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整合社会资源,规范应对道路交通事故,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科学合理、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应急体系,全面提升本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危害,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本市处置道路交通事故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本预案所称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参照《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发生伤亡人数较多的路外交通事故时,参照本预案开展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全力抢救受伤人员,最大限度地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加强各部门处置事故人员的联合安全防护,保障处置人员自身安全。
(2)统一指挥,属地负责。建立统一指挥、分工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工作机制,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各有关部门分类指导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对体系。
(3)快速反应,密切协作。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加强沟通交流,实现部门、条块之间协调联动。强化跨部门综合应急演练,全面提升应急处置实战能力,保障应急处置工作的高效进行。
(4)信息共享,舆情导控。完善统一的信息报告制度,通过多种途径收集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共享、发布审批机制和舆情收集、分析应对机制,依法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开事故相关信息,避免引发负面舆情。
1.5 事件分级
根据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道路交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
一般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由属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成立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指挥本市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公安局分管交通管理工作副局长担任。
2.2 办事机构
市指挥部下设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交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交管局局长担任。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市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协助市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应急处置,开展事故调查;负责组织修订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保障预案编制、应急演练、宣传教育和调研等工作;负责专家组的建设管理工作;承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
市公安局:负责根据接报警情,组织公安交管、治安、刑侦等部门和有关区公安(分)局开展事故勘查、取证,事故原因调查分析,现场秩序维护及周边交通管制、疏导等处置工作;为应急人员及车辆开辟“绿色通道”;做好网络舆情监控工作。市公安交管局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市应急局:协调有关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合参与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抢险救援工作;依法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
市消防救援总队:负责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承担救援应急处置工作。
市交通运输委(含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参与事故调查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运输抢险物资和人员车辆的调动,转运事故涉及的未伤亡人员和普通货物。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属地民政部门做好死亡人员的遗体善后处置工作。
市城市管理委: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事故涉及的城市道路桥梁进行抢修及保通;负责组织、指导相关企业对因事故受损的供热、燃气设施进行抢修。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事故信息,及时引导舆论;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加强网络舆情监控,及时澄清不实信息,避免网络炒作。
市外办:负责指导和协调处置道路交通事故涉外事宜,保持与有关国家驻华使馆的沟通联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指导环境污染的防控与处置。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必要时为事故现场提供气象监测信息。
天津银保监局:负责督促保险公司及时开展查勘定损,提高理赔效率,对受害单位和群众依法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及时给予保险赔偿。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负责对因事故造成损坏的属于电力公司资产的电力设施进行修复,保障城市供电;根据现场应急处置需要,为抢险救援作业提供电力保障。
2.4 现场指挥部
2.4.1 根据应急响应级别,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或区分指挥部总指挥兼任,成员由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组成。主要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各方面应急力量实施应急处置。根据事件等级和处置情况,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有关事项。
2.4.2 现场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的实际情况,由相关部门牵头,成立现场工作组,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组: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对现场应急资源、力量进行统一调配,做好现场信息搜集报告工作。市公安局牵头,成员由市应急局和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组成。
(2)抢险救援组:负责控险、救援、灭火、破拆等任务。市消防救援总队牵头,成员由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组成。
(3)伤员抢救组:负责对伤员进行现场急救,并转送至医院进一步治疗。市卫生健康委牵头,成员由事发地相关急救机构及接诊医院组成。
(4)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现场勘查、取证等工作。市公安局牵头,成员由市应急局和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组成。
(5)安全警戒组:负责现场及周边交通管制、疏导,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警戒区域,并在现场及周边区域进行治安巡逻;保障各应急处置单位赶赴现场绿色通道。市公安局牵头,成员由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组成。
(6)后勤保障组:负责现场群众疏散,车辆、物资清障、转移等工作,并为救援抢险人员提供后勤保障,协调、指导转移群众和实施灾害生活救助。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牵头,成员由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等部门组成。
(7)应急专家组:负责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等提供意见和建议,并根据工作需要,参与、指导应急处置实战。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建,各成员单位推荐专家组成。
3 预防和预警
3.1 事故预防
全面强化全市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交通安全大检查,道路交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交通秩序整治等工作,确保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积极组织开展内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强化机动车及驾驶人管理等预防工作。
