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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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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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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包府办发〔2022〕60号

颁布部门: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2-05-20生效日期:2022-05-20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5月20日


包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包头市减灾委员会

  2.2 专家委员会

  3 灾害救助准备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性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设备设施保障

  7.5 医疗资源保障

  7.6 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

  7.7 人力资源保障

  7.8 社会动员保障

  7.9 科技保障

  7.10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预案演练

  8.3 预案管理

  8.4 预案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建立健全包头市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1年版)》《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内党发〔2017〕27号)和《中共包头市委员会、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包党发〔2018〕4号)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全市应急救助工作。

  当周边盟市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市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包头市减灾委员会

  包头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包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市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市减灾委日常工作;负责与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和各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2.2 专家委员会

  市减灾委下设专家委员会,对我市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我市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自然资源、水务、农牧、林草、地震等部门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况组织相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3.1 向可能受影响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减灾委或减灾委办公室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3.2 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应对措施。

  3.3 通知市发改委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要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3.4 视情况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助准备工作。

  3.5 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3.6 向社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灾情信息后,应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市政府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

  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5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热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草场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按照报告程序和报告时限进行上报。

  4.1.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应急管理部门每天上午9时前将截至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每天上午10时前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根据需要及时报告。灾情稳定后,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接到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4.1.3 对干旱灾害,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各级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减灾委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各级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灾情时,启动包头市自然灾害救助Ⅰ、Ⅱ级应急响应,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市救灾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灾情信息管理、抢险救援、生产生活救助、安全维稳、医疗防疫、接受捐赠和宣传引导等工作组,具体实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发生较大、一般自然灾害时,启动包头市自然灾害救助Ⅲ、Ⅳ级应急响应,由受灾地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区域内应急救助工作,市减灾委积极指导、支持灾区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以下分级标准关于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某一或相邻几个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2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某一或相邻几个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农牧业人口25%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6)符合启动Ⅰ级响应条件的其他情形。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按照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启动Ⅰ级响应后,由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5.1.3.1 启动应急机制

  ①召开市减灾委会商会,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地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②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③市应急管理局和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④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中队组织专业救援人员和装备做好抢险救援救灾准备。

  ⑤包头军分区、武警包头支队根据有关部门和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商请,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

  5.1.3.2 受灾人员救助

  ①市卫健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②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中队协助受灾地旗县区、稀土高新区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救援、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③包头军分区、武警包头支队根据需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④市公安局组织受灾地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⑤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做好道路交通运输保障,确保转移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装备等优先通行。

  ⑥市财政局根据市应急管理局资金安排建议紧急下达受灾人员生活救助资金。

  ⑦市发改委根据生活类救灾物资动用指令在规定时间内做好出库准备,并配合物资接收方做好物资调运。必要时,向自治区有关部门请求救灾物资支援。

  ⑧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受灾地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应急管理部门做好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⑨市教育局组织受灾地旗县区、稀土高新区教育部门尽快恢复当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协助做好因灾伤病学生的救治和抚慰。

  ⑩市农牧局组织做好水上登记在册的作业捕捞渔船、船员的因灾避险转移等工作。

  ⑪市民政局指导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⑫市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⑬市妇联组织受灾地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妇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妇女儿童安置服务工作。

  ⑭包头银保监分局组织保险机构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⑮市红十字会协助做好救灾和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5.1.3.3 基础设施恢复

  ①市交通运输局、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组织做好受损交通设施的紧急抢修工作。

  ②市工信局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

  ③中国联通包头市分公司、中国移动包头分公司、中国电信包头分公司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④包头供电公司组织做好受灾地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应急供电保障和供电设施恢复。

  ⑤市水务局组织做好灾区水利工程修复、应急调水等工作。

  ⑥市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应急评估和安全鉴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修等工作。

  5.1.3.4 灾情信息管理

  ①市应急管理局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组织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报送工作。

  ②市相关涉灾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灾情信息汇总、核查、处理工作,并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通报。

  ③市减灾委办公室适时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按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1.3.5 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救灾

  ①市减灾委办公室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 组织开展全市救灾捐赠活动, 呼吁社会救灾援助, 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全市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市民政局、团市委等指导具有救援专业设备和技能的社会力量、志愿者,协同开展人员搜救、伤病员紧急运送与救治、紧急救援物资运输、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救灾物资接收发放、灾害现场清理、后勤服务保障等灾害救助工作。

