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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4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4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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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肇府办函〔2021〕104号

颁布部门: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1-11-10生效日期:2021-11-2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新修订的《肇庆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肇庆市地震应急预案》《肇庆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肇庆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应急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0日

  肇庆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2.2 地方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监测评估
  3.1.1 预防
  3.1.2 监测
  3.1.3评估
  3.2 预报预警
  3.3 应急处置
  3.3.1 信息报告
  3.3.2 先期处置
  3.3.3 灾区监测
  3.3.4 响应启动
  3.3.5 现场处置
  3.3.6 社会动员
  3.3.7 响应终止
  3.4 信息发布
  3.5 恢复重建
  3.5.1 制订规划
  3.5.2 征用补偿
  3.5.3 灾害保险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4.2 资金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避难场所保障
  4.5 基础设施保障
  4.6 平台保障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教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6.2 预案管理
  6.3 预案衔接
  6.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救灾、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灾前预防转变,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建立高效科学的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全面推进地质灾害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肇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肇庆市行政区域内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突发性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牢固树立底线思维,立足防大灾、抗大险,做到关口前移,注重平时防范和减轻灾害风险,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统分结合。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3)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省人民政府是应对省内重大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的主体,市人民政府是应对市内较大突发地质灾害的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突发地质灾害的主体。

  (4)依法规范,分工明确。按照法定职责,细化部门分工,全面落实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任务,确保应急处置工作规范有序、落实到位。

  (5)整合资源,协同运作。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充分发挥驻肇部队、武警部队和消防救援队伍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中的作用,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

  (6)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善于抓住时机,依靠科技手段和专业力量,精准研判,科学决策,提高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科技水平。

  2 组织体系

  2.1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发生较大及以上地质灾害后,在市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开展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市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及省应急管理厅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地质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的有关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全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有关重要政策措施;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监测;组织险情、灾情会商研判,以及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按要求报请市政府启动Ⅰ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决定启动Ⅱ、Ⅲ、Ⅳ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统一指挥市内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组织驻肇部队、武警、民兵和消防救援等队伍参与抢险救灾;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灾情和救援信息上报,以及地质灾害舆情应对工作;组织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协调、指导、监督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及其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研究决定全市地质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的其他重大事项。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必要时,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协调应急管理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市资源局局长,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武警肇庆支队支队长,肇庆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处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台港澳局、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资源局、市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卫健局、市应急局、市公路事务中心、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局、市政数局、肇庆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肇庆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团市委、肇庆海关、肇庆银保监分局、市气象局、肇庆供电局、三茂铁路肇庆工务段、市红十字会、省地质局第五地质大队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各成员单位任务分工详见附件。

  2.2 地方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县(市、区)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当地部队、武警部队、民兵和消防救援队伍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监测评估

  3.1.1 预防

  (1)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市、县两级自然资源部门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的基础上,会同同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有关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结合气象预测信息,每年年初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2)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系统。市、县两级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教育、卫生健康、人力资源、文化旅游、铁路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地质灾害区、隐患点和风险点,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监测系统。

  (3)发放“防灾明白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将当地地质灾害区、隐患点和风险点的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并将涉及地质灾害防范措施的“防治工作明白卡”和“防灾避险明白卡”分别发放到受灾害隐患威胁的单位、居民以及防灾责任人。

  (4)鼓励报灾报险。鼓励、支持群众和单位通过信件、电话、短信等各种形式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有关地质灾害防治机构报告地质灾害信息。有关监测单位或监测人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要按照突发地质灾害分级标准报告相关自然资源部门或应急管理部门,自然资源和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共享灾情险情信息。

  3.1.2 监测

  (1)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每年汛期前,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等部门根据职责开展地质灾害隐患巡查、排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落实监测单位和监测人;汛中、汛后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

  (2)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报灾电话。接到较大及以上地质灾害灾情信息后,要迅速组织处理,并将情况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和市资源局。市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要初步核实灾情,及时研判,并报告市人民政府。必要时,市应急局会同市资源局立即派员赶赴灾害现场,进一步查明情况,指导、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妥善开展应急处置。

  3.1.3 评估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风险评估机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地质灾害风险进行评估,明确地质灾害防范和应对措施。

  地质灾害风险主要包括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风险,破坏城镇、农村、企业、房屋等重要建筑设施及室内财产风险,破坏生命线工程风险,破坏水利工程风险,破坏森林、树木、农作物及土地资源风险等。

  (1)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风险

  主要包括城镇、农村居民等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风险,要特别关注儿童、老人、残病、流动人口等特殊人群的生命安全风险情况。

  (2)建筑物、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学校校舍风险

  主要包括城镇居民住宅、农村住宅、宾馆、饭店、公寓、商店、学校、医院、机关、部队营房、工业厂房、仓库等各种重要建筑设施及附属设施风险,同时包括建筑设施内的物资风险。

  (3)生命线工程风险

  主要包括铁路、公路、航道、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以及桥梁、涵洞、隧道、城市管廊、建筑工地深基坑等生命线工程风险。

  (4)水利工程风险

  主要包括水库(水电站)、堤防、水闸、泵站、农村供水设施等风险。

  3.2 预报预警

  (1)各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同级气象部门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并建立快速便捷的会商、录入、审核、发布机制。三级、四级预报预警信息由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同级气象部门联合发布,二级以上预报预警信息经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审定后,由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并由各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具体实施。预报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危险程度和应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2)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立即将有关预警信息告知地质灾害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受威胁人员;并根据预警信息等级,协调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3.3 应急处置

  3.3.1 信息报告

  (1)报告时限。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报告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其中,接到较大及以上地质灾害报告后,要立即向上一级党委、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抄报上级政府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可直接报告市应急局、市资源局,并同时报告上一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应急局接到较大及以上地质灾害报告后1小时内要速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

  (2)报告内容。突发地质灾害以“突发事件信息专报”形式上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发生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灾害造成死亡、失踪或受伤人数,影响范围、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已采取的对策措施等。

  3.3.2 先期处置

  灾区各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按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上级有关部署,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应急救援工作;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援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必要时,向上级提出援助请求。

  3.3.3 灾区监测

  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市资源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灾区的地质灾害类型、发展趋势提出研判意见;会同相关部门加密灾区监测网,加强对次生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市气象局加强对灾区的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天气变化。市水利局组织水情、汛情监测。灾区所在地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3.3.4 响应启动

