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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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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3-01-18生效日期:2023-01-18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指导、规范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建立健全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的科学有序高效联动管理和应对机制,及时有效防范、控制、减少、消除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湘江干流两岸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湘江干流水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重特大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规程》、《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暂行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湖南省重大生态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湘江干流突发重金属水污染环境事件的预防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重金属是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表1所列的重金属铅、镉、汞、铬、砷、铜、锌,表2中的锰和表3中的铊、锑。

  本预案所指的湘江干流是指从永州市零陵区萍岛至岳阳市湘阴县濠河口590.68公里河段。

  本预案适用水域保护范围为湘江干流,主要涉及以下行政区域:永州市范围内的东安县、零陵区、冷水滩区、祁阳县;衡阳市范围内的祁东县、衡南县、常宁市、珠晖区、雁峰区、石鼓区、衡山县、衡东县;株洲市范围内的渌口区、天元区、芦淞区、石峰区、荷塘区;湘潭市范围内的湘潭县、岳塘区、雨湖区;长沙市范围内的岳麓区、天心区、雨花区、开福区、芙蓉区、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岳阳市范围内的湘阴县、屈原管理区;重点保护区域为湘江干流上的县级以上饮用水源保护区。

  资江、沅江、澧水干流以及对湘江干流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湘江各支流参照本应急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环境优先,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及时预警、快速反应,专业处置、科学决策,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领导机构

  全省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由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各专项指挥部的工作,必要时负责指挥重特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应急管理厅(值班电话:0731-89751200),负责总指挥部日常工作。

  2.2专项应急组织机构

  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下设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专项应急指挥部),专项负责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指挥长,省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省生态环境厅厅长、省应急管理厅厅长担任副指挥长。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林业局、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省财政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省卫生健康委、省通信管理局、省民政厅、省委宣传部、省广电局、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湖南省总队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省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厅(值班电话:0731-85698110),由省生态环境厅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市州、县市区应急组织机构参照省应急组织机构方式组建。

  2.3专项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1省专项应急指挥部

  领导、组织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重大及以上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建立健全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体制机制;及时发布事件有关信息;对有关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组织开展调查;完成省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2.3.2省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省专项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贯彻落实省专项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建立和完善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预测及监测系统,完成省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3省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组织协调对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协调解决跨区域的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组织协调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环境应急监测与分析并及时提供监测数据、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情况;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建议并参与重金属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水质实时监测、预测信息;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负责组织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会同公检法部门查处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中的违法行为;配合做好因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的次生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指导协调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省委、省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及以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省水利厅:参与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提供水质、水量、水位等实时监测、预测信息;负责制定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湘江流域水资源应急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和保障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农村集中式自来水厂的供水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提供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的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提供加密观测气象监测预报信息,适时组织开展人工降雨工作,降低污染物浓度。

  省财政厅:负责安排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以及省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运行经费。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做好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工作,负责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中受污染粮食的处置。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应急物资应急供应网络,做好应急物资日常储备和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和指令调运救济物资。

  省自然资源厅:参与涉及涉重矿产资源采选业引发的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负责组织指导相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的供给;负责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中受污染食品、药品的质量监督,参与污染处置和事件调查处理。

  省公安厅:负责组织指导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参与因交通事故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事故现场的保护、治安秩序的维护工作,指导湘江干流涉重建设项目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参与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调查与处置;参与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重大生态环境问题(事件)调查和处置;负责涉重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并负责涉重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临时避难场所、现场指挥部场所建设,协调和保障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城市集中式自来水厂的供水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涉重危险化学品涉及湘江的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公路、水路运管部门为处置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提供运输保障,参与交通运输事故引发的次生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湘江干流上的船舶、港口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参与污染处置和事件调查处理。

  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和监督湘江重大涉重渔业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参与农业污染源引发的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负责组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负责指导涉及渔业和其管理的自然保护区以及耕地、园地土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之前产生的,并且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污染地块除外) 污染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省林业局:参与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事件对湘江上的湿地、自然保护地及其范围内陆生野生动植物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负责指导对栖息地遭受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威胁的湿地、自然保护地及其范围内陆生野生动植物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参与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对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受伤、中毒人员进行救治。负责受影响自来水厂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对自来水厂出厂水质及管网末梢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

