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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义乌市水事纠纷应急预案、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义乌市水事纠纷应急预案、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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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义政办发〔2021〕37号

颁布部门: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1-11-08生效日期:2021-11-08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水事纠纷应急预案》《义乌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义乌市水事纠纷应急预案

  目 录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工作原则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市应急指挥部

  (二)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三)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三、水事纠纷分级

  (一)特别重大水事纠纷(Ⅰ级)

  (二)重大水事纠纷(Ⅱ级)

  (三)较大水事纠纷(Ⅲ级)

  (四)一般水事纠纷(Ⅳ级)

  四、监测预警和信息报送

  (一)监测预警

  (二)信息报送

  五、应急处置

  (一)先期处置

  (二)分级响应

  (三)处置程序与指挥协调

  (四)纠纷处理

  (五)应急结束

  六、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二)调查评估

  (三)信息发布

  七、应急保障

  (一)通信保障

  (二)资金保障

  (三)治安维护

  (四)医疗卫生保障

  八、监督管理

  (一)宣传教育和培训

  (二)演练

  九、附则

  (一)名词术语解释

  (二)管理与更新

  (三)实施时间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及时妥善处置重大水事纠纷,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重大水事纠纷及其造成的损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资源条例》《金华市水事纠纷应急处置预案》《义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因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治水害、水利基础设施以及水环境的改变而引发群体性械斗水事纠纷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配合联动、社会群防群治”的防治机制,动员全社会资源和力量,迅速控制和处理事件。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市应急指挥部

  成立市水事纠纷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开展水事纠纷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水务局局长、市公安局和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指挥部成员由水务局、宣传部、公安局、财政局、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局、卫生健康局、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义乌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水事纠纷应急处置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决定启动本预案和宣布解除本预案;

  3.统一领导、指挥和组织协调水事纠纷的应急处置行动;

  4.负责水事纠纷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新闻宣传工作;

  5.负责向市政府汇报水事纠纷发生、进展及应急处置情况,并提出有关工作建议;

  6.研究解决水事纠纷处置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7.执行上级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其他关于水事纠纷调处的任务。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由市水务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

  (二)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水务局:承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决定事项,在第一时间赶赴水事纠纷现场调查了解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水事纠纷的应急处置重要情况,并提出启动、解除本预案等有效建议。

  市委宣传部:负责新闻报道、舆论宣传、舆情引导和监督。

  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水事纠纷现场事态的发展,联合相关部门开展现场协调处置工作,并参与处置后的水事纠纷事件调查评估。

  市公安局:组织维护水事纠纷现场的治安秩序,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安全保护,维护正常社会秩序;依法处置事件中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严厉打击水事纠纷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

  市财政局:负责为预防和处置水事纠纷事件提供经费保障。

  市卫生健康局: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疾病防控和卫生监督工作;根据需要提供医疗卫生技术支持,组织实施医疗救治和各项卫生防疫措施。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义乌分局:组织对引发水事纠纷的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进行调查,负责开展纠纷所在地的环境监测。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执法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等:协助处置涉及本部门的水事纠纷工作。

  (三)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本预案启动后,根据水事纠纷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的需要,市应急指挥部迅速派出有关人员和应急处置队伍赶赴事发现场,会同有关部门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技术专家组、治安维护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事件调查组,按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市水务局牵头、纠纷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员组成,负责传达现场指挥部指示,报告应急处置信息,保障通信联络畅通,协调有关部门和各应急小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2.技术专家组:由市水务局牵头,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和分析评估,提出处置方案,负责水利工程的调度,组织人员、设备和物资,及时赶赴并开展现场处置。

  3.治安维护组: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现场的秩序维护、人员疏散、撤离以及道路疏通等,防止事态扩大,确保指挥、施救等工作车辆的行车畅通。

  4.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急救。

  5.后勤保障组:由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人员组成,负责应急处置所需装备、器材等物资的后勤保障和交通保障。

  6.事件调查组:由市水务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人员组成,负责调查纠纷的起因、责任方、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等情况,并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及防范措施。

