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川应急规〔2023〕1号

颁布部门: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3-03-24生效日期:2023-03-24

市(州)应急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局):

  《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已经2023年3月23日第3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自2023年4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22日。各市(州)应急管理局可结合实际,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应急厅反馈。

  联系人:金顺成,电话:028-86765596。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2023年3月24日

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法定依据

实施标准

备注

法律规定

处罚依据

1

行政处罚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责令停业整顿,并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报告中存在1处失实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报告中存在2处失实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报告中存在3处及以上失实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行政处罚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款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1.没有违法所得的,对机构单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1.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须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5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以下标准处罚款:

1.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7项职责中的1项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7项职责中的2项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7项职责中的3项及以上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按照以下标准处罚款:

1.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7项职责中的1项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7项职责中的2项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7项职责中的3项及以上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按照以下标准处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7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以下标准处罚款:

1.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7项职责中的1项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7项职责中的2项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7项职责中的3项及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按照以下标准处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20%以上25%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8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1. 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未按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4)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并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2)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处12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并处14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4)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9

行政处罚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1. 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1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24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5人及以上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5)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1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并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24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并处12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5人以上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并处14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逾期未改正的,并处16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5)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并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三款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1. 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未按照规定对1名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对2名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照规定对3名及以上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未按照规定对1名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对2名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并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照规定对3名及以上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行政处罚

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1. 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存在未如实记录1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存在未如实记录2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3)存在未如实记录3次及以上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存在未如实记录1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存在未如实记录2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并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存在未如实记录3次及以上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行政处罚

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1. 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存在未将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存在未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存在2次以上未将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4)存在2次以上未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存在未将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情形的,并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存在未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并处12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存在2次以上未将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并处14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4)存在2次以上未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1. 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有1处不符合规定或者存在未定期组织演练1次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有2处不符合规定或者存在未定期组织演练2次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有3处及以上不符合规定或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存在未定期组织演练3次及以上或从未组织过演练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有1处不符合规定或者存在未定期组织演练1次的,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有2处不符合规定或者存在未定期组织演练2次的,并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有3处及以上不符合规定或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存在未定期组织演练3次及以上或从未组织过演练,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4

行政处罚

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1. 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有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名及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有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并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名及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5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二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八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1.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建设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处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建设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6

行政处罚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八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1.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建设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处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建设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7

行政处罚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八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1.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合同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处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合同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8

行政处罚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八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1.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建设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处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建设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9

行政处罚

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 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存在1处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存在2处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存在3处及以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存在1处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存在2处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3)存在3处及以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0

行政处罚

对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1. 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存在1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存在2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存在3处及以上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存在1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存在2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3)存在3处及以上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1

行政处罚

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1. 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存在1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存在2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存在3处及以上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存在未对1处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存在未对2处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3)存在未对3处及以上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2

行政处罚

对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1. 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存在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1处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存在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2处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存在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3处及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存在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1处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存在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对2处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3)存在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3处及以上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3

行政处罚

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1. 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存在未为1名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存在未为2名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存在未为3名及以上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存在未为1名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存在未为2名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3)存在未为3名及以上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4

行政处罚

对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1. 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存在1处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存在2处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存在3处及以上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存在1处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存在2处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3)存在3处及以上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5

行政处罚

对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八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1. 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存在使用1台(件、种)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存在使用2台(件、种)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存在使用3台(件、种)及以上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存在使用1台(件、种)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存在使用2台(件、种)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3)存在使用3台(件、种)及以上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6

行政处罚

对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第四款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第八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1. 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存在1处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存在2处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存在3处及以上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存在1处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存在2处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3)存在3处及以上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7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1. 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同时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的,处1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同时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8

行政处罚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或未告知应急措施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1. 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存在对三级、四级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或未告知应急措施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存在对二级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或未告知应急措施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3)存在对一级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或未告知应急措施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存在对三级、四级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或未告知应急措施,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存在对二级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或未告知应急措施,处1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存在对一级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或未告知应急措施,逾期未改的,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9

行政处罚

对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1. 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存在1次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存在2次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3)存在3次及以上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存在1次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存在2次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1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存在3次及以上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0

行政处罚

对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1. 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存在1处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存在2处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3)存在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存在3次及以上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存在1处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存在2处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处1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存在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存在3次及以上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1

行政处罚

对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1. 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①存在1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存在2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存在3处及以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存在1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存在2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处1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存在3次及以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2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指令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监察执法指令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1处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2处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3处及以上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责令采取措施消除1项事故隐患的监察执法指令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责令采取措施消除2项事故隐患的监察执法指令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责令采取措施消除3项事故隐患及以上或者重大事故隐患的监察执法指令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3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 没有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单处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2. 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4.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5. 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

6. 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8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7. 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34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三条 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 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生产经营单位存在1个项目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3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存在2个项目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3万元以上0.6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存在3个或以上项目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6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5

行政处罚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三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上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 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存在1处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存在2处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存在3处及以上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6

行政处罚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三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上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 没有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单处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

2. 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4.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5. 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6. 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7. 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的罚款。

37

行政处罚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八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四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1. 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生产经营单位存在1处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3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存在2处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3万元以上0.6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存在3处及以上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6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38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1. 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存在1-2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存在3处及以上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9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1. 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存在1处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3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存在2处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3万元以上0.6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存在3处及以上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6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0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协议,存在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协议无效;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1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 责令改正。

2. 拒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拒绝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2

行政处罚

对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九条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 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3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或者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 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2. 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3.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4.谎报、瞒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5.迟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44

行政处罚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1.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具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100万元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前款罚款数额二倍的罚款。

2.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200万元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前款罚款数额三倍的罚款。

3.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6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前款罚款数额四倍的罚款。

4.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说明:该版本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部分制定,后续会根据法规、规章及应急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修订情况陆续修订完善。


同地区相关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管理维护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四川省水泥行业常态化错峰生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以施工动火作业为重点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2024年修订)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及资源化利用行动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意见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要点》《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口诀》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手册》的通知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关于做好2023、2024年度发电行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分配及清缴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
同行业相关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意见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要点》《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口诀》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手册》的通知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关于做好2023、2024年度发电行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分配及清缴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