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成办发〔2022〕66号

颁布部门: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2-11-03生效日期:2022-11-03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1月3日

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试行)

目录

  1 总则4

  1.1 编制目的4

  1.2 编制依据4

  1.3 事故概述4

  1.4 适用范围4

  1.5 预案体系5

  1.6 工作原则5

  2 市级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6

  2.1应急组织机构6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6

  2.3区(市)县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9

  2.4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组织及职责10

  2.5 应急专家组10

  2.6 应急救援队伍10

  3 运行机制10

  3.1 预防与预警10

  3.2 风险分级管控13

  3.3 隐患排查治理14

  3.4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15

  3.5应急处置与救援17

  4 应急保障24

  4.1 救援体系保障24

  4.2 救援队伍保障24

  4.3 设备物资保障24

  4.4人员安全保障24

  4.5救援经费保障25

  4.6其他保障25

  5 预案管理25

  5.1 预案编制25

  5.2 预案演练26

  5.3预案评估与修订26

  6 宣传和培训27

  7 责任与奖惩27

  8 附则28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及时处置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最大程度减少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提高建设工程整体防护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保障建设工程安全、有序运行。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成都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概述

  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主要是指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危及人员安全或导致人员伤亡,以及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危及社会和公众安全、导致国家和人民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事故。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需要市政府参与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负责处置的较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跨区(市)县或超出区(市)县处置能力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

  1.5 预案体系

  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市、区(市)县、单位三级预案构成。

  (1)《成都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是市级应对处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专项应急预案。

  (2)各区(市)县可参照制定本区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专项应急预案。镇(街道)参照区(市)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制定本辖区预案。

  (3)各建设工程相关责任主体(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下同)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预案。

  1.6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最大程度地降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风险。

  (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落实各级地方政府建设工程安全应急工作责任。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分级启动响应程序,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3)坚持预防为主,夯实基础。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着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建设工程重特大事故,不断增强工程建设行业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

  (4)坚持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行业救援队伍为主力、以社会救援队伍为辅助、以基层应急队伍为补充、以应急专家队伍为支撑的应急力量体系建设,健全各类救援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科学高效处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

  (5)坚持依法依规、科技支撑。切实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对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注重培养并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强化应急管理装备技术支撑,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提高应急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2 市级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市政府设立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市级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必要时增加有关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为工作组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1)市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全市较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以及配合省级开展重大及以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一般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研究决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

  (2)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承担事故信息的汇总传递和分析报告;综合研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及时传达和落实市指挥部各项决策和指令并跟踪督促执行;承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相关单位做好事故舆论引导和信息发布工作。

  (4)市委网信办(市互联网信息办):负责协调指导网络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

  (5)市发改委:负责生活类救灾物资及时供应。

  (6)市经信局:负责能源领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市应急局开展相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原因调查工作,协调各基础电信企业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中公众通信保障工作。

  (7)市公安局: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现场的警戒和人员疏散,负责各单位救援车辆的交通保障,负责事故现场秩序维护,控制事故责任人员,参与事故的舆情管控,根据事故需要,对事故现场及周边进行必要的管控。

  (8)市财政局:负责按照成都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9)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领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市应急局开展相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原因调查工作。

  (10)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环境应急监测。研判污染物对环境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影响,提出相关处置意见和建议。

  (11)市住建局:负责住建领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市应急局开展相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原因调查工作。

  (12)市城管委:负责城管领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市应急局开展相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原因调查工作。

  (13)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领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市应急局开展相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原因调查工作。

  (14)市水务局:负责水务领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市应急局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原因调查工作。

  (15)市公园城市局:负责园林绿化领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市应急局开展相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原因调查工作。

  (16)市商务局: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期间指导属地政府做好生活必需品供应。

  (17)市文广旅局: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新闻报道工作中广播电视机构的相关协调工作。

  (18)市卫健委: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19)市应急局:负责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救援行动,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20)市人防办:负责公共人防领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市应急局开展相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原因调查工作。

  (21)市金融监管局:组织、指导、协调保险机构进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勘查,对遇难、受伤人员进行保险理赔工作。

  (22)市人社局:依法办理工伤认定赔付保障工作。

  (23)市气象局: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天气预报和相关气象服务。

  (24)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调集消防救援力量开展安全生产事故救援。

  (25)建设工程相关行业社会组织: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中技术支持、企业联络等工作。

  2.3 区(市)县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参照本预案成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规范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对工作,统一协调、指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各镇(街道)、产业园区按照上级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建立健全应急组织,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2.4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组织及职责

  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条例》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制定本单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人员和装备,组织应急救援培训与演练,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信息,组织本单位救援力量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救援先期处置。