3.2 预警行动
各成员单位结合工作职责,完善细化本部门应急预案,及时按照市指挥部要求,从思想上、组织上、装备上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加强值班工作,保证相关责任人及值班电话24小时通讯畅通,根据响应级别及时启动预案,组织人员全力以赴投入应急救援工作。
4 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信息报告制度,相关部门、单位要落实信息报告责任,及时、客观、真实地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报送道路交通事故信息,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和部门(单位)。
4.1.2 发生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后,有关单位要第一时间向所在区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信息。事发区和相关部门要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在接报后30分钟内以电话方式、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基本情况。对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已经或者可能引发舆情炒作、造成负面影响的,要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依法向党中央、国务院报送敏感信息。
4.1.3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信息来源、事发时间和地点、人员伤亡和失联情况、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信息。书面报告还应在以上内容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情况、已采取的措施、道路基础设施和交通安全设施等损毁情况,并及时续报事故处置动态进展情况。对于市委、市政府要求核实的情况,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市领导同志作出批示、提出要求后,相关区或部门(单位)要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4.2 先期处置
发生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后,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先期赶赴现场,组织对事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第一时间抢救事故伤员,全力防止事故损失、危害后果扩大,并及时上报事故信息。市公安交管局指导相关区交警支队,第一时间规划、设置应急绿色通道,确保各单位应急处置力量迅速赶赴现场。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根据事故分级,将道路交通事故响应等级划分为3级。
5.2 一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市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指挥部总指挥同意后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
5.2.1 应急指挥
由市指挥部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统一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市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赶赴现场,由总指挥兼任现场总指挥;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成立现场工作组,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应急处置。
5.2.2 处置措施
(1)综合协调组指导、协调、调动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专业应急队伍共同实施应急处置(一般情况下,调动市治安和交通秩序维护队伍、市卫生医疗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交通事故,同步调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涉及造成道路、桥梁等城市基础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同步调动市公共设施应急抢修队伍赶赴现场;涉及大量人员需转移安置、大量普通货物需转运的交通事故,同步调动市道路运输保障队伍赶赴现场),统一调配应急物资。
(2)安全警戒组有效控制现场,划定核心封闭区域,禁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现场,设置现场应急处置车辆停放区域。
(3)抢险救援组及时控制险情,安全警戒组做好现场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次生事故发生。
(4)伤员抢救组、抢险救援组立即对事故伤者进行抢救,对被困、落水人员进行救援,并及时转送医疗机构就医。
(5)安全警戒组开辟多条伤员转运绿色通道,采取警车带道通行、沿途增设警力等措施,保障事故伤员分批及时送往多家医院救治。
(6)安全警戒组做好现场周边道路交通管控、治安巡逻和社会车辆分流疏导工作,减少交通事故对周边道路交通造成的影响。
(7)应急专家组对应急处置措施、事故勘查处理、现场安全防护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8)事故调查组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现场勘查处理。
(9)后勤保障组组织转运、安置事故涉及的未伤亡人员,运送死亡人员尸体。
(10)后勤保障组清理事故现场,清运事故车辆和货物。
5.3 二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市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指挥部副总指挥同意后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
5.3.1 应急指挥
由市指挥部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副总指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赶赴现场,并由副总指挥兼任现场总指挥;由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视情成立相应现场工作组,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应急处置。
5.3.2 处置措施
(1)综合协调组指导、协调、调动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专业应急队伍共同实施应急处置(一般情况下,调动市治安和交通秩序维护队伍、市卫生医疗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交通事故,同步调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统一调配应急物资。
(2)安全警戒组有效控制现场,划定核心封闭区域,禁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现场,设置现场应急处置车辆停放区域。
(3)抢险救援组及时控制险情,安全警戒组做好现场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次生事故发生,伤员抢救组立即对事故伤者进行抢救,并及时转送医疗机构就医。
(4)安全警戒组开辟伤员转运绿色通道,采取警车带道通行、沿途增设警力等措施,保障事故伤员及时送医救治。
(5)安全警戒组做好现场周边道路交通管控、治安巡逻和社会车辆分流疏导工作,减少交通事故对周边道路交通造成的影响。
(6)事故调查组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现场勘查处理。
(7)后勤保障组组织转运、安置事故涉及的未伤亡人员,运送死亡人员尸体,清运事故车辆和货物。
5.4 三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市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办公室主任同意后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
5.4.1 应急指挥
事发地分指挥部总指挥赶赴现场,并兼任现场总指挥;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其指定人员赶赴现场,指导现场处置工作;由事发地分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视情成立相应现场工作组,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应急处置。
5.4.2 处置措施
(1)综合协调组指导、协调、调动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专业应急处置力量,统一调配应急物资。
(2)安全警戒组有效控制现场,划定核心封闭区域,禁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现场,抢险救援组及时控制险情,安全警戒组做好现场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次生事故发生,伤员抢救组立即对事故伤者进行抢救,并及时转送医疗机构就医。