  按照地质灾害影响范围、严重程度等,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分为I级、II级、III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其中,I级为最高级。

  (1)I级响应

  发生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地质灾害,或者发生直接威胁人数在800人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在省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市指挥部配合省指挥部领导灾区应急救援工作。市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开展分析研判,对地质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分析研判结果,报请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I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发布紧急动员令,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并报告省指挥部。市政府主要领导到市指挥部指挥中心坐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到市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随时报告各部门、各行业灾情信息。市指挥部指挥长或委托副指挥长带领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省应急管理厅以及市委、市政府。

  (2)II级响应

  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质灾害,或者发生直接威胁人数为400人以上、800人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在省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市指挥部配合省指挥部领导灾区应急救援工作。市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开展分析研判,对地质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分析研判结果,市指挥部报请指挥长立即启动II级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市指挥部指挥长到市指挥部指挥中心坐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到市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随时报告各部门、各行业灾情信息。市指挥部副指挥长带领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省应急管理厅以及市委、市政府。

  (3)III级响应

  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质灾害,或者发生直接威胁人数为100人以上、400人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在省指挥部的支持下,由市指挥部领导灾区应急救援工作。市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开展分析研判,对地质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分析研判结果,由市指挥部副指挥长(市应急局局长)立即启动III级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市指挥部副指挥长(市应急局局长)到市指挥部指挥中心坐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到市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随时报告灾情信息。市指挥部委托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带领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省应急管理厅以及市委、市政府。

  (4)Ⅳ级响应

  发生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质灾害,或者发生直接威胁人数为1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在省、市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的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地县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领导灾区应急救援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开展分析研判,对地质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分析研判结果,由市指挥部副指挥长(市应急局局长)立即启动Ⅳ级响应。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到市指挥部指挥中心坐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并将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省应急管理厅以及市委、市政府。

  3.3.5 现场处置

  地质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区县级以上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根据需要可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统一指挥调度,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1)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立即采取交通管控等措施,组织协调当地部队、武警部队、民兵、消防救援、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挖掘机、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组织营救受灾被困人员。在灾区所在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下,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2)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必要时建立现场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按规定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3)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村镇、街道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4)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码头、航道及通航建筑物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加强现场监测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布设或恢复灾害现场及周边观测设施,加强灾害现场及周边地质灾害动态监测,依据监测结果进行分析研判并及时发出预报预警。气象部门加强气象监测研判,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发布实时气象预报预警,确保救援现场人员安全。灾区所在地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6)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降雨等天气变化再次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或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周边水库、水电站、航运枢纽、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非煤矿山、尾矿库等受损情况组织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做好事故防范处置工作。

  (7)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灾区治安、道路交通管理,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治安防范工作,依法查处打击盗窃、抢劫、聚众哄抢、诈骗、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活动,做好涉灾涉稳风险监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严密防范化解、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

  3.3.6 社会动员

  灾区各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可根据地质灾害的危害程度和范围,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和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3.3.7 响应终止

  地质灾害或险情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由原来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机关决定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3.4 信息发布

  各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分级响应权限做好相应级别的地质灾害信息发布相关工作。信息发布工作要确保及时、准确、客观、统一。

  3.5 恢复重建

  3.5.1 制订规划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按照国务院部署,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质灾害,由省、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分别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3.5.2 征用补偿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实施征用的人民政府要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有关规定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和装备;造成毁损、灭失的,要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3.5.3 灾害保险

  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办地质灾害保险,鼓励企业、团体、组织和公众积极参加地质灾害商业保险和互助保险,不断完善公众灾害补偿保障机制。保险机构要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单位、个人的人身和财产保险理赔事项,各相关单位要为保险理赔工作提供便利。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经常开展专业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地质灾害的救援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条件的社区组织,应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建立基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防灾减灾救灾培训和演练工作。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4.2 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积极筹集资金,保障地质灾害灾区群众生活和恢复重建所需的有关资金。

  4.3 物资保障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质灾害灾区所需生活救助物资、救援工程装备配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供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无人机、应急车辆等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镇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配备卫星电话、对讲机等必要的通信装备,并确保通信畅通有效。

  4.4 避难场所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障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要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4.5 基础设施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要指导、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与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建立信息发布“绿色通道”,确保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全网快速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负责保障应急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

  广播电视部门要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并主动接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系统,及时传播突发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确保公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部门发布的权威地质灾害信息。

  电力供应部门要及时修复受损毁的电力系统和设施,保障灾区应急装备和应急通信基础设施的临时供电需求以及灾区电力供应。

  发展改革、能源等部门要协调相关企业排查油库安全隐患,指导企业及时恢复运行,保障灾区居民基本生活和应急处置能源需求。

  公安、交通运输、民航、铁路等单位要建立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4.6 平台保障

  应急管理部门要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指挥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实现险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灾害趋势研判快速反馈。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市应急局会同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学校、基层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预案的应急演练。

  5.2 宣教培训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做好防灾减灾救灾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媒体等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与各种体验教育相结合,突出“自救”“互救”重点,加大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

  5.3 责任与奖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综合治理、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1)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2)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地段。

  (3)次生灾害是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4)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5)生命线设施是指供电、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6)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6.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6.3 预案衔接

  各县(市、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上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按照本预案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6年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肇庆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肇府办〔2016〕1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职责

  2.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

  3.地质灾害分级标准

  附件1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及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分别由市资源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有关负责人担任。市指挥部成员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报指挥长批准。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协调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及其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汇总、上报有关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和应急救援信息;组织相关单位参与险情、灾情会商研判,适时加密会商,提出启动、终止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建议及应急处置方案;根据市指挥部要求,组织现场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负责起草市指挥部有关文电和领导讲话材料,编报险情灾情及救援信息简报;协调督促市指挥部各工作组开展应急救援抢险工作,根据市指挥部领导的部署要求协调相关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市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市委宣传部:负责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宣传报道的组织协调工作。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重大地质灾害灾情和救灾信息,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抢险救灾宣传报道。

  2.市委网信办: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宣传报道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协调网络媒体做好抢险救灾宣传报道,及时收集和分析突发敏感网上舆情,为指挥部决策提供参考。

  3.市台港澳局:负责参与协调、督促、指导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及法人在我市遭遇地质灾害的处理工作,协调、安排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来肇救援人员的接待工作。

  4.市发改局:统筹拟定重大抢险救灾基建项目安排,积极向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争取抢险救灾建设资金;组织协调灾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按照市应急局的指令将市级救灾物资运送到指定应急点。