  三、水事纠纷分级

  根据水事纠纷的参与人数、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水事纠纷分为特别重大水事纠纷(Ⅰ级)、重大水事纠纷(Ⅱ级)、较大水事纠纷(Ⅲ级)和一般水事纠纷(Ⅳ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水事纠纷(Ⅰ级)

  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水事纠纷。

  2.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的群体性械斗、冲突的水事纠纷。

  3.饮用水源受到流域性严重污染,严重危及到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的水事纠纷。

  4.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水事纠纷的事件。

  (二)重大水事纠纷(Ⅱ级)

  1.参与人数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水事纠纷。

  2.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械斗、冲突的水事纠纷。

  3.饮用水源受到流域性污染,严重危及当地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的水事纠纷。

  (三)较大水事纠纷(Ⅲ级)

  1.参与人数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水事纠纷。

  2.参与人数100人以上、200人以下,或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械斗、冲突的水事纠纷。

  3.饮用水源在一定范围内受到污染,危及当地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的水事纠纷。

  4.其他视情需要作为较大水事纠纷的。

  (四)一般水事纠纷(Ⅳ级)

  1.参与人数1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水事纠纷。

  2.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有可能引起进一步冲突的水事纠纷。

  3.饮用水源在较小范围内受到污染,危及当地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的水事纠纷。

  4.其他视情需要作为一般水事纠纷的。

  四、监测预警和信息报送

  (一)监测预警

  市水务局要针对水事纠纷建立高效、灵敏的情报信息网络,加强对不稳定因素的排查与掌握,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信息报送

  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水事纠纷,市水务局、纠纷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按市委、市政府紧急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第一时间内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来源、影响范围、水事纠纷发展趋势和先期采取的措施及后续应对措施、建议等。

  涉及县级行政区域之间的水事纠纷,还应当及时向金华市水利局报告。

  五、应急处置

  (一)先期处置

  1.水事纠纷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和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迅速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维持秩序,全力阻止事态扩大和蔓延。情况严重的,根据需要动用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参与水事纠纷的处理。

  2.在纠纷得到解决前,纠纷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人民群众的稳定工作,防止事态扩大。未经纠纷各方达成协议的或共同的上一级政府批准,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或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对擅自改变水的现状的行为,有关部门或单位应依法采取临时紧急处置措施。

  3.对械斗的恶意事件,公安部门要及时组织平息械斗各方暴力行为,对故意煽动闹事,聚众斗殴,抢夺、损坏公私财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平息事态。

  (二)分级响应

  1.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水事纠纷事件后,市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并逐级上报省政府启动省预案,按照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发生较大(Ⅲ级)水事纠纷事件后,市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并报金华市政府启动预案,按照金华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发生一般(Ⅳ级)水事纠纷事件后,由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本级水事纠纷应急预案,有关水事纠纷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密切配合。

  (三)处置程序与指挥协调

  水事纠纷发生后,接到报警的应急指挥机构及各相关单位,纠纷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水务局及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应急保障要求,迅速开展应急处置行动。

  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水事纠纷报告后,应当迅速组织应急调查组赶赴现场,调查、核实纠纷情况,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并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是否启动水事纠纷应急预案的建议。

  2.市应急指挥部接到启动水事纠纷应急预案的建议后,应立即召开紧急会议,研究部署调处水事纠纷各项工作,根据纠纷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意见,并为纠纷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3.市应急指挥部应当第一时间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督促指导紧急处置意见的落实工作。同时,应及时将处置的进展情况或处理情况报告市政府和有关领导。涉及县际的水事纠纷,应当向金华市政府或省、金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处置的进展情况和处理结果。

  (四)纠纷处理

  在水事纠纷突发性事件得到平息后,市水务局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赶赴实地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最终解决水事纠纷的方案,依法按照下列程序和职责分工解决处理水事纠纷:

  1.在同一镇(街道)境内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由市水务局会同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在本市境内发生的跨镇(街道)区域的水事纠纷,由市水务局负责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市政府裁决,纠纷各方必须严格执行。

  (五)应急结束

  1.由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的水事纠纷,当水事纠纷群体性械斗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停止械斗,参与者经教育自行解散,矛盾纠纷基本化解,应急结束。