(3)安全警戒组做好现场周边道路交通管控、治安巡逻和社会车辆分流疏导工作,减少交通事故对周边道路交通造成的影响。
(4)事故调查组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现场勘查处理。
(5)后勤保障组组织转运、安置事故涉及的未伤亡人员,运送死亡人员尸体,清运事故车辆和货物。
5.5 响应调整
当道路交通事故预计已经超出(或未达到)初始判定的事故等级时,市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启动程序,报请市指挥部相关领导同意后,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5.6 新闻与舆情应对
按照市委统一宣传口径,利用声、屏、报等传统媒体和“双微”、“津云”等新媒体,依法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事故相关信息。同时,关注社会舆论动态和网络舆情,及时、有效处置负面舆情。
5.7 应急结束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报市指挥部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市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按照指令,做好后期处置工作。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1)市指挥部及时组织调查、统计道路交通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评估、核实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市人民政府,通报各成员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2)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做好伤员的医疗救治工作,市民政局、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做好丧葬抚恤工作。
(3)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予以补偿。
(4)对因参与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事故涉及人员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6)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发生的交通事故,有关部门要做好帮助应对工作。
6.2 总结与评估
现场指挥部负责收集、整理应急处置工作的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应急处置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组织对应急预案的执行,现场指挥、决策、处置等环节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7 应急保障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道路交通事故应对工作,并根据本预案落实事故应急处置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治安维护及应急值守等保障,保证应急处置顺利开展。
7.1 应急队伍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建立健全应急队伍,负责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具体情况和市指挥部要求,具体实施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应急专家队伍,为风险防控、事故研判、应急救援、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
7.2 物资装备保障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区人民政府结合职责分工,及时调配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物资装备,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布局并补充完善应急救援力量,建立日常装备保障机制。
7.3 交通运输保障
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最大限度赢得应急救援时间。市、区人民政府及市交通运输委、交通集团、公交集团等单位组织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7.4 资金保障
由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按规定对处置道路交通事故所需市(区)财政担负的经费予以保障。
7.5 医疗卫生保障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落实好对伤员的现场急救、转运和院内救治等工作。
7.6 治安维护保障
由市公安局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警戒区域、周边道路、指挥场所秩序维护,加强对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及无关人员。
7.7 应急值守保障
各成员单位在应急处置期间强化应急值守,加强与现场指挥部沟通联络,高效传递信息,保证政令畅通,切实做好各项应急保障工作。
7.8 宣传培训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各区人民政府结合职责分工,定期组织开展常规培训或专业培训,将有关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管理的课程纳入内部培训计划,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应急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和应急指挥与处置能力。同时,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8 附则
8.1 责任和奖惩
8.1.1 有关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或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拒不配合、阻碍应急处置行动,致使国家利益或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出现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信息等情况,影响应急指挥决策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1.2 各相关部门结合职责分工,对事故责任单位、个人及道路运输管理、运输企业管理等环节进行责任倒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进行处理。
8.1.3 对在参加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8.2 预案管理
8.2.1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市公安局承担。
8.2.2 市指挥部办公室每2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演练,相关成员单位予以配合。各区公安部门根据工作实际,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道路交通事故的,相关部门、属地区人民政府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各部门、单位对每次演练组织评估、总结,不断完善、强化和提高各项应急处置的实战能力。
8.2.3 各区公安部门依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2.4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本市应急预案管理有关规定,适时组织开展预案修订工作。
8.2.5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防汛预案等15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44号)中的《天津市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分级标准
根据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道路交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高速公路上发生100辆以上机动车相撞;其他对道路交通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高速公路上发生50辆以上、100辆以下机动车相撞;其他对道路交通造成重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高速公路上发生20辆以上、50辆以下机动车相撞;其他对道路交通造成较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高速公路上发生10辆以上、20辆以下机动车相撞;其他对道路交通造成一定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
注: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