  5.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对危及托幼机构及学校(不含技工院校,下同)校舍和附属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指导协调灾害发生时幼儿、幼师及在校师生安全管理和组织疏散,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组织开展学生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6.市科技局:负责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地质灾害预测、预报、预警、防治和应急救援等相关科研项目攻关。负责提供与突发地质灾害相关的地震监测资料信息。

  7.市工信局:负责保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单位与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地之间应急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参与指导、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支持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参与指导灾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8.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各级公安机关参与抢险救灾,配合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疏散、撤离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组织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实施灾区交通疏导,依法打击灾区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参与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居民及法人在我省遭遇地质灾害的处理工作,协调、安排外宾、港澳台地区和境外来粤救援人员的出入境管理工作。

  9.市司法局:负责灾区司法行政系统特殊单位及群体人员的应急安置工作。

  10.市财政局: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统筹安排救灾资金;参与指导灾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11.市人社局:负责组织技工院校开展校园地质灾害隐患排查,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校园及周边危及校舍及附属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监测和治理;指导协调灾区技校在校师生安全管理和组织疏散,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组织开展学生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演练工作。

  12.市资源局:负责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调查、排查;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参与指导灾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协调做好防灾减灾救灾有关用地保障工作;定期或不定期会同教育、住建等部门,开展地质灾害的应急演练;指导各地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治理技术队伍储备库建设。

  13.市环境局:负责灾区突发环境事件的排查、监控与环境影响调查,防止发生环境污染次生灾害;负责地质灾害引发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工作;参与指导灾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灾后重建规划和工程建设指导。

  14.市住建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开放人防工程作为地质灾害应急避难场所。指导各地开展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削坡建房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和治理;指导评估灾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的损坏程度,指导处置受损建筑物的安全隐患;指导灾区做好城市供水保障工作;指导灾后重建工程建设工作。

  15.市交通局:依职责负责对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公路沿线和危害交通干线附属设施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及时组织、指挥、协调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障道路畅通;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配合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参与指导灾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灾后重建规划和工程建设指导。

  16.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组织水情、汛情监测并对地质灾害损毁水利工程设施进行修复等工作。

  17.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暴发流行;及时组织开展灾后农牧业查灾、生产恢复和自救工作;参与指导灾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灾后重建规划和工程建设指导。

  18.市商务局:依职责配合应急管理、物资储备部门协调和指导灾后居民生活必需品的组织、供应。

  19.市文广旅体局:依职责督促指导旅游景区对本单位地质灾害隐患的巡查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督促指导旅游景区对受地质灾害损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负责督促指导广播电视机构对广播电视设施、设备周边地质灾害隐患的巡查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完善灾区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并主动接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系统,及时传播突发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确保公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部门发布的权威地质灾害信息。

  20.市卫健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对周边地质灾害隐患的巡查排查,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周边危及附属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和治理;组织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开展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工作,必要时提供医疗技术支持。

  21.市应急局:负责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汇总灾情,制定应急救援行动计划,部署地质灾害专业救援队伍前往灾区开展救援,协调有关救援队伍参与救灾行动,协调志愿者队伍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协调有关专家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核定、报告和发布灾情信息;组织制订受灾群众安置与救助方案,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调拨救灾款物,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相关工作,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灾后调查评估工作。

  22.市公路事务中心:依职责负责对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公路沿线和危害交通干线附属设施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及时组织、指挥、协调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障道路畅通;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配合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参与指导灾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灾后重建规划和工程建设指导。

  23.市国资委:负责督促协调市属企业开展防灾减灾和灾后复产、恢复重建工作,指导灾区市属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巡查,督促市属企业及时消除灾害造成的安全隐患。

  24.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紧急调配食品、饮用水、药品等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保障灾区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秩序。

  25.市金融局:负责为灾区重建提供金融政策支持;参与指导灾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灾后重建规划和工程建设指导。

  26.市政数局:组织协调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统筹政务数据资源的采集、分类、管理、分析和应用工作,为市指挥部有关决策提供数据分析技术支持。

  27.肇庆军分区战备建设处:组织所属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地区受威胁群众。当参加军地联合指挥机构时,协助地方政府向战区提出用兵建议。

  28.武警肇庆支队: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维护社会治安和救助受威胁群众。

  29.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指导市内各级消防队伍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协助灾区政府疏散和营救危险地区群众。

  30.团市委:组织青年志愿者队伍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31.肇庆海关:负责组织、指导关区内各口岸监管科为救灾人员、物资和装备提供通关便利服务。

  32.肇庆银保监分局:负责根据灾害损失评估结果,指导保险公司及时做好保险理赔事宜。

  33.市气象局:负责加强气象实时监测,及时通报灾区重大气象变化,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完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体系,通过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突发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34.肇庆供电局:及时组织修复所辖区域受损毁的电网及供电设备,保障所辖灾区应急处置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35.三茂铁路肇庆工务段:负责组织对所辖铁路及其附属设施周边地质灾害隐患的巡查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组织对所辖铁路沿线路域范围内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和被毁铁路设施的修复,保障铁路运输畅通;组织运力做好抢险救灾人员、受威胁群众以及救灾物资和设备运输工作。

  36.市红十字会:负责向社会公开募集灾区救助及灾后重建所需的物资、资金;组织红十字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37.省地质局第五地质大队:根据需要,派出专业技术力量参与地质灾害的监测、调查和抢险救援行动;为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和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附件2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

  市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信息组、抢险救援组、群众安置与物资保障组、地质灾害监测和防控组、卫生防疫组、社会治安组、基础设施保障组、交通运输组、灾情损失评估组、舆情应对与宣传组、涉外及涉港澳台工作组、恢复重建组、市专家组,各工作组在市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必要时,市指挥部可在险情灾情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的组织架构可参照上述分组进行组建。

  1.综合信息组

  由市应急局牵头,市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政数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参加。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下,充分运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分析灾害的影响程度并提供市指挥部作为决策参考;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抢险救援组

  由市应急局牵头,肇庆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肇庆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资源局、市工信局等单位参加。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下,组织指导开展搜索营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清理灾区现场,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空运、空投工作,全力保障应急救援现场与市指挥部的通信畅通。确有需要,按规定提请协调驻肇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3.群众安置与物资保障组

