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唐山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5日
唐山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2〕159号)精神,加强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国际公约管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新污染物治理,建立健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生产和使用形成的新污染物的环境风险管理体制,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省委十届三次全会、市委十一届七次全会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为核心,以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为工作方针,统筹推进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实施调查评估、分类治理、全过程环境风险管控,加强制度和科技支撑保障,建立健全我市新污染物治理体系,全力打造更多更好的中国式现代化唐山生态场景,助力美丽唐山建设。
(二)工作目标。按照国家和河北省工作部署,全市2023年底前,完成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首批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2025年底前,完成一轮高关注、高产(用)量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体系逐步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
二、主要任务
(一)做好制度衔接,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机制。建立政府统筹,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的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联动管理机制,加强部门联合调查、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健全市级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环境调查监测、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等工作机制,做好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管理等相关制度与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相关制度的有效衔接。按照省级要求,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主体责任、属地责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唐山海关、曹妃甸海关、京唐港海关、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开展调查监测,评估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状况。
1.继续开展化学品环境国际公约管控物质调查统计。2023年,开展对全氟辛基磺酸类化合物、六溴环十二烷、十溴二苯醚、氯化石蜡、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以及汞或汞化合物的生产和加工使用企业的环境信息调查,包括完成管控物质调查统计工作。对企业基本情况、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汞或汞化合物的产能产量、库存量、使用量、用途或去向等开展调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调查统计化学物质环境信息。2023年,在石化、涂料、纺织印染、橡胶、农药、医药等重点行业开展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参加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培训并指导企业进行数据填报。对列入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的化学物质进一步开展详细信息调查,包括:生产、加工使用、环境排放数量及途径、危害特性等。按照全省统一安排,2023年年底前完成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首批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以河北省化学物质环境信息数据库相关数据为基础,完善全市化学物质基本信息并进行动态更新。(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3.落实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要求。按照省新污染物专项环境调查监测工作要求,逐步推进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建设。加强近岸海域水产养殖和内陆畜牧养殖密集区、医药行业聚集区抗生素环境调查监测,市级和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产粮大县等重点区域内分泌干扰物环境调查监测以及化工、涂料等为主导产业的园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试点数据的收集运用,逐步掌握我市重点区域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环境赋存水平。(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4.开展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以高关注、高产(用)量、高环境检出率、分散式用途的化学物质为重点,筛选出具有潜在环境风险、需要优先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的化学物质,按照省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安排,在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开展新污染物环境风险评估。(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5.全面落实重点新污染物管控措施。落实国家优先控制化学物质以及抗生素、微塑料等其他重点新污染物“一品一策”管控措施及国家首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及其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唐山海关、曹妃甸海关、京唐港海关、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源头管控,减少新污染物产生。
1.全面落实管理登记制度。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落实企业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加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监督,对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进口者和加工使用者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登记事项的真实性、登记证载明事项及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抽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事项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对违法企业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严格落实淘汰或限用措施。按照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要求,禁止、限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对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但未按期淘汰的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依法停止其产品登记或生产许可证核发。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管理。严格落实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和《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加强进出口管控。依法严厉打击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唐山海关、曹妃甸海关、京唐港海关、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严格产品认证和标识管理。严格执行玩具、学生用品等消费产品、塑料制品等相关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强制性国家标准,加强产品质量执法监督,减少产品消费过程中造成的新污染物环境排放。加强环境标志产品和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监管,不断规范认证行为。在国家规定的重要消费品环境标志认证中,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进行标识或提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严格过程控制,降低新污染物排放。
1.全面提升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水平。对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生产或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改造;企业应落实信息公开主体责任,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使用有毒有害原料情况及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名称、浓度和数量等相关信息。严格落实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链等绿色制造标准体系中对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替代和排放控制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规范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管理。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落实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落实抗菌药物环境危害性评估制度,推动在兽用抗菌药注册登记环节对新品种开展药物环境危害性评估。加强兽用抗菌药监督管理,推行凭兽医处方销售使用兽用抗菌药。实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以生产肉蛋奶主要畜禽品种为重点,提高畜禽养殖过程兽用抗菌药科学、规范、安全使用能力和水平,减少抗菌药物使用量,保持动物产品单位产出使用兽用抗菌药呈下降趋势,降低畜禽产品兽用抗菌药残留量。(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农药使用管理。做好农药登记初审和再评价工作,引导和支持农药生产企业开展高效、低毒、低风险、低残留农药研发登记,组织开展农药使用安全风险监测,严格管控高毒高风险农药及助剂。停止甲拌磷、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和灭线磷四种高毒农药的生产,2024年9月全面停止在市场的销售使用。持续开展农药减量增效行动,宣传推广高效低风险农药,稳步推进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和替代。指导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专业化服务机构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鼓励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易资源化利用及易处置包装物,逐步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建立和健全完善。(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化末端治理,防控新污染物环境风险。
1.加强新污染物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采取污染控制措施,达到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目标要求,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写排污登记表,并载明执行的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及采取的污染控制措施。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依法公开新污染物信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排放(污)口及周边环境定期开展环境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整治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生产、加工使用或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列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加强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严格落实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示范技术推广。大力推广应用国家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绿色替代、新污染物减排以及污水污泥、废液废渣中新污染物治理示范技术,鼓励石化、涂料、纺织印染、橡胶、农药、医药等行业中有条件的企业先行先试,减少新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能力建设,夯实新污染物治理基础。
1.加大科技支撑力度。在市级科技计划中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科技攻关,支持开展新污染物环境监测、风险评估、管控与治理关键技术等相关研究。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环保机构开展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等新污染物环境分布特征、迁移转化、溯源、生物效应与危害机理、食物链安全和健康风险以及生态环境危害机理等相关研究,加强我市新污染物治理科技支撑。(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监管保障能力建设。根据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安排和市工作实际,完善新污染物环境监测资质、设备、实验场所建设,提升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和环境监测技术支撑保障能力;组织参加新污染物调查、监测、评估、监督、执法等业务培训,培育新污染物监管专业人才队伍,推进新污染物治理的监督、执法和监测能力建设。(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已被纳入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要发挥主体作用,加强对新污染物治理的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新污染物治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新污染物治理中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提高。要强化结果导向,2025年对本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多方筹措资金,强化财政保障。加强财政资金投入保障,支持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风险评估、管控治理等试点项目。积极发展绿色金融,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的信贷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新污染物治理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税务局、唐山银保监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格监管执法,督促责任落实。加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执法监测和重点区域环境监测,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对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的企业加强监督和执法,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其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的监督执法。(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唐山海关、曹妃甸海关、京唐港海关、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做好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和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加强法律法规政策解读,做好宣传引导。面向学校、社区、家庭、企业,广泛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科普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科学认识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树立绿色消费理念。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涉新污染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