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落实安全生产“15条措施”责任清单的通知》(青发办〔2022〕10号)要求,健全完善全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督导和提级调查工作机制,省安委会办公室制定了《青海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挂牌督办与提级调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3月15日
青海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挂牌督办与提级调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肃和规范全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挂牌督办工作,建立健全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统称事故)工作督导和提级调查机制,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国务院安委会《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安委〔2010〕6号)《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跟踪督办暂行办法》(安委办〔2011〕12号)以及《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的规定》(安监总政法〔2013〕115号)的规定,在《青海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青安办〔2010〕48号)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挂牌督办,是指上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统称安委会),对下级政府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的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的工作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提级调查,是指上级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对本应由下一级政府组织调查的事故直接开展调查处理的工作措施。
第四条 对我省行政区域发生的较大事故实行挂牌督办和提级调查,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挂牌督办
第五条 挂牌督办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省安委会负责组织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省级挂牌督办工作,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承担省级挂牌督办具体工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省级挂牌督办范围:
(一)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三)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四)省安委会认为有必要实施挂牌督办的。
第六条 省安委会办公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挂牌督办建议,经省安委会领导同志同意后,由省安委会办公室主任签发并向负责事故调查的市(州)政府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抄送省直有关部门和省纪委监委,并在相关媒体或门户网站公布。
第七条 省级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简况;
(二)挂牌督办事项;
(三)办理时限;
(四)挂牌督办解除方式、程序。
第八条 挂牌督办事项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成立事故调查组的要求;
(二)认真开展事故调查的要求;
(三)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初稿的时限要求;
(四)及时报告事故调查进展工作的要求;
(五)对事故调查报告初稿进行审查的要求。
第九条 负责事故调查的市(州)政府接到挂牌督办通知后,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肃认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加强与省安委会办公室的沟通,及时汇报有关情况。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初稿)经市(州)安委会审查(含法制审查)同意后,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条 省安委会办公室加强对督办事项的指导、协调和督促。在接到事故调查组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后,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审核,及时提出修改完善建议及审核通过或不通过的意见,书面反馈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审核意见,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修改完善或补充调查后,再次报审直至通过审核。
第十一条 经省安委会办公室审核通过的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程序报请政府进行结案批复,并在结案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挂牌督办的事故结案后,省安委会办公室应当督促负责事故调查的市(州)政府,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开展事故整改落实情况评估,评估情况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对无故拖延、不按督办要求和规定时限完成挂牌督办事项的,省安委会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并取消其单位和个人年度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资格。
第三章 提级调查
(一)存在瞒报、谎报情形的较大事故;
(二)下级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发生的主要事实没有查清、主要原因没有查明、责任追究不到位的;
(三)下级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主要成员与事故发生单位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四)其他有必要实施提级调查的较大事故。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事故,由省安委会办公室提出提级调查建议,经省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同意后成立事故调查组。
第十五条 对于实施提级调查的事故,事故调查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事故调查,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 省政府依法依规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结案批复,及时公开事故调查结果,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十七条 事故结案后,省政府对事故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并按规定在一年内组织开展事故处理落实情况评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挂牌督办和提级调查,各市(州)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10年12月7日印发的青安办〔2010〕48号文件中的《青海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