  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红十字会等单位参加。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下,组织指导制订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应急物资和资金保障方案,指导有关地区做好因灾倒塌房屋群众的紧急安置,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灾区市场供应,协调办理接收国家、省、外市(区)以及国际捐赠和救助有关事务。

  4.地质灾害监测和防控组

  由市资源局牵头,市环境局、市水利局、市科技局、市气象局等单位参加。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下,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调集必要的技术力量和设备,密切监测险情灾情发展,做好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工作,及时指导当地政府组织疏散受灾害威胁群众;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灾害监测信息;加强江河水质监测和污染防控,保障重大、重点监测设施运行安全。

  5.卫生防疫组

  由市卫健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团市委、市红十字会等单位参加。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下,组织做好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的暴发流行。

  6.社会治安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司法局、市金融局、肇庆银保监分局、武警肇庆支队等单位参加。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下,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物资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7.基础设施保障组

  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工信局、市公路事务中心、肇庆供电局等单位参加。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下,统筹协调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基础设施的抢修和维护;统筹协调调集抢险救援装备,保障灾区抢险救灾应急物资供应。

  8.交通运输保障组

  由市交通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公路事务中心、肇庆海关、三茂铁路肇庆工务段等单位参加。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下,统筹协调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的抢修和维护;协调运力,组织疏导交通,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

  9.灾情损失评估组

  由市应急局牵头,市资源局、市住建局、市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肇庆银保监分局等单位参加。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下,负责组织开展地质灾害损失评估,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情况、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地质灾害的社会影响程度等。

  10.舆情应对与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资源局、市文广旅体局、市气象局等单位参加。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下,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地质灾害灾情和抢险救灾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抢险救灾宣传报道;及时平息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谣传、误传,做好舆情监控和引导。

  11.涉外及涉港澳台工作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台港澳局、肇庆海关等单位参加。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下,负责协调、督促、指导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居民及法人在我市遭遇地质灾害的处理工作,协调、安排外宾、港澳台地区和境外来肇救援人员的接待工作;负责协调落实境外人员参与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装备的通关手续。

  12.恢复重建组

  由市发改局牵头,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公路事务中心、市资源局、市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局等单位参加。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下,组织协调灾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协调灾区恢复重建工作。

  13.市专家组

  市指挥部根据灾情险情需要,从市应急管理专家库中抽调有关专家,组成市专家组,指导开展灾情险情评估,分析地质灾害变化趋势,并提出抢险救灾措施建议,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附件3

  地质灾害分级标准

  1.特别重大地质灾害(Ⅰ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突发地质灾害。

  (2)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3000万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长时间中断,或特别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突发地质灾害。

  (4)因突发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干流或支流被阻断,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影响。

  2.重大地质灾害(Ⅱ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突发地质灾害。

  (2)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较长时间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严重社会影响的突发地质灾害。

  (4)因突发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影响。

  3.较大地质灾害(Ⅲ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突发地质灾害。

  (2)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人以上、2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短时中断,或较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地质灾害。

  4.一般地质灾害(Ⅳ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突发地质灾害。

  (2)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交通运输中断,或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突发地质灾害。

  (国家或广东省对地质灾害分级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肇庆市地震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2.2 地方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预报
  3.1.1 监测报告
  3.1.2 预测预报
  3.1.3 预防行动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3.2.2 先期处置
  3.2.3 震区监测
  3.2.4 响应启动
  3.2.5 现场处置
  3.2.6 社会动员
  3.2.7 区域合作与应急处置
  3.2.8 响应终止
  3.3 信息发布
  3.4 恢复重建
  3.4.1 制订规划
  3.4.2 征用补偿
  3.4.3 灾害保险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4.2 资金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避难场所保障
  4.5 基础设施保障
  4.6 平台保障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教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6.2 预案管理
  6.3 预案衔接
  6.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救灾、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防震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为全面推进肇庆防震减灾事业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肇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肇庆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地震灾害(含火山灾害,下同),以及相邻市(区)发生的对肇庆市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灾害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坚持把保障公众生命安全作为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指挥,统分结合。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单位上下联动,反应灵敏,统分结合,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震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省人民政府是应对省内重大以上地震灾害的主体,市人民政府是应对市内较大地震灾害的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

  (4)分工合作,协同应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充分发挥驻肇部队、武警部队和消防救援队伍在地震灾害应急处置中的作用,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

  (5)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坚持“快速、高效”的原则,科学决策,依靠先进装备和先进技术手段,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地震灾害的科学处置水平。

  (6)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牢固树立底线思维,立足防大震、抗大灾、抢大险,实行关口前移。注重平时防范和减轻灾害风险,注重发挥各级政府的统筹协调作用,强化重心下移、保障下放、力量下沉,将更多的资源、力量、资金集中到灾前预防上来,增强监测预报、震害防御、应急准备的针对性、有效性。

  2 组织体系

  2.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及省应急管理厅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抗震救灾的有关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全市抗震救灾的有关重要政策措施;

  (2)组织开展地震趋势、震情、灾情会商研判,以及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3)按要求报请市政府启动Ⅰ级地震应急响应,决定启动Ⅱ、Ⅲ、Ⅳ级地震应急响应;

  (4)统一指挥市内地震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组织驻肇部队、武警、民兵和消防救援等队伍参与抢险救灾;

  (5)组织开展地震灾情和救援信息上报,以及地震舆情应对工作;

  (6)组织指导地震灾区开展生产自救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7)协调、指导、监督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8)研究决定全市抗震救灾的其他重大事项。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必要时,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协调应急管理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市科技局局长、市消防支队支队长、肇庆军分区战备处处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资源局、市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卫健局、市应急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金融局、市政数局、团市委、市红十字会、肇庆海关、肇庆海事局、肇庆军分区战备处、武警肇庆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气象局、肇庆供电局、省地质局第五地质大队、省有色金属地质局九三三队、中国人保财险肇庆分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各成员单位任务分工详见附件。

  2.2 地方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预报

  3.1.1 监测报告

  市科技局收到省地震局发布的正式地震速报后,对全市震情信息进行搜集并反馈到省地震局,根据省地震局的分析结果,省市共同提出强余震防范对策,并进行震情跟踪。

  3.1.2 预测预报

  市科技局参与全省年度地震趋势会商,其会商意见作为我市地震监测的参考依据。市科技局加强震情跟踪监测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核查并报省地震局。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临震预报,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3.1.3 预防行动

  预报区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采取应急防御措施,主要包括: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及时报告震情变化;应急管理、地震等部门根据震情发展,及时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有关单位对生命线工程和各类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维护社会稳定。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1)震情报告

