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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青岛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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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青环委发〔2022〕4号

颁布部门:青岛市生态环境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2-08-31生效日期:2022-08-31

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青岛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青岛市生态环境委员会
  2022年8月31日

青岛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山东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的若干措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对青岛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坚持问题导向、环保为民,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坚持系统观念、协同增效,坚持改革引领、创新驱动,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为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供绿色生态支撑。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完成省下达的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细颗粒物(PM2.5)浓度控制在30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8.8%;地表水国控断面中水质优良水体比例达到71.4%,消除劣Ⅴ类水体;近岸海域优良水质面积比例稳定达到98.8%;重污染天气、城市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土壤污染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固体废物和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持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更加完善,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

  到2035年,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广泛形成,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青岛建设目标基本实现。

  二、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三)深入推进碳达峰行动。制定并实施《青岛市碳达峰工作方案》,以能源、工业、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领域和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化工、建材等行业为重点,深入开展碳达峰行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市)负责落实。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各区(市)党委、政府落实,不再一一列出〕实施以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控制为主、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控制为辅的制度。定期编制市级温室气体排放清单。以油气系统、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农业等为重点,加强甲烷、氧化亚氮、氢氟化碳等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深化低碳城市建设,推进绿色城市建设发展试点。(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开展海洋碳汇研究,探索开展海洋碳汇交易。(市海洋发展局牵头)创新开展青岛西海岸新区气候投融资试点,有序推进青岛市绿色低碳发展深海试验区建设。健全完善排放源统计调查、核算排查、监管制度,将温室气体管控纳入环评管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四)推动能源清洁低碳转型。扎实推进《青岛市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严控化石能源消费,到2025年,全市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5%左右,煤炭消费总量完成省下达的目标任务。持续压减煤炭使用,到2023年,关停退出低效燃煤机组18.35万千瓦。提高煤电使用效率,到2023年,现役煤电机组改造后平均供电煤耗力争降至302克标准煤/千瓦时。(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扩大城市集中供热范围,到2023年,城市(县城)集中供暖面积在2020年基础上每年新增不少于400万平方米;全市农村地区2021年到2023年新增清洁取暖改造户数不低于24万户,清洁取暖率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推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到2025年,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规模达到400万千瓦以上,可再生能源电量(含外电)占比提高到16.5%左右,完成省下达的目标任务。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到2025年,全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完成省下达的目标任务;化工行业单位能耗销售收入提高到3万元/吨标准煤。(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新建“两高”项目严格执行产能、能耗、煤耗、碳排放和污染物排放等“五个减量替代”。以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依据安全、环保、技术、能耗、效益等标准,依法依规推动低效落后产能退出。(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进清洁生产和能源资源节约高效利用。以钢铁、焦化、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为重点,开展清洁化、循环化、低碳化改造。在重点行业依法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创建。(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聚焦重点行业、领域出台节能节水扶持政策,加快培育行业能效、水效“领跑者”,树立一批行业节能节水示范标杆。大力培育绿色制造试点示范,到2025年,力争新增10家省级以上绿色工厂(企业、产品、园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

  (七)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建立健全以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为核心的“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加强“三线一单”成果在政策制定、环境准入、园区管理、执法监管等方面的应用。健全以环评制度为主体的源头预防体系,严格规划环评审查和项目环评准入,从源头防范生态环境污染和破坏。(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八)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将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体系,提高全社会生态环保意识。深入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加快快递包装绿色转型。加强塑料污染全链条防治。建立和完善绿色消费激励机制,推进绿色产品认证、标识体系建设。开展绿色生活创建活动,到2025年,绿色生活创建行动取得显著成效。(市委组织部、市委党校、市教育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