  ②市政府外事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

  ③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5.1.3.6 信息发布

  ①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组织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②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通过网站、新闻媒体发布救灾信息。

  5.1.3.7 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在某一或相邻几个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因灾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3000间或10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某一或相邻几个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农牧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高;

  (6)符合启动Ⅱ级响应条件的其他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按照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后,市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5.2.3.1 启动应急机制

  ①市减灾委主任或委托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召开会商会,市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救灾支持措施。

  ②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以及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要求,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开展救灾工作。

  ③市应急管理局和重点涉灾部门和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④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中队组织专业救援人员和装备做好抢险救援救灾准备。

  ⑤包头军分区、武警包头支队根据有关部门和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商请,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

  5.2.3.2 受灾人员救助

  ①市卫健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②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中队协助受灾地旗县区、稀土高新区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救援、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③包头军分区、武警包头支队根据需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④市公安局组织受灾地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⑤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做好道路交通运输保障,确保转移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装备等优先通行。

  ⑥市财政局根据市应急管理局资金安排建议紧急下达受灾人员生活救助资金。

  ⑦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下达生活类救灾物资动用指令,市发改委在规定时间内做好出库准备,并配合物资接收方做好物资调运。必要时,向自治区有关部门请求救灾物资支援。

  ⑧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受灾地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应急管理部门做好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⑨市教育局组织受灾地旗县区、稀土高新区教育部门尽快恢复当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协助做好因灾伤病学生的救治和抚慰。

  ⑩市农牧局组织做好水上登记在册的作业捕捞渔船、船员的因灾避险转移等工作。

  ⑪市民政局指导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⑫市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⑬市妇联组织受灾地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妇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妇女儿童安置服务工作。

  ⑭包头银保监分局组织保险机构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⑮市红十字会协助做好救灾和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5.2.3.3 基础设施恢复

  ①市交通运输局、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组织做好受损交通设施的紧急抢修工作。

  ②市工信局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

  ③中国联通包头市分公司、中国移动包头分公司、中国电信包头分公司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④包头供电公司组织做好受灾地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应急供电保障和供电设施恢复。

  ⑤市水务局组织做好灾区水利工程修复、应急调水等工作。

  ⑥市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应急评估和安全鉴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修等工作。

  5.2.3.4 灾情信息管理

  ①市应急管理局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组织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报送工作。

  ②市相关涉灾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灾情信息汇总、核查、处理工作,并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通报。

  ③市减灾委办公室适时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按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2.3.5 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救灾

  ①市减灾委办公室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 组织开展全市救灾捐赠活动, 呼吁社会救灾援助, 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全市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市民政局、团市委等指导具有救援专业设备和技能的社会力量、志愿者,协同开展人员搜救、伤病员紧急运送与救治、紧急救援物资运输、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救灾物资接收发放、灾害现场清理、后勤服务保障等灾害救助工作。

  ②市政府外事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

  ③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5.2.3.6 信息发布工作

  ①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组织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②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通过网站发布救灾相关信息。

  5.2.3.7 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在某一或相邻几个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1000间或3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某一或相邻几个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受灾区域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较高;

  (6)符合启动Ⅲ级响应条件的其他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按照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后,市减灾委副主任或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5.3.3.1 及时组织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地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5.3.3.2 及时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精神。及时向市委、市政府、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市应急管理局和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

  5.3.3.3 派出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开展救灾工作。

  5.3.3.4 市减灾委办公室或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并报请市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5.3.3.5 根据受灾地旗县区、稀土高新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指导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3.3.6 指导受灾地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3.3.7 组织专业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并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5.3.3.8 灾情稳定后,指导受灾地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3.3.9 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在某一或相邻几个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某一或相邻几个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引起社会关注;

  (6)符合启动Ⅳ级响应条件的其他情形。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按照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后,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或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同志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5.4.3.1 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

  5.4.3.2 及时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批示指示要求。及时向市委、市政府、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市应急管理局和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

  5.4.3.3 市应急管理局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开展救灾工作。

  5.4.3.4 市减灾委办公室或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并报请市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5.4.3.5 根据受灾地旗县区、稀土高新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4.3.6 根据受灾地旗县区、稀土高新区申请,给予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方面支援。

