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渝环规〔2022〕4号

颁布部门: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2-07-22生效日期:2022-07-22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两新区局:                                                             

  《重庆市进一步加强涉重金属污染防控实施方案(2022—2025年)》已经第4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22日
                                                          
重庆市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实施方案(2022—2025年)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21〕40号)、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固体〔2022〕17号)等相关要求,为加强我市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维护环境安全,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到“十四五”末实现生态环境部下达我市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学笃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要求,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防控重金属环境风险为目标,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聚焦重点行业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深化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减排和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完善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控体系,有效管控重金属污染,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全市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20年下降3%以上(其中2022年1.2%,2023—2025年每年0.6%),重点行业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电镀行业、铅蓄电池制造业、再生铅冶炼等重点行业环境管理水平进一歩提升,集中解决治理一批突出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问题,确保环境质量稳定,不发生重金属污染环境安全事件。

  (三)工作重点。

  重点行业包括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矿采选)、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冶炼)、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糅制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石法聚氯乙烯制造、铬盐制造、以工业固废为原料的锌无机化合物工业等)、电镀行业等6个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包括铅、汞、镉、铬、砷、铊和锑,其中对铅、汞、镉、铬、砷五种重金属污染物实施总量控制。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环境准入,优化涉重金属产业布局。

  1. 严格重点行业企业环境准入。严格执行国家和重庆市涉重金属行业准入条件,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应符合产业政策、“三线一单”和规划环评管控要求;严格执行《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要求,铅、锌、铜冶炼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原则上由市生态环境局审批。

  2. 强化重点重金属“等量替代”管理。新、改、扩建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执行“等量替代”原则。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以及采用水泥窑协同处置方式处理含重金属固体废物等非重金属重点行业项目,不纳入重金属总量统筹管理。全市重点行业重金属总量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管理、统一调配,区域内新增总量指标的区县需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全市调剂。新、改、扩建重点行业项目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来源,原则上应是全口径涉重金属行业企业清单内同一重点行业企业落实减排措施削减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当同一重点行业企业削减量无法满足时可从其他重点行业调剂。建设单位在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相关配套文件时应明确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及来源,无明确具体总量来源的,生态环境部门不予批准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调配重金属总量的建设项目被终止建设或规定期限未开工建设的,辖区生态环境部门应主动报告市生态环境局,退回所调配的重金属总量指标。

  3. 优化涉重金属产业布局。强化规划布局引导,根据区域重金属环境承载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要求,合理确定区域涉重金属排放项目空间布局。依法关停布局分散、生产能力小、生产设施简陋,不能整治达标的涉重金属企业,依法全面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涉重企业或生产线,推进涉重金属产业集中优化发展。新建、扩建有色金属冶炼、电镀、铅蓄电池等企业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过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持续推进专业电镀企业入园,到2025年全市专业电镀企业入园率达75%以上。

  (二)分类推进,深化重金属总量减排。

  1. 完善全口径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以下统称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应排查以工业固废为原料的锌无机化合物企业,将该类企业增补纳入全口径清单;全口径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应及时更新完善辖区全口径清单企业信息及生产状态,新、改、扩建重点行业生产项目投产后须及时纳入。在全口径清单基础上,梳理排查涉重点行业企业的工业园区,建立涉重金属工业园区清单,并依法依规将涉重点行业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锌无机化合物企业、新改扩建涉重点行业项目全口径清单(附件3)及涉重金属工业园区排查表(附件4)于2022年8月底前报市生态环境局。

  2. 推动落后产能淘汰。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名录》等文件,依法依规推动淘汰涉重金属行业落后产能。结合我市环境质量要求,推动相关部门制定实施高标准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推动限制类工艺设备淘汰。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能耗等相关法规标准,促使一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产能依法依规关闭退出。

  3. 推进治理工程减排。各区县生态环境局要结合区域重点重金属总量减排任务和污染防治情况,进一步摸排现有重点行业企业情况,挖掘减排潜力,督促有关企业加大污染治理设施提档(标)升级改造力度,提高中水回用率,实施深度治理改造工程,进一步削减现有企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对纳入年度目标任务的治理项目,各区县生态环境局要督促有关企业制定重金属减排工程实施方案并经辖区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审查后,落实项目资金,并按期实施完成。

  4. 完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依法将重点行业排污单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做好排污许可证申领、变更、延续,同时加强涉重金属排污单位排污许可事中事后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推动排污单位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严格控制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对涉及重点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等。各区县生态环境局要督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落实重金属总量控制要求。2022年7月1日起,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应在排污单位完成重金属减排工程并上报经审核纳入减排管理台账后30个工作日内,督促指导减排单位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批部门应依法予以变更,并载明削减措施、减排量、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等,减排量作为总量替代来源时还应载明出让量和出让去向。到2025年,企业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自行监测和执行报告数据基本实现完整、可信,可有效支撑重点行业企业排放量管理。

