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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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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威政办字〔2023〕12号

颁布部门: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水污染类

颁布日期:2023-04-30生效日期:2023-04-30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威海市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30日

威海市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7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全市排污口监督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在前期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溯源的基础上,以列入清单的重点河流、重要水源地、重点海湾为重点,深入开展排污口动态排查。2024年6月底前,完成入河入海排污口整治任务,建立健全入河入海排污口动态排查、规范整治、科学监管和全方位保障的长效管理机制,不断提升全市水环境质量和治理能力,积极融入全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不断开创“精致城市·幸福威海”新局面,争当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排头兵。

  二、重点任务

  (一)深入开展排污口排查溯源

  1.开展动态排查。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对排污口进行地毯式排查,全面摸清排污口底数,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实现排污口排查全域覆盖和新增排污口动态清零。(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2.确定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组织开展溯源分析,逐一确认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各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或其指定的部门作为责任主体;涉及跨区市、开发区且无法协商一致的,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指定的部门确认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任务。(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排污口分类整治

  1.明确排污口分类。以《山东省海岸线修测成果》(鲁自然资发〔2021〕16号)确定的法定海岸线为基础,废水排放口门在法定海岸线向海一侧的,纳入入海排污口管理;废水排放口门在法定海岸线向陆一侧的,纳入入河排污口管理。海水养殖尾水排口和港口码头排污口全部纳入入海排污口管理。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将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4种类型。其中,工业排污口包括工矿企业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农业排口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大中型灌区排口、港口码头排污口、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混入污水的城镇雨洪排口等。各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依据分类对现有排污口进行更新完善。(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2.分批分类整治。各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要根据《威海市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方案》(威环委办〔2021〕21号)、《威海市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方案》(威政办字〔2021〕43号),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的要求,以治污截污为重点,巩固提升整治工作,实现排污口数量压减、布局优化、设置规范。排污口整治应结合城市排水“两个清零、一个提标”、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及流域(海域)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统筹开展。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通过依法取缔、清理合并和规范整治,动态更新需保留的排污口清单。(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排污口监督管理

  1.合理规划布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应满足水功能区划和河流水质管控要求;污水应就近入河,减少长距离输送,充分利用排污口出水为河道补源;在感潮河段设置排污口的,应同时考虑对河流和近岸海域水质的影响。入海排污口设置应论证选址合理性和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严格限制工业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设置入海排污口。(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2.规范审批备案。工矿企业、工业和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除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的入河排污口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级审批的建设项目、存在县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其他新、改、扩建入河排污口,由各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入河排污口审批部门依法审批,并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纳入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依法依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管道、排水等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将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审批通过。入海排污口的设置实行备案制,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对新、改、扩建入海排污口实施备案管理。(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

  3.加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海洋发展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作,有监督管理权限的其他部门依法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河湖长制、湾长制、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以及属地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机制作用,统筹推进相关工作。要建立健全“县级自查、市级核查”的排污口现场检查机制,各区市、开发区制定年度计划,定期开展自查;市级每年选取2—3个区市、开发区,通过部门联合、交叉互查、双随机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重点检查排污口排查整治进展和设置审批备案情况。(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强化环境监测。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测。对工业园区等多个排污单位共用1个排污口的,应在排水汇入排污通道(管线)前安装必要的监测计量设施,便于分清责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5.严格环境执法。加强排污口日常监督执法,充分发挥生态环境联勤联动执法机制作用,严厉打击偷排直排、超标排污、私设排污口等违法行为。建立排污口超标溯源联动机制,发现排污口超标的,开展溯源分析,锁定超标污染源,填补排污单位到排污口之间的监管空白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6.强化平台监管。配合省级推进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实现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核备案、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动态管理。各级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海洋发展部门要加强信息资源共享,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切实做好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及监管等各项工作。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水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督促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牵头)

  (二)落实资金保障。各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应将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区市、开发区可结合实际,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并充分利用中央或省级生态环境领域相关资金支持排污口整治工作。(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三)严格责任追究。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是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要内容,市生态环保工作专班将进行重点督导检查。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区市、开发区,视情采取通报、预警、限批等手段,督促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主体责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四)强化社会监督。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开设排污口整治及管理工作专栏,展示工作成果,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利用“随手拍”、有奖举报等群众监督机制,发挥环保公益组织作用,构建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水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附件:威海市重点河流、重要水源地、重点海湾清单


威海市重点河流、重要水源地、重点海湾清单


类别

名称

重点河流

母猪河、沽河、乳山河、黄垒河、五渚河、石家河、羊亭河、青龙河、昌阳河、车道河、小落河、初村河、草庙子河

重要水源地

米山水库、崮山水库、所前泊水库、郭格庄水库、武林水库、坤龙邢水库、后龙河水库、湾头水库、纸坊水库、逍遥水库、龙角山水库、乳山河水源地

重点海湾

威海湾、靖海湾、双岛湾、朝阳港、爱莲湾、桑沟湾、石岛湾、五垒岛湾、白沙口湾、小石岛湾、麻子港、靖子湾、柳树湾、合庆湾、阴山湾、黄石圈湾、逍遥港、茅子草口海湾、马栏湾(包括龙眼湾)、荣成湾(包括月湖)、俚岛湾(包括临洛湾、养鱼池湾)、黑泥湾、王家湾(包括朱口东、西圈)、洋村口湾、塔岛湾、罗汉湾(险岛湾)、乳山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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