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 “三同时”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 “三同时”管理办法》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宁水规字〔2022〕1号

颁布部门:南京市水务局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2-07-01生效日期:2022-08-01

江北新区生态环境和水务局、经济发展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建设和交通局,各区水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建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分局、各受委托单位:
  现将《南京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南京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docx

  南京市水务局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7月1日

南京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节约用水管理,推广使用节水设施,提高雨水利用、再生水回用水平,推进集约用水和节水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南京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配套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本办法所称节水设施包括节水型用水器具、设备、用水计量、控制设施以及雨水综合利用、再生水回用等相关节水设施。

  第三条 南京市行政区域内需要取用水(包括公共供水、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建设项目(包括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全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的工作指导,其所属的水资源和供节水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江北新区和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工作。

  第五条 建设项目节水措施的设计、施工和建设应当符合《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南京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24789)和《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等相关法规、规范要求。

  第六条 在建设项目前期研究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用水设施、设备等情况制定节水方案。
  节水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水源条件、水耗状况与对比分析、节水措施、非常规水利用措施、节水效果、雨水调蓄设施用地,以及适用的标准和规范等内容。工业类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单位产品用水量、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尾水利用量占排放水量的比例、间接冷却水循环率、蒸汽冷凝水回收率等必要的用水参数。

  第七条 审批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包括节水措施方案,初步设计中应当包括节水设计的内容。
  核准类建设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的“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部分中应当包括节水措施方案。
  备案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设计前编制节水措施方案。

  第八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供水、节约用水专项规划和相关管理规定,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以下要求:
  (1)规划建设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物应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每公顷建设用地宜建设不小于100立方米的雨水调蓄设施;
  (2)路幅超过70米的道路且规划有防护绿地的路段,道路两侧应配套建设雨水调蓄设施;
  (3)按规定需要符合海绵城市、绿色建筑相关节水要求的,按照相关规范标准执行。

  第九条 施工图审查时,审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对项目中涉及用水、节水设施的设计进行审查。凡不符合相关节水设施规定的,设计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整改。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确保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确认审查合格的节水设施施工图进行施工,保证节水设施的工程质量,不得擅自变更节水设计内容。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组织单位应当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节水设施进行验收。节水设施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自主验收,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对验收成果的监督管理工作,及时进行抽查复核。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收报告中应当包括节水设施验收内容。节水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前,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及用水计划建议表下达用水定额或者计划用水量。
  供水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节水管理机构报送非居民用户用水量数据。

  第十三条 已建节水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维护、更新、改造节水设施,或者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南京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同地区相关
关于废止《关于明确现阶段南京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要求的通知》等4件文件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京市防汛应急预案等5个预案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市应急管理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同专业相关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房屋建筑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使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订印发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绿色制造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房屋建筑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使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订印发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绿色制造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