  (九)着力打好消除重污染天气攻坚战。持续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专项行动,降低重污染天气发生频率和强度。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动态更新,实现减排清单涉气企业全覆盖,推进重污染绩效分级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完善差异化管控机制,全面提升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治理和管控水平。到2025年,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不超过1天。(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十)着力打好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战。聚焦夏秋季臭氧污染,大力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协同减排。开展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差异化管控试点工作,建立工业源全口径VOCs排放因子清单,开展O3源解析,实施差异化管控措施。到2023年年底,完成焦化、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全面推进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原辅料使用和替代。到2025年年底前,至少建立50个替代试点项目,全市溶剂型工业涂料、溶剂型油墨使用比例分别降低20、15个百分点,溶剂型胶粘剂使用量下降20%。持续加强涉气产业集群分类治理,推进企业升级改造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十一)持续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到2023年,全部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柴油货车;实施更加严格的车用汽油质量标准;财政资金购买的公交车、公务用车(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防汛抢险救灾等特殊工作要求的车辆除外)及市政、环卫车辆,统一采购新能源车和清洁能源汽车;社会车辆用能清洁化比例提高到5.5%。做好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到2022年年底,在公交和港口领域开展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不断提高船舶靠港岸电使用率。持续推进大宗货物运输“公转铁、公转水”,到2025年,铁路货运量占比提高0.5个百分点,水路货运量年均增速超过2%。到2025年,基本完成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或使用15年以上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或更新升级。(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青岛海事局、董家口海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大气面源和噪声污染治理。强化各类施工工地、道路、工业企业堆场料场、露天矿山、建成区裸露土地和港口码头等扬尘管控。(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园林和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提升城市道路精细化保洁水平,到2025年,全市城市建城区具备条件的道路机械化清扫、洒水、冲洗率均达到100%。加大餐饮油烟污染、恶臭异味治理力度。(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广农作物秸秆“五化”综合利用技术,推进大型规模养殖场畜禽粪污处理和综合利用,开展大型规模化养殖场大气氨排放总量控制,到2025年,大型规模化养殖场氨排放总量比2020年下降5%。强化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管控,到2023年,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6%以上。(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深化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环境管理。市区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85%。(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四、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

  (十三)持续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开展城市排水三年攻坚行动,到2024年,各区(市)建成区雨污合流管网全部清零、黑臭水体全部清零,环胶州湾、渤海湾及临河的城市污水处理厂主要指标提标到地表水Ⅳ类标准,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55%。加强农业农村和工业企业污染防治,有效控制入河污染物排放。因地制宜开展水体内源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增强河湖自净能力。充分发挥河长制、湖长制作用,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建立健全防止返黑返臭的长效机制。(市水务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巩固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推进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管理,剔除地质环境影响后,全市16处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均达到或优于Ⅲ类。加强农村水源地保护,保障农村饮水安全。逐步开展“千吨万人”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到2025年年底,完成镇级和“千吨万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勘界立标。(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十五)深入打好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推进海水养殖环境治理,加强船舶港口、海洋垃圾等污染防治。建立入海排污口整治长效机制,到2023年,完成全部6174个入海排污口整治。依法清理禁养区不符合要求的养殖活动,科学布局海水养殖空间。开展丁字湾“一湾一策”污染整治,推动丁字湾区域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到2025年年底,沿海港口码头及名录内渔港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置率达到100%。加强船舶修造作业活动污染防治专项治理,强化船舶水上修造作业对海洋环境的污染防治监管。开展胶州湾海洋垃圾治理专项行动。实施典型海洋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工程,到2025年年底,修复滨海湿地46公顷,整治修复岸线19.35公里。(市海洋发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园林和林业局、青岛海事局、董家口海事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强化陆域海域污染协同治理。持续开展排污口“查、测、溯、治”,完成全市入河排污口整治。完善水污染防治流域协同机制,深化重点流域综合治理,对墨水河、风河、北胶莱河、大沽河等河流开展综合整治,实施河道生态清淤和修复。加强入海河流总氮管控,2022年完成青岛市典型入海河流总氮入海成因及精准溯源,到2025年主要入海河流总氮浓度实现负增长。加强沿海石化聚集区、危化品生产存储等涉海环境风险重点区域调查评估,2022年完成海洋环境风险源排查,制定责任清单和管控措施。到2025年,8条国控入海河流全部稳定消劣,14条其他入海河流基本消劣,滨海湿地和岸线得到有效保护。(市生态环境局、市海洋发展局、市水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

  (十七)深入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控源截污、清淤疏浚、水体净化等工程,完成现有82处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建立农村厕所管护长效机制,提升农村厕所管护水平。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打造示范县、镇、村三级创建体系。到2023年,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农膜得到有效回收或无害化处理;到2025年,开展畜禽粪污、秸秆等农业生产废弃物综合利用整县推进,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0%以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6%以上;化肥施用量和农药使用量完成省分解任务;化肥农药利用率均达到43%;新增完成1099个行政村农村环境整治任务;鼓励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整县制全域治理,健全完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长效机制,全市70%以上的村完成生活污水治理。(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深入推进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实施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常态化开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因地制宜加强优先保护类和安全利用类耕地保护和监管力度。不断优化监测预警,实现对土壤和农产品的协同监测,有效进行耕地土壤的风险管控。到2025年,实现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8%以上。(市农业农村局牵头)

