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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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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津政办规〔2022〕10号

颁布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2-05-21生效日期:2022-05-21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区人民政府视情况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当毗邻省份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本市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本市应急救助工作。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本市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自然灾害救助的首要任务,强化底线思维,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机制;完善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模式。

  (3)坚持统筹协调、联动应对。充分发挥天津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的组织、协调作用,加强各单位协作配合,做到统筹有力、分工明确、协调有序、运转高效。

  (4)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增强忧患意识,做到居安思危,全面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各项应急准备,有效降低灾害风险,减少灾害损失。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市减灾委负责组织、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主任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市减灾委副主任由天津警备区分管负责同志、市人民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和市应急局局长担任。

  2.2 办事机构

  市减灾委下设天津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减灾办)。市减灾办设在市应急局,承担市减灾委日常工作;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具体工作并督促落实,必要时,提请市减灾委组织协调。市减灾办主任由市应急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根据本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对市减灾委主任、副主任、成员单位适时调整;经市减灾委主任批准后,可对市减灾委委员、市减灾办主任适时调整。各区可设立区级减灾委员会,承担自然灾害救助有关工作。

  必要时,在市委领导下,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3 成员单位

  2.3.1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市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落实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市委宣传部:统筹协调指导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宣传报道、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等。

  市委网信办:组织有关单位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的网络舆情分析、引导工作,及时调控网上热度,管控有害信息;会同市公安局,依法依规对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行为进行处理等。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自然灾害救助所需粮食(含食用油,下同)的供应保障工作;牵头组织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牵头组织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等。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受灾期间电力生产和供应,全力恢复和保障电网、电力设施正常运行;掌握相关重点企业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自然灾害救助所需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等。

  市商务局:牵头组织受灾期间生活必需品供给保障工作,稳定市场供应;负责组织由政府安置受灾群众的餐饮保障,做好自然灾害救助所需方便食品、瓶装水调拨和供应等。

  市教委: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受灾学校师生转移安置工作,并对受灾困难学生实施救助;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制订学校防灾减灾救灾教育计划,开展经常性的防灾减灾救灾教育和演练等。

  市科技局:负责提供科技方面咨询建议,协调适用的科技成果支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技支撑等。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交通秩序和社会治安稳定;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物资和人员运送的交通疏导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等。

  市民政局:组织指导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范围;组织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支持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等。

  市财政局: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级资金的保障,会同市应急局积极争取中央救灾资金支持;会同市应急局负责中央和市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牵头组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筹措;牵头组织制定灾后恢复重建的财税、金融等配套政策等。

  市规划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海洋灾害和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属地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协助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负责组织开展受灾期间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组织指导协调灾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负责组织受灾地区善后处置期间居民住房和基本配套设施恢复重建的选址、规划方案设计等。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指导各区做好灾后房屋建筑损坏情况应急评估、鉴定等工作;负责善后处置期间居民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指导其他建筑物的恢复重建,做好技术支持和服务等。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自然灾害引发的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受灾期间生态环境监测预警和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及时发布相关环境信息等。

  市城市管理委:负责组织协调供热、燃气企业及相关单位,在受灾期间开展燃气和供热保障、城市道路桥梁等有关基础设施的恢复;负责灾后生活垃圾清运、无害化处理工作;负责受灾群众集中安置场所环境卫生保障等。

  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的监测预警工作;负责灾区动物疫情监测防控和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负责全市农业生产灾后生产自救工作,组织种子、动物疫苗等物资储备和调拨;组织好蔬菜、肉、蛋、奶等农产品生产工作,配合做好受灾期间农产品供应和价格稳定等。

  市水务局:负责水旱灾害的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做好受灾期间生活、生产经营供水保障和有关基础设施的恢复;负责受灾期间城市排水工作,指导协调各区排水工作等。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抚慰和卫生知识宣传等工作;开展受灾期间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监督监测工作等。

  市外办:配合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的涉外工作等。

  市交通运输委:按照市减灾委部署,会同市相关部门、单位,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运输车辆,做好处置突发事件抢险救灾人员、救灾物资和受灾群众的优先运送;组织修复受灾期间损坏的公路、港口设施,优先抢通通行路线等。

  市市场监管委(含市药监局):组织受灾期间市场秩序监管工作,查处各类破坏市场秩序行为;负责救灾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管理,严防假劣药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流入受灾地区;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筹集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加强救灾期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等。

  市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市属国有大型企业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应急物资生产、调度工作等。

  市统计局:负责做好灾情统计业务指导工作等。

  市文化和旅游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旅游景区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做好游客安全引导工作;协助属地政府做好旅游景区游客紧急避险转移、被困人员救援、失踪人员搜救等工作;协助组织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发布、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等。