  2.由省、金华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的水事纠纷,应报省、金华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

  六、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因水事纠纷导致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二)调查评估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水事纠纷调查评估由省水利厅组织,市水务局做好配合。

  较大(Ⅲ级)水事纠纷调查评估由金华市水利局组织,市水务局做好配合。

  市水务局会同市政府相关部门,对一般(Ⅳ级)水事纠纷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

  (三)信息发布

  水事纠纷的新闻报道材料须经市应急指挥部审查后再作报道。对市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水事纠纷的发生、处理等消息,按有关规定由市政府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发言人发布。

  七、应急保障

  (一)通信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处置行动过程中的通信保障。

  (二)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落实和拨付水事纠纷所需专项资金,保障应急所需资金。

  (三)治安维护

  市公安局根据治安保障行动方案和应急处置需要,调集公安警力参与水事纠纷的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安全保护,严厉打击水事纠纷应急处置中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局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实施医疗救治和各项卫生防疫控制措施。

  八、监督管理

  (一)宣传教育和培训

  1.要加强宣传工作,通过报刊、广播、电视、通信、网络、宣传栏等多种手段,广泛宣传与社会公众密切相关的涉水法律法规,提高公众的法律水平和法治意识。

  2.要加强培训工作,拓展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应急管理知识面,提高处理水事纠纷的能力。

  (二)演练

  要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水事纠纷应急处置的实战演练。通过演练,发现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切实提高水事纠纷的应急处置能力。

  九、附则

  (一)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水务局负责更新,定期组织成员单位进行评审,视情对本预案作出相应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义乌市水事纠纷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

  义乌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风险识别和事故分级

  2.1 风险识别

  2.2 事故分级

  3 组织机构与职责

  3.1 指挥机构

  3.2 办事机构

  3.3 现场指挥部

  3.4 咨询机构

  4 预警机制

  4.1 预防监测

  4.2 预警分级

  4.3 预警发布

  4.4 预警响应

  4.5 预警解除

  5 应急响应

  5.1 事故报告

  5.2 先期处置

  5.3 应急处置

  5.4 应急结束

  5.5 信息发布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6.2 调查评估

  7 应急保障

  7.1 指挥技术系统保障

  7.2 通信保障

  7.3 队伍保障

  7.4 装备保障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

  8.2 培训

  8.3 演练

  9 责任追究

  10 附则

  10.1 制定与管理

  10.2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全市城市供水系统突发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应急抢险,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事故、排除隐患,最大限度地减少供水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用水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城市供水条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浙江省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金华市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义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义乌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义乌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城市供水突发事故是指因突然发生供水设施设备损坏、供水管网破损等原因,造成或可能造成群众停止供水及相关事故,危及公共稳定的紧急事件。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明确各相关部门、供水企业的职责及应急工作程序,有效处置突发事件。

  统筹协调,快速反应。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各部门的协调与合作,确保发生供水事故时,能及时准确传递信息,快速处置事故。

  长效管理,落实责任。以保障城市供水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强化政府监管、企业规范经营相结合的长效管理原则。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人口、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的情况报告、预案启动、相应应急程序,落实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责任机制。

  2 风险识别和事故分级

  2.1 风险识别

  可能造成供水突发事故主要风险:

  (1)水源污染风险:生物、化学品、病毒、放射性物质等造成污染。

  (2)水厂生产事故风险:电厂、变电站发生停电事故导致供水企业、泵站(闸站)停产;调度、自动控制等信息系统遭受入侵、攻击和失控、毁坏;次氯酸钠、液氯、液氧、高锰酸钾等危化品泄漏、爆炸等。

  (3)供水管网事故风险:室外主要输配管(隧)设施爆管、损毁等;井下作业等高危作业发生多人伤亡等;管网水水质受到污染等。

  (4)自然灾害风险:因地震、滑坡、台风、暴雨、大雪、低温等自然灾害,导致机电设备毁损、水源水无法取用等影响城市大面积及市域供水。

  (5)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爆发大规模传染性疾病,生产运营人员严重减员等。

  (6)人为损害风险:因误操作、施工危害、战争和恐怖活动等因素造成生产与供应系统损坏和停产、减产。

  2.2 事故分级

  城市供水突发事故按照其紧急程度、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四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国家、省级相关应急预案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2.2.1 特别重大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下同):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的;

