污染防治适用技术,推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卫健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能力。
1.加强专业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健全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技术支撑体系,加强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人员力量,强化专业人才队伍和移动执法能力建设,积极推进危险废物环境执法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委编办等参与)
2.提升基础研究能力。加强危险废物风险防控与利用处置科技研发部署,通过现有渠道积极支持相关科研活动。积极筹建华中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技术中心,开展危险废物环境风险识别与控制机理研究,加强区域性危险废物和化学品测试分析与环境风险防控技术能力建设,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预警与管理决策支撑。(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建立完善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完善长江经济带中游三省危险废物联防联控机制,依法严厉打击跨省非法收集、贮存、转移、倾倒和处置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统筹省市县三级执法力量,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跨区域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推动武汉、襄阳、宜荆荆三大都市圈危险废物联保共治。(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交通运输厅等参与)
4.完善应急响应体系。将医疗废物和涉疫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纳入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领导指挥体系,统筹现有工业炉窑设施资源,完善应急处置方案,提升应急收运、处置能力,加强应急演练和人员防护。加强涉危险废物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强化部门协同和信息共享。(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卫健委、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提升信息化监管能力。深化省危险废物监管物联网系统建设和应用,升级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管理台账、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等功能,加快推行视频监控、电子标签、卫星定位轨迹等集成智能跟踪手段应用,强化危险废物全链条、全过程、全周期闭环管理。探索推进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利用、处置网上交易平台建设和第三方支付试点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卫健委等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调度。加强对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三年攻坚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年度目标任务清单,细化分解责任分工和工作措施;建立半年调度、随机检查、重点督办、年度通报制度,有序推进工作落实。省级各有关部门加强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改革攻坚工作。开展年度总结评估,并于次年1月底前由省生态环境厅汇总报省政府。(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发挥督察作用。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的问题,明确专人负责,限期整改,完结销号。加大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力度,对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案件频发、处置能力严重不足并造成环境污染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地方和单位,开展专项督察。对督察中发现的失职渎职问题,按照有关权限、程序和要求移送监察机关;对其他问题,按照有关规定移送被督察对象或有关单位进行处理。(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三)加强教育培训。加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分类开展危险废物领域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依托具备条件的危险废物相关企业建设培训实习基地。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技术交流。(省教育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外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营造良好氛围。强化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加大涉危险废物违法案件曝光力度,强化震慑效应。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向公众开放,努力化解“邻避效应”。落实举报奖励制度,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努力形成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群防群控的良好局面。(省委宣传部、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等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