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有效期至2024年5月25日。
各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细则(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我局反映。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5月26日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细则(试行)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较大安全事故和一般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厅字〔2018〕13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发〔2017〕16号)、《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法(试行)》(粤应急规〔2019〕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人员密集场所、大型建设项目、重点部位、重点设备设施、大型群众性活动等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以下简称风险管控),以及各镇街(园区),市级负有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风险管控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安全风险是指发生危险事件或有害暴露的可能性,与随之引发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的组合。所称风险管控是指风险辨识、分析、评价、控制并持续改进的动态过程。
风险管控不到位会形成隐患,隐患治理不及时也会提高风险等级,提高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加重事故发生的严重程度。风险分级管控应当与隐患排查治理有机结合,实施双重预防。
第四条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各类活动组织者(以下统称各类单位)是风险管控的责任主体。各镇街(园区),市负有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责构建风险管控机制,并对风险管控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推动和实施本辖区、本行业领域风险管控工作。
第五条风险评价是对比风险分析结果和风险准则,确定风险等级的过程。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
各类单位应当突出遏制较大以上安全事故,高度关注暴露人群,聚焦重大危险源、劳动密集场所、高危作业工序和受影响的人群规模等因素评定风险等级。风险评价可参考《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提供的风险矩阵法开展。本行业领域有具体规定的,可按其规定执行。
第六条风险管控坚持源头防范、全员参与、分级管控、动态管理原则,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着力构建政府领导有力、部门监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责任落实、社会参与有序的工作格局。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校等参与风险管控工作。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管控
第八条各类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法(试行)》第六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职责,建立健全风险管控制度,建立和定期更新风险清单,制作岗位风险告知卡,设置较大以上风险公告栏,定期组织风险管控培训,确保风险管控落实到位,消除、降低或控制安全风险。
第九条各类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风险辨识及评价计划,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执行。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与安全风险自辨自控工作相匹配相对应。
第十条各类单位应当根据风险评价结果,针对风险特点,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操作、教育等方面对风险进行有效控制。
对存在重大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区域或岗位,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强化危险源监测和预警,并及时制定措施,明确责任部门、人员,实施重点管控。对无法有效管控的重大风险,应当依法及时采取停产、停业等措施,撤离现场作业人员及影响范围内的人员,划定禁区,防止重大风险失控引发事故。
第十一条 各类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按照行业标准规定,自行组织或者委托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风险评价。
第十二条各类单位应当每季度定期向镇街(园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送风险清单,报送内容应至少包括风险名称、风险描述、风险等级、管控措施、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等。风险清单更新的,相关单位应当自风险清单更新之日起3日内报告镇街(园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存在重大风险的,相关单位应当每月至少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一次风险管控情况,详细报告管控措施及效果。
第十三条各类单位应当根据风险评价结果,针对风险特点,从工程技术、管理制度、教育培训、个体防护和应急处置等方面对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对无法有效管控的重大风险,应当依法及时采取停产、停业等措施,撤离现场作业人员及影响范围内的人员,划定禁区,防止重大风险失控引发事故。
第十四条 各类单位应当合理控制存在重大风险作业场所的人员数量,采取有针对性的空间物理隔离等措施,并安排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施巡查管控。
第三章 风险管控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市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三个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监督检查本行业领域的风险点、危险源,并对排查出的风险点、危险源落实管控责任,汇总分析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风险清单,对本行业领域类别风险进行系统分析,全面辨识、分析、评价和管控本行业领域风险,形成类别风险和点位风险清单。
各镇街(园区)应当牵头组织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采集本地区风险信息,录入广东省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信息系统,并定期更新。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重大节假日活动、自然灾害、极端天气等情形进行风险滚动排查后形成的风险清单,可结合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要求及时通报属地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应统筹和协调全市风险管控工作,按照省应急管理厅编制的风险管控工作指南,将风险管控工作纳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第十七条 市应急管理局应根据全市风险管控工作实际,对应指导、开展全市安全风险评价研究及安全风险预警、监测与管控技术研究工作。
市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结合本行业领域工作实际,组织、推动本行业领域的风险管控工作,明确本行业领域风险管控工作规范、分级标准和分级监督管理实施规定。
第十八条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镇街(园区)组织录入的风险信息进行抽查审核,重点审核校正风险等级、风险类别、行业分类等信息。审核校正后的信息应当提交入库。风险信息上图后,可以进行位置校准。
第十九条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本行业领域较大、重大风险监督检查,综合运用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科技推广、技术治理等手段,消除、降低和控制本行业领域风险。
第二十条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结合监管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监督检查计划,对不同等级风险确定不同的监督检查频次和内容,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管,并及时通过主流媒体和新媒体等渠道发布预警信息,提出事故防控要求,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风险。
第二十一条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有重大、较大风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列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单位并纳入本单位每年执法(检查)计划。有重大风险的,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有较大风险的,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对属于一般风险或低风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采用“双随机”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市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配合落实省级的重大风险管控挂牌警示制度,每年的1月10日和7月10日前向全社会公布本行业领域重大风险及其管控情况,促进各类单位有效管控、降低安全风险。挂牌警示期为12个月。
重大风险管控挂牌警示期间,镇街(园区)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每月至少一次,市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每6个月至少一次对各类单位管控重大风险情况实施抽查。
第二十三条挂牌警示期满后,重大风险降低为较大风险的,由市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摘牌,不再实施挂牌警示。风险等级未降低的,由市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规定继续挂牌警示。
第二十四条各镇街(园区),各负有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领导并实施本地区风险管控工作,加大风险管控投入,按照省制定的安全风险点、危险源以及风险分析、评价工作指引,应当每3年进行一次本辖区、本行业安全风险评价,并参照《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建议的格式编制区域风险评价报告。
第二十五条各镇街(园区),市负有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风险实施差异化动态管理,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较大、重大风险管控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管控存在监管真空或职责交叉的风险。
第二十六条 各镇街(园区)应当综合采取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许可准入、科技推广、技术治理等手段,防范化解、有效管控本辖区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
第二十七条 各镇街(园区)应当针对不能消除或降低到可接受水平的重大风险,制定处置方案,实施日常风险监测、预警、先期处置和信息报送。
第二十八条各镇街(园区)应按规定将城市区域安全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编制、同步实施,建立健全重大风险项目安全准入制度和重点产业布局一体化制度,推动城市区域安全规划基本制度建设。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各类单位未按照第二章要求实施风险管控措施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督促整改落实,并列入重点执法检查对象。不落实重大风险管控措施的,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约谈风险管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提醒、告诫、指导加强安全管理,落实管控措施。因风险管控工作不落实引发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各镇街(园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按要求履行风险管控工作职责,由市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提请市政府约谈或通报,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风险管控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类社会组织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镇街(园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1年5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