  (2)计划外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用户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2.2.2 重大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

  (2)计划外造成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用户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2.2.3 较大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的;

  (2)计划外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2.4 一般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的;

  (2)计划外造成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

  上述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 组织机构与职责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义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领导体系的要求,成立义乌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

  3.1 指挥机构

  3.1.1 市指挥部的组成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领导。

  副总指挥: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水务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建设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分局、市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政执法局、消防救援支队、市供电公司、市气象局、市环境集团、市水务集团等单位有关负责人及各镇(街道)有关负责人。

  3.1.2 市指挥部职责

  (1)实施本预案,决定启动应急响应;

  (2)贯彻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范围内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城市供水系统突发事故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及时掌握情况,并根据需要向市政府、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的建议;

  (4)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5)对事故发生地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

  (6)决定其他有关全市范围内城市供水系统突发事故应急的重要事项。

  3.1.3 成员单位职责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预案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的指导协调和实施保障工作。

  (1)市委宣传部:加强供水安全知识宣传;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及新媒体平台,适时报道供水突发事故预警及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通报抢险工作动态;指导召开供水突发事故新闻发布会;关注舆情动态,加强网络舆情的管理和引导,防止谣言传播。

  (2)市发改局:负责城市供水设施、管网工程的项目立项,加强供水保障。

  (3)市经信局、市商务局:负责协调做好供水突发事故期间,桶装水的生产和市场(超市)供应工作。

  (4)市公安局:做好事故现场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应急处置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组织指挥排爆、案件侦破等工作;加强网络舆情监控,防止谣言传播;负责事故现场市域内的道路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保障抢险救援人员、车辆的通行。

  (5)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市内各级避灾场所建设和管理,协同做好事故影响人员疏散安置,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及遗体火化工作。

  (6)市财政局:为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财政资金保障。

  (7)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敷设应急管道的规划设计审批,参与滑坡等地质灾害引发的事故处置,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

  (8)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各供水水库的环境保护和水质安全工作,做好预防、预警工作,及时上报影响水库水质安全的相关信息。负责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区域环境监测和实时报告;负责事故产生的废弃物等有害物的处置。

  (9)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城市的物业管理企业做好供水设施的维护、保养、清洗和善后工作,保证自来水能够正常入户;必要时,督促物业管理企业协同做好供水中断市域紧急运水供水工作,配合支持应急抢修时市政道路、园林绿化的开挖与占用。

  (10)市水务局:加强城市供水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各单位制定、完善和实施城市供水事故防控技术方案;加强水情、雨情监测和水文资料分析,及时消除水源水质安全隐患;负责渠道泄洪、控制闸、电厂负荷的调度工作,保障水库供水;做好管辖水库、水源的应急管理工作,加强水质监控,及时处置蓝藻等危害水质安全的危害因素;负责事故发生时水源水供给保障和调度工作。

  (11)市卫健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中医疗救治、卫生监督、疾病控制和放射卫生防护工作;负责监测入户自来水或紧急情况下其他临时生活用水水源水质是否达到卫生标准。

  (12)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指导、协调现场救援工作,组织重大事故调查评估和处理等。

  (13)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桶装水质量检测,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参与事故中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检测检验,预防次生事故发生。

  (14)市行政执法局:负责配合应急管道建设的开挖、绿化占用、泥土外运等现场执法。

  (15)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事故中的抢险救援和火灾扑救工作;必要时,协同做好供水中断地区的运水保障工作。

  (16)市供电公司:负责事发区域电力供应和损坏的电力设施抢修,保障事故应急用电。

  (17)市气象局:加强事故时期的气象预测预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气象条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18)市环境集团:协同做好供水中断地区的运水保障工作。

