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经济功能区)政府(管委会)、鹤洲新区(筹备组)、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市应急管理局组织修编了《珠海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2022年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珠海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2022年版)
珠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7月29日
珠海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2022年版)
《珠海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2022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由总则、禁止部分、限制和控制部分、附则组成,具体要求如下。
1.总则
1.1(监管体系)各区(经济功能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与《目录》要求,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要求,进一步压实责任、健全机制、形成合力,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及安全管理责任。
1.2(规划要求)按照“统筹、调整、搬迁、聚集”的原则,科学确定化工行业发展定位和规模。各类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设储存)、使用设施的布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产业规划等有关规划要求。各类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的新建项目必须符合《目录》要求,禁止建设《目录》中禁止部分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但涉及民生的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等,港口(铁路、航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唐家油库搬迁项目以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配套项目除外。从严审批剧毒化学品、有毒气体、易燃易爆化学品、合成氨和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建设项目,禁止涂料生产企业无储存设施使用固体硝化棉,控制无储存设施的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的审批。
化工园区和危险物品卸载基地外在役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设储存)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产业结构政策和《目录》要求逐步调整。
1.3(企业主体责任)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要亲自推动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监督安全生产制度的执行,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隐患问题,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企业要明确细化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部门(包括管理科室、车间、分公司等)负责人、班组和班组长、具体岗位和从业人员(包含劳务派遣人员、实习学生等)的安全生产责任、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覆盖本企业所有组织、所有岗位、所有人员,并与奖惩挂钩。
1.4(风险管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设储存)、使用许可企业应当建立完善隐患排查和风险管控双重预防机制。企业要建立月检、季检、复工复产前检查制度,建立定时巡检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记录排查治理情况。企业要制定科学的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全方位、全过程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资金投入保障等方面对安全风险进行管控。对重大安全隐患和不可控风险,应实施挂牌督办。
1.5(本质安全)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持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目录》中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新建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应当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按照国家、省、市及相关主管部门现行的规范及文件要求进行安全管理,提高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安全自动化控制水平。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设智能工厂,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使用无毒或低毒的化学品替代有毒或高毒的危险化学品,研发推广使用无危险性、低危险性的原材料,加快淘汰危险化学品落后的工艺、技术、装备和过剩产能,提升产业工人的能力素质。
1.6(生产、储存环节管理)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和作业场所的安全风险特点,在重大危险源、生产储存场所和有较大安全风险设备设施上设置醒目、规范的安全标志标识,做到作业场所台账、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识、应急预案等规范有效,实现设备、设施、器具科学布局、分类摆放、划线定置。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按国家规定将生产区(含储存、装卸区)与非生产区用实体设施分开设置。
1.7(使用环节管理)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取得使用安全许可;不需取得使用安全许可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及科研、教学、医疗、检测检验机构,其运输、使用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1.8(运输环节管理)本市除封闭式高速公路外,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需配送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应到公安机关办理准行证后,按规定的区域、线路和时间通行。本市的危险品运输企业和非本市注册的外省市驻珠海经营(起讫地均在本市)的危险品运输企业,应当遵守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本市运输时,应当将车辆动态监控终端接入交通运输部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平台。
1.9(经营环节管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经营行为,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1.10(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协调按照“产业发展、安全环保、公用设施、物流输送、应急管理”五个一体化的要求,合理布置功能分区,加强化工园区项目准入管理,提升化工园区本质安全水平,增强化工园区安全应急保障能力,促进化工园区安全发展。推动化工园区健全安全风险评估机制,每5年至少开展一次区域整体性定量风险评估,科学确定安全风险容量,推动化工园区实施安全管理一体化。鼓励和支持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基于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技术,建设园区内外关键资源信息的智慧管理系统、监测预警系统、应急响应系统等。
