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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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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22-12-31生效日期:2022-12-31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湖南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

  为切实提升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有效防范危险废物环境与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以防范环境与安全风险为目标,以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优化顶层设计、深化监管体制机制改革,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持续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

  (二)工作原则。

  坚持改革创新,先行示范。全面深化监管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方式方法,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先行示范。

  坚持科学统筹,补齐短板。统筹就近处理,通过科学评估、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推动危险废物源头减量化、过程资源化、处置无害化,补齐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收集处理设施方面短板。

  坚持多元共管,保障民生。完善危险废物监管跨部门联动机制,强化政府引导与支持,压实企业、园区、部门责任,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公众监督作用,推动解决影响群众身边的涉危险废物污染问题,有效维护群众切身利益。

  (三)总体目标。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体制机制,建立安全监管与环境监管联动机制,有效遏制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基本补齐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收集处理设施短板,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99%以上,全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基本满足本行政区域内的处理需求。到2025年底,建立“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充分保障,技术和运营水平持续提升。

  二、落实危险废物管理职责

  (四)压实政府和部门责任。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对做出显著成绩的依法给予表彰,对不履行危险废物监管责任的依法追责。(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建立和完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等参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海关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格履行其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污染防治、安全生产、运输安全及卫生防疫等方面的监管职责,强化工作协同联动,对不履行危险废物监管责任或监管不到位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园区管理责任。进一步强化工业园区管理职责,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年度评价重要内容。园区管理机构应分级分类动态建立危险废物重点监管清单;探索环保管家驻点协助管理模式,定期深入排查环境隐患、科学评估园区内企业危险废物产生种类与数量及园区集中收集贮存处理设施存在的环境风险,打通危险废物资源利用园区小循环,保障园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工业园区负责落实)

  (六)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废物相关单位”)是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第一责任人,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危险废物相关企业依法及时公开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依法依规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省生态环境厅、湖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突出危险废物源头管控

  (七)严格环境准入。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管控、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三同时”管理和工业危险废物排污许可制度等要求,依法依规对已批复的重点行业涉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开展复核,对年产危废量大于500吨的重点行业(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采选、化工、电解锰、电镀、制革、石油加工等)建设项目的排污许可、环保竣工验收等文件开展抽查核查。(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八)推进源头减量。支持研发、推广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及设备,从源头上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降低危害性;不断提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清洁生产水平;鼓励产生危险废物以及涉危险废物工业园区依法自行处置危险废物,年产危废量大于2万吨的工业园区、年产危废量大于5千吨的新建、扩建工业企业应配套建设危险废物自行处理设施;打造一批有色冶炼、钢铁、化工等行业绿色示范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动鉴别鉴定。强化危险废物产生企业鉴别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及时对定性不明的副产物等物料进行主动鉴别,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危险废物鉴别相关规定,对环境风险小的危险废物实行特定环节豁免管理,开展危险废物鉴别试点。(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严格转移管理。严格执行《湖南省危险废物跨省转入利用管理办法(试行)》,严禁将已纳入跨省转入“黑名单”管理类别的危险废物转入省内利用,简化纳入“白名单”管理类别的危险废物转入审批程序。(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等参与)

  四、加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体系建设

  (十一)规范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新建项目应结合危废产生量、贮存周期等,配套建设符合规范要求的贮存场所,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建设,严格执行分类分区贮存要求。(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十二)健全危险废物收运体系。以年产危废量小于10吨的小微企业或小微企业集中的园区为重点开展收运试点,科学布局小微企业、社会源危险废物区域性集中收集点及工业园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设施,充分发挥危险废物利用和集中处置单位管理、技术优势,鼓励将其收集设施建设前移,推动完善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运体系建设。(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指导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合理布设县、乡、村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督促建立并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后有毒有害垃圾等危险废物收集设施、转运、综合利用、处置体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全面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推动铅蓄电池、废矿物油生产销售网络反向收集废铅蓄电池及废矿物油,规范收集行为,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开展实验室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鼓励在有条件的高校集中区域开展集中分类收集和预处理示范项目建设。(省教育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完善“点对点”的常备固定通行路线,避开人流集中区和环境敏感区,实现危险废物运输车辆安全便捷通行。(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等参与)

  (十三)健全医疗废物收运体系。推进农村及偏远地区医疗废物收集体系建设,综合考虑地理位置分布、服务人口、满足平时及应急需求等因素,优化区域性收集、中转或处置医疗废物设施。(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废弃化学品监管

  (十四)协同推动废弃危险化学品监管。健全危险化学品报废管理制度,建立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信息登记档案。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建立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推动信息及时、充分、有效共享。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要求,加强对从事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单位的监管。(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危险废物处置保障能力

  (十五)优化处理处置设施布局。系统开展全省危险废物产生量与处理能力匹配情况、设施(含自行处置设施)运行情况评估,按照“省域内能力总体匹配、省域间协同合作、特殊类别全国统筹”的总体思路,科学制定并实施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建设与环境管理相关规划,充分发挥政府统筹调控和行业协会作用,进一步强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鼓励大型企业集团省内统筹布局、集团内部共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适度发展水泥窑协同处理危险废物。(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提升医疗废物处置能力。加强医疗废物分类管理,督促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严格落实医疗废物申报、台账和转移联单管理制度,促进规范处置。推动现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扩能提质改造,确保处置设施满足要求。(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高质量发展