  当我市境内发生3.0级以上地震,或相邻市(区)发生对我市造成影响的地震灾害,市科技局立即收集震情资料并进行分析处理,密切监视震情发展,研判地震发展趋势并提出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向省地震局、市委、市政府及市应急局报告。

  (2)灾情报告

  启动应急响应后,灾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将震情、灾情信息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市应急局会同有关单位迅速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并及时报送市人民政府。教育、公安、司法、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通信、电力、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要将相关灾情及时报告市指挥部。发现港澳台人员或外国籍人员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迅速核实并分别报告市侨务局、市台港澳局和市公安局,抄报市应急局。市侨务局、市台港澳局、市公安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地震灾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地震影响范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等。

  3.2.2 先期处置

  灾区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要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必要时,向上级提出援助请求。

  3.2.3 震区监测

  根据地震应急工作需要,市科技局协调省地震局向震区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数据分析工作队伍,对地震类型、地震趋势提出判定意见;加密震区监测网,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市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天气变化。市资源局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市水利局组织水情、汛情监测。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3.2.4 响应启动

  按照地震灾害影响范围、严重程度等,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其中,Ⅰ级为最高级。

  (1)Ⅰ级响应

  本市发生6.0级以上地震,或者相邻市(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或者本市地震灾区内累计造成1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在省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由省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市指挥部配合省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开展分析研判,对地震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分析研判结果,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Ⅰ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发布紧急动员令,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并报告省指挥部。市政府主要领导到市指挥部指挥中心坐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到市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随时报告各部门、各行业灾情信息。市指挥部指挥长或委托副指挥长带领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省指挥部及市委、市政府,并通报有关市(区)。

  (2)Ⅱ级响应

  本市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或者相邻市(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或者本市地震灾区内累计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在省指挥部的支持下,由市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市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开展分析研判,对地震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分析研判结果,报请市指挥部指挥长启动Ⅱ级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市指挥部指挥长到市指挥部指挥中心坐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到市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随时报告各部门、各行业灾情信息。市指挥部副指挥长带领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省指挥部及市委、市政府,并通报有关市(区)。

  (3)Ⅲ级响应

  本市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相邻市(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或者本市地震灾区内累计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由市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市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开展分析研判,对地震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分析研判结果,由市指挥部副指挥长(市应急局局长)立即启动Ⅲ级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副指挥长(市应急局局长)到市指挥部指挥中心坐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到市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随时报告灾情信息。市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省指挥部及市委、市政府。

  (4)Ⅳ级响应

  相邻市(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或者本市地震灾区内累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在省、市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开展分析研判,对地震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分析研判结果,由市指挥部副指挥长(市应急局局长)立即启动Ⅳ级响应。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到市指挥部指挥中心坐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并将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省指挥部及市委、市政府。

  灾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要根据地震灾害影响情况,按照本行政区地震应急预案要求,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向市指挥部报告本地区抗震救灾工作情况。当地的应急响应级别,不得低于省、市指挥部的应急响应级别。

  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或者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发生地震灾害,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3.2.5 现场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抗震救灾工作。

  (1)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立即采取交通管控等措施,组织协调当地部队、武警部队、消防救援、地震、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组织营救受灾被困人员。在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下,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2)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的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加强家养宠物、家禽、家畜、野生动物的防疫工作;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3)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村镇、街道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障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4)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码头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加强现场监测

  市科技局组织布设流动地震观测设施,密切监视震情发展,配合省做好现场地震观测设施恢复,地震序列活动跟踪,震区形势研判等工作。市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研判,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6)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特种设备等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7)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灾区治安、道路交通管理,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治安防范工作,依法查处打击盗窃、抢劫、聚众哄抢、诈骗、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活动,做好涉灾涉稳风险监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严密防范化解、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

  3.2.6 社会动员

  灾区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地震灾害的危害程度和范围,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抗震救灾工作,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和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3.2.7 区域合作与应急处置

  市应急局要加强本市与省内外相关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交流合作,建立区域合作机制,积极开展抗震救灾区域合作与交流。

  3.2.8 响应终止

  地震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由原来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3.3 信息发布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分级响应权限做好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相关工作。信息发布工作要确保及时、准确、客观、统一。

  3.4 恢复重建

  3.4.1 制订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按照国务院部署,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由省、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分别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3.4.2 征用补偿

  抗震救灾工作结束后,实施应急征用的人民政府要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和装备;造成毁损、灭失的,要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3.4.3 灾害保险

  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办地震灾害保险,鼓励公众积极参加地震灾害商业保险和互助保险,不断完善公众地震灾害补偿保障机制。保险机构要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各相关单位要为保险理赔工作提供便利。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市、县人民政府以及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要加强地震灾害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建立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经常开展专业培训和演练,做好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准备和经费准备,提高应对地震灾害的救援救助能力。

  通信、广播电视、交通运输、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条件的社区组织,应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防灾救灾培训和演练工作。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地震部门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研判、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

  4.2 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积极筹集资金,保障防震减灾和地震灾区群众生活、恢复重建所需的有关资金。

  4.3 物资保障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配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供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设备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并建立日常检查制度。镇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配备卫星电话、对讲机等必要的通信装备,并确保通信畅通有效。

  4.4 避难场所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需的交通、通信、广播电视、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障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要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4.5 基础设施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要指导、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地震应急救援指挥系统的通信畅通。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与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建立信息发布“绿色通道”,确保地震灾害应急信息全网快速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负责保障应急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

  广播电视部门要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并主动接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系统,及时传播地震灾害应急信息,确保公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地震信息。

  发展改革和能源主管部门要指导、协调、监督电网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及时组织修复所辖区域受损毁的电网及供电设备,保障所辖灾区应急处置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协调相关企业排查供水、排水、燃气基础设施安全隐患;及时修复受损设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

  能源主管部门要组织、协调相关企业排查油库、油气管道安全隐患,及时修复受损设施,保障灾区居民基本生活和应急处置能源需求。

  公安、交通运输、海事、铁路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公路、铁路、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4.6 平台保障

  应急管理部门要联合地震部门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研判快速反馈。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市应急局会同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学校、医院、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预案的应急演练。

  5.2 宣教培训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做好防震减灾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媒体等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与各种体验教育相结合,突出“自救”“互救”重点,加大对防震减灾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