  市体育局:提供必要的体育场馆作为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避难避险场所,负责指引场所位置等。

  市应急局:指导受灾区和有关部门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负责调拨、分配市级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并监督使用;组织协调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会商核定、统计上报,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统一协调各类应急专业队伍,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依法组织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工作等。

  市人防办:负责提供必要的公用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避险场所,指引避难避险场所位置等。

  市税务局:协助牵头部门制定灾后恢复重建配套政策等。

  天津银保监局: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做好受灾期间相关服务,维持网点营业稳定性;协助牵头部门制定灾后恢复重建配套政策等。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期间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做好受灾期间通讯保障和有关基础设施恢复等。

  天津海事局: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力量和现场附近船舶参与搜救应急处置行动;根据情况,发布航行警告、组织实施海上交通管制等。

  市地震局:负责地震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时报告已发生地震震级等信息,组织开展地震监测和震情分析会商,及时提供震后震情发展趋势判断;负责地震现场流动监测、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和烈度评定;协助做好地震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等。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气象服务和保障等。

  市红十字会: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依法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开展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收、分配、管理、统计、信息公开工作等。

  市慈善协会: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依法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开展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收、分配、管理、统计、信息公开工作等。

  天津警备区: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协助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等。

  武警天津总队: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参加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配合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稳定等。

  市粮食和物资局:负责提出动用市级政府储备粮食的建议,组织应急粮食的加工和供应;根据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应急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等。

  市司法局:组织做好救灾工作相关法律服务等。

  市消防救援总队:负责受灾期间火灾防范及灭火救援;参与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现场抢险;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等。

  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铁路办事处:建立健全铁路运输能力应急调度机制,保证自然灾害救助所需物资设备、救援人员和受灾群众的优先运送;组织修复铁路设施,保证交通干线和重要路线的畅通和运输安全等。

  民航天津监管局:根据法定职责和法定依据,建立完善航空运输组织协调机制,确保自然灾害救助所需物资设备、救援人员和受灾群众的优先运输;根据法定职责和法定依据,监督检查辖区民航单位确保航空设备设施符合运行标准,保证航空运输安全与畅通等。

  2.3.2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科学组织开展本区受灾人员和易受自然灾害危害人员的转移、避险、安置等工作;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加强本区社会管理,维护、恢复社会秩序。

  2.4 专家委员会

  根据本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际,市减灾委设立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专家委员会,为本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业务咨询、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必要时,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 预防和预警

  3.1 启动条件和程序

  气象、水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及时向市减灾办和履行救灾职责的有关部门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减灾办根据各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情况进行预评估,当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等情况时,经市减灾办主任批准,启动预警响应。预警响应启动后,市减灾办向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减灾委主任、市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相关区和部门。

  3.2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市减灾办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相关区和有关部门通报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督促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

  (3)通知各相关部门、救灾物资储备单位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通知各有关单位做好启动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落实市领导同志要求,并通报各相关区和部门。

  (6)加强应急值守,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采取相关措施。

  3.3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经市减灾办主任批准,由市减灾办终止预警响应,并向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减灾委主任、市人民政府报告,通报相关区和部门。

  4 信息报告

  4.1 信息报告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本级相关涉灾部门(行业)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等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1 初报。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应急局报告。区应急局应在接到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市应急局应在接到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全市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部报告。

  对于造成本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含10人)死亡失踪、房屋大量倒塌等灾情严重以及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自然灾害,区应急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区人民政府、市应急局和应急管理部。市应急局接报后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相关情况可通过电话、传真或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等上报。

  4.1.2 续报。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市、区应急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日10时前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应急局报告。区应急局每日12时前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应急局报告。市应急局每日16时前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应急管理部报告。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市、区应急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随时向上一级灾情管理部门报告;市应急局随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4.1.3 核报。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2日内核定灾情数据,并向区应急局报告。区应急局接到报告后,应在6日内评估、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市应急局报告。市应急局接到报告后,应在2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市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部报告。

  4.1.4 对于干旱灾害,市、区应急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5 市和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市和区应急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1.6 市减灾办可根据救灾工作需要,要求市有关部门、区应急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随时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4.1.7 达到应急管理部《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启动条件的自然灾害,按照该制度要求开展灾情统计调查工作。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四个应急响应等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工,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相关职责。

  5.2 一级应急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20人(含)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含)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含)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含)以上;

  (5)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达到启动条件后,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建议,经市减灾委主任审核同意,报请市长批准,由市减灾委启动自然灾害救助一级响应,并向市委报告。

