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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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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青安委〔2022〕1号

颁布部门: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危险化学品类

颁布日期:2022-01-27生效日期:2022-01-27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企业: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青海省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2年1月27日


青海省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要求,有效防范化解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方案〉的通知》(安委〔2021〕1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严格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方案》要求,统筹好发展和安全,深入分析研判,紧紧扭住抓牢有关地区、部门、单位在贯彻落实《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办字〔2020〕84号)和《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总体方案〉的通知》(青安委〔2020〕4号)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刻汲取国内外典型事故教训,利用一年时间对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隐患开展集中治理,进一步推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加大安全投入,压实安全责任,健全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防范化解工作机制,做到重大风险防范治理措施落实到位,真正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决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较大以上事故,为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重点治理两大类突出问题和四个环节重大安全风险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对照《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方案》中列出的两大类突出问题和四个环节重大安全风险,深入开展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落实落细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的各项要求。

  (一)解决安全发展理念不牢问题。

  1.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深入分析研判本地区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及时发现掌握并妥善处理新情况、新问题。(责任部门和单位:各市州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企业;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高度重视并全面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坚决杜绝只重发展不顾安全的错误理念,坚决杜绝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情况下盲目发展高危工艺的化工项目,严格执行淘汰落后生产工艺、生产装置设备的要求,加快推动化工产业升级。(责任部门和单位:各市州党委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应急管理厅、有关企业;完成时限:2022年11月底前)

  3.强化源头治理,严格把控化工产业转移项目准入关,提高风险管控能力,严防产业转移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全面开展对全省化工企业固有安全风险和安全管理状况的量化评分,实行属地监管、按标评定、分类指导、动态管理。持续开展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责任部门和单位:各市州党委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应急管理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4.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格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确保排查出的问题隐患按期“清零”。(责任部门和单位:各市州党委政府,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有关企业;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5.强化应急处置力量建设,督促指导大型企业按要求建设企业专职消防队,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建立完善相关工艺处置队、应急处置队和应急处置卡。(责任部门和单位:省国资委、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企业;完成时限:2022年11月底前)

  (二)解决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问题。

  6.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等重点地区要根据本地区实际,结合《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办字〔2021〕147号)相关要求,配齐配强危险化学品专业执法力量,确保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具有相关专业学历、职业资格和实践经验的人员比例达标,强化执法人员培训,切实改变监管执法不懂不会的问题。(责任部门和单位:各市州党委政府,省应急管理厅;完成时限:2022年11月底前)

  7.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三个必须”要求,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在业务工作中要充分考虑安全风险因素,把安全生产与业务工作同计划、同安排、同落实、同考核,严防安全生产漏管失控。(责任部门和单位:各市州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8.在全省化工企业全面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督促企业严格执行风险辨识和管控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按规定配备化工专业技术团队、高风险岗位操作人员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切实落实基层班组的安全责任,集中治理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人只挂名不履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取得自动消防设施操作员证等情况。(责任部门和单位:各市州党委政府,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等配合;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9.督促新认定的化工园区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在线监测预警系统,打通部门间数据壁垒和信息孤岛,实现信息共联共通共享,推动实现区域联网。(责任部门和单位:各市州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企业;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加强生产储存环节重大安全风险管控。

  10.督促企业对涉及高危工艺的生产装置配备全流程自动化控制系统,确保操作人员专业能力资质达标。(责任部门和单位: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配合;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1.对高危工艺和我省涉及的硝酸铵等12种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常规性全面排查,建立重点监管机制,严格执法检查,确保“一企一策”整治提升全面落实。(责任部门和单位: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配合;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2.深入开展老旧装置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工作,组织专家开展深度评估,并对企业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督促企业建立“一装置一策”方案,确定淘汰退出改造提升管控措施,并严格实施整治。(责任部门和单位:各市州党委政府,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配合;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3.针对位于城市人口密集区且评估为中风险、高风险的化学品储罐区,已经认定的化工园区内的化学品储罐区,位于非化工园区的各类工业集中区、仓储集中区的化学品储罐区的安全风险,严格按照分类整治要求建档立案、推进整改、严格执法,持续开展评估整治。(责任部门和单位: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配合;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4.制定油气储存基地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工作方案,推动油气储存企业全部配备并有效投用“四个系统”(紧急切断、气体检测、视频监控、雷电预警系统),2022年6月底前完成系统配备应用工作,对外部安全距离不足的企业制定专项整改方案,落实管控措施,建立常态化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建设企业端安全风险管控平台,实现风险智能化管控。(责任部门和单位: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配合;完成时限:大型油气储存基地2022年11月底前完成,其他油气储存基地持续推进)

