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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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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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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穗应急规字〔2022〕1号

颁布部门:广州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2-11-21生效日期:2023-01-01

各区应急管理局,广州空港经济区安全监管局:
  为规范应急管理行政处罚工作,我局修改了《广州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其附件《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表》,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现予以印发。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本局政策法规处联系。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11月21日

广州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应急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公正、合理、高效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应急管理行政处罚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委托实施应急管理行政处罚的组织(以下统称“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本办法;《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表》为本规定的附件,是应急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是应急管理部门结合我市应急管理实际,按照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行政处罚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的具体行政处罚尺度和标准。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过罚相当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五条 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作出处罚。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七条 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规定应当并处处罚的,不得选择性适用。

  第八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从其规定。
  符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六条情形的,不予处罚。

  第九条 符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

  第十条 符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五条情形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或者最高幅度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法定处罚幅度上限,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一条 具体办理行政处罚过程中,承办、审核和审批各环节的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意见,并对所提意见负责。审核人员可以变更承办人员提出的意见,但应说明理由;审批人员具有具体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最终决定权。

  第十二条 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或机构办理的具体案件(简易程序除外),应当经过委托单位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行政处罚告知和决定。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委托单位组织听证。
  受委托单位经委托单位认定具备法制审核条件的,可以由受委托单位实施前款规定的审批。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规定涉及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且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界定停产停业整顿的范围;停产停业的期限一般以日为单位,除非特殊情况,原则上期限不超过180日。

  第十四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规定的免处罚免强制情形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有效期五年,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应急规字〔2019〕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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