  5.3 责任与奖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次生灾害是指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地质灾害等对居民生产、生活的破坏。

  (3)本预案所称地质灾害是指地震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4)生命线工程设施是指供电、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5)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地震以及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6.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6.3 预案衔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上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按照本预案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4年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肇庆市地震应急预案》(肇府办函〔2014〕13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工作组职责

  3.地震灾害分级标准

  附件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是市抗震救灾组织领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根据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合作,确保抗震救灾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市委宣传部:负责地震应急宣传报道的协调工作。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地震灾情和救灾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救灾宣传报道。

  2.市发改局:协助争取中央、省预算内投资资金支持;组织协调较大以上地震灾害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规划。参与指导、协调、组织开展受损电力基础设施的抢修、维护,保障灾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组织对灾区油气管道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灾害造成的安全隐患。将市级救灾物资运送到指定应急点,保障灾区粮食市场供应。

  3.市教育局:负责托幼机构及学校校舍和附属设施安全的地震隐患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组织地震灾害应急演练;地震灾害发生时在校师生安全管理和组织疏散;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开展学生防震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4.市科技局:负责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地震预测、预报、预警、预防和地震应急救援相关科研项目攻关。负责提供震情和灾情速报信息;开展震区地震监测及趋势分析,研判地震灾害影响程度和特征,评定地震烈度;协助开展地震灾害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为地震应急抢险和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5.市工信局:保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单位与地震灾区之间应急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会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拟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参与指导、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支持做好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工作。

  6.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各级公安机关参与抢险救灾,配合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转移受灾群众;组织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实施灾区交通疏导,依法打击灾区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地震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参与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居民及法人在我市遭遇地震灾害的处理工作,协调、安排外宾、港澳台地区和境外来肇救援人员的出入境工作。

  7.市司法局:负责灾区司法行政系统特殊单位及群体的监控和安置。

  8.市财政局:根据受灾地区群众生活需要安排下拨救灾资金;会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拟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做好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保障、监督。

  9.市资源局:负责组织开展地震引发地质灾害的调查、排查,指导地质灾害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参与指导、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参与指导灾区及有关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协调做好防灾减灾救灾有关用地保障工作;承担地震引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10.市环境局:负责灾区环境的监测、监控与评价,防止发生环境污染次生灾害。负责开展地震灾害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调查。

  11.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城乡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附属设施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和管理;指导处置灾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附属设施的安全隐患,评估受灾建筑物的损坏程度;指导灾区做好城市供水保障工作;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开放人防工程作为地震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参与指导灾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工程建设督导工作。

  12.市交通局:负责公路沿线和危害交通干线附属设施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及时组织、指挥、协调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障道路畅通;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配合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13.市水利局:组织指导所辖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组织水情、汛情监测;依职责组织开展地震引发洪水灾害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统筹开展灾后水利工程修复或重建工作。

  14.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暴发流行;及时组织开展灾后农牧业查灾、生产恢复和自救工作。

  15.市商务局:配合物资储备部门协调灾后居民生活必需品的组织、供应。

  16.市文广旅体局:负责组织对旅游景区内地震灾害风险隐患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协助做好游客的疏散、安置;统筹指导旅游景区内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并主动接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系统,及时传播地震灾害应急信息,确保公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部门发布的权威地震灾害信息。

  17.市卫健局:组织、协调和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18.市应急局:负责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汇总灾情,制定应急救援行动计划,部署专业地震灾害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救援,协调有关救援队伍参与救灾行动,协调志愿者队伍协助应急救援行动,协调有关专家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核定、报告和发布地震灾情信息;组织制订受灾群众安置与救助方案,会同相关部门调拨帐篷、衣被、食品等生活必需品,指导、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组织对灾区工矿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灾害造成的安全隐患;组织开展地震灾害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

  19.市国资委:负责协调市属企业开展防灾减灾和灾后复产、恢复重建工作,指导灾区市属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巡查制度,督促市属企业及时消除灾害造成的安全隐患。

  20.市市场监管局:参与保障灾区食品(包括饮用水)、药品安全,指导协调应急救援所需药品等前往灾区,保障灾区药品供应,稳定市场秩序。

  21.市医保局:参与组织、调配医疗卫生资源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卫生监督与心理援助等工作。

  22.市金融局:负责为灾区恢复重建提供金融政策支持。

  23.市政数局:负责为市指挥部及成员单位提供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统筹政务数据资源的采集、分类、研判和应用等管理工作,为市指挥部提供相关政务数据支撑和信息化技术服务工作。

  24.团市委:组织青年志愿者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5.市红十字会:负责向社会公开募集救灾救助及灾后恢复重建所需的物资、资金;组织红十字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6.肇庆海关:负责协调市内各关区落实救灾人员、物资和装备应急通关手续。

  27.肇庆海事局:负责协助转移受灾群众,统一组织海难搜寻救助、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指导水上交通管制工作,维护水上交通秩序。

  28.肇庆军分区战备建设处:组织所属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抢救和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29.武警肇庆支队: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维护社会治安和救援受困群众。

  30.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指导各级消防队伍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协助灾区组织危险地区群众安全转移。

  31.市气象局:负责加强气象实时监测,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完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体系,通过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地震灾害应急信息。

  32.肇庆供电局:负责及时修复所辖区域受损毁的电网及供电设备,保障所辖灾区应急处置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33.省地质局第五地质大队:根据需要,派出专业技术力量参与地震引发地质灾害的监测、调查和抢险救援行动;为地震引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和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34.省有色金属地质局九三三队:根据需要,派出专业技术力量参与地震引发地质灾害的监测、调查和抢险救援行动;为地震引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和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35.中国人保财险肇庆分公司:负责根据灾害损失评估结果及时做好保险理赔事宜。

  附件2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工作组职责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由指挥部办公室具体履行信息汇总、牵头统筹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指挥部办公室及工作组职责如下:

  一、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分别由市资源局、市住建局、市科技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有关负责人担任。市指挥部成员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报指挥长批准。

  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指挥部部署要求,协调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县(市、区)指挥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汇总、上报地震灾情、险情和应急救援信息,组织相关单位开展灾情险情会商,提出启动、终止地震应急响应建议;办理市指挥部文电,起草相关简报;根据市指挥部要求组织工作组赴地震灾区指导开展抗震救灾工作;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市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

  市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信息组、抢险救援组、群众安置与物资保障组、地震监测组、地质灾害监测与防控工作组、医疗卫生防疫组、社会治安组、基础设施保障组、交通运输组、灾情损失评估组、舆情应对与宣传组、恢复重建组,各工作组在市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一)综合信息组

