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应急管理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局: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源头管控,提高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全面防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风险,防范和遏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现将省应急厅 省发改委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新建危险化学品项目安全准入条件的指导意见》(川应急﹝2022﹞51号)转发你们,请结合以下工作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产业发展规划
市发改委、市经信局按照国家最新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严禁投资新、改、扩限制类、淘汰类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切实从源头把握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关。
二、严格“两重点一重大”建设项目审批会商
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会商工作制度》要求,由市应急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经信局等市级相关部门,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及在化工园区(集中区)外危险化学品新(改)、扩建项目进行行政审批会商,提出项目产业准入理由,形成具体意见和建议,作为项目建设的有效支撑。
三、严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风险管控
市应急局要督促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对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经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后,方可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对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须经小试、中试、扩试,并在工业化实验阶段完成危险与可操作分析及安全仪表完整性评估,方能进行工业化生产;对氯化、氟化、过氧化等高风险精细化工升温、绝热反应,开展生产工艺全流程反应风险评估,禁止建设安全风险评估确定为工艺危险度4级以上的建设项目。
附件: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新建危险化学品项目安全准入条件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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