  5. 探索重金属总量替代管理豁免。在统筹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重金属环境风险防控水平、高标准落实重金属污染治理要求并严格审批的前提下,对实施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直接相关的重点项目,可在环评审批程序实行重金属总量替代管理豁免。对利用涉重金属固体废物的重点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在满足利用固体废物种类、原料来源、建设地点、工艺设备和污染治理水平等必要条件前提下,根据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在环评审批程序实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管理豁免。

  (三)综合施策,加强重点行业污染治理。

  1. 加强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加大电镀、铅蓄电池、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力度,督促企业制定并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方案,协同推进减污降碳,到2025年底,全市重点行业企业基本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有效减少重金属污染物和碳的产生量、排放量。各区县生态环境局要清理辖区重点行业企业“十三五”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完成情况并按照“十四五”强制清洁生产审核计划(附件5),督促重点行业企业“十四五”期间应至少开展一轮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相关区县生态环境局每年年底前报送辖区重点行业企业强制清洁生产审核进展情况,市生态环境局每年组织对相关区县重点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完成情况开展抽查复核。

  2. 严格重点行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监管。各区县生态环境局要结合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承载力、环境风险防控和重点重金属总量减排目标任务,建立排污许可证核发与重金属减排要求的衔接机制,将重点行业重金属减排目标和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等环境管理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推动重点行业企业实现重点重金属总量减排目标。

  3. 推动重金属污染深度治理。加强有色冶炼行业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控,减少使用高镉、高砷、高铊的矿石原料;推动有色金属采选企业酸性废水治理,按规定完善废石堆场、排土场周边雨污分流设施,建设酸性废水收集与处理设施,采用经济、适宜的技术手段处理达标后排放或回用。开展电镀行业综合整治,排查取缔非法电镀企业。按《关于落实电镀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要求的函》(渝环函〔2021〕29号)要求,推进电镀园区污水处理站升级改造,制定相应的升级改造措施,增强重金属废水处理系统的可靠性,提高电镀废水排放稳定达标水平,力争在2022年底前完成园区废水处理站的改造升级。按土壤污染防控相关要求,督促指导铅锌冶炼企业开展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控成效评估,并采取深度治理措施。

  4. 加强涉镉涉铊企业排査整治。开展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回头看”,深化耕地周边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污染整治;以重有色金属冶炼、钢铁等工业企业为重点,全面排查涉铊企业,涉铊企业排查表(附件6)于2022年8月底前报市生态环境局。对涉铊企业实行全链条闭环管理,指导督促涉铊企业建立铊污染风险问题台账并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整改。开展涉铊企业废水治理设施除铊升级改造,严格执行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达标要求。督促涉铊企业对矿石原料、主副产品和生产废物中铊成分开展检测分析,实现铊元素可核算可追踪,严防铊污染问题发生。

  5. 强化涉重金属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加强重点行业企业物料堆放场、废渣场环境管理,完善固体废物贮存场所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等措施。锌湿法冶炼企业须配套浸出渣无害化处理系统及硫渣处理设施。强化涉重金属尾矿库污染防治,开展尾矿库污染治理“回头看”。严格废铅蓄电池、冶炼灰渣、钢厂烟灰等含重金属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过程的环境管理,防范二次污染。

  (四)坚持问题导向,持续推进历史遗留污染整治。

  结合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防治、“清废行动”等专项工作,举一反三,开展废渣、底泥等突出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问题排查,以防控环境风险为核心实施分类整治。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应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大数据等手段开展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问题排查。

  1. 开展涉重金属历史遗留矿区排查整治。按照《重庆市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工作方案》和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全面排查整治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的通知》(渝环办〔2022〕20号)相关要求,全面排查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并建立遗留固体废物排查整治清单。依据排查情况,根据污染程度、堆存量大小、环境敏感度、技术经济可行性等情况因地制宜编制“一矿一策”治理方案,分阶段实施整治工程,逐步消除历史存量,降低历史遗留废物环境风险。

  2. 深化锰污染整治。加快推进秀山县、城口县、酉阳县涉锰行业生产方式和产业结构调整,系统开展锰污染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锰矿开采企业、电解锰生产企业、锰渣场污染治理,国控断面水质稳定达考核标准,污染治理长效机制持续完善,相关县基本实现锰行业转型发展。

  3. 开展铅锌矿区遗留废渣整治。持续推进石柱县铅锌矿区环境污染排查整治,石柱县生态环境局应报告辖区政府制定铅锌矿区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统筹加快铅锌采选等有色金属采选行业选矿环节、产品堆存场所、矿井废水等无组织排放的治理,有序推进历史遗留铅锌采选重金属废渣(场)整治。对问题复杂、短期难以彻底解决的问题,要以保障人体健康为优先目标做好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地、耕地等环境敏感目标。

