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实施“技兴荆楚”工程,进一步规范补贴性技能培训管理,更好发挥补贴资金效益,现将《湖北省补贴性技能培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4月11日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湖北省补贴性技能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补贴性技能培训管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号)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24〕88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贴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从就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失业保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列支并发放给劳动者个人或企业的补贴。
本办法所称补贴性技能培训是指省内具备条件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公共实训基地、就业训练中心、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以及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等,按规定开展并向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条 补贴性技能培训以服务重点产业发展、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为目标,通过政府补贴激励,弥补市场急需紧缺工种培训供给不足,满足不同类型劳动者提升技能需要,引导各类机构和劳动者更加积极开展或参加技能培训。
补贴性技能培训与市场化技能培训互相促进、互为补充。引导和支持市场化技能培训有序发展,强化多渠道优质培训资源供给。
第四条 加大政策宣传和工作引导,鼓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享受补贴之外共担培训成本,提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参与培训和监督培训效果的积极性。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补贴性技能培训的综合管理、工作协调和监督检查,统筹完善补贴性技能培训政策。省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具体承担指导各地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等工作,完善政策体系、优化经办服务,对工作推进及补贴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效果评估。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补贴性技能培训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日常监督和评估检查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补贴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二章 培训类型和补贴对象
第六条 补贴性技能培训主要包括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岗前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也称新技师培训,下同)等,以及省委、省政府或省级人社、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的其它类型培训。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有结余的地方,可继续开展岗位技能培训。
鼓励各地通过订单、定岗、定向培训等方式积极开展项目化培训(也称项目制培训,下同),服务重点产业发展和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具体办法另行规定。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七条 补贴性技能培训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第三、四、五、六大类中的技能类职业(工种),以及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布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开展。对重点产业、重大项目、劳务品牌建设或企业阶段性生产任务急需用工的,各地可结合实际,打破职业(工种)名称限制,合理确定培训名称和内容。
第八条 不同类型补贴性技能培训面向不同群体实施:
(一)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对象主要是处于未就业、灵活就业状态的脱贫劳动力(含防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高校毕业生(含技工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失地农民)、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余刑两年内的服刑人员(含社区矫正对象)、戒毒康复人员(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社区戒毒康复人员),以及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九类人员”)。
(二)创业培训补贴对象除“九类人员”外,还包括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创业者。
(三)岗前培训补贴对象为企业新录用的“九类人员”,且须与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培训。
(四)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对象为省内企业在岗职工(含个体工商户用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用工),且应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五)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对象除需满足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对象要求外,还应是与本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或转岗人员,且须在学徒培养期内取得与所从事职业密切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中级工(含)以上技能等级证书。
(六)技师培训补贴对象除需满足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对象要求外,还应同时符合所从事职业(工种)晋升职业技能等级相应申报条件,且在培训期间或培训结束后按规定取得技师或高级技师技能等级证书。
第九条 项目化培训是指市县人社部门根据本地重点项目投产、重点群体就业、重点产业发展、重点区域建设等方面的技能培训需求,按照“岗位需求+技能培训+技能评价+就业服务”工作模式,有针对性地开展急需紧缺工种培训,并依据急需紧缺程度、就业率、取证率等指标给予差异化补贴。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条 补贴性技能培训应包括理论培训和操作技能培训,其中操作技能培训占比原则上不低于70%(创业培训除外)。培训课时可参考国家职业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培训计划等,结合区域产业发展、企业岗位需求等情况确定。
第三章 培训模式和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 补贴性技能培训实行定点管理、联合培养、企业自主培训、项目化培训、“以奖代补”等模式。其中:
(一)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实行定点管理模式,由经县级以上人社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实施。
(二)岗前培训、岗位技能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实行校企联合培养或企业自主培训模式。鼓励企业与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公共实训基地、就业训练中心等联合开展相关培训。其中,建有企业培训中心或市级以上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大中型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规定自主开展技能培训。
(三)鼓励各地探索完善企业提取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与享受培训补贴有机衔接机制,更好发挥企业培训主体作用。对职工教育经费提取和使用规范、职工培训工作规范有序的企业,可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适当支持。
第十二条 对自主开展岗前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的企业,各市县人社部门要严格把关,确保其具备开展培训必要的场地、师资、设施设备等条件。不具备条件的,应指导其采取校企联合培养等方式开展培训。
