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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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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南安委〔2022〕3号

颁布部门: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2-01-30生效日期:2022-01-30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现将《南宁市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2年1月30日

南宁市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开展南宁市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有效防范化解燃气重大安全风险,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2021〕9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区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安委〔2021〕22号)要求,结合《关于做好城镇燃气行业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工作的通知》(南住建〔2021〕528号)及我市城镇燃气运行发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安排,围绕“落实安全责任,推动安全发展”主题,切实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严格依法治气、安全用气,集中力量、集中时间、集中优势资源,认真吸取燃气安全生产事故经验教训,针对事故易发生区域、部位和环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城镇燃气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对全市城镇燃气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一次“安全体检”。实施全面排查、分级治理和安全隐患闭环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零容忍”,排查、整治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推进全市城镇燃气安全、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通过整改治理一批重大安全隐患,依法严惩一批非法违法行为,关闭取缔一批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市场主体、问责曝光一批责任措施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坚决防范遏制燃气重特大事故。力争到2022年底,燃气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属地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使用燃气的人员密集场所全部依法加装可燃气体报警切断装置,安全用气防控能力显著增强;燃气企业管网设施数字地图和液化石油气钢瓶电子信息档案全面推进,燃气行业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12年以上老旧管网全面排查评估,并根据评估意见全面落实改造。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全面排查整治燃气企业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

  1.全面排查燃气企业安全隐患。重点排查整治企业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安全检测和管网监测设备不足或失效、重大危险源管理缺失、管线检查维护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闭合、安检人员未持证上岗、从业人员无证作业、三违行为突出、使用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车辆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照抄照搬、安全操作规定不健全、入户安检制度不落实、应急预案和演练流于形式等风险隐患。

  2.全面整顿燃气经营市场秩序。对《南宁市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服务绩效评价办法》开展修编,编制启用《南宁市液化石油气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对取得充装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组织开展事中事后“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依法予以取缔或吊销充装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等证照,通过市场手段加快淘汰一批基础差、安全管理水平低的企业。

  (二)全面排查整治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

  3.全面排查人员密集场所管道燃气安全隐患。重点排查使用管道燃气的餐饮经营场所、学校、医院、农贸市场、商住混合体等人员密集场所,重点整治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穿越密闭空间,不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安装位置不准确或检测器数量设置不足等风险隐患。

  4.全面排查人员密集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隐患。重点排查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经营场所、学校、医院、农贸市场、商住混合体等人员密集场所,重点整治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瓶装液化气、气瓶间违规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擅自将气瓶置于室内用餐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气瓶、灶具、连接软管和减压阀,私接“三通”,气源适配不符或功能过期失效等风险隐患。

  (三)全面排查整治老旧小区燃气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

  5.全面排查管道建设超12年的老旧小区燃气安全隐患。重点排查燃气管道、调压站、燃气引入管、立管以及管道穿越楼板部位等问题,重点整治小区内违规设施非法储存充装点,居民用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以及擅自改变用气场所用途,使用不合格气瓶、灶具、连接软管和减压阀等风险隐患。

  6.全面排查老旧、破损、腐蚀的燃气管道和设施。逐一对出地管、埋地钢管、立管的材质、年限等情况开展甄别,并将燃气管道信息对应建档登记,排查老旧、破损、腐蚀情况,制定维护改造计划,确保燃气管道和设施无锈蚀、无破损、无泄漏。

  (四)全面排查整治燃气工程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

  7.全面排查燃气建设工程。将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纳入工程质量监督,严格按照方案施工,验收合格后方可通气。严厉打击燃气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违规挂靠、不按施工方案施工,未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对无资质或超资质登记承揽燃气工程施工的,依法予以处罚和清退。

  8.全面排查燃气管道保护区周边在建项目。重点排查整治未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野蛮施工、不落实第三方施工期间专人监护规定等违规行为。

  (五)全面排查整治燃气燃烧器具等源头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

  9.全面排查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和销售环节。从严整治产品安全风险隐患,重点开展燃气燃烧器具、燃气泄漏报警器、减压阀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督促燃气燃烧器具、燃气泄漏报警器等产品生产企业、流通销售渠道点和小商品市场开展质量安全隐患排查,督促相关电商平台对相关商品是否按规定取得强制性认证进行全面排查。严格执法,依法查处制售不符合安全标准、未按规定要求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而擅自生产销售相关燃气燃烧器具等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对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生产企业和流通销售单位应在销售地设置或委托设置安装维修等售后服务站点,在安装、维修、使用等末端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六)全面排查整治燃气管道设施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

  10.全面排查燃气场站设施和管道。对全市燃气场站设施、燃气管道等进行普查建档,全面掌握建设年代、产权归属、管道材质、路由、接口、安全状况等资料,搭建燃气管网设施数字地图,扎实推进以燃气安全为重点的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建设。

  11.全面排查12年以上的老旧燃气管道。对建成12年及以上的燃气管道设施进行全方位安全评估,提出燃气管道更新改造工作清单及实施计划,纳入十四五规划重点项目统筹推进。

  12.全面排查燃气设施安全风险。重点排查整治易导致重特大事故的老旧管道带病运行、高中压管道被占压、燃气场站设施安全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等突出问题隐患,不能及时整改完毕的,要落实一处一策防范措施,明确责任人,确保安全。

  13.全面排查燃气压力管道监督检验情况。重点开展燃气压力管道未经监督检验即投入使用、逾期未进行定期检验问题排查整治。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广西市场监管局的规定,依法有序开放南宁市压力管道、压力容器检验市场,提升行业竞争力。