  5.2.3 响应措施

  由市长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市长主持或委托市减灾委主任主持会商,市有关单位及受灾区参加,传达贯彻上级指示精神,听取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决定部署灾区灾害救助的重大事项。必要时,申请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市长带领或委托市减灾委主任带领有关部门赴灾区看望慰问受灾群众,实地查看灾情,现场组织督导各单位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应急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发布等工作,每日12时前向市应急局通报1次救灾情况。必要时,请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各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及时拨付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局、市商务局等部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局做好粮食供应保障。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委、市民政局及时组织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抚慰和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等工作。

  (5)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公路、港口运输保障工作。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铁路办事处启动铁路运输能力应急调度机制,民航天津监管局根据职责启动航空运输组织协调机制,做好救助工作相关运输保障。

  (6)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灾害救助工作。市消防救援总队开展火灾防范及灭火救援,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天津警备区、武警天津总队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7)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水务局组织做好灾后生活、生产等供水和排水保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电力生产和供应,全力恢复和保障电网、电力设施正常运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的生产工作。市通信管理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指导各区做好灾后房屋建筑损坏情况应急评估、鉴定等工作。

  (8)市应急局视情况提出开展救灾捐赠的建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市外办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的涉外工作。市慈善协会、市红十字会等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期间,市减灾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工具和场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10)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2.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市减灾办向市减灾委提出建议,经市减灾委主任审核同意,报请市长批准,由市减灾委终止自然灾害救助一级响应,并向市委报告。

  5.3 二级应急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10人(含)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含)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含)以上、1万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含)以上、15%以下;

  (5)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达到启动条件后,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建议,经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局局长)审核,报请市减灾委主任批准,由市减灾委启动自然灾害救助二级响应,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5.3.3 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主任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主任主持会商,市有关单位及受灾区参加,传达贯彻上级指示精神,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分析灾区形势,研究制定部署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必要时,申请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市减灾委主任带领有关部门赴灾区看望慰问受灾群众,实地查看灾情,现场组织督导各单位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应急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发布等工作,每日12时前向市应急局通报1次救灾情况。必要时,请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各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及时拨付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视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局、市商务局等部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局做好粮食供应保障。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委、市民政局及时组织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抚慰和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等工作。

  (5)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公路、港口运输保障工作。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铁路办事处启动铁路运输能力应急调度机制,民航天津监管局根据职责启动航空运输组织协调机制,做好救助工作相关运输保障。

  (6)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灾害救助工作。市消防救援总队开展火灾防范及灭火救援,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市水务局组织做好灾后生活、生产等供水和排水保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电力生产和供应,全力恢复和保障电网、电力设施正常运行。市通信管理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指导各区做好灾后房屋建筑损坏情况应急评估、鉴定等工作。

  (7)市应急局视情况提出开展救灾捐赠的建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市外办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的涉外工作。市慈善协会、市红十字会等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8)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3.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市减灾办向市减灾委提出建议,经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局局长)审核,报请市减灾委主任批准,由市减灾委终止自然灾害救助二级响应,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5.4 三级应急响应

  5.4.1 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5人(含)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含)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含)以上、3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含)以上、10%以下;

  (5)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达到启动条件后,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三级响应建议,报请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局局长)批准,由市减灾委启动自然灾害救助三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市人民政府报告,视情况向市委报告。

  5.4.3 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局局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局局长)及时组织市有关单位及受灾区召开会商会,传达贯彻上级指示精神,分析灾区形势和工作进展,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2)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局局长)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看望慰问受灾群众,实地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市应急局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发布等工作。

  (4)根据各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及时拨付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局、市商务局等部门为灾区紧急调拨必要的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局做好粮食供应保障。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委、市民政局组织队伍赴灾区开展或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抚慰和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等工作。

  (5)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公路、港口运输保障工作。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灾害救助工作。市消防救援总队开展火灾防范及灭火救援,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指导各区做好灾后房屋建筑损坏情况应急评估、鉴定等工作。

  (6)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办指导受灾区人民政府或减灾委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7)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4.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市减灾办向市减灾委提出建议,报请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局局长)批准,由市减灾委终止自然灾害救助三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市人民政府报告,视情况向市委报告。

  5.5 四级应急响应

  5.5.1 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3人(含)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含)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含)以上、1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含)以上、5%以下;

  (5)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5.5.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达到启动条件后,经市减灾办主任批准,由市减灾委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四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减灾委主任、市人民政府报告,视情况向市委报告。

  5.5.3 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办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办主任及时组织市有关单位及受灾区召开会商会,传达贯彻上级指示精神,分析灾区形势和工作进展,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2)由市减灾办主任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看望慰问受灾群众,实地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市应急局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各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及时拨付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局、市商务局等部门为灾区紧急调拨必要的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局做好粮食供应保障。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委、市民政局指导受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抚慰和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等工作。

