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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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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青海省应急管理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3-03-15生效日期:2023-03-15

各市州应急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内蒙古阿拉善新井煤业有限公司露天煤矿“2·22”坍塌等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国家矿山安监局关于开展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矿安〔2023〕16号)要求,省应急管理厅制定了《青海省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
  2023年3月15日

青海省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标

  全面排查露天矿山安全风险,扎实开展露天矿山安全“体检”。聚焦井田范围小、开采规模小、开采深度大、长期整合技改、边建设边生产、边坡问题屡查屡犯、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安全隐患突出、企业管理组织混乱、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等矿山企业,重点治理违反设计规定建设、灾害治理不到位、边坡角超设计等重大隐患,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提升全省露天矿山安全保障水平,坚决防范事故发生。

  二、整治范围

  正常生产建设和2023年内复工复产的露天矿山。

  三、整治时间

  2023年3月至年底。

  四、整治重点内容

  (一)安全管理方面

  1.安全生产手续不齐全,违规组织生产建设,以灾害治理、生态恢复治理等名义盗采矿山资源。

  2.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3.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4.在批复周期内未完成建设。

  5.违规分包转包、以包代管;露天煤矿将采煤、剥岩、运输作业外包。

  6.未按要求编制应急救援预案,未开展应急演练。

  (二)技术管理方面

  1.不按设计组织生产建设,边建设边生产、边技改边生产。

  2.违规开采保安煤柱、擅自开采或者破坏设计要求保留的矿(岩)柱或者挂帮矿体。

  3.采剥严重失调未采取处理措施。

  4.违规布置多作业点组织作业。

  5.存在废弃巷道、采空区威胁露天开采,未超前采取针对性安全防范措施。

  6.排土场未纳入设计范围或者与设计不符;内排土场最下部台阶的坡底与采剥台阶坡底之间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批,擅自回采利用排土场。

  (三)边坡管理方面

  1.未建立并严格落实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未按规定进行边坡工程地质勘探、边坡稳定性分析和评价;未按设计要求采用自上而下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擅自进行台阶并段。

  2.边坡角(台阶坡面角)、帮坡角、台阶高度、平盘(平台)宽度、最终边坡角等不符合设计,或者通过变更设计改变坡度角、台阶高度、平盘(平台)宽度等参数,导致边坡稳定性安全系数降低。

  3.地质构造发育、存在边坡垮塌风险,未采取加固措施治理边坡;发现边坡变形、滑坡征兆,未制定并实施保证边坡稳定的安全技术措施。

  4.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现状高度100米及以上的边坡和现状堆置高度100米及以上的排土场未每年进行1次边坡稳定性分析。

  5.露天煤矿未安装在线边坡监测预警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现状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边坡和现状堆置高度200米及以上的排土场未进行在线监测。

  6.未建立紧急撤离预警系统,不能保证预警信息迅速传递到每名入坑人员。

  (四)钻爆管理方面

  1.钻孔、爆破作业未按要求编制和落实钻孔、爆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邻近最终边坡作业未按设计采用控制爆破。

  2.未按要求绘制爆破警戒范围图;爆破前未实地标出警戒点位置、设置明显标志,无关人员及车辆进入爆破区域。

  (五)运输管理方面

  1.运输道路等级、宽度、坡度和车挡,以及运输设备规格、型号和数量等不符合设计或规程要求。

  2.运输道路过窄、不符合通行、会车等安全要求,未按规定设置限速、道口等路标和警示标志。

  3.外部运输等社会车辆进入露天采场。

  (六)安全监管方面

  未明确每处矿山的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安全监管责任不明确、层层下放安全监管责任;未分类明确每处矿山的联系包保、驻矿盯守、安全巡查等监管责任人,未细化各类安全监管责任人的岗位职责。

  五、工作安排

  (一)企业全面自查自改阶段(2023年3月底前)。各市州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矿山企业对照《煤矿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标准规范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煤矿边坡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改。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下同)要亲自组织实施,并对自查结果负责。矿山上级公司要对所属矿山自查自改工作开展检查指导。自查发现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要采取停产、限采等措施。自查自改结束后,要形成问题隐患、风险管控“两个清单”,逐矿编制自查自改报告,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属地应急管理部门。

  (二)重点矿山安全“体检”阶段(2023年8月底前)。

  各市州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边坡高度100米及以上、井田面积小于2平方公里、生产能力100万吨/年及以下、可采储量不足3年、近3年核增生产能力等露天煤矿;采场边坡现状高度100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现状堆置高度100米及以上的排土场,以及井工转露天开采、可采储量不足3年、利用上部露天采坑排放尾砂的露天矿山,开展安全“体检”。对重点企业的安全“体检”要在汛期前完成。对每处矿山“体检”结束后,要及时形成“体检”报告。列出问题清单,提出处置意见和针对性对策建议,并将“体检”报告及处置意见报属地政府及矿山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属地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矿山企业抓好“体检”发现问题隐患的整改落实,重大隐患由省应急管理厅挂牌督办。

  (三)监督检查阶段(2023年10月底前)。各市州应急管理部门对辖区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专项督导。要对企业自查自改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发现自查自改不认真、主要问题未找准、风险研判不全面、问题整改不彻底的,一律推倒重来。要对纳入“体检”范围的矿山开展“回头看”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体检”发现的问题隐患是否整改到位、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是否落实。

  (四)总结评估阶段(2023年12月底前)

  监督检查阶段工作结束后,各市州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全面总结评估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建立问题隐患及整改销号台账,深入分析露天矿山开采存在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措施,逐项推动落实,全面提升露天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形成总结报告,于2023年12月底前报送省应急管理厅。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应急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组织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建立完善工作调度、总结分析、通报等机制,制定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确定安全“体检”矿山名单。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将此次专项整治作为推动露天矿山安全形势根本好转的重要举措,纳入年度重点工作。

  (二)严格执法检查。对安全“体检”和执法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并严肃追究企业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边坡失稳的,必须立即下达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的指令;对存在重大隐患、拒不执行监管指令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矿山,要责令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提请属地政府予以关闭。发现超层越界开采等需要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通报属地政府。

  (三)强化舆论监督。各市州应急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加大宣传和举报奖励力度,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群众通过“12350”举报电话等途径举报矿山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隐患;对核查属实的,要按规定兑现举报奖励。加大先进典型经验交流推广和反面案例曝光力度,强化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

  (四)开展指导帮扶。各市州应急管理部门要通过组织专题培训、开展示范检查等方式,指导辖区矿山企业制定自查方案,细化自查内容,高标准、严要求开展自查自改。从优化采场布置、强化灾害治理等方面,对矿山企业开展帮扶,指导推动企业找准和解决制约安全生产的深层次问题,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夯实安全基础,强化技术管理,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请各市州应急管理局于3月起,每月底前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和典型案例。

  联系人及电话:李虹,0971—6118753

  电子邮箱:Lcc611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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