第十三条 补贴性技能培训应按照“凡补必进、不进不补”的原则,区分资金渠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经办,提供便捷高效服务。省级加快建设和应用统一的补贴性技能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提供培训就业一体化服务。暂时无法通过信息系统经办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纸质资料收集、整理和存档。
第十四条 加强政策宣传解读,鼓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积极组织或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拟组织或参加补贴性技能培训的单位和人员,预先告知培训组织实施、补贴申领、责任追究等方面政策。
第十五条 拟开展补贴性技能培训的单位,应提前通过经办信息系统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开班申请表、培训计划、学员花名册、师资及实训设备资料、考核方案等资料。各市县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完善需要提交的资料内容。
第十六条 各市县人社部门应综合考虑本地资金结余、产业发展、用工需求、培训实效等因素,及时反馈是否同意开班,并做好政策解读和工作指导,必要时应实地核查培训场地和设施设备等条件。
第十七条 按计划完成补贴性技能培训后,相关单位应及时组织参训人员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含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不具备职业技能评价条件的,要及时组织结业考核,符合条件的应发放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八条 各地应定期汇总补贴性技能培训相关情况,包括补贴性技能培训类型、职业(工种)名称、补贴标准,以及机构名称、地址、办学性质、培训项目、开班信息等。依托门户网站、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官方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及时公开并动态调整,方便劳动者和用工企业查询和按需选择。
第十九条 鼓励各地探索开展培训信息推送,推进项目找人、人策匹配,大力推进与有关部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加强享受培训补贴人员数据共享校验,设置风控预警功能,为参训人员身份识别、培训项目筛查比对、远程实时监管等提供技术支撑。
第四章 补贴标准和资金发放
第二十条 不同类型培训采取不同补贴方式。其中,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实行差异化补贴;岗前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岗位技能培训聚焦急需紧缺工种,实行定额补贴。
第二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可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标准为200元/人—5000元/人,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创业培训根据培训对象、课程类别等因素实行差异化补贴,补贴标准为300元/人—1800元/人。鼓励各地根据不同群体培训需求,开发创业培训细分课程,并参照现有培训课程给予补贴。
第二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九类人员”参加岗前培训可享受培训补贴,培训时长不低于20课时,标准为500元/人,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优先从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中列支。其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5000元/人.年,具体标准由各市州人社部门商财政部门研究确定;技师培训补贴标准根据证书等级确定,高级技师为5000元/人、技师3500元/人。
第二十五条 岗位技能培训时长不低于20课时,标准为500元/人,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的,补贴申领和发放流程按有关规定执行。支持引导劳动者按照自愿参加、自主选择的原则,通过先缴后补、培训机构垫付、信用支付等方式报名参训。
第二十七条 岗前培训、岗位技能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补贴,原则上由组织培训的企业申领。其中,通过校企合作方式开展培训的,或由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公共实训基地、就业训练中心等牵头组织多个企业联合开展培训的,可由牵头组织培训的单位申领补贴。
第二十八条 申领补贴的单位应将拟领取补贴劳动者名单、拟申领补贴金额、管理部门举报电话等,于培训结束前在主要培训场所进行公示。
市县人社部门对补贴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应当做好补贴资金使用情况信息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和人员有关信息(含隐藏部分位数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和职业工种名称)、培训机构、培训专业、培训时间、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资料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按程序拨付至个人社保卡或相关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五章 监督指导和绩效评估
第三十条 建立常态化监管制度,采取日常检查、按比例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聚焦报名开班、结业审核、补贴申领、资金拨付等重点环节,加强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考勤记录等关键要素审核和数据比对核查。鼓励各地探索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对培训质量、培训效果等进行跟踪评估。
第三十一条 开展补贴性技能培训的单位要加强培训师资队伍建设,确保培训组织实施效果。授课教师应具备相应资格(含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或长期从事相关工作、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鼓励各市县通过试课、遴选、颁发聘书等方式,建立并动态调整培训师资库,并积极组织师资培训、研修交流、教学能力竞赛等活动。
第三十二条 严格把握补贴性技能培训教材标准,指导相关单位积极选用国家基本职业培训包和职业培训规划教材,从正规渠道选用教材和数字教学资源。相关单位自主编写、印发供内部教学使用的辅导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对所编印的内容和质量负责。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安排一定比例课时开展职业道德、安全生产、工伤预防、防诈反诈等内容培训。
第三十三条 严禁以合作招生等名义直接或变相买卖符合补贴条件的生源;严禁以合作培训等名义违规分包转包补贴性技能培训项目;严厉打击串通提供虚假信息或开展虚假培训骗取套取补贴等行为。
第三十四条 鼓励各地加强对培训后就业创业率、取证率等指标的统计分析,对培训效果进行跟踪评估。根据不同群体实际情况,就业创业率主要通过社会保险参保、就业登记、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流水、工商登记、中介服务合同、劳务协议等予以佐证;取证率主要通过新取得培训相关职业(工种)技能类证书,或更高等级证书予以佐证。
第三十五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及时收集意见建议、受理投诉举报。对违反补贴性技能培训相关规定的,应当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采取约谈负责人、下达整改通知、通报批评、取消定点资质、将问题线索移送有关部门、追回补贴资金等方式处理。
第三十六条 采取虚报人数、重复申请、缩短课时等手段套取骗取补贴的,由补贴审核部门追回资金。同时,将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纳入社会信用失信名单,会同相关部门实行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在补贴培训监管中存在不履职尽责,或滥用职权、权钱交易、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按照有关纪律和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八条 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加大补贴性技能培训力度,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做好容错纠错工作,健全正向激励导向,保护干部职工干事担当的积极性。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解释。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研究完善具体操作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