  (5)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办指导受灾区人民政府或减灾委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5.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市减灾办主任批准,由市减灾委终止自然灾害救助四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减灾委主任、市人民政府报告,视情况向市委报告。

  5.6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应当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市应急局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全市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

  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全市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7 响应等级调整

  对于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相对薄弱的地区等,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级别可适当提高,并视发展态势及时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性生活救助

  6.1.1 自然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受灾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受灾人员过渡性安置。

  6.1.3 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局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4 市应急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市应急局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组织各受灾区应急局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调查评估,核实情况。

  6.2.2 受灾区应急局应当在每年10月上旬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内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局备案。

  6.2.3 根据区人民政府或应急管理、财政部门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应急局、市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拨付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必要时,申请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6.2.4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市粮食和物资局负责保障粮食供应。市应急局组织评估全市冬春期间救助工作绩效。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1 因灾倒损住房中的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6.3.2 因灾倒损住房中不能由受灾户自建的(如城镇居民的商品房、公产房、保障房等),恢复重建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各区做好项目审批工作;市财政局根据灾害评估损失、次生衍生灾害隐患排查及危险性评估、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受损程度鉴定等,以及灾区所在区级人民政府提出的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安排意见,研究确定市级补助资金规模、筹集方式以及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总规模,形成天津市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安排意见,并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市规划资源局负责组织选址和规划方案设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指导各区做好恢复重建工作。

  6.3.3 市应急局根据区应急管理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4 市应急局收到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市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

  6.3.5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会同本级财政部门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和财政部门。

  6.3.6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7.1.1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和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发挥消防救援、军队参与抢险救灾的突击队作用,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

  7.1.2 必要时,由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协调相关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1.3 市应急局组织建立健全覆盖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2 装备和设施保障

  7.2.1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防护等装备。

  7.2.2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充分利用学校、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推动社区设立灾害应急避难场所,方便群众就近转移。

  7.2.3 灾害发生前后,相关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要及时启用各类应急避难场所,需要告知居民前往应急避难场所的,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公告应急避难场所的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

  7.3 物资保障

  7.3.1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进一步完善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市和区应急管理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采购、储备和供应机制,合理确定物资品种、标准、规模,为应对自然灾害提供物资保障。

  7.3.2 市应急局等部门要从满足受灾群众各项基本生活需求出发,根据职责制定各类相关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储备必要物资,做好日常管理。要科学调整物资储备品类、规模和结构,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按照实物和产能、政府和社会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加强生产能力动态监控,掌握相关重点企业供应情况。

  7.3.3 市应急局等部门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平台,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依法健全灾害应急处置期间应急采购、征用和补偿机制。提高物资快速调配和紧急运输能力。

  7.4 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合理安排救灾资金预算。同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和以属地为主的原则,建立并完善市和区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切实做好救灾工作资金保障。

  7.4.1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保障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必要的经费。

  7.4.2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本区域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4.3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常年灾情和财力状况编制自然灾害救灾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各级一般公共预算设置的预备费,经本级政府决定后,可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自然灾害处理增加的支出。

  7.5 通信和信息保障

  7.5.1 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利用卫星通讯等手段,加强极端条件应急通讯保障能力。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的畅通。

  7.5.2 充分发挥“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作用,推动区级灾害救助通讯网络建设,确保各级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灾情及灾害救助情况。

  7.5.3 各有关部门之间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加强值班值守,保持通信畅通。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市应急局等部门组织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2 市民政局支持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鼓励其发挥积极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市科技局协调适用的科技成果支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技支撑。

  7.7.2 市应急局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自然灾害风险调查评估,编制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3 市应急局等部门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装备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8 宣传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市减灾办协调各有关单位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世界地球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灾害救助人员的业务培训。

  7.9 沟通与协作

  7.9.1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市应急局积极组织开展国际、国内的救灾交流,借鉴发达国家和兄弟省市先进的救灾工作经验,进一步做好本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7.9.2 市应急局会同北京市、河北省应急管理部门开展自然灾害救助京津冀协作,建立完善协同机制,加强三地在灾害预警、信息通报、力量支援、物资保障、预案衔接等方面的合作。

  8 附则

  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各级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监督;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 责任和奖惩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或评定为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迟报、谎报、瞒报灾情等情况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市应急局承担。

  8.3.2 市减灾办会同其他相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演练。演练至少每2年进行1次。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有关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一并开展本预案演练。

  8.3.3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预案,以及本区自然灾害风险和应急资源调查情况,修订本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3.4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3.5 视情况变化,市应急局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本预案进行评估,作出修订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8.3.6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地震应急预案等21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22号)中的《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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