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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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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内应急字〔2021〕125号

颁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1-11-30生效日期:2021-11-30

各盟市应急管理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1年11月30日

内蒙古自治区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方案

  为全面提升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水平,持续强化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落实,有效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推动全区非煤矿山实现安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加强非煤矿山重点地区安全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矿安〔2021〕123号)要求,结合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立足“两个大局”,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聚焦防范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目标,坚持减少数量和提升质量“两个方向”,持续强化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落实,坚持严格准入与淘汰落后、创新安全科技与推广先进技术装备、提高人员素质与构建安全预防控制体系、专项整治与重大风险防控、信息化建设与监管能力建设“五个结合”,通过“淘汰一批、整合一批、提升一批”,不断提升全区非煤矿山规模化、机械化、信息化和科学化水平,实现从根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工作目标

  到2022年底,全区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数量比2020年下降20%以上,重点县大中型矿山占比较2020年提高15%以上,事故死亡人数比前5年平均水平下降10%以上;矿山生产开发秩序明显改善,产业结构明显优化,规模化、机械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明显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明显提升,监管执法能力明显增强,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三、重点任务

  (一)优化产业结构

  1.推动科学规划设置矿权,按照“一个矿体原则上设置一个矿权”进行资源配置,杜绝人为分割资源。

  2.整合优化生产系统,全面消除相互开采存在安全隐患、互联互通的多个独立生产系统矿山,实现一个采矿证范围内原则上只有一个独立生产系统,独立生产系统应达到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不同开采主体相邻地下矿山之间必须留设不少于50米的永久保安矿(岩)柱。

  3.推动整合重组矿山企业,对一个矿体有多个开采主体、开采范围及规模较小、相邻矿权开采相互影响的矿山通过整合重组,实现一个采矿证范围内矿产资源开发原则上由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管理。

  4.大力淘汰落后产能,优先淘汰资源枯竭、产能低、安全基础差的小型非煤矿山; 对已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不再进行排尾作业、停产超过3年的尾矿库及时进行闭库治理并销号;严格淘汰没有合法矿石来源的独立选矿厂。

  (二)严格安全准入标准

  1.严格矿山生产规模,必须达到国家和自治区最小开采规模,全国重点县新改扩建和资源整合的铁、铜、铅、锌、钼等主要矿种地下矿山规模不小于30万吨/年、地下金矿不小于6万吨/年、露天采石场不小于50万吨/年,且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

  2.严格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依据的矿产勘查资料必须达到勘探程度,一个采矿证范围内矿产资源开发必须一次性总体设计。

  3.企业应当在批准的施工期限内完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确需延期的必须经原安全设施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同意,且只能延期一次并不得超过一年,否则应当重新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

  4.地下矿山必须对采用充填采矿法进行论证并优先采用尾矿充填采矿法,严格露天转地下开采项目安全技术条件,矿体埋藏深度小于200米的非金属矿山原则上不得采用地下开采。

  5.新建四、五等尾矿库必须采用一次性筑坝方式,新建尾矿库下游1公里范围内不得有居民区、村庄、学校、工厂等重要生产生活设施,严禁新建独立选矿厂尾矿库。

  (三)加强企业安全管理

  1.重点县要建立矿山企业实际控制人联系清单,确保实际控制人每月在生产现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地下矿山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10次。

  2.地下矿山应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各1名,并具有采矿或地质、测量、机电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其中分管机电的副矿长必须具有机电相关专业学历;每个矿山必须至少配备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采矿、机电、地质、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各1名。

  3.矿山采掘工程施工单位项目部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必须具有采矿、机电、地质、测量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每个项目部必须至少配备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采矿、机电、地质、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各1名。项目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由项目部上级法人单位派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4.所有从业人员必须具有初中或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经培训考核合格,新员工由师傅传帮带3个月以上方可独立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5.小型矿山只能有一个采掘工程外包施工队伍(爆破作业单位除外);外包采掘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必须由发包方全额保障,单独列支记账,不得作为工程竞标费用内容,并在外包工程管理协议中予以明确。