  (十九)有效管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源头预防、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监督检查为重点,开展“十四五”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区建设,提升全市土壤污染防治水平。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强化信息共享,严格落实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管理制度,强化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监管。提升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质量,从源头预防土壤污染风险。到2025年,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稳步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合理布局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工业固废、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等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以区(市)为单位,合理布局建筑垃圾转运调配、消纳处置、资源化利用设施和餐厨垃圾处理处置基础设施建设。到2025年,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保持在70%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制定并实施“无废城市”建设方案,显著提升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强化落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及其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强化生态环境与健康管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二十一)强化地下水污染协同治理。持续推进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开展“一企一库”(即化学品生产企业、尾矿库)、“两场两区”(即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化工产业为主导的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估。到2023年,完成重点的化工产业为主导的工业集聚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和垃圾填埋场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估。到2025年,完成其他污染源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估。科学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开展非法开采地下水专项整治。(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二十二)持续提升生态系统质量。组织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实施荒山造林攻坚行动,及时修复火烧迹地。加强森林抚育,提升林地质量,到2025年,完成造林2万亩,森林质量精准提升5万亩。推行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健全耕地休耕轮作制度,巩固退耕还林、退田还湖还湿、退围还滩还海成果。(市园林和林业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科学推进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到2025年,全市新增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250平方公里。(市水务管理局牵头)持续推进历史遗留矿山修复,到2023年,2017年年底前历史遗留的“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废弃矿山基本治理完毕。提升绿色矿山建设水平,到2025年,全市大、中、小型绿色矿山建成率完成省下达目标任务,绿色矿业格局基本形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坚持自然恢复为主,强化湿地用途管制和利用监管,加强重要湿地保护。到2025年,生态质量指数稳中向好,森林覆盖率达到15%以上,湿地保护率达到70%以上。(市园林和林业局牵头)

  (二十三)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有序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探索建立生物多样性观测站点。开展崂山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生物多样性调查,推进崂山湾、丁字湾海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和重点流域(湖库)水生态环境质量调查。加大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拯救力度。推进生物遗传资源保护与管理。加强互花米草、松材线虫、美国白蛾等外来入侵物种管控。(市生态环境局、市海洋发展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加快城市绿化建设。科学编制绿地系统规划,结合市域生态网络,明确城乡绿道体系,以结构性绿地为基础,提出全域公园体系,系统布局城市绿地,营造高品质公园绿境。以改善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品质为目标,践行公园城市理念,以“绿道+”“公园+”为统领,坚持绿地总量增加和现有绿地充分利用改造并举,到2025年年底,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6%以上,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5平方米。(市园林和林业局牵头)

  (二十五)强化生态保护监管。按照国家及省工作部署,做好生态状况、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重点生态功能区等生态状况监测评估。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以及海域海岛生态修复等工作成效评估。完善市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加强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监管,依法加大生态破坏问题监督和查处力度,持续推进“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专项行动。(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海洋发展局、市园林和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强化示范引领。积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深入推进美丽中国、美丽山东地方实践。推广大沽河、白沙河等河流创建省级美丽幸福示范河湖经验,分批分级推进李村河等河流创建省级美丽幸福示范河湖。巩固灵山湾“美丽海湾”建设成效,到2025年,崂山湾、西岸前海湾区基本建成“美丽海湾”。(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严密防控环境风险。健全环境应急指挥平台,推进环境应急物资库建设,完善环境应急管理体系。推进涉危险废物重点企业信息化建设,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排查整治。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考核评估,建立健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长效机制。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到2025年,全市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20年下降2.5%。加强水源地等重点水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防范,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环境安全预警、风险处置能力。加强大沽河等重点河流水体风险防控,探索编制“一河一策一图”应急处置方案。以涉及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等为重点,到2025年,全面完成重点河流“南阳实践”实施工作。持续开展辐射安全隐患排查和核技术利用企业的专项检查。健全完善放射源在线监控系统和高风险移动放射源GPS系统,加强对放射源的监管。开展市、区(市)、企业三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全覆盖全链条”修订工作,规范开展各级应急演习,提高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七、提高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水平