  (19)市水务集团:负责自来水生产和供应,加强出厂水水质监测,保障水质安全;根据供水管网布局,合理调配供水管网压力;制定自来水供应应急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必要时限制或停止城市建筑、洗车、绿化、娱乐、洗浴行业用水,控制工业用水;在生活饮用水源地无法取水的情况下,及时报请指挥部批准,启用备用水源,启动应急方案。落实自来水安全监测和事故预防预警工作,及时通报相关信息;组织自来水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20)各镇(街道):落实属地管理原则,配合做好辖区内供水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置;在自来水长时间无法正常供应的情况下,及时查勘、保护和利用辖区内的其他水源,保障群众生活用水需求,维护当地社会秩序稳定。

  (21)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急抢修及救援工作。

  3.2 办事机构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市水务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市水务集团总经理和市水务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市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市指挥部办事机构,履行全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管理的综合协调职能,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1)统筹城市供水应急管理,做好供水事故预防工作;

  (2)编制和修订市级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及其操作手册,组织协调预案演练、业务培训和应急物资储备,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责任与措施;

  (3)督促指导供水企业单位制定相关预案,并做好预案备案工作;

  (4)动态掌握供水行业存在风险、隐患和事故信息,做好预测和预警,根据事故动态及时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5)组织协调各相关单位开展供水突发事故应急救援,负责相关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和上报,传达落实指挥部各项工作指令;

  (6)组织或参与城市供水突发事故灾情统计、核查、上报、新闻发布和事故评估、调查处理工作;

  (7)承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3 现场指挥部

  事故发生后,市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作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市指挥部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协调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3.1 现场指挥部组成

  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指挥部总指挥指定。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3.3.2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划定事故现场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2)研判事故性质及危害程度,制定抢险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实施现场抢修,组织控制和消除事故危害源;

  (3)向市指挥部报告现场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4)向市指挥部提出现场应急结束建议,经市指挥部同意后宣布现场应急结束。

  3.4 咨询机构

  建立义乌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管理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作为市指挥部的决策咨询机构。

  3.4.1 专家组组成

  由供水行业的设计、施工、运营和建筑、消防救援、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3.4.2 专家组职责

  对应急准备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分析会商,开展专题研究;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参与事故调查。

  4 预警机制

  4.1 预防监测

  有关责任部门做好自然灾害的监测、预警工作。供水企业负责城市供水系统运行的监测、预警工作,对城市供水系统运行状况进行评估并向市政府及供水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4.2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等因素,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4个等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一级预警(红色):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故随时可能发生,事态正在趋于严重。

  二级预警(橙色):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三级预警(黄色):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四级预警(蓝色):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事故。事故即将来临,事态可能会扩大。

  4.3 预警发布

  市指挥部负责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依托现有预警信息发布平台,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政务微博、微信、手机短信、智能终端、电子显示屏等,在一定范围内及时滚动发布预警信息,预警级别可根据需要作出调整。重要的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报上级政府备案,同时通报有关单位。

  4.4 预警响应

  进入预警期后,相关部门和单位视情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

  1.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降低突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2.加强城市供水管道实时监测,及时发布最新动态,加强舆情监测,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及时组织对城市供水管道情况的分析评估,预测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强度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级别;

  4.调集、筹措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和设备,组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5.根据需要,对城市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采取临时性工程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性措施。

  4.5 预警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研判不可能发生突发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市指挥部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

  5 应急响应

  5.1 事故报告

  5.1.1 报告程序

  (1)供水突发事故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有义务立即报告。有关应急组织接到报告后,立即指令相关部门派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是否属于供水突发事故。

  (2)市水务局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迅速、准确”的原则,立即核实并报告市指挥部和上级部门。各应急组织之间必须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

  (3)若系安全生产、水源、水质、传染性疾病引起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同时报应急、生态环境、卫健等部门。

  5.1.2 报告内容

  报告应尽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规模、水厂座数、水源地处数;

  (3)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

  (4)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5)事故的简要经过;

  (6)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7)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有关事宜;

  (9)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10)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5.2 先期处置

  5.2.1 接到突发事故报告后,市指挥部根据事故等级按规定上报。

  (1)市指挥部召开会议,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视情成立各工作组,迅速开展处置工作;

