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张政办函〔2023〕5号

颁布部门: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3-02-10生效日期:2023-02-10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属有关单位:

  《张家口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10日

张家口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是新污染物的主要来源。国内外广泛关注的新污染物主要包括国际公约管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2〕159号)精神,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我市新污染物治理,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推进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实施调查评估、分类治理、全过程环境风险管控,加强制度和科技支撑保障,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为在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上交好高质量发展优异答卷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按照国家和省统一安排,2023年底前,完成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首批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启动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试点工作;2025年底前,完成一轮高关注、高产(用)量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逐步建立健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体系,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新污染物调查监测。

  1.持续统计化学品环境国际公约管控物质。开展全氟辛基磺酸类化合物、六溴环十二烷、十溴二苯醚、氯化石蜡、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以及汞或汞化合物的生产和加工使用企业环境信息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汞或汞化合物的产能产量、库存量、使用量、用途或去向等。到2023年,按照全省要求完成统计调查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区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摸底调查。在纺织印染、橡胶、农药、涂料、医药等重点行业开展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组织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培训,指导企业进行数据填报。针对列入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的化学物质,进一步开展有关生产、加工使用、环境排放数量及途径、危害特性等详细信息调查。2023年底前,按照全省部署,完成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首批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收集整理化学物质基本信息,纳入河北省化学物质环境信息数据库,进行动态更新。(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3.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试点。依据新污染物调查和评估要求,落实全省新污染物专项环境调查监测工作方案,推进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建设。在畜牧养殖密集区、医药行业聚集区开展抗生素环境调查监测试点,在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产粮大县等重点区域开展内分泌干扰物环境调查监测试点,在化工、汽车制造等为主导产业的园区开展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试点,逐步掌握全市重点区域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环境赋存水平。(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4.开展风险评估、落实管控措施。基于现状调查和监测数据,以高关注、高产(用)量、高环境检出率、分散式用途的化学物质为重点,筛选出具有潜在环境风险、需要优先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的化学物质,在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开展新污染物环境风险评估。积极参与制定全省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落实国家和省优先控制化学物质以及抗生素、微塑料等其他重点新污染物“一品一策”管控措施及国家首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及其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张家口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格新污染物源头管控。

  1.全面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落实企业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监督,对新化学物质生产者、进口者和加工使用者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登记事项的真实性、登记证载明事项及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建立监督执法机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事项纳入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对违法企业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严格实施淘汰或限用措施。按照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要求,禁止、限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对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未按期淘汰的,依法停止其产品登记或生产许可证核发。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管理。严格落实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和《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加强进出口管控。依法严厉打击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张家口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产品认证和标识管理。严格执行玩具、学生用品等消费产品、塑料制品等相关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化产品质量执法监督,减少产品消费过程中造成的新污染物环境排放。加强环境标志产品和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监管,不断规范认证行为。在国家规定的重要消费品环境标志认证中,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进行标识或提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行政审批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新污染物过程控制。

  1.全面提升清洁生产水平。严格落实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链等绿色制造标准体系对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替代和排放控制要求。企业应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的情况以及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名称、浓度和数量等相关信息。对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改造。(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规范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管理。推动兽用抗菌药注册登记环节对新品种开展药物环境危害性评估。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落实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落实抗菌药物环境危害性评估制度。加强兽用抗菌药监督管理,实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以生产肉蛋奶主要畜禽品种为重点,提高畜禽养殖过程兽用抗菌药科学、规范、安全使用能力和水平,推进健康养殖,减少抗菌药物使用量,保持动物产品单位产出使用兽用抗菌药呈下降趋势,降低畜禽产品兽用抗菌药残留量。推行凭兽医处方销售使用兽用抗菌药。(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农药使用管理。做好农药登记初审和再评价工作,引导和支持农药生产企业开展高效、低毒、低风险、低残留农药研发登记,组织开展农药使用安全风险监测,严格管控高毒高风险农药及助剂。停止甲拌磷、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和灭线磷四种高毒农药的生产,2024年9月全面停止在市场的销售使用。持续开展农药减量增效行动,宣传推广高效低风险农药,稳步推进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和替代。指导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专业化服务机构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鼓励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易资源化利用及易处置包装物。逐步建立健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行政审批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化新污染物末端治理。

  1.加强新污染物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采取污染控制措施,达到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目标要求。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写排污登记表,并载明执行的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及采取的污染控制措施。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排放 (污)口及其周边环境定期开展环境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整治环境安全隐患,依法公开新污染物信息,采取措施防范环境风险。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生产、加工使用或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事业单位应纳入生态环境重点监管对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行政审批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严格落实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要求。(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推广应用国家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绿色替代、新污染物减排以及污水污泥、废液废渣中新污染物治理示范技术。推动涂料、纺织印染、橡胶、农药、医药等行业开展试点示范,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先行先试,减少新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健全新污染物治理机制。

  1.加强相关制度落实。建立健全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环境调查监测、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机制,加强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管理等相关制度与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相关制度的衔接。(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建立跨部门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建立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参加的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加强部门联合调查、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按照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原则,完善新污染物治理的管理体系,指导督促县区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主体责任、属地责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张家口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夯实新污染物治理基础。

  1.强化科技支撑作用。在市级科技计划中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科技攻关,推动环境领域省级研发平台建设,支持开展新污染物环境监测、风险评估、管控与治理关键技术等相关理论和技术研究。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机构开展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等新污染物环境分布特征、迁移转化、溯源、生物效应与危害机理、食物链安全和健康风险等及生态环境危害机理等相关研究,强化新污染物治理科技支撑。(市科学技术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提升监管保障能力。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的监督、执法和监测能力建设。提升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和新污染物环境监测技术支撑保障能力,完善新污染物环境监测资质、设备建设,培育符合良好实验室规范的化学物质危害测试实验室。开展新污染物调查、监测、评估、监督、执法等业务培训,培育新污染物监管专业人才队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坚持党对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的全面领导。各县区政府要发挥主体作用,加强对新污染物治理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新污染物治理工作,2025年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格监管执法。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认真落实新污染物治理要求。切实加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执法监测和重点区域环境监测。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对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企业加强监督和执法。加强对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其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的监督执法。(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做好宣传引导。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科普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科学认识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树立绿色消费理念。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涉新污染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多渠道增加资金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争取中央、省级专项资金支持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风险评估、管控治理等试点项目发展。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的信贷支持力度。新污染物治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相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税务局、张家口银保监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同地区相关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碳达峰试点(张家口)实施方案》的通知
张家口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工商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张家口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关于印发 《张家口首都水源涵养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支撑区 建设规划(2019-2035年)》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救灾物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 《本质安全诊断治理基本要求》的通知
省安监局关于开展化工(危险化学品) 企业“智能化二道门”建设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关于印发如皋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做好2024-2025年度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昆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暨第三轮“四减四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24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