  (二十八)全面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积极推动生态环境领域的制度建设。强化联合执法,完善生态环境保护与公安等部门以及检察院、法院并联工作机制,围绕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开展联合执法,强化会商督办和案件移交,形成工作合力。坚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深入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市司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推动行政处罚、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有效衔接。(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健全生态环境经济政策。落实绿色电价政策。制定用能(煤)权交易实施细则,依法推进用能权、用煤权、碳排放权市场化交易工作。建立金融支持绿色发展工作推进机制。强化金融、财政政策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大力发展绿色金融。鼓励开发与碳排放权相关的金融产品与服务,探索建立企业金融碳账户。全面实施环保信用评价。在环境高风险领域依法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加快推进排污权市场化交易。(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青岛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建立健全森林、湿地、水流、耕地等领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建立健全生态公益林、生态湿地等生态补偿机制;建立胶州湾生态补偿制度;建立健全横纵结合的地表水生态补偿机制,协同推进全市上下游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探索建立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制度;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市财政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海洋发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完善生态环境资金投入机制。持续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资金支持,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落实环境保护支出责任,优化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方式,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充分发挥资金效能。发挥国家及省环保金融项目库作用,引导更多优质项目入库。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常态化的财政投入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一)实施环境基础设施补短板行动。加强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消除管网空白区。实施污水厂扩容及提标改造工程,不断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能力和水平。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化运行维护,优先推广建设成本低、运维费用低、耐用易维护、处理效率高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补齐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短板,形成以焚烧为主、其他处理方式为辅的生活垃圾处理模式。提升危险废物收集处置与利用能力,完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二)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效能。完善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监管体系,强化排污许可核发监督、执法监管、环境监测联动机制。推行“互联网+统一指挥+综合执法”执法监管新模式,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积极推进用电监控、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增加非现场执法频次。加强移动源监管能力建设。(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全面推行“生态警长”工作机制。(市公安局牵头)全面禁止进口“洋垃圾”。依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等环境违法犯罪,严肃查处环评、监测等领域弄虚作假行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三十三)建立完善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完善全方位、多功能的立体空气自动监测网络,加强特征污染物监测体系建设,开展非甲烷总烃、PM2.5和VOCs组分协同监测。加快推进重点河流断面监测由人工监测向自动监测转变。健全完善近岸海域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整合优化海洋水质监测站位,实现全市主要海湾全覆盖。健全监测与监管联动快速反应机制,提高现场同步监测与执法水平。逐步配置执法无人机、突发事件应急无人机监测系统,构建“天地空”一体化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开展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核查专项行动,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三十四)构建服务型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青岛市数字生态一体化服务平台,不断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制定并实施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打造青岛市生态环保产业集群。发展壮大节能环保产业,逐步形成以大型骨干企业为龙头、广大中小企业配套的产业良性发展格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深入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推行环保管家、环境医院、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模式、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等治理模式。(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换服务。加大绿色、低碳、环保关键技术攻关和应用示范,推动节能减排和绿色低碳发展。实施科技惠民示范专项,加大对污染防治关键技术的研发支持。(市生态环境局、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组织实施

  (三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坚定不移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强化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作用,推动解决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重要问题,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日常工作机构有场所、有人员、有经费。构建减污降碳一体谋划、一体部署、一体推进、一体考核的制度机制。(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六)强化责任落实。各区(市)党委、政府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将污染防治攻坚战责任落实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的重要内容,每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分工协作、共同发力。(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协和法院、检察院各司其职,共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按职责分工负责)抓实抓细抓好中央及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清单化调度,加强督导检查,落实整改要求。(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三十七)强化队伍建设。深入推进生态环境监测执法机构能力标准化建设。(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按规定统一保障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用车和装备。(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锤炼“严、真、细、实、快”过硬作风,持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铁军建设。健全激励关怀机制,注重选拔使用优秀环保干部,持续加大环保干部交流力度。按照有关规定对在污染防治攻坚战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激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八)强化宣传引导。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广泛传播生态文明理念,大力普及生态文明知识,动员全社会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构建全民行动体系,开展具有青岛特色的生态环保主题宣传活动,培育壮大生态环境志愿服务队伍,深入推动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完善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和有奖举报机制,构建常态化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发现机制。(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各区(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对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山东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的若干措施》和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抓好落实,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青岛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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