  由市应急局牵头,市科技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住建局、市资源局、市政数局等单位参加。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下,充分运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搜集灾区及社会相关信息,为市指挥部提供决策参考;及时汇总、上报灾情险情和应急处置情况报告及动态信息。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的文件草拟、会议组织以及市指挥部领导交办的有关工作。

  (二)抢险救援组

  由市应急局牵头,肇庆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肇庆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工信局等参加。负责组织救援队伍搜索营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负责协调救援人员、装备和物资的后勤保障,负责清理灾区现场,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全力保障应急救援现场与市指挥部的通信畅通。

  (三)群众安置与物资保障组

  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红十字会等参加。制订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应急物资和资金保障方案,做好灾区生活必需品供应,指导有关地区做好因灾倒塌房屋群众的紧急安置,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灾区市场供应,协调办理接收国家、省、外市以及国际捐赠和救助有关事务。

  (四)地震监测组

  由市科技局牵头,市环境局、市气象局等参加。负责加强震情监视,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及时提供震情趋势研判意见和强余震应对建议。

  (五)地质灾害监测与防控工作组

  由市资源局牵头,市应急局、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科技局参加,负责加强气候、水文、空气质量、水质、土壤等监测,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地震引发地质灾害监测信息,及时采取措施处置地震引发的各类地质灾害,消除安全隐患。

  (六)医疗卫生防疫组

  由市卫健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医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团市委、市红十字会等参加。负责做好医疗救助、心理援助和卫生防疫,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的暴发流行。

  (七)社会治安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司法局、市金融局、武警肇庆支队等参加。负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和对特殊单位及群体的监控和安置,组织、协调、处置灾区金融突发事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八)基础设施保障组

  由市发改局牵头,市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国资委、市文广旅体局、市工信局、肇庆供电局等参加。负责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以及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基础设施的抢修维护工作;组织调集抢修装备和物资;市发改局组织协调编制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规划,各部门分工负责研究相关领域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协调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九)交通运输组

  由市交通局牵头,市公安局、肇庆海关、肇庆海事局等参加。负责开展抢险救灾运输工作;协调运力,疏导交通,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

  (十)灾情损失评估组

  由市应急局牵头,市资源局、市住建局、市环境局、市科技局等参加。负责开展灾害损失评估,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情况、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地震灾害的社会影响程度、环境影响程度、建筑物受损程度等,及时发布灾害信息,根据灾害损失评估结果指导保险公司做好保险理赔。

  (十一)舆情应对与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应急局、市科技局、市文广旅体局等单位参加。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下,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利用新媒体加强震情舆情应对,做好科普宣传,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十二)恢复重建组

  由市发改局牵头,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局、市红十字会等参加。参与指导灾区人民政府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确保救灾资金、物资以及有关设施设备的保障落实。

  三、市专家组

  市指挥部根据地震灾情险情需要,从市应急管理专家库或省应急管理专家库中抽调有关专家,组成市专家组,指导地震灾情险情评估,分析地震发展趋势,并提出抢险救灾措施建议,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附件3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地震灾害(Ⅰ级)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广东省上一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2.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或者珠江三角洲等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二、重大地震灾害(Ⅱ级)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或者珠江三角洲等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三、较大地震灾害(Ⅲ级)

  1.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或者珠江三角洲等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四、一般地震灾害(Ⅳ级)

  1.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国家或广东省对地震灾害分级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肇庆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应急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2.2 任务分工
  2.3 地方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2.4 指挥扑救
  2.5 专家组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
  3.2 预警
  3.3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处置力量
  4.3 现场处置
  4.4 火场清理看守
  4.5 应急响应终止
  5 启动预案及应对措施
  5.1 Ⅳ级响应
  5.2 Ⅲ级响应
  5.3 Ⅱ级响应
  5.4 Ⅰ级响应
  6 灾后处置
  6.1 善后处理
  6.2 调查评估
  6.3 火灾案件查处
  6.4 工作总结
  6.5 责任与奖惩
  7 信息发布
  8 应急保障
  8.1 队伍保障
  8.2 运输保障
  8.3 专家保障
  8.4 航空消防保障
  8.5 通信保障
  8.6 气象保障
  8.7 物资保障
  8.8 资金保障
  9 预案管理
  9.1 预案演练和评估
  9.2 培训演练
  10 附则
  10.1 术语解释
  10.2 预案解释部门
     10.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灭火工作方针,建立健全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安全、高效处置森林火灾,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肇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肇庆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森林防火工作责任》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肇庆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以及毗邻市发生的森林火灾对肇庆市造成威胁或较大影响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应对工作。

  1.4 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应对全市森林火灾的综合性预案。

  全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县(市、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乡镇、街道、国有林场根据工作实际制定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方案等组成。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应急处置森林火灾,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始终把保护人民群众和扑救人员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实施科学扑救,最大限度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协调森林火灾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按照森林火灾响应等级,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成员单位各司其职,负责本辖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3)快速反应,安全高效。处置森林火灾要快速反应、规范有序、科学高效。

  (4)落实责任,常备不懈。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经营单位要落实预防森林火灾的各项措施,做好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各项准备,建立应对森林火灾的长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切实做到以防为主,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置,确保不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组织指导当地政府科学扑救森林火灾,严防次生灾害;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进行妥善安置和必要的医疗救治;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以及重大危险源安全;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加强森林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工作,严密防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森林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2 组织体系

  2.1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常务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

  副总指挥:肇庆军分区分管同志、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市林业局局长、市公安局分管负责同志、市财政局分管负责同志、武警肇庆支队副支队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资源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卫健局、市应急局、市林业局、市委网信办、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气象局、省西江林场等单位相关负责人。

  2.2 任务分工

  肇庆军分区:负责做好军事禁区及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与当地政府建立防扑火联动机制;组织、协调有森林防火任务的解放军有关单位制定扑救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负责牵头组织、协调驻肇解放军、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森林扑火救灾工作;协调部队空管部门落实森林航空消防灭火飞行任务。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媒体做好森林防灭火政策解读,协助做好森林防灭火公益宣传;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工作和舆论引导;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

  市法院:负责依法审判森林火灾案件;协同做好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市检察院:对森林火灾案件提出公诉。