  (五)强化能力建设,加强重金属监管执法。

  1. 加强重金属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各区县生态环境局要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强化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监控预警,建立健全重金属污染监管预警体系,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强化废气和土壤重金属监测设备的配置和技术队伍建设,完善重金属监测网络建设,涉重点行业的区县环境监测站基本实现主要重金属监测指标的全覆盖。涉铊行业区县依托已建水质自动监测站加装铊、锑等特征重金属污染物自动监测系统。督促指导铅锌冶炼等涉镉排放企业开展周边大气重金属沉降及耕地土壤镉定期监测,评估大气沉降等重金属累计风险,并采取防范措施。督促指导涉镉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对镉等重金属按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推进大气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涉镉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对大气污染物中的颗粒物按规定安装在线自动监测,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推动有条件的重金属排放企业在重点部位和关键节点应用视频监控和生产、污染治理设施用电(能)监控等智能监控手段。

  2. 严格重金属污染监管执法。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将辖区内重点行业企业及相关堆场、尾矿库等设施和企业周边环境质量纳入抽查检查范围,进行重点监管,督促重点行业企业重金属污染物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加大排污许可证后监管力度,建立实施监测与执法同步的测管协同制度,定期核查企业重金属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对超出许可排放量的依法依规处理。加强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日常环境监管,将涉重金属行业专项执法检查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监督考核工作,依法严厉打击超标排放、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及非法排放、倾倒、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含重金属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 强化涉重金属污染应急管理。督促重点行业企业制定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完善重金属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加强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完善并规范应急设施设备,做好应急值守和人员、物资准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相关区县要强化长江、嘉陵江、乌江等跨省界水体风险防范与环境应急管理,妥善处置跨界环境污染纠纷和环境突发事件;结合“一河一策一图”制定完善本地区涉重金属污染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重金属污染防控与重点重金属总量减排是重庆市深入实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市重金属污染防控及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总量减排形势严峻,各区县生态环境局要高度重视重金属污染防控及总量减排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把重金属污染防控及总量减排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明确重金属污染防治责任人,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细化分解任务,定期通报调度。各区县生态环境局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金属污染防控及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细化任务分工,将重金属减排目标分解落实到重点行业企业,强化推进措施,确保按期完成任务。工作方案应于2022年8月30日前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强化重金属污染防治调度,各区县生态环境局每季度报送减排工程完成情况、总量替代清单,每年底前报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总结。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各区县工作情况,加强工作指导,对于减排项目进展滞后的实施预警,对未执行总量替代政策的进行通报。

  (三)加强执法联动,保障环境安全。各区县生态环境局要加强重金属企业环境监管执法部门联动,对重点行业实施重点监管。建立落实与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形成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对造成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依法实施赔偿制度,依法追究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四)加大资金投入,推进项目实施。各区县生态环境局要督促企业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落实配套资金,确保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的实施。对于解决历史遗留污染问题重点项目,积极上报争取中央财政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市级财政资金支持,并报辖区政府落实配套资金。要完善投入机制,拓宽资金渠道,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治污,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全面推动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实施。

  (五)强化督查考核,确保工作成效。市生态环境局将把重金属污染防控作为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情况评估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重点防范耕地重金属土壤污染导致农产品质量超标事件、涉重金属突发事件以及涉重企业“散乱污”等。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应加强对重金属防控及总量减排项目的督促检查;市生态环境局对全市重金属污染排查整治及总量减排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定期调度并开展现场抽查,对进度达不到进度要求的下达预警督办通知,对问题突出的区县政府进行约谈。

  (六)加强宣传引导,鼓励公众参与。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与环境质量的宣传与科普工作,增强人民群众对重金属污染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的认识。督促重点行业企业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公开披露有关环境信息。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将举报重点行业企业非法生产、不正常运行治理设施、超标排放、倾倒转移含重金属废物等列入奖励范围。

  附件:1. 2022—2025年各区县重金属总量减排计划表

  2. 2022—2025年重金属污染防控和总量减排项目汇总表

  3.重庆市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清单(2021年度)

  4.重庆市涉重金属工业园区排查表

  5.“十四五”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强制清洁生产审核计划清单

  6.重庆市涉铊企业排查表

下载相关附件

同地区相关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2023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碳惠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重点行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评级“创B争A”工作助推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2018年修订)
同专业相关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清洁取暖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仓市中心城区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
襄阳市沮漳河流域保护条例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清远市“十四五”用水总量和强度管控方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4年度清远市属、清远高新区、清城区、广清产业园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单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意见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要点》《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口诀》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手册》的通知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关于做好2023、2024年度发电行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分配及清缴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