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23年1月16日被《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武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武环〔2023〕10号)废止,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7日
武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16号)等文件精神。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预案范畴。
(四)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市级专项应急预案。下级预案包括: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和市直有关部门编制的实施方案,各相关企业制订的具体操作方案。本预案与下级预案共同组成武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二、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以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照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等级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从低到高将预警分为黄色(Ⅲ级)、橙色(Ⅱ级)、红色(Ⅰ级)三级。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者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三、应急措施
(一)Ⅲ级响应(黄色预警)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及活动。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4)室外工作人员采取防护性措施。
2.建议性减排措施
(1)全市柴油公交车辆停止行驶500辆;加大地铁运力保障。
(2)尽量引导公众乘坐轨道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车辆驻车时熄火,减少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加大道路交通排堵保畅力度。
(3)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干部职工乘坐公共交通出行,停止使用私家车,并最大限度减少公务用车。
(4)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5)做好人工增雨准备,在合适气象条件下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3.强制性减排措施
(1)在常规环卫作业的基础上,对全市重点道路每日增加1次及以上清洗压尘作业频次。(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委;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以下各项工作的责任单位均由各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全市停止建筑物拆迁(拆除)施工,停止开挖(隧道挖掘除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做好裸土覆盖等防尘压尘措施。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上述作业涉及安全生产以及应急抢险任务除外)。(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委)
(3)全市停止建筑垃圾、砂石料运输车辆上路行驶(涉及安全生产以及应急抢险任务除外)。(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4)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站内堆放的散体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局)
(5)港口码头、物流、工业企业等柴油车辆运输量减少20%,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量减少20%。(牵头单位:武汉新港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
(6)全市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7)对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企业实施黄色预警期间停产限产减排措施,其中,稳定达到国家、省超低排放要求的火电、钢铁等企业的生产线、生产工艺,在预警期间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二)Ⅱ级响应(橙色预警)
在Ⅲ级响应应急措施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外出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2)医疗卫生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
2.建议性减排措施
全市柴油公交车辆停止行驶增加至1000辆。
3.强制性减排措施
(1)在常规环卫作业的基础上,对全市重点道路每日增加2次及以上清洗压尘作业频次。(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委)
(2)三环线区域内(含三环线),禁止柴油货车通行(持证车辆除外),禁行开始时间自橙色预警发布次日0时执行。(牵头单位: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3)全市施工工地停止使用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涉及安全生产以及应急抢险任务除外)。(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园林和林业局)
(4)港口码头、物流、工业企业等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牵头单位:武汉新港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
(5)全市水泥及制品行业停产。(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
(6)对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企业实施橙色预警期间停产限产减排措施,其中,稳定达到国家、省超低排放要求的火电、钢铁等企业生产线、生产工艺,在预警期间,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三)Ⅰ级响应(红色预警)
在Ⅱ级响应应急措施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停止所有户外大型活动。
(2)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或者停课等防护措施。
2.建议性减排措施
倡导企事业单位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减排措施
(1)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高速公路除外)全天实行柴油车辆按照车牌尾号(含临时车牌)分单双日通行,限行开始时间自红色预警发布次日0时执行。(牵头单位: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对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企业实施红色预警期间停产限产减排措施,其中,稳定达到国家、省超低排放要求的火电、钢铁等企业生产线、生产工艺,在预警期间,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四、应急指挥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调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指挥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任执行副指挥长,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气象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武汉海事局、武汉新港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市公交集团、武汉港务集团、武汉供电公司、中国电信武汉分公司、中国移动武汉分公司、中国联通武汉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
(二)职责分工
市委宣传部(市人民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召开政府新闻发布会;协调本市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及门户网站做好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做好网络信息发布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预警或者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加强对在校学生重污染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会同各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或者停止户外课程和活动,采取弹性教学或者停课等防护措施。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确定重污染天气应急企业清单;开展重点排污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限产限排等措施情况的督查和检查。