  (四)加强交通运输环节重大安全风险管控。

  15.制定危险化学品运输环节风险治理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对非法托运及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罐体不达标、“带病运行”、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安全资质不符合、过境车辆事故频发等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排查整治。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源头充装查验、特定时段禁行、重点路段巡查管控、高速公路服务区车辆临时停放管理等制度,提升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动态监控质量。(责任部门和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应急管理厅配合;完成时限:2022年3月底前制定实施方案并持续推进)

  16.加快建设相关部位(高速公路服务区、化工园区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停车区域和专用停车场,推动建设危险货物车辆专用通道,将危险货物停车场纳入省交通信息化监管平台。(责任部门和单位:各市州党委政府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完成时限:2022年11月底前)

  17.开展油气长输管道占压和违规交叉穿(跨)越等隐患整治攻坚“回头看”,实现外部隐患清零。及时识别、动态管控人员密集场所高后果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完善日常巡护、监测预警等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推动县级政府与管道企业建立政企共管、定期会商和联防联控“三项机制”。全面排查管道内外检测、腐蚀防控等本体风险管控措施实施情况,更新改造问题隐患集中段。督促企业建设油气长输管道地理信息系统(GIS系统),扩大系统应用,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数据库,构建线上线下融合的风险防控体系。(责任部门和单位:各市州党委政府,省能源局牵头,省市场监管局、省应急管理厅配合;完成时限:2022年11月底前)

  (五)加强废弃处置环节重大安全风险管控。

  18.强化对危险废物产生、转移、收集、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环境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合理规划布点危险废物处置企业,推广应用危险废物综合处置先进技术及设备研发,提高危险废物综合处置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建立部门联动、区域协作、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责任部门和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应急管理厅配合;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六)加强化工园区重大安全风险管控。

  19.加快完成全省化工园区认定公布及安全风险排查评估等级复核,健全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配齐配强专业安全监管人员,实施化工园区“两禁”整治和“十有”提升,建设化工园区风险智能化管控平台,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提升安全风险管控水平。(责任部门和单位:各市州党委政府负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配合;完成时限:2022年11月底前)

  三、完善重点保障制度措施

  (一)强化统筹协调和监管责任落实。

  1.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统筹协调。省安委会下设危险化学品安全专业委员会,由省应急管理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青海银保监局、省能源局、省消防救援总队作为成员单位,协调解决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重大问题。成立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专业委员会专家组,为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提供建议措施。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等重点化工地区应参照设置专业委员会和专家组。(责任部门和单位:省安委会办公室、各级安委会)

  2.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全面落实《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海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暂行)》《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机制及政府(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确保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责任落实到位。强化督导通报和巡查考核,按时间节点完成《青海省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方案》重点工作和《青海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明确的任务,确保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顺利收官。(责任部门和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青海银保监局、省能源局、中国铁路青藏集团有限公司、民航青海安全监管局等部门)

  3.全面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省、市州、县(市、区、行委)各级党委政府要明确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防控任务责任人,制定工作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按照年度任务清单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责任部门和单位:各市州党委政府)

  4.研究出台具体措施,强化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及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特别是内设化工集中区的工业园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落实落细监管执法责任,配齐配强专业执法力量,建立完善与本地区发展相适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体系。(责任部门和单位: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党委政府)

  (二)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5.按照应急管理部《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要求,抓好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产业转移安全风险防控专项整治。(责任部门和单位: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各级安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级安委会负责,不再列出)

  6.全面落实油气储存基地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工作方案,督促油气储存企业制定落实“一库一策”整改方案,开展本质安全提升专项整治,建立安全风险评估长效机制。(责任部门和单位:省应急管理厅牵头,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青海局,中国石油青海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青海销售公司、中国石化青海石油分公司、中航油青海分公司配合)

