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鄂应急发〔2023〕5号

颁布部门:湖北省应急管理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3-02-20生效日期:2023-02-20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应急管理局、有关企业:

  近年来,随着全省经济快速发展,大量工贸行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和投入生产,其中一些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没有依法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从源头上降低了本质安全水平,留下了隐患。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规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从源头把好安全生产准入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重要意义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是法律赋予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之一,是从源头上减少事故隐患,防范事故发生,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和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认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采取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法,把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作为工贸行业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减少事故发生,做好事前预防的重要措施,作为强化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手段。

  二、扎实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一)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有关规定,落实“属地监管、分级审查”要求,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书面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金属冶炼以外的建设项目

  1.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其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并编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备查。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应当包括:

  (1)生产经营单位概况及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立项情况、建设内容、生产规模、工艺流程、主要设备设施、主要构(建)筑物、公辅设施和涉及的主要原辅材料、产品等);

  (2)建设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及内外部安全防火间距情况;

  (3)建设项目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危害程度;

  (4)建设项目是否存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5)分析新建项目与周边环境的相互影响,改、扩建项目应同时分析企业原有项目与建设内容的相互影响;论证建设项目内外部防火间距的符合性;

  (6)论证建设项目仓储、变配电、供水、消防等公辅设施与主体工程的匹配性;

  (7)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它需要论证的内容;

  (8)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

  2.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应符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书面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2)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4)安全设施清单;

  (5)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中的防范措施的采纳情况;

  (6)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过程材料。

  3.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相关人员和专家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

  (1)建设项目概况;

  (2)施工单位、设备安装单位、监理单位资质;

  (3)安全设备、设施清单;

  (4)安全设备、设施试运行情况;

  (5)安全验收时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6)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及相关人员资质;

  (8)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及应急情况;

  (9)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组织情况。

  三、分类施策,强化对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一)对已经建成但未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企业要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现状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安全设施的设计是否符合相关设计标准、规范进行诊断,出具《企业安全设施设计诊断报告》,编制单位对报告负责。对报告中认定企业存在安全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有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事项,企业要主动进行整改,直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为止,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办检查,确保整改完成。

  (二)对已经建成但未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的金属冶炼以外的建设项目,要指导企业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其安全设施的设计是否符合相关设计标准、规范进行诊断,出具《企业安全设施设计诊断报告》,编制单位对报告负责。对报告中认定企业存在安全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有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事项,企业要主动进行整改,直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为止,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督办检查,确保整改完成。

  (三)对已经审批、核准、备案但未完成建设,且没有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建设项目,应急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有关规定,完善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

  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督促指导企业严格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未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的,一律责令限期进行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重点加强对辖区内金属冶炼、涉及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可燃性粉尘、涉氨制冷、工业煤气生产(使用)以及规上工业企业的执法检查,从源头上把好安全生产准入关口。工贸行业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建设项目要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有关规定。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
  2023年2月20日

同地区相关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湖北省2024年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工作的通知
关于发布湖北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2024年第四批)的通知
湖北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关于印发湖北省甲烷排放控制行动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7年修订)
同专业相关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在产工业企业土壤环境风险管控指引(试行)的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打击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专项行动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在产工业企业土壤环境风险管控指引(试行)的函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3年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清远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有效期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城乡雨污水治理攻坚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排水管理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