  (十七)推动资源化利用和规模化发展。新建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工业园区配套处置设施除外)处置能力原则上应大于3万吨/年,全面推行国家鼓励类利用、处置先进技术,持续推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技术水平提升,促进危险废物专业化利用处置。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鼓励采取多元投资和市场化方式建设规模化危险废物利用设施;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实现规模化,开展专业化建设运营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规范危险废物利用。建立健全危险废物利用标准体系,制定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相关规范,确保使用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产物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和标准。(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在环境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展省内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试点,实施许可证豁免管理。(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十九)配套财税金融政策。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健全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对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收费行为的有效监管,切实规范收费秩序。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要合理降低处置成本,每年度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处置成本和收费情况,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卫生健康委、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落实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制度,预提费用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经营成本。加大对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宣传,并有效落实环境保护税减免征政策,提高企业探索综合利用技术、提升综合利用水平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强化税收征管协同共治,建立健全部门长效协作机制,完善涉税信息共享平台,促进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资源化综合利用、违法处罚等各类涉税数据信息共享,提升税源管理水平。(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统筹相关专项资金,支持历史遗留和无主危险废物治理,推动危险废物的利用处置。探索建立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处置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引导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有序发展。适时发布投资引导性公告,及时公开全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许可种类、规模、剩余能力等信息,科学引导资金、技术、土地、人才等市场要素合理流动整合,防止产能过剩与恶性竞争,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有序发展与规模化。(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加强科技研究攻关。落实生态环境部与湖南省人民政府共建生态环境保护能力建设试点合作框架协议,筛选一批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的重大科研项目列入“十四五”科技攻关规划。组织相关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开展铍渣、砷碱渣、钨渣、高砷烟灰、盐渣、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等重点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技术、工艺、装备的研究,实施一批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治理项目,加大适用技术的推广力度。充分借助国家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推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鼓励推广应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新技术和设备。开展危险废物环境风险识别与控制研究,加强区域性危险废物和化学品测试分析与环境风险防控技术能力建设,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预警与管理决策支撑。(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完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体系

  (二十二)完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机制。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医疗废物及其他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纳入重大传染病疫情领导指挥体系,强化统筹协调,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省卫生健康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坚持疫情常态化防控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建立完善环境应急响应预案与环境应急体系建设,将涉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纳入政府应急响应体系。强化部门、企业间协调联动,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建立应急演练与响应常态化机制。(省卫生健康委、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直相关单位参与)

  (二十三)保障重大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全面梳理新建、在建和现有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生活垃圾焚烧设施、水泥窑协同处理固体废物设施等资源,建立协同应急处置设施清单,依据应急状态顺序启动应急响应设施。各市州人民政府应至少明确一座协同应急处置设施,同时明确该设施应急状态的管理流程和规则。(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多渠道组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应急处置队伍,发挥区域协同、医疗废物与危险废物协同处理优势,科学调配应急处置能力。(省卫生健康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应急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危险废物风险防范能力

  (二十四)加强信息化管理。全面实施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在线申报、管理计划在线备案、转移联单在线运行、利用处置情况在线报告和全过程在线监控;完善智能监控设备,在涉危险废物重点排污和风险管控单位的车辆出入口、贮存仓库、主要设施等点位安装视频监控装置,推行使用二维码标签等集成智能监控手段,实现危险废物全过程跟踪管理。探索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利用、处置网上交易平台建设和第三方支付试点。(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危险废物运输车辆应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在湖南省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中完成运输工具信息、驾驶员信息、应急预案、运输线路等道路运输事项信息备案,实时掌握运输车辆GPS等转移信息。生态环境与交通运输、税务、公安、司法机关等部门加强信息平台对接,共享危险废物转移数据和信息,强化危险废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管理。(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生态环境厅、省税务局、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严厉打击涉危废环境违法行为。以医疗废物、废酸、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为重点,依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收集、转移、倾倒、利用和处置等违法行为,对跨省涉危险废物重大案件进行联合调查和挂牌督办。推动省内跨区域、多层级联动执法,统筹省市县三级执法力量,重点针对行政区域交界处、重点流域上游、乡村及偏远地区打击跨区域涉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问题和环境违法案件。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的协调联动,完善双向衔接工作机制。定期开展涉危险废物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将违法企业纳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违法失信名单并实行公开曝光。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举报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等环境违法行为,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司法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完善和落实机制制度。建立完善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区域联防联控合作机制。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新修订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完善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废铅蓄电池收集试点等管理制度,推动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开展。(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二十七)强化分级管控。根据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建立我省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和经营单位分级分类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湖南省危险废物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分级分类监管要求,并对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清单定期公示,实行动态管理。(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二十八)强化规范化管理。督促企业全面完成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强化涉危险废物企业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及结果运用,推动企业全面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制度、问题整改,提升全过程监管水平。(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直相关单位参与)

  十、保障措施

  (二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负总责,要切实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的组织领导,明确省直各相关部门危险废物监管职责,健全联动协同监管工作机制,定期协调解决危险废物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省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加强能力建设。加强基层监管执法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市级、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应配齐配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专职人员。制定全省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培训计划,加大对生态环境部门业务培训力度,定期开展培训及技术交流。整合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和龙头企业技术力量,组建全省危险废物治理专家队伍和危险废物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强化重点难点问题的技术支撑,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省生态环境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应急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一)加大督察力度。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问题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点内容,聚焦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案件频发特别是非法跨界倾倒、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问题突出、群众反响强烈的地方和单位开展专项督察,推动问题整改。对督察中发现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对其他问题,按照有关规定移送被督察对象或有关单位进行处理。(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直相关单位参与)

  (三十二)营造良好氛围。加大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危险废物管理相关法规政策及我省实施固废法办法的宣传,进一步强化企业和公众的环保法律意识。以拍摄警示片、发布生态环保督察典型等措施加大案例查处情况的宣传,形成强力震慑。加强危险废物相关从业人员培训,依托省内危险废物龙头企业建设培训实习基地,并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向公众开放,努力化解“邻避效应”。(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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