  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电信企业保障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通信畅通。

  省民政厅:负责环境保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及时将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中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按程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

  省委宣传部:协调做好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及时协调处置涉突发环境事件舆论炒作,依法依规查处利用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新闻敲诈的行为。

  省广电局: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配合省委宣传部及相关部门加强正面舆论引导。

  省委网信办:负责网上舆论引导和舆情监测管控。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将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电力等能源保障有关协调工作。

  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火灾扑救,参与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泄漏等事件进行现场泄漏控制工作。

  省军区战备建设局:协调驻湘部队参加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抢险工作。

  武警湖南省总队:组织所属救援力量协助地方有关部门参与救援行动,若收到应急指挥部要求,可按相关程序参与社会维稳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参照省应急组织机构职责设定。

3.预防与预警

  3.1预防

  湘江流域各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应积极开展重金属污染源调查工作,掌握本区域内重金属污染源的种类和分布情况,强化本区域内涉重企业重金属废水的排放管理和监测工作,制定和完善可行的预防与监管制度体系。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湘江流域各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应组织开展湘江干流水环境质量信息综合分析工作;对湘江沿线各污水处理厂、涉重工业园区和涉重企业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加强汛期各污水处理厂、涉重工业园区和涉重企业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加强涉重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维管理;强化涉重工业园和涉重企业排放口下游控制断面的重金属监测工作,制定湘江干流重金属监测方案,优化监测断面,有条件的地方可建设在线预警自动监控设施;加强应急物资体系建设,做好应急物资储备。

  湘江流域各级住建部门应强化辖区城市自来水厂出水水质重金属检测工作,确保及时发现进水水质重金属超标情况;明确辖区城市自来水厂突发重金属环境事件的应急措施及应急机制,确保事件发生时,辖区城市自来水厂出厂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标准。

  湘江流域各级水利部门应根据水资源情况,建立流域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调度机制,确保有效预防重金属污染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进一步扩大。

  3.2预警与分级

  按照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事件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进行预警分级。应急响应终止时,预警解除。预警分级与事件分级相对应,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一般事件)、黄色(较大事件)、橙色(重大事件)、红色(特别重大事件)。按以下方法进行分级: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IV级,蓝色):导致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对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造成一定影响但取水未中断的;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污染影响的;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III级,黄色):导致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受到破坏的;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污染影响的。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橙色):导致湘江干流大范围重金属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污染影响的。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红色):导致湘江干流全流域重金属污染,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信息报告及信息发布

  4.1信息来源

  (1)湘江流域县级以上环境监测站在水质常规监测和重金属自动监测站等监测分析数据中发现重金属超标时,应立即核实。情况属实的,2小时之内报告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2)湘江流域县级以上的城市集中式供水厂发现重金属超标的,2小时之内报告管辖区域的住建部门。住建部门接报后,2小时之内将超标情况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3)湘江流域县级以下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厂发现重金属超标的,2小时之内报告管辖区域的水利部门。水利部门接报后,2小时之内将超标情况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4)湘江流域县级以上卫健部门在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沿线水厂重金属超标的,2小时之内将超标情况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5)湘江流域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发现因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导致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的,2小时之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6)湘江流域县级以上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因交通事故可能导致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的,2小时之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此外,信息来源还包括互联网网络信息、媒体报道、群众举报、领导批示等多种渠道。

  4.2信息研判

  生态环境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对事件信息进行核对、判断,调查事件发生的地点(含地形、地貌及水文气象条件)、时间、污染物性质、排放泄漏的形式和数量,对饮用水源及人群的污染危害情况,环境监测情况,人员伤亡情况,可能产生的污染隐患与后果,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信息发布及社会稳定情况,初步判定事件等级。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污染已经消除时,适时终止相关应急措施。