  (2)市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及成员赶赴现场,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3)研究决定现场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4)协调全市专业应急队伍及物资装备参与抢险救援;

  (5)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协调新闻媒体开展突发事故报道,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6)组织开展损害评估;

  (7)根据需要,向毗邻县市或者上级请求支援。

  5.2.2 突发事故发生后,市水务局、市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务集团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在判定突发事故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的基础上,立即报告市指挥部,同时组织有关应急力量实施即时处置,开展自救互救,防止事态扩大。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和处置要求,快速、高效开展联动处置。事故发生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要服从现场指挥部调度,第一时间实施人员疏散、现场事故救援等工作。

  5.3 应急处置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态扩大;

  (2)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3)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作;

  (4)服从市指挥部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故情况,组织、协调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置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状况及趋势;

  (5)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记,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5.4 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处置结束后,经现场检测、评估、鉴定和专家论证,确定突发事件已经得到控制的,报上级应急指挥部通过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一般事故的应急响应终止由市指挥部负责。

  5.5 信息发布

  (1)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故的信息发布由省指挥部统一管理,或授权事发地政府按照突发事故新闻发布要求向社会公布。

  (2)较大事故的信息发布由金华市政府负责。

  (3)一般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发布,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保及时、准确、公开、适度向社会公布。所有对外发布的信息均须经市指挥部审核,并报新闻主管部门,统一口径对外发布。所有与突发事件处置有关的部门和个人,不得通过非正常渠道外泄相关事故信息。重大情况发布报市政府决定。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督促、协调有关单位依法积极稳妥地做好善后工作,对紧急调集、征用的物资按规定给予补偿;妥善做好事故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按规定给予赔偿、抚恤或补助;做好后续的修复重建工作,消除供水安全隐患。加强社会面稳控,确保社会稳定。

  6.2 调查评估

  (1)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牵头,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事故调查,认真吸取教训,及时整改,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要认真分析城市供水事故原因,从城市供水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各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2)城市供水应急终止后的1个月内,市水务局应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发生事故的供水系统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估,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事故结论,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主要经验教训,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意见,各种必要的附件等。

  7 应急保障

  7.1 指挥技术系统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应急指挥技术系统,满足指挥决策、应急协调和对外联络的需要,主要包括:

  (1)接受、显示和传递城市供水事故信息,为专家咨询和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传递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

  (3)为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指挥和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传输提供条件。

  7.2 通信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响应网络系统,并建立相应的网络能力保障制度,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指挥部同市政府、市应急响应部门、有关单位和应急专家工作组专家通信联络的需要。

  7.3 队伍保障

  (1)工程设施抢险力量:市水务集团应根据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管理机构和抢险队伍,完善抢险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开展城市供水设施抢险排险、应急加固、恢复重建工作。

  (2)专家咨询和技术力量:市水务局邀请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检、安检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专家组,平时加强对供水安全工程的工作指导,遇有突发事故时,负责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运行安全性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抢险对策和恢复重建意见等。

  (3)应急管理力量:由各部门有关工作人员组成,对各类城市供水企业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由市水务局牵头不定期召开供水安全联席会议,及时沟通协调供水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消除安全隐患。

  7.4 装备保障

  市水务局制定紧急情况下供水设施抢险设备、物资的储备和调配方案,报市指挥部备案。供水企业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设备、物资应满足抢险急需。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

  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理知识的宣传,提高防范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宣传的主要内容包括城市供水安全饮用及应急的基本常识等。

  8.2 培训

  加强预案培训工作,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定期与不定期多种组织方式,合理设置课程,分类指导,严格考核,保证培训工作的质量。

  8.3 演练

  定期组织演练,原则上每三年至少开展一次演练,以检验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9 责任追究

  对在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予以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供水突发事故重要情况的;

  (2)未按照职责规定,完成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的储备、维护的;

  (3)在事故处置中玩忽职守、不服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脱逃、擅离职守的;

  (4)在对供水突发事件的调查中不配合,或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5)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10 附则

  10.1 制定与管理

  本预案由市水务局负责管理与更新,定期召集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评审,并视评审情况对预案作出相应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10.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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