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对江门市化工安全隐患问题整治工作实施挂牌督办的函》(粤安办函〔2021〕162号)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等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江门市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企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门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4月14日
江门市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企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对江门市化工安全隐患问题整治工作实施挂牌督办的函》(粤安办函〔2021〕162号)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和任务
进一步摸清全市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企业底数情况,督促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企业对照落实《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控参数、安全控制基本要求及推荐的控制方案》,实现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装置自动化控制,提升化工生产装置本质安全水平,防范化解危险化学品领域重大安全风险。
二、整治范围和时间
1. 整治范围:生产工艺涉及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
2. 整治时间:即日起至5月底。
三、整治任务
1. 是否对照本企业采用的危险化工工艺及其特点,确定重点监控的工艺参数;
2. 是否按照要求装备和完善自动化控制系统;
3. 是否按照推荐的控制方案装备安全仪表系统(紧急停车或安全联锁)。
四、工作要求
1.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对辖区内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企业进行摸排,4月20日前建立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企业底数清单(附件1);
2. 纳入本次整治范围的企业要对照《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控参数、安全控制基本要求及推荐的控制方案》要求开展自查,于4月底前形成自查报告(样式见附件2)报所在地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对存在问题的要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原则上在5月20日前完成整改;
3. 5月底前,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各有关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对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对仍未完成整改的依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装置使用,并依法严肃处置。
4. 请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分别于4月22日、5月6日前将企业底数清单、自查报告情况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联系人:魏宗照,电话:0750-3279505,13286108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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