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及高污染燃料类别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一)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全部行政区域。
(二)崂山区中韩街道办事处、金家岭街道办事处、沙子口街道办事处石湾社区所辖区域。
(三)青岛西海岸新区山川路—滨海大道—海西路—东元路—两河路—开城路—昆仑山路—2号疏港高速—团结路—淮河东路—千山路—千山路向北延伸与海岸线的交汇点—西海岸新区海岸线—海岛路—山川路围合区域;淮河西路—三清山路—大通山路—六盘山路—淮河西路合围区域;大通山路—六盘山路—黄河西路—科大六号线—大通山路合围区域;滨海大道—204国道—港润大道—滨海大道合围区域。
(四)城阳区黑龙江北路—209省道—长城路—秋阳路—秋阳路向东延长线—靖城路—春阳路—G2011—瑞阳路—204国道—文阳路—靖城路—礼阳路—长城南路—黑龙江北路合围区域;岙东北路—锦宏东路—河岭路—城阳区即墨区行政区域界线—河岭路向北延长线—胶济铁路城阳段—锦宏东路—双元路—文阳路—正阳西路—洪江河东岸—城阳区青岛高新区行政区域界线—科兴路向西延长线—岙东北路合围区域。
(五)即墨区青威路—华山三路—G2011—珠江二路—规划路向北(珠江二路和珠江—路路口东300米)—珑湖路—湘江三路—青年路—湘江二路—204国道—规划路向东(204国道和湘江二路路口北450米)—埠惜路—青威路合围区域。
(六)胶州市胶济铁路—机场新高速—胶济铁路客运专线—胶平路—大杨路—马铁路—胶高路—芝铁路—南外环—同三高速—洋河镇行政区域界线—胶州市行政区域界线合围区域。胶莱街道办事处、胶西街道办事处、里岔镇、铺集镇、洋河镇政府驻地。
(七)平度市天津路—锦绣山庄西—平度九中—沈阳路—广州路—天津路—308国道—同辉路—宏伟一路—漳州路—深圳路—上海路—曲坊村东—泽河南坝—柳州路—天津路围合区域。
(八)莱西市308国道—泰州路—204国道—204国道与扬州路交汇处南延至蓝烟铁路—204国道—芝罘路—深圳路南延—深圳路—康宁路—298省道—308国道合围区域。
(九)青岛高新区北界—华贯路—春阳路—洪江河—墨水河以西—红岛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界线—胶州湾海域—大沽河流域东岸—前海路—韶海路—文弘路—智力岛路延长线—岙东路—河东路—上马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界线—华中路—祥茂河—高新区北界合围区域。
二、高污染燃料的种类
依据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结合我市城市建设、清洁取暖改造工作推进情况等实际,青岛高新区禁燃区范围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Ⅲ类燃料组合;全市其余禁燃区内禁止燃用Ⅱ类燃料组合;禁燃区内尚未完成清洁取暖改造,或改造完成后因客观原因取暖设施运行尚不稳定的区域,可暂时执行禁止燃用Ⅰ类燃料组合的管理要求,待清洁取暖改造完成、取暖设施稳定运行后,根据前述规定,执行禁止燃用Ⅲ类或Ⅱ类燃料组合的管理要求。
三、其他要求
国家、省对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有更加严格工作部署的,执行最严格的工作要求。我市将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定期开展禁燃区调整更新工作。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高污染燃料目录
一、为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制定本目录。
二、本目录所指燃料是根据产品品质、燃用方式、环境影响等因素确定的需要强化管理的燃料,仅适用于城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的管理,不作为禁燃区外燃料的禁燃管理依据。
三、按照控制严格程度,将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Ⅰ类(一般)、Ⅱ类(较严)和Ⅲ类(严格)。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在禁燃区管理中,因地制宜选择其中一类(见表1)。
表1 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
类别 |
燃 料 种 类 |
||
Ⅰ类 |
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焦炭、兰炭的组分含量大于表2中规定的限值) |
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
- |
Ⅱ类 |
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
||
Ⅲ类 |
煤炭及其制品 |
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
表2 部分煤炭制品的组分含量限值
燃料种类
含硫量(St,d)
灰分(Ad)
挥发分(Vdaf)
型煤
0.5%
-
12.0%
焦炭
0.5%
10.0%
5.0%
兰炭
0.5%
10.0%
10.0%
(一)Ⅰ类
1.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焦炭、兰炭的组分含量大于表2中规定的限值)。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二)Ⅱ类
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Ⅲ类
1.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四、本目录规定的是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油类等常规燃料。
五、本目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六、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年发布的《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环发〔2001〕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