  4.3信息报告

  经研判属于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的,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级别,严格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或者较大(III级)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四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两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1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和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并通报省应急管理厅,经省政府同意后上报生态环境部。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一)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二)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三)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四)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五)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4.4信息通报

  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涉及到其他市州、县市区时,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立即将情况通报突发环境事件所涉及的上下游同级人民政府。同时,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立即通报上下游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涉及饮用水自来水厂受到威胁的事件,立即通报同级住建部门或水利部门;涉及需要水利调度的事件,立即通报同级水利部门;涉及人民群众健康的事件,立即通报同级卫健部门。

  4.5信息发布

  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研判属于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信息发布建议。收到信息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信息。具体发布流程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4.6 应急准备

  发生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后,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应立即进入待命状态,做好车辆、物资、环境监测等应急准备。

5.应急响应与应急处置

  5.1分级响应

  应急处置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属地管理的处置原则。

  5.1.1成立省级应急处置应急指挥部

  重大及以上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指挥长,省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省生态环境厅厅长担任副指挥长。省应急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各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参加相应工作组。

  (一)综合协调组

  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相关部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在省应急现场指挥部领导下,负责总体协调、工作指导、督办核查等工作,负责沟通衔接、工作保障、有关会议安排、材料起草、信息汇总报送等工作。

  (二)污染处置组

  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省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现场调查,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技术研判和事态分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切断污染源,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组织落实相关企业停、限产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等,确定重点防护区域。污染处置组应明确现场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

  (三)应急监测组

  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气象局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确定监测单位、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布点和频次,做好水体、底泥等应急监测,为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四)救灾救助组

  由省应急管理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为主;省生态环境厅、省发改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协助;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军区战备建设局等部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内的自来水厂保障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受损害地区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负责事件应对省级经费保障。

  (五)医学救援组

  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开展对伤病员进行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相关单位(部门)开展对受污染人员的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六)新闻宣传组

  由省委宣传部牵头,省广播电视局、省委网信办、省生态环境厅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湖南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研判国内外相关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七)社会稳定组

  由省公安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参加,必要时可通过相关程序邀请武警湖南省总队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八)调查评估组

  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应急管理厅、省林业局、省自然资源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气象局等部门和事发地及受影响地人民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鉴定,委托开展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对特别重大、重大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

  (九)应急专家组

  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邀请政府机关、高校、科研机关、企业等领域专家,根据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类型组成相应环境应急处置专家组。

  主要职责:专家组负责参与指导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为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分析评估、决策咨询和处理意见。

  省专项应急指挥部可视情况调整和增加工作组。各工作组除上述职责外,还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没有参加工作组的各职能部门主动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开展相关工作。

  5.1.2发生较大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或者暂时不能认定事件级别,但符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的,由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和工作组,现场指挥部和工作组的组成及职能参照上述方式组建。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赴现场指导环境应急处置工作。涉及城市和农村集中式自来水厂应急处置工作的,分别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水利厅相关负责人赴现场指导自来水厂环境应急处置工作。

  5.1.3发生一般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和工作组,现场指挥部和工作组的组成及职能参照上述方式组建。

  5.2应急处置

  5.2.1应急监测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在线监测、人工巡查、手工监测等手段,实时跟踪监测;通过对事件影响水体中铅、镉、汞、铬、砷、铜、锌、铊、锑等重金属污染物监测做好特征污染因子判别。参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重特大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规程》,组织编制环境应急监测方案,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及时编制环境应急监测报告。

  (2)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督促城市自来水厂加强自来水厂出水水质重金属应急监测。确保监测水质铅、镉、汞、铬、砷、铜、锌、铊、锑等重金属监测因子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标准。

  (3)县级以上水利部门应督促农村集中式自来水厂加强自来水厂出水水质重金属应急监测,同时督促湘江流域水文站加强水文监测, 及时提供水文参数实时监测数据。

  (4)县级以上卫健部门应督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加强管网末梢水水质重金属应急监测。确保生活饮用水符合《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相关规定。