市公安局负责落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定期更新已储备土地扬尘源清单,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组织已储备土地扬尘源落实响应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承担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本市空气环境质量监测、重污染天气预警工作;会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确定重污染天气应急企业清单;按照有关规定,会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指导督促重点排污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并检查落实;会同公安交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定期更新房屋市政建设工地、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清单,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督促组织房屋市政建设工地、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落实响应措施;组织落实停止房屋市政建筑工地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施工作业;督促房屋市政工地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停用。
市城管执法委负责更新道路环卫作业清单,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组织实施增加道路清洗压尘作业频次;落实停止拆违作业;落实停止市容环境整治工程等扬尘源的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施工作业;落实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禁运工作;加大重污染天气期间餐饮油烟、露天烧烤和焚烧巡查力度。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公共交通运输保障和柴油公交车辆停运工作;定期更新公路等施工项目清单,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组织公路等施工工地扬尘源落实响应措施;组织落实停止公路等施工工地扬尘源的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施工作业。
市水务局负责定期更新水务建设项目等扬尘源清单,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组织水务建设项目等扬尘源落实响应措施;组织落实停止水务建设项目的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施工作业。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巡查秸秆禁烧;落实秸秆综合利用措施。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做好敏感人群医疗救治,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相关知识的宣传等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督促所属企业落实本预案应急措施。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商品煤质量监管;开展锅炉节能标准执行情况和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环境保护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打击生产、销售非标车(船)用燃料等专项行动。
市园林和林业局负责更新园林和林业建设工地清单,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组织园林和林业工地落实应急措施。
市气象局负责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及时提供有关气象信息;开展人工干预,缓解大气污染程度。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负责定期更新机动车信息清单,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按照应急响应要求发布机动车限行措施信息并组织交通违章执法;加强砂石料运输车辆禁运工作;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
武汉海事局负责加强船舶燃用油品检查工作。
武汉新港管委会负责协调武汉港区各港口编制落实应急减排操作方案。
市公交集团负责新能源车运力投入和柴油公交车辆的停运工作。
武汉港务集团负责组织编制武汉港区各港口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操作方案并监督落实。
武汉供电公司负责提供预警响应期间各用电企业用电量数据。
中国电信武汉分公司、中国移动武汉分公司、中国联通武汉分公司分别负责向区域内用户发送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信息。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辖区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落实市级应急预案以及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实施方案的各项任务、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对本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五、预警发布、响应、调整和解除
(一)预警发布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1天,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标准时,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将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随同空气质量预报信息一并发布。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1.黄色预警经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发布并下达预警及响应指令。
2.橙色预警由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部提出发布预警建议,指挥长批准后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发布并下达预警及响应指令。
3.红色预警由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部提出发布预警建议,指挥长报经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准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
(二)预警响应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收到预警信息后,根据预警级别,立即按照本辖区、本部门的应急实施方案,将指令传达到应急响应措施所涉及的对象,按照本预案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响应措施。中国电信武汉分公司、中国移动武汉分公司、中国联通武汉分公司将预警信息以短信方式推送给各手机用户。
(三)预警调整和解除
预测AQI日均值发生变化时,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者解除预警。解除或者调整预警信息的发布程序同启动程序一致。
当预测或者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当预测发生前后2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按1次重污染过程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当预测或者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及以上时,可降低预警级别或者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六、区域应急联动
收到生态环境部或者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的区域应急联动启动通知后,指挥部办公室按照要求及时发布预警,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措施,开展区域应急联动,与周边城市共同应对区域重污染天气。
七、应急保障
(一)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预案要求,结合本辖区、本部门实际,认真制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在本预案公布后30日内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实施。各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要同时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并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情况,每年8月定期开展清单修订工作,并于8月30日前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企业要按照“一厂一策”原则制订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具体操作方案,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留存备案,企业同时制订操作方案“一厂一策”公示牌,安装在厂区入口等显要位置。
(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组织力量对本预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措施落实到位。对重污染天气期间发现的企业超标排放、违法排污和错峰生产未落实到位等问题依法予以查处。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问题导致应急措施未有效落实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17︰00前向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响应落实情况。响应终止后,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响应过程和响应措施效果进行总结和评估。
(三)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培训,通过电视、广播等多媒体手段,广泛宣传针对重污染天气的各项应急法律、法规,积极向群众宣传重污染天气的健康防护常识和技能。
八、附则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8年3月1日印发的《武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武政办〔2018〕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