  5.4.3.7 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5.5.1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旗县区、稀土高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包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5.2 包头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停止响应的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地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

  6.1.2 市财政局根据市应急管理局资金安排建议及时下达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地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应急管理部门做好过渡期救助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监督受灾地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落实,定期通报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做好资金、物资分配公示,审计部门要监督检查过渡期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拨、使用等情况。

  6.1.4 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各级工会、团委、妇联及慈善团体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每年9月下旬开始,受灾地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着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困难及需救助的情况,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于当年10月15日前报市应急管理局。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应急管理部门以户为单位填写《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2.2 市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工作组赴受灾地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送安排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的请示。

  6.2.3 市财政局根据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资金申请,结合市应急管理局灾情评估情况下拨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并组织人员评估全市冬春救助工作绩效。

  6.2.4 各级发改、财政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由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途径解决。积极发挥自然灾害中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科学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重建工作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

  6.3.1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行业部门对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并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 市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地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财政、应急管理部门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对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的结果,按照自治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后下达。

  6.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评估,确保重建资金经过多级公示,使用合法合规,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整理全市情况后报送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6.3.4 各级住建部门负责倒损住房评估、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恢复重建工作。

  6.3.5 由包头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有关规定,合理安排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完善各级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切实加大救灾资金投入。

  7.1.2 各级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制定和完善自然灾害救助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动态调整。

  7.1.3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5号),市应急管理局加强应急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好资金使用绩效自评和部门评价工作。市财政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财政资金绩效评价。

  7.2 物资保障

  7.2.1 合理规划和建设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市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就近高效原则,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库,设立区域性物资投放点。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需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2.3 严格执行国家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高效利用国家应急资源管理平台,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更新机制,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保障机制。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中国联通包头市分公司、中国移动包头分公司、中国电信包头分公司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加强应急信息网络建设,确保各级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建立灾情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灾情信息共享。

  7.4 设备设施保障

  7.4.1 各涉灾部门均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灾物资和装备。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查灾核灾、交通通信等设备。

  7.4.2 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现状条件评估结果,利用学校、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和大型公共建筑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灾情发生后,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 医疗卫生保障

  7.5.1 市卫健委负责市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根据需要及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7.5.2 各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受灾地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请求,及时为受灾地旗县区、稀土高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组织力量参与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7.6 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

  7.6.1 交通运输、铁路、航空等部门应当确保救灾人员和受到灾害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应急救灾期间,经市本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应优先通行,免交车辆通行费。交通设施受损时,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7.6.2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受灾地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可对现场及相关通行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开设救灾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灾道路畅通。受灾地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在紧急情况下,可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设备、场地,确保抢险救灾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7.6.3 公安机关、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视情制定灾区应急状况下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管制措施,有效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7.7 人力资源保障

  7.7.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发挥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的突击队作用,设立区域性救援中心,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7.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牧、商务、卫健、林草、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7.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覆盖“市——旗县区——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的四级灾害信息员队伍。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7.8 社会动员保障

  7.8.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等工作。

  7.8.2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民生保障机制,发挥金融保险在灾害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巨灾保险制度,积极稳妥推进公共安全救助保险工作。保险企业要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提高理赔时效。

  7.8.3 旗县区、稀土高新区之间要建立完善非受灾地支援受灾地的对口支援帮扶机制。

  7.8.4 充分发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自救互救作用。

  7.9 科技保障

  7.9.1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水务、农牧、卫健、林草、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9.2 市科技局协调科研院所专家就灾区救灾工作提供综合咨询建议,加大对防灾救灾成果转化项目扶持力度。

  7.9.3 市气象局做好全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维护工作,确保系统稳定运行。各涉灾部门通过系统及时向各行业领域及社会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7.9.4 市自然资源局提供灾区地理资料、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空间分析等应急保障,为灾情研判等提供支撑。

  7.9.5 市水务局及时提供灾区水文监测数据,灾害发生后及时开展水文测报及水旱灾害水文调查工作。

  7.10 宣传和培训

  7.10.1 广泛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利用各类媒体和平台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世界气象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10.2 组织开展对各级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

  8.2 预案演练

  市减灾委办公室会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应当根据本预案修订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18修订)〉的通知》(包府办发〔2018〕126号)同时废止。

  附件:1.自然灾害救助响应启动条件

           2.包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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