1.11(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对列入《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应针对其产生安全风险的主要环节,在法律法规和经济技术可行的条件下,研究推进实施《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管控措施,并按照管控措施的要求进行安全管理。
1.12(责任保险)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设储存)、储存、运输单位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金融、保险机构通过向第三方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为企业提供安全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教育培训等专业安全生产服务,有效防范和化解安全生产风险引发的金融风险。
1.13(信用体系)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和披露企业的违法行为信息,根据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
1.14(电子标签)鼓励危险化学品企业采用电子标签等自动识别技术手段,提升危险化学品管理水平。
2.全市禁止部分
2.1《目录》中“全市禁止部分”所列危险化学品在全市范围内全环节禁止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国家在特定行业可豁免使用的,从其规定。
2.2禁止准入的危险化学品项目根据国家、省、珠海市及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2.3有关单位确需生产、使用、运输、储存和经营《目录》中“全市禁止部分”所列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认可后,到具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化学品单位采购,并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配送,使用和储存方式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规定。
3.限制和控制部分
3.1在中心城区区域,允许使用、运输和经营《目录》中“中心城区限制和控制部分”所列危险化学品。
中心城区以外,允许生产、使用、运输、储存和经营《目录》中“非中心城区限制和控制部分”所列危险化学品。
《目录》中“中心城区限制和控制部分”和“非中心城区限制和控制部分”备注经营(不设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在此区域内只允许不带储存的贸易经营,不允许生产。本市范围内因生产其他产品、科研、教学、医疗、检测检验过程中确需少量使用的,只能以符合国家标准的试剂的形式进行流通,并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配送,使用和储存方式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规定。
既未列入《目录》“全市禁止部分”,也未列入《目录》“中心城区限制和控制部分”以及“非中心城区限制和控制部分”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只能以符合国家标准的试剂的形式进行流通,并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配送,使用和储存方式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规定。
涉及国计民生的汽油、柴油、溶剂油、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新型燃料、制冷剂等和工业气体如氧、氮、氩、氨等危险化学品除外。
3.2危险化学品企业应严格控制和限制其储存和使用量,鼓励企业通过技术革新,减少现有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量,采用非危险化学品替代危险化学品、危险性低的危险化学品替代危险性高的危险化学品。
3.3有关单位确需生产、使用、运输、储存和经营未列入《目录》“中心城区限制和控制部分”和“非中心城区限制和控制部分”的危险化学品,或在“中心城区限制和控制部分”和“非中心城区限制和控制部分”备注经营(不设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向主管部门或属地政府进行信息报送,并符合下列条件:①项目不属于国家、省、市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或项目涉及国计民生;②要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条件评估,其中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要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明确项目安全风险处于可控状态。
4.附则
4.1《目录》所述的中心城区范围由新老香洲、吉大、拱北、前山、南屏、湾仔、洪湾组成,面积约190平方公里,即香洲城区和南湾城区范围,具体参考《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如因城市规划布局调整导致中心城区范围发生变化,本《目录》所述的中心城区范围也对应调整一致。
4.2《目录》中“全市禁止部分”为负面清单,“中心城区限制和控制部分”和“非中心城区限制和控制部分”为正面清单。
4.3《目录》所述的危险化学品生产,是以该危险化学品为主要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的生产。如果在生产过程中出现列入禁止目录中的难以消除的副产物,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4.4本《目录》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编制,《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如有修订,《目录》作相应调整。不在《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内的其他危险物质应根据其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安全管理。
4.5《目录》所述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不含危险化学品的港口经营。
4.6《目录》所述的危险化学品储存,是指仅有储存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按照危险化学品仓储规范有关储存条件、安全设施及搬运设备等要求,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和经营。
4.7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本《目录》所述的危险化学品运输,是指道路运输(不含港区内的道路运输)。
4.8《目录》中所述的试剂,是指单一包装单位液体不大于25升、固体不大于25千克包装,具体参考《化学试剂包装及标志(GB 15346)》。
4.9本《目录》中的“储存设施”是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设施和场所。
4.10《目录》中“经营(不设储存)”是指不带储存的贸易经营。
4.11《目录》列举的危险化学品在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时,还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关于危险化学品的其他规定。涉及需要履行国际公约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到相应的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4.12《目录》所述的“港区”、“化工园区”、“危险物品卸载基地”专项规划区域,以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专项规划范围为准。
4.13本《目录》由珠海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4.14本市将逐步实现危险化学品目录化清单式管控方式,市应急管理局可根据本市实际情况调整《目录》,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4.15《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珠海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珠应急〔2022〕01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全市禁止部分
2.中心城区限制和控制部分
3.非中心城区限制和控制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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