  6.全面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要对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全面排查治理,形成排查治理报告并签字备查;每月开展危险源辨识和风险分析评价,形成企业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表,绘制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有针对性地制定管控措施,严格实施风险分级动态管控,并根据内外部条件变化,及时动态评估管控措施的有效性。

  7.矿山现场必须有与生产实际相符的纸制现状图,现状图应至少每2个月更新一次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现状图必须包括矿区地形地质图、水文地质图(含平面和剖面)、开拓系统纵投影图、中段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上井下对照图、压风供水排水系统图、通信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与相邻采区或矿山空间位置关系图。开拓系统纵投影图和中段平面图上应正确标记采空区和废弃井巷;井上、井下对照图上应正确标记地表塌陷区和开采错动范围。

  (四)提升矿山本质安全条件

  1.金属非金属矿山第一、二批禁止使用的设备和工艺必须全部淘汰到位,地下矿山运送人员、炸药、油料的无轨运输车辆禁止使用干式制动器。

  2.新改扩建矿山严禁使用插爪式斜井人车,单次提升超过9人的,严禁使用单绳缠绕式提升机。在用插爪式斜井人车和单次提升超过9人的单绳缠绕式提升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期淘汰。

  3.加快中小型矿山机械化建设步伐,在地下矿山大力推广使用凿岩台车、铲运机、撬毛机等机械设备,不断向信息化和智能化方向迈进。新建井深超过800米或生产规模在30万吨/年以上的地下矿山必须采用机械化撬毛作业。

  4.所有尾矿库应当建成在线监测系统;所有地下矿山应当建成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等风险监测系统,提升人员的井口、各中段马头门(调车场)等人员进出场所和中央变电所、水泵房、提升机房等主要硐室必须设置视频监控;有严重地压活动、开采深度超过800米的地下矿山必须建立在线地压监测系统;边坡高度超过200米的露天采场和排土场必须建立在线监测系统。

  (五)强化安全监管责任落实

  1.各盟市要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有关要求,确定盟市、旗县应急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矿山企业名单,并严格落实地方政府领导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建立地方政府领导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在当地主流媒体或政府官方网站进行公布。

  2.强化安全监管队伍建设,着力解决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特别是旗县应急管理部门非煤矿山专业监管人员不足问题,加强非煤矿山专业监管力量配备,建设与监管任务相适应的安全监管执法队伍。

  3.改进执法方式,坚持查地面资料与下井验证相结合、系统检查与消除重大隐患相结合、查问题隐患与剖析深层次原因相结合、检查企业与验证监管工作相结合、解决具体问题与取得制度性成果相结合,推行“解剖式”等有效执法检查,切实提高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4.加强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全国重点县要建立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综合信息化平台,该平台应包括企业基础数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监管执法、风险监测预警等功能模块。企业风险监测数据要接入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综合信息化平台。

  四、工作措施

  (一)各盟市、旗县应急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围绕5项重点工作任务,细化具体工作措施,推动工作落实。各有关盟市应急管理部门要推动全国重点县建立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的相关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在人员培训、专项资金、专业技术和配套政策等方面对全国重点旗县予以支持。

  (二)各盟市应急管理部门要推动出台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通过“关闭一批,整合一批,提升一批”,形成矿权、规划、生产系统、开采主体、管理经营“五统一”的大型矿山企业,提高非煤矿山产业规模效益和集聚发展度。

  (三)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把“打非治违”作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严厉打击《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中明确的10类典型违法违规行为。自治区、盟市应急管理部门每半年对辖区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情况分析通报一次,对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进行约谈问责。旗县应急管理部门每季度在当地主流媒体集中曝光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形成“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将结合专项监察、明查暗访等方式对此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察,实施动态管理。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将根据国家矿山监察局要求适时对此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联系人及电话:舒立论,0471-4820234)。

  附件: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县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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