  7.防控高危细分领域安全风险,禁止引入光气及光气化工艺建设项目。对硝酸铵、硝化、氟化、多晶硅等企业开展专项整治问题落实情况“回头看”,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安全风险管控标准。(责任部门和单位:省应急管理厅)

  8.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老旧装置安全风险评估,实施分类整治,加强老旧装置安全运行监控,分步完成老旧消防设施改造,建立长周期安全运行的技术保障体系。同时对全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安装的安全仪表系统(SIS)进行评估。(责任部门和单位: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配合)

  9.按照《青海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开展化工园区认定分级评估及安全整治工作,推动各市州落实“一园一案”整治提升方案,确保2022年底前全部达到一般或较低安全风险等级。(责任部门和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等配合)

  10.防控油气长输管道安全风险,开展管道外部隐患整改攻坚战“回头看”和管道本体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高风险区域安全风险管控联动工作机制,完善高后果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安全防控措施,提高管道本质安全水平。(责任部门和单位:省能源局牵头,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配合)

  11.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要加快推进化工集中区内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建设,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联合执法检查,深化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深入排查化解事故多发路段时段、敏感脆弱地区等重大风险。(责任部门和单位: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政府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配合)

  12.建立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处置的安全生产与生态环境等部门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回头看”。(责任部门和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应急管理厅配合)

  (三)健全重大风险防范化解机制。

  13.健全完善重大危险源“消地协作”督导检查工作机制,全面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推动线上线下监管集成,构建重大危险源常态化安全管控制度。(责任部门和单位: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消防救援总队配合)

  14.制定出台《青海省化工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导则(试行)》,推动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责任部门和单位: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国资委配合)

  15.健全完善专家督导服务工作机制,对危险化学品重点县、高危工艺企业、化工园区等开展精准指导帮扶。(责任部门和单位:省应急管理厅)

  16.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管理人员、班组长集中轮训制度,实施工伤预防能力提升培训工程。(责任部门和单位:省应急管理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负责)

  (四)提升危险化学品专业人员能力素质。

  17.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队伍建设,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人才严重短缺、基层监管人员不足、监管执法能力不足问题。(责任部门和单位:各市州党委政府、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应急管理厅)

  18.鼓励高校自主开设化工安全相关专业,推动化工安全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责任部门和单位:省教育厅牵头,省应急管理厅配合)

  (五)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数字化智能化管控水平。

  19.按照应急管理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任务要求,统筹建设资金,完成年内系统建设任务。建立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动态监测预警常态化机制,推动跨部门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责任部门和单位: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

  20.指导帮助青海云天化国际化肥有限公司深入开展“工业互联网+危化安全生产”国家级试点工作,打造青海云天化国际化肥有限公司、青海宜化化工有限公司、中石油格尔木炼油厂3家省级“工业互联网+危化安全生产”应用示范工程,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做法。推动企业以开展双重预防机制数字化为核心的特殊作业、人员定位、智能巡检等应用场景建设。(责任部门和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应急管理厅分工负责)

  21.督促省应急保障中心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分级巡查抽查管理办法(试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预警信息处置管理办法(试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数据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信息通报制度(试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企业常态化应用规定(试行)》等五项制度,按照国家化学品登记系统升级改造的要求,落实对每个企业每种危险化学品的“一企一品一码”管理。(责任部门和单位:省应急管理厅)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及相关负责人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提高防范化解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站位和思想认识。各市州要对照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于2022年2月底前制定具体任务清单,确定责任部门、责任人及任务完成时限,2022年11月底前完成治理任务、2023年1月底前完成总结验收。省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任务,制定具体专项工作方案。省安委会办公室建立定期调度机制,掌握各市州、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各市州、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解决隐患集中治理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市州、各有关部门及单位要加强对两大类突出问题和四个环节重大安全风险方面的19项整改提升措施和5个方面的21条完善重点保障制度措施的宣传,引导有关单位扎实开展并按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对治理走形式、责任措施不落实、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等突出问题公开曝光。

  (三)加强工作督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危险化学品重点治理内容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加大日常检查力度。要严格执法检查,督促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对重大风险隐患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省安委会办公室将适时组织督导检查,通报有关情况,并纳入对市州政府和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年度考核重点内容。

  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州安委会办公室每季度第3个月20日前,将有关落实情况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张得良

  联系电话:0971-6151609,6136079(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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