  2.5 应急专家组

  市住建局负责建立应急救援专家库,事故发生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6 应急救援队伍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救援队伍。事故发生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救援队伍,提请市应急局衔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与预警

  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健全隐患排查机制与气象、自然灾害信息获取机制,对收集的各类信息进行统计、汇总和分析后,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对各自监管范围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定期检查,建立监控台账,对存在安全隐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时提出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督促施工单位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引发灾害的类型及危害程度,建立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有害因素数据库,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落实好评估备案工作。结合日常监测、常规巡查、隐患排查和上级单位发布的文件、通知及要求,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预警分为监测预警、巡视预警和综合预警。

  3.1.1监测预警

  (1)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密切关注气象预警信息,对有可能导致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极端天气和自然灾害,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对各部门或单位监测到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对可能导致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3.1.2巡视预警

  (1)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在本部门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发现重大隐患时,应立即要求被查出重大隐患的项目停工整改,适时召开分析研判会议,根据研判结果,发布预警信息,并开展全市范围内该类重大隐患的排查工作。

  (2)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加强日常隐患排查工作,将日常排查出的隐患及时通报市指挥部办公室,由市指挥部根据隐患的具体情况,发布预警信息。

  3.1.3综合预警

  (1)根据国家、省、市或相关上级单位发布的文件、通知及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结合重要时间节点或时段,如重要活动、会议期间、重大节假日等,及时发布相应通知或预警信息。

  (3)根据以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出现的季节、月份、地点等进行综合会商,分析研判,根据需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3.1.4预警发布

  (1)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身监管范围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预警信息的发布。需要向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由市委宣传部指导相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2)预警信息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咨询渠道等。预警信息可通过系统内部应急指挥平台、传真、短信、微信等途径发布。根据需要,也可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途径发布。

  3.1.5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以后,市指挥部及相关成员单位可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

  (2)公布信息接报和咨询电话,及时收集和上报有关信息;

  (3)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根据需要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4)组织巡查,加大隐患排查力度;

  (5)通知相关单位、救援队伍进入戒备和随时待命状态;

  (6)采取局部或全面停工措施;

  (7)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装备、设备和机械,并确保其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8)针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9)向相关单位采取有关特定措施以及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建议。

  3.1.6预警解除

  根据实时情况以及专家论证结论,确定事态得到控制、影响得到消除的,经市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2 风险分级管控

  (1)各级各单位建立常态化值班值守制度,确保通信畅通,及时处理应急事项。

  (2)各单位完善安全风险辨识及分级管控双重预防机制。一是排查、确定风险点:依法对施工现场风险点进行排查和确定,建立风险清单;二是危险源辨识与分析:对所有施工现场存在的危险源进行辨识与分析;三是风险评价:针对辨识出的危险源,采用风险矩阵分析法(LS)、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法(LEC)等方法进行定性、定量评价,确定危险源的风险级别;四是制定风险管控措施:针对识别出的危险源,从工程管理、管理措施、个体防护、应急处置等方面制定管控措施;五是确定风险管控层级:根据风险级别和评价结果,确定风险管控层级,对于风险级别较高的风险,应进行重点管控;六是风险告知:针对辨识评估出的风险,在施工现场采用区域安全风险分布图、作业安全风险比较图、岗位安全风险明白卡、重大安全风险公告栏、安全警示标志等形式进行安全风险公告,并定期对各类安全风险警示标识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3)在蓉各类企业应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加强与各级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系和信息共享,做好风险防控各项工作。

  3.3 隐患排查治理

  (1)编制隐患排查清单:在风险分析管控的基础上,依据确定的各类风险点、危险源的全部控制措施和基础安全管理要求,分别制定基础管理类和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清单。排查清单应包含所有排查出的风险点及危险源。

  (2)制定隐患排查计划:遵循“分级负责”原则,依据隐患排查清单内容,按照日常、综合性、专项、季节性、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的排查类型制定隐患排查计划,明确各类隐患排查时间、目的、要求、范围、组织级别及排查人员等。

  (3)隐患排查实施:根据隐患排查计划,组织相应级别人员,在规定范围内进行全面隐患排查,并及时、准确填写排查记录。

  (4)隐患治理:针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由隐患排查组织部门向被排查部门或企业开具并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逐条进行整改,并书面提交隐患整改反馈单。隐患排查组织部门负责跟踪整改进度并验证整改效果。

  3.4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3.4.1分级应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原则。当事故超出属地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发生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划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或超出市政府应对能力的重大及以上事故,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请省级层面协调支持或组织应对;较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或涉及跨区(市)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层面负责应对;一般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由事发地区(市)县负责应对,或按照上级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具体组织应对。

