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推进土壤污染源头防控,根据国家和我省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工作要求,我省相关区域需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标准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行区域及污染物控制因子
长沙市(宁乡市),湘潭市(湘潭县、湘乡市),娄底市(冷水江市、新化县),衡阳市(常宁市、耒阳市、衡南县),郴州市(临武县、桂阳县、宜章县、苏仙区、永兴县),永州市(零陵区),岳阳市(临湘市、平江县),邵阳市(新邵县),怀化市(沅陵县),湘西自治州(花垣县)共19个县市区。具体污染物控制因子详见附件。
二、执行时间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建企业(项目)执行本公告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自2023年12月30日起,现有企业执行本公告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确定2年内完成异地搬迁、整合入园的企业,经提出申请并由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后,在异地搬迁、整合入园完成前可暂不执行本公告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三)已进入工业园区且废水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的企业,经提出申请并由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后,可暂不执行本公告中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但应执行本公告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三、其他要求
(一)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第一批)的公告》和本公告要求,严格新建项目审批、排污许可证管理,依法依规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二)现有企业不能达到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在公告规定时间内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附件:湖南省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表(第二批)
湖南省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表(第二批)
序号
名称
编号
污染物控制因子
执行区域
1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6-2010
(GB 25466-2010)
修改单
水污染物:总镉、总砷、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长沙市(宁乡市),湘潭市(湘潭县、湘乡市),娄底市(冷水江市、新化县),衡阳市(常宁市、耒阳市、衡南县),郴州市(临武县、桂阳县、宜章县、苏仙区、永兴县),永州市(零陵区),岳阳市(临湘市、平江县),邵阳市(新邵县),怀化市(沅陵县),湘西自治州(花垣县)
大气污染物:颗粒物
2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7-2010
(GB 25467-2010)
修改单
水污染物:总镉、总砷、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大气污染物:颗粒物、砷及其化合物
3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3-2015
(GB 31573-2015)
修改单
水污染物:总镉、总砷
大气污染物:颗粒物、镉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
备注
标准表中执行区域、污染物控制因子在《关于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第一批)的公告》中已有明确要求的,仍按第一批相关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