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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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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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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行政规范性文件[2022]4号

颁布部门: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法律效力:法规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2-10-13生效日期:2023-01-01

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地)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完善执法程序,提高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1〕1号)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22〕4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10月13日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高全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在实施生态环境执法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等因素,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生态环境执法行政处罚工作。各市(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基准基础上参照制定适用于本辖区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四条 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遵循公正、公开及综合裁量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作出裁量决定。

  第五条 黑龙江省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器,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现场执法时应全面调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情节及后果并收集相关证据,在裁量计算器中选取相应法条、裁量因素进行裁量。同时按照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出台的免予行政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行政强制清单(附件1、2),有符合清单所列情形的,结合运用自由裁量计算器进行裁量。

  第六条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梳理的《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附件3)已充分考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并进行细化量化,防止过罚不相适应、重责轻罚、轻责重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
  裁量基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修订、修正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依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要求,将常见生态环境违法行政处罚事项归总为159项进行分类设置裁量基准。
  主要分为以下十大类:
  (一)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及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的行为;
  (二)违反环境保护许可的管理制度的行为;
  (三)违反排污口(处置场所)设置和污染物禁止性规定;
  (四) 拒绝现场检查;
  (五) 超标或超总量、逃避监管排污的行为;
  (六) 未按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或者设施排放、处置、贮存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七) 违反信息公开、环境监测及日常运行管理台账、自动监控环境管理、报告备案规定;
  (八) 违反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管理的规定;
  (九) 破坏生态的环境违法行为;
  (十) 其他:违反排污申报登记的行为,出具虚假报告、数据的行为,生产、销售、转让不符合环保要求产品的行为,违反其他管理要求的行为。

  第八条 裁量基准将环境违法事实划分为违法事实的情节与后果两个因素,建立全省通用共性裁量基准表、个性裁量基准表及修正裁量基准表。依据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按照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五个档次对不同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裁量空间进行定量。裁量计算采用二维叠加函数计算法,利用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的裁量计算器进行运算。

  第九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实施自由裁量权,应严格遵照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确保自由裁量权的准确、公平。

  第十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当依法将自由裁量权依据的情节证据获取完善,纳入行政处罚案卷,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强化裁量规则和基准对调查取证的指导作用,应根据裁量基准全面调取有关违法行为和情节的证据,在提交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时,不仅要附有违法行为的定性证据,还应根据裁量因子提供有关定量证据。

  第十一条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向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提供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并进行相关培训和技术支持。

  第十二条 本指导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在此日期前已经立案的行政处罚案件不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黑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处罚违法行为清单(试行)

  2.黑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减轻行政处罚和不予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试行)

  3.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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