  3.4.2 响应分级

  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

  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响应等级分为三级:Ⅰ级、Ⅱ级、Ⅲ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市、区(市)县两级相关部门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初判类别和级别、预期影响后果和应急处置能力等,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立即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事故分级标准及对应响应分级如下:

  (1)特别重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启动Ⅰ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

  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

  ②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有害气体中毒,下同);

  ③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2)重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启动Ⅰ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

  ①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②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③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较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启动Ⅱ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

  ①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②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③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一般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启动Ⅲ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

  ①造成3人以下死亡;

  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

  ③造成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上述应急响应分级中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启动Ⅰ级响应时,市指挥部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副指挥长,市政府分工副秘书长、市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

  启动Ⅱ级响应时,市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指挥长,市政府分工副秘书长、市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

  启动Ⅲ级响应时,由事发地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负责处置。

  3.5 应急处置与救援

  3.5.1 信息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如实向监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或企事业单位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发后20分钟内口头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因情况特殊,难以在1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的,须在口头报告的同时说明具体原因。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等。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可以越级报告,并同时报告本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应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等有关情况。

  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2)市指挥部全面了解掌握事故信息,较大及以上事故信息要及时报送市委、市政府。对于一些敏感事故或发生在重点区域、重要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的,可视情况越级上报,不受事故分级标准限制。

  (3)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事故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为事故应对提供信息保障。鼓励获悉事故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5.2 先期处置

  当发生应由市指挥部主责处置的事故时,在市指挥部到达现场前,相关单位应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先期处置分为企业先期处置和属地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先期处置两类。

  (1)企业先期处置。在市指挥部或属地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到达事故现场前,事故所在总包企业为企业先期处置的主责单位,总包企业项目负责人为抢险救援指挥的第一责任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所在项目总包企业应立即组织开展抢险救援。

  根据现场实际需要,企业先期处置一般可选择采取以下措施:立即将危险环境中的施工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核实事故人员伤亡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准确信息,并随时续报救援进展情况;根据应急抢险需要,立即拨打120、119、110、122等救援电话,通知相关单位到场救助;安排人员到现场周边引导赶往现场抢险救援的人员、车辆和设备;当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造成路面塌陷或高空悬挂危险物等次生灾害和隐患时,应及时安排专人对危险区域进行看护,并进行围挡、隔离、封闭,确定抢险救援工作区域,同时安排人员进行交通疏导,维护现场及周边秩序;调集所属人员和技术力量,在确保绝对安全的前提下,消除影响抢险救援的阻碍和不利因素,并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在不影响一线救援的情况下,适时开展事故原因调查等。

  遇极端天气或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的,企业在进行先期处置的情况下,可选择采取以下措施:将人员紧急撤离到安全场所,同时组织有关人员对遇险人员开展紧急自救抢险;立即加强自然灾害点监测、加强地质易发地段巡查,发现险情征兆,立即有序组织撤离;因灾害导致通讯、道路等交通中断的,应在保证联络员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尽快与外界取得联系;紧急情况下,可以联系临近企业或社会应急救援队伍进行抢险,但不能盲目抢险。根据实际需要,主责处置企业可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开展先期处置。

  当市指挥部或属地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到达事故现场后,总包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需要处理的问题及有关工作措施。交接工作完成后,按照应急权限划分,移交事故处置协调指挥权,并配合做好后续抢险救援工作。

  (2)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先期处置。事故属地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启动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先期处置程序赶赴现场。

  根据现场实际需要,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先期处置可选择采取以下措施:在赶往事故现场的同时,与事故所在企业核实事故准确信息以及现场抢险救援相关情况,及时将信息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现场救援需求及时协调相关资源到达现场参与抢险;到达现场后,立即了解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措施等,与现场负责同志交接工作后,统筹协调各方资源继续组织开展抢险救援;随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续报抢险救援情况;为市指挥部开展抢险救援工作提供后勤保障,主要包括:现场指挥部场所、抢险救援人员食宿准备、现场指挥部运行所需物资等。

  遇极端天气或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在进行先期处置的情况下,可选择采取以下措施:在赶往事故现场的同时,迅速协调就近资源到达现场参与抢险;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研判,发布预警信息,防止事态扩大;无法快速完成抢险的,应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根据实际需要,主责处置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可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开展先期处置。

  当市指挥部领导到达现场后,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应立即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将事故处置协调指挥权进行移交,并配合做好后续抢险救援工作。

  3.5.3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上级政府及相应部门指导下级政府及相应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对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对负责,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各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分别负责相应各级事故应急组织指挥。超出事发地政府处置能力的,上一级政府根据事发地政府的请求或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指挥权可逐级提升。