  5.2.2溯源断源

  对于未知污染源,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应急监测数据、周边污染源分布等情况,科学制定污染源排查方案,对事发地周边污染源开展逐一排查,必要时,生态环境部门应联合公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根据有关线索,深入排查,迅速锁定污染源。

  查明污染源后,对污染源采取封堵、截流、引流、收集转运等处置措施,采取恢复水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或者新建临时水污染治理设施等治理措施,必要时责令相关企业采取停产、限产措施,迅速切断污染源。

  对于已知污染源,按上述断源措施进行应急处置。

  5.2.3应急处置

  (1)根据生态环境部《流域突发水污染实践环境应急“南阳实践”实施技术指南》,按照“寻找筑坝蓄污具体位置,把污水导出来截流住,再采取物理、化学、生物降解等方法,将污染物处置,同时将上游清水导入下游”的原则,根据事件等级,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并实施。

  (2)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溯源情况组织制定污染源控制技术方案,并协调环境应急专家做好技术支撑工作。

  (3)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建部门、水利部门分别督促城市自来水厂和农村集中式自来水厂采取调整制水工艺、投加应急药剂、启动备用水源等应急处置措施,确保供水安全。

  (4)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部门充分利用湘江干流九大水电站和支流上的现有水利设施,组织制定水利调度应急方案,降低污染物扩散速度或稀释污染物。水利设施调度涉及上级水利部门职责的,应立即申请。

  (5)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健部门组织开展医疗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的健康措施,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饮用水的生产和饮用,防范因重金属污染事件造成集体中毒。

  (6)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部门根据环境应急处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人工降雨工作,降低污染物浓度。

  5.3应急响应调整或终止

  5.3.1应急调整或终止条件

  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应急响应按照“谁发布谁调整、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发布和启动应急响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程度和范围,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的级别和应急响应范围,满足终止条件的应当及时终止应急响应,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情况报告。

  当满足下列条件时,应调整应急响应的级别和应急响应范围: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影响级别和影响范围均降到下一级响应级别时,应向下调整应急响应的级别和应急响应范围;

  (2)事件现场未能得到有效控制,影响级别或影响范围达到上一级响应级别时,应向上调整应急响应的级别和应急响应范围。

  当满足下列条件时,即满足响应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彻底清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群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3.2应急调整或终止的程序

  (1)确认应急响应调整、终止时机由应急指挥部决定,并上报上级人民政府。

  (2)应急指挥部向各工作小组下达应急调整或终止命令。

  (3)应急调整后,应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对应急响应级别进行调整、继续进行应急监测和后续处置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须继续进行为止。

  (4)应急终止后,应及时通知事发区域有关单位、人员危险事故已经得到解除。

6.善后处置

  6.1事件调查和损害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开展事件调查工作。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和生态修复的依据。

  6.2安置、赔偿及生态修复

  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安置工作,同时根据污染损害评估报告,做好污染损害赔偿和生态修复工作。

7.应急保障

  7.1联动保障

  湘江上下游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完善联合采样、联合会商、预警预报、拦污控污、信息共享等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妥善处置跨界水污染事件。

  7.2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构建“专常兼备、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专业化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

  7.3技术保障

  生态环境部门应积极推进环境应急指挥和管理平台的建设,实现信息综合集成、数据分析处理、应急处置、应急管理智能化和数字化。同时,充分发挥各级环境应急专家库专家队伍在突发环境事件中的技术支撑作用。

  7.4物资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应急物资储备,按照《湖南省环境应急物质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加快建设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

  7.5应急准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根据本预案组织编制管辖区域范围内湘江重要支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专门的应急设施、监测设备及车辆,确保事故发生时救援队伍能立即赶赴现场,应急设施、监测设备及车辆随时调动和正常使用,满足应急工作需要。

8.监督管理

  8.1培训、宣传和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环境应急培训工作,做好环境应急知识宣贯,强化应急观念,形成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大应急格局,定期开展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实战演练,提升防范和处置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水平,增强实战能力。

  8.2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中,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未按规定履职、处置不力和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相关人员,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附则

  9.1预案解释、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并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与更新。

  9.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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