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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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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2-12-31生效日期:2022-12-31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湖南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湖南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为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围绕《湖南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湖南省“十四五”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规划》目标任务,以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为核心,以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为工作方针,遵循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管理理念,统筹推进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建立新污染物治理体系,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湖南提供良好生态环境保障。

  二、总体目标

  以科学评估、精准施策、标本兼治、系统推进、健全体系、提升能力为工作原则,到2025年,完成高关注、高产(用)量的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和风险筛查,完成一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发布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逐步建立健全省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和管理机制,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提升。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

  1.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建立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海关、市场监管、药品监管等部门参加的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任务,加强部门联合调查、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建立健全跨地区联防联控机制,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按照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原则,完善新污染物治理的管理机制,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同时做好区域间新污染物治理的联防联控工作。成立省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委员会,强化新污染物治理科技支撑。(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长沙海关、省市场监管局、省药品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二)开展调查监测,评估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状况。

  2.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制定省化学物质环境基本信息调查实施方案,开展化工、石化、医药制造、农药制造、畜牧、印染、橡胶和塑料制品、危险废物治理、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中重点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包括化学物质生产使用的品种、数量、用途等信息,逐步建立省化学物质环境信息数据库,并根据国家要求,进一步对列入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化学物质的有关生产、加工使用、环境排放数量及途径、危害特性等详细信息开展调查。2023年年底前,完成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首批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3.落实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制度。落实国家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制度,研究制定省新污染物专项环境调查监测工作方案。依托现有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以湘江、资江、沅江、澧水等水系,洞庭湖周边和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为环境质量试点,在化工、石化、医药制造等为主导产业的园区开展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试点,在医药行业聚集区、农业密集区、养殖密集区、生活垃圾填埋场、自来水厂等重点区域开展抗生素和内分泌干扰物环境调查监测试点,基本摸清我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环境底数。2025年年底前,初步建立省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4.落实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制度。根据国家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工作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省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和评估方案,以高关注、高产(用)量、高环境检出率、分散式用途的化学物质为重点,持续开展环境与健康危害测试和风险筛查。开展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动态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落实国家首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及其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落实国家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的化学物质以及抗生素、微塑料等其他重点新污染物“一品一策”管控措施,开展管控措施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社会影响评估,识别优先控制化学品的主要环境排放源。(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长沙海关、省市场监管局、省药品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格源头管控,防范新污染物产生。

  6.全面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持续开展化学品环境国际公约管控物质统计调查。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落实企业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加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监督,建立健全新化学物质登记测试数据质量监管机制,对新化学物质登记测试数据质量进行现场核查并公开核查结果。落实上下联动的监督执法机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事项纳入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依法依规对违法企业进行处罚。(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7.严格实施淘汰或限用措施。依法限期淘汰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未按期淘汰的,依法停止其产品登记或生产许可证核发。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管理。按照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要求,禁止、限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严格按照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加强禁止进出口化学品的进出口管控;按照《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强化严格限制用途化学品的进出口环境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长沙海关、省市场监管局、省药品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加强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对采取含量控制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严格落实产品标准,进一步规范玩具、学生用品等消费产品的使用和市场行为,减少产品消费过程中造成的新污染物环境排放。严格落实环境标志产品和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限值和禁用要求。在重要消费品环境标志认证中,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进行标识或提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过程控制,减少新污染物排放。

  9.加强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对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推进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使用量大的企业进行原辅材料无害化替代、生产工艺无害化优化等清洁生产改造;企业应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的情况以及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名称、浓度和数量等相关信息。严格落实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链等绿色制造标准体系对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替代和排放控制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规范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管理。加强合理用药宣传,提升公众对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认知水平。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严格落实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加强兽用抗菌药监督管理,推行凭兽医处方销售使用兽用抗菌药,支持兽用抗菌药替代产品应用,实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构建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激励机制。到2025年底,各市州50%以上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实施养殖减抗行动。(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强化农药使用管理。加强农药登记管理,定期开展农药登记后环境风险监测。按照《“十四五”湖南省种植业发展规划》相关要求,持续深入开展农药减量增效行动,大力推广生态控制、生物防治、理化诱控、科学用药等绿色防控技术,鼓励发展高效低风险农药,稳步推进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和替代,开展绿色防控集成试验示范。严格管控具有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性的高毒高风险农药及助剂。鼓励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装物,持续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督促落实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回收处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化末端治理,降低新污染物环境风险。

  12.加强新污染物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加强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治理,严格执行相关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要求。探索开展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常规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与新污染物的协同治理。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采取污染控制措施,达到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要求,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写排污登记表,并在其中载明执行的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及采取的污染控制措施。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排放(污)口及其周边环境定期开展自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整治环境安全隐患,依法公开新污染物信息,采取措施防范环境风险。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生产、加工使用或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事业单位应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13.强化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严格落实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要求。加强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回收和清运。严格执行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检测方法、鉴定技术标准和利用处置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在湘江、资江、沅江、澧水等水系,洞庭湖周边和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将化工、石化、医药制造、农药制造、畜牧、印染、橡胶和塑料制品、危险废物治理、有色金属冶炼等作为首批试点行业,选取重点园区、重点单位作为首批试点,推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绿色替代,新污染物减排以及新污染物治理并建立示范点。探索制定激励政策,推动企业先行先试,减少新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能力建设,夯实新污染物治理基础。

  15.加大科技支撑力度。在省级科技计划中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科技攻关,探索开展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监测、风险评估、管控与治理关键技术研究。鼓励省内高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针对我省新污染物特征,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相关技术研发,强化新污染物治理科技支撑。(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监督、执法和监测能力建设。开展新污染物调查、监测、评估、监督、执法业务培训,培育一支业务精湛、技术过硬、结构合理的新污染物治理人才队伍。开展新污染物调查监测、风险评估、管控与治理技术研究,加强全省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和新污染物环境监测技术支撑保障能力。探索建立省环境保护新污染物识别与防控重点实验室。(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新污染物治理的组织领导,依据本方案的相关要求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部门职责,抓好工作落实。省直相关部门加强分工协作,建立监管协作和联动工作机制,共同做好新污染物治理工作,2025年对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新污染物治理中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监管执法。

  督促企事业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国家和我省新污染物治理要求。加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执法监测和重点区域环境质量监测。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加大对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对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其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的监督执法。(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长沙海关、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拓宽资金投入渠道。

  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的多元可持续资金保障制度,统筹各类财政资金,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优先支持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风险评估、管控治理、试点项目工作。营造有利的市场和政策环境,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的信贷支持力度。新污染物治理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税务局、湖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

  充分发挥各种宣传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加强新污染物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创新方式方法开展科普教育,广泛普及新污染物治理知识,引导公众科学认识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树立绿色消费理念。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涉新污染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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