  (2)现场指挥。较大及以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指挥部应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并承担以下职责: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指挥部的决策和命令,迅速了解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置情况,及时掌握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上级政府报告,迅速控制事态。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群众;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防止事故出现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事件。

  现场指挥部指挥长根据事故响应等级和抢险救援需要,由市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可设立如下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应急、公安、住建等部门人员和事故发生领域主管部门人员组成,承担现场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综合协调各种应急资源,协调实施现场警戒,人员疏散、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负责协调事发地交通管制等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住建、交通运输、消防、应急等部门人员和事故发生领域主管部门人员组成,组织专业抢险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3)医疗救治组:由卫健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对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善后处理组:由事发地政府人员组成,负责应急救援人员和疏散安置人员的生活保障,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5)新闻宣传组:由现场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事故信息综合整理等工作,在宣传部门指导下,制定新闻报道方案,发布事故灾难进展和处置情况信息。

  (6)技术专家组:由建设领域的技术专家组成,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研讨和制定,对救援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及时给予技术指导。

  (7)维护稳定组:由公安、事发地政府、事故发生领域主管部门等单位人员组成,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趁机作乱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3.5.4 部门联动

  应急响应启动后,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牵头部门、协作部门应实施应急联动,协同开展应急救援。

  3.5.5 处置措施

  事故处置过程中,根据现场需要,现场指挥部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进行处置。

  (1)现场信息获取。掌握事故伤亡变化情况,涉险和下落不明人员情况,危险物品数量、种类、位置、存储方式及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信息,分析研判事故影响范围情况,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2)组织营救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3)组织开展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应急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迅速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5)开展环境应急监测,按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6)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7)启用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依法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8)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9)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难和事故的必要措施。

  3.5.6信息公开与舆论引导

  按照成都市突发事件舆论引导相关规定执行。

  3.5.7 应急结束

  应急响应工作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责任单位等相关单位应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进行全面评估、调查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接报和抢险过程、抢救组织指挥、应急预案执行情况、抢险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抢险效果、遇到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及建议等。

  3.5.8 善后处理

  事故责任单位负责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的具体落实,市指挥部做好相关指导工作。主要包括: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安抚,事故伤亡人员赔偿,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归还补充、事故抢险费用结算、现场恢复等。

4 应急保障

  4.1 救援体系保障

  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市指挥部、管理部门、有关企业三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充实专家组技术力量,构建“部门领导指挥、企业应急预防、专家咨询指导、专业队伍救援、社会参与救援”的安全事故预防控制体系,健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制。

  4.2 救援队伍保障

  市指挥部指导建立市级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各区(市)县相关建设行业部门应督促属地各有关单位依法组建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并检查和掌握落实情况。

  4.3 设备物资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按要求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工作,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4.4 人员安全保障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设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市指挥部根据具体需要协调、调集相应安全防护设备,制定人员安全防护必要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人员疏散和转移方式、程序、范围、路线等。

  4.5 救援经费保障

  各有关单位应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属地政府协调解决。

  4.6 其他保障

  市指挥部根据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通讯设施、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社会治安、社会动员和避难场所保障等。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编制

  (1)区(市)县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区(市)县两级建设工程主管部门要针对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级本部门相关应急预案。

  (2)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完成前,鼓励探索在印发前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检验应急预案各项措施的有效性。

  (3)市、区(市)县两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和专家意见,并进行评审或论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4)市、区(市)县两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要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

  (5)各建设工程相关责任主体要根据相关标准规范,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单位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5.2 预案演练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每2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应急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应急预案开展演练。

  (2)市、区(市)县两级相关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区域实际,有计划、有重点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3)各建设工程相关责任主体也要结合实际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5.3 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应急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应急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事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6 宣传和培训

  市、区(市)县两级相关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公益宣传和社会动员,普及建设工程相关安全知识,培育安全文化。

  市、区(市)县两级相关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针对行业和地区特点定期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各建设工程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市、区(市)县两级相关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防范的宣传和培训,推进应急知识和技能进入建设工程施工单位,鼓励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建设应急教育体验场馆。

7 责任与奖惩

  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对工作纳入各区(市)县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考核。

  公民按照相关要求,参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形给予补助;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8 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住建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本预案涉及各级单位、部门,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

同地区相关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成都市环境噪声(震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22年修订)
成都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防范措施》及制作宣传单式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成都市环境噪声(震动)管理条例》的决定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
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关于印发《成都应急救援车辆道路优先通行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3年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清远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有效期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城乡雨污水治理攻坚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排水管理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在产工业企业土壤环境风险管控指引(试行)的函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3年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清远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有效期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城乡雨污水治理攻坚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排水管理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