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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致全市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的一封信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致全市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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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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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水污染类

颁布日期:2025-01-02生效日期:2025-01-02

各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

  入海排污口是陆源污染物进入海洋环境的最后一道“闸口”,是连接陆地和海洋的关键节点,加强入海排污口监管,对于保障海洋生态环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依法备案、达标排放是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的应尽义务。按照《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环海洋〔2024〕72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办法》实施(2025年1月1日)前在用的入海排污口,其责任主体应于2025年3月31日前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我局提交备案登记表,办理备案手续。

  此项工作既是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妥善解决相关历史遗留问题的难得机遇,请各责任主体务必高度重视,按照时间要求完成备案工作,共同推动我市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对于设置入海排污口逾期未备案的责任主体,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责令改正或依法实施处罚。

  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在全国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注册后登录进行备案,操作方法详见附件。

  附件:1.全国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操作手册(责任主体).pdf

  2.责任主体操作视频.mp4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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