  (七)全面排查整治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

  14.全面排查整治“黑气”问题。加强多部门合作、跨区域协作,建立定期会商、情报互通共享、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发挥网格管理优势,加强“黑气点”线索收集,严厉打击“黑气”乱象。

  15.全面排查整治非法储存气瓶问题。对“以车代库”和出租屋、宿舍内、铺面等存放气瓶明显超过自用、合理需求,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要及时组织进行查处。

  16.全面排查整治非法充装和“倒装”问题。对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擅自充装非自有钢瓶,充装翻新钢瓶、超期未检钢瓶、检验不合格或已判废未去功能化钢瓶等行为,依法予以坚决打击。对“倒罐”液化石油气行为实行“零容忍”。

  17.推进智慧燃气监管平台建设。提高行业监管信息化水平,要求拟搬迁新站的液化石油气企业使用先进技术,建立高标准的企业溯源管理系统。利用视频监测预警系统巡查燃气企业,发现企业违规行为即刻进行通报、责令整改。

  (八)全面排查居民用户燃气设施设备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

  18.全面排查居民用户燃气设施设备安全问题。对存在安全隐患问题用户立即督促整改,对于拒不配合入户检查或经发现不遵守用气规定出现安全隐患的,严格按照《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采取暂时停止供气的措施。

  19.建立燃气用户预防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工作基础台账。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督促所辖街道办建立燃气用户预防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工作基础台账,并对隐患问题用户数实施动态化、网格化管理。

  (九)全面排查整治农村燃气经营和使用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

  20.全面排查农村燃气经营和使用安全风险。重点整治农村区域没有燃气经营相关证照,经营场所不符合安全规定、违规存储钢瓶、违规使用非专用车辆运输燃气钢瓶,违规使用过期钢瓶、擅自随便倾倒燃气残液等问题。对于无证经营者,必须坚决的给予取缔。

  21.全面排查农村用气基本情况。摸清农村燃气用户底数、钢瓶来源情况,将安全用气目标纳入乡镇政府年终安全考核,压实乡镇政府属地监管责任。

  四、提升四项能力,健全安全用气长效管理体系

  (一)提升常态化联合执法监督能力。各县(市、区)、开发区要组织住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商务、交通、公安、消防、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建立常态化燃气安全监管协作机制,通过联合执法、联合惩戒、信用监管等措施,从严从快查处燃气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曝光,增强警示和震慑作用。严格依照《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规定,将相关违法行为线索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依规对有关违法违规的燃气企业实施惩戒,对多次违法和事故频发的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责任、从业人员,依法严肃责任追究,依法实行行业或者职业禁入。

  (二)提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网格化管理能力。各县(市、区)、开发区要依托社会治安网格化管理机制,组织责任部门、基层组织、物业企业、燃气企业等人员力量,划分城市燃气安全网格化管理机制,建立安全用气网格化管理机制,全面落实安全网格员管理,强化安全检查、隐患整改、运行维护等措施和服务质量。

  (三)提升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用气预警防范能力。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餐饮、商业综合体、学校、医院等行业用气单位,落实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2022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安装可燃气体监测切断装置,并落实用气单位管理责任,强化燃气油气设施和可燃气体监测切断装置运行管理,并定期开展隐患排查。

  (四)提升燃气企业信息化管理能力。管道燃气企业要加快推进管网设施数据补勘补测,完善管线设施台账。2022年10月底前要搭建管线设施管理地理信息系统和在线监测系统,提高运行管理、应急处置和生产调度信息化水平。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要在2022年10月底前完成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信息电子化档案建档,推动全市液化石油气气瓶管理信息溯源平台建设。

  五、进度安排

  从2021年12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2年2月前)。以市安委会名义召开全市安全生产视频会议,部署启动全面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进一步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和责任部门,对排查整治工作做出具体安排。

  (二)排查摸底(2022年2月至3月)。各县(市、区)、开发区组织开展对本地区燃气企业、燃气设施、燃气安全运行情况等开展全面摸底排查,摸清本地区燃气总体情况,存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建立台账。

  (三)整治攻坚(2022年4月至10月)。对排查出来的重大问题隐患要立行立改,并落实资金保障。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并制定整改时间表和路线图,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动态更新问题隐患清单,挂图作战、系统治理、整体推进。通过督导检查、明察暗访、考核评估和警示通报的方式,确保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到位,重大问题隐患整改到位。

  (四)巩固提升(2022年11月至12月)。认真总结排查整治中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总结提炼并固化为法规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城镇燃气长效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参照南宁市模式建立各市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联席会议制度,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加强统筹、层层压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燃气各环节、各链条的安全监管,形成齐抓共管的排查整治工作机制。

  (二)加强督导考核。市安委会将把燃气专项整治列入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内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组,采取明查暗访和“四不两直”方式,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整治进展滞后,整治责任不落实,重大问题悬而未决的,将坚决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三)加强宣传教育。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制定宣传教育方案,广泛动员基层组织和社会媒体,充分运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体、挂图等各类方式,加强面向社会公众的常态化安全宣传和警示教育,普及燃气安全检查、应急处置等基本知识、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施、自觉抵制不合格的连接软管、燃气灶具、减压阀等,确保燃气使用等环节安全。组织有关部门和燃气企业对拒绝入户、拒绝整改的用户开展安全普法上门服务活动,对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用户,要指导燃气企业坚决实施停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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