  市发改局:负责做好森林防灭火发展规划与市发展规划的衔接以及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工作;协助应急部门保障救灾应急物资供应。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各级各类学校(不含技校)开展森林防灭火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开展“五个一”宣传活动,将森林防灭火内容纳入安全教育体系;协同做好森林防灭火宣传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协调森林防灭火科技攻关、森林防灭火科技项目立项和评审工作;将森林防灭火科学研究列入科技发展项目,协同有关部门推广和运用森林防灭火先进技术。

  市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森林防灭火应急专用的无线电通讯频率,保障相关无线电通讯频率的正常使用;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商提供扑火救灾所需应急指挥通信保障;指导、协调各通信运营商支持做好报警电话(12119)等公用通信网络保障,确保应急通信畅通,协调林火远程视频监控系统运行通讯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组织受森林火灾威胁区域的群众转移、疏散;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维持灾区治安与交通秩序,必要时,对火场区域实行交通管制;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侦破森林火灾案件,打击利用火灾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设在林区的看守所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森林公安职能保持不变,继续承担森林防火工作,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各级民政部门宣传、引导文明祭祀,指导殡仪馆、公墓等殡葬服务机构做好火源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协同做好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宣传工作,为森林火灾案件当事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指导、协调制订森林防灭火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负责法规、规范性文件草案合法性审核工作。

  市财政局:统筹安排森林防灭火工作中应由市财政解决的经费,并及时拨付到位;按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增强森林防灭火能力所需经费给予必要保障。

  市人社局:负责组织、指导技校特别是林区的技校开展森林防火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协同做好森林防灭火宣传工作。

  市资源局:配合做好森林防火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及时提供森林防火工作所需的地理信息数据、地图和资料。

  市交通局:组织、指导和督促公路管养单位按照同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部署及时清理国道、省道(含高速公路)、县道、乡道用地范围内的森林火灾隐患;协调做好森林火灾扑救人员和扑救物资等应急运输保障;指导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森林防灭火车辆公路通行保障。

  市农业农村局:协同指导、监督野外农事用火管理;协同做好农村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市文广旅体局:指导各地督促旅游景区按照森林防灭火主管部门有关要求,落实森林防火主体责任,完善景区防火保障措施和安全警示标识,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引导,提醒进入景区开放范围内的旅游者、旅游从业人员遵守景区安全管理规定,提高森林防火意识;配合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做好森林防灭火宣传报道工作,提高全社会的森林防灭火意识。

  市卫健局:组织、协调和指导做好灾区伤病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必要时,组织医疗专家协助当地进行救治;组织医务人员参加森林防灭火演练。

  市应急局:协助市委、市政府组织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森林消防工作规划编制并推进落实,组织指导开展全市森林防灭火督导检查和考核工作,组织全市森林火情形势研判和预警发布,编制市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组织预案演练;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市森林火灾扑救,统一指挥协调全市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和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参与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市消防救援支队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组织专家组到森林火灾事发现场协助前线指挥部开展扑救工作。

  市林业局:履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宣传教育、预警监测、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负责落实全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牵头负责森林火灾边界联防相关工作;配合做好森林防灭火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协调提供森林防灭火工作所需的地理信息数据、地图和资料。

  市气象局:会同市应急局和市林业局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建设森林火险监测系统、人工增雨作业点及预报预警平台,建立和完善联合会商机制,做好林火卫星监测,提供森林火险气象服务;指导县级气象部门制作发布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预警信息;在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高时,根据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或当地政府的要求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发生森林火灾时,及时提供火灾地区气象信息,并根据天气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武警肇庆支队:负责协调、监督武警部队各单位做好辖区内森林防火工作;组织、协调有森林防火任务的武警部队有关单位制定扑救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协调、组织指挥驻肇武警部队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指挥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协调森林火灾互联网宣传管理和舆论引导工作。

  省西江林场:做好辖区内国有林场森林防火工作;应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商请,提供扑火器械、工具及操作工人,必要时组织扑火队伍支持。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由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林业局共同派员组成,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必要时,市林业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扑火救灾工作部署;指挥、协调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参与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汇总、上报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组织会商火情发展趋势,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及影响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方案;根据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实施启动、变更或终止森林火灾应急响应;完成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 地方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2.4 扑救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事发地启动本级预案的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指挥。发生在重要生态区、敏感部位或威胁重要设施的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指挥,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提请由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指挥。同时发生3起以上或者同一火场跨两个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原则上由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跨市界且预判为一般森林火灾,先由当地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跨省界且预判为较大森林火灾,先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协调、指导。特殊情况,由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一指挥。

  地方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按照“四个一”机制,设立前线指挥部,规范现场指挥机构,执行《广东省处置森林火灾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按照《肇庆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扑火指挥系统流程图》进行调度指挥。由地方行政首长担任总指挥,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与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森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执行跨县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接受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或根据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明确的指挥关系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部实施垂直指挥。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对应接受省和地方各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领导,部队行动按照解放军、武警部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2.5 专家组

  市、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成立专家组,健全专家咨询与行政决策机制,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技术支持与咨询。对火场进行侦察研判,制订扑火方案,提出力量调动,并对火灾评估等提出技术指导意见。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

  依托国家应急管理部森林防火预警监测信息中心监测林火热点,准确核查和报告热点情况。组织地面了望台、巡护人员开展地面了望监测。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分级及标识LY/T2578—2016》,将森林火灾预警划分为极度危险、高度危险、较高危险、中度危险4个等级,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2.2 预警发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部门要根据实际及时会商,按规定发布本行政区域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在高火险时段,气象部门依据天气信息,制作全市24小时森林火险天气预报,通过电台、电视台、报刊等相关媒体发布。

  3.2.3 预警响应

  (1)发布蓝色预警信息,表示可能发生森林火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密切关注气象预报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

  (2)发布黄色预警信息,表示较易发生森林火灾。预警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和巡山护林,做好扑火装备、物资和人员准备。当地各级森林消防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3)发布橙色预警信息,表示容易发生森林火灾。预警区域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坚持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督促指导各成员单位依据其职责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4)发布红色预警信息,表示极易发生森林火灾。预警区域在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度,做好防灭火物资调拨准备;当地森林消防救援队伍视情况靠前驻防并做好紧急出动准备。行政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禁火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行为。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督促有关主管部门加强督促检查,查处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视情况组织成员单位对重点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3.3 信息报告

  地方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及时、准确、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及时与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加强沟通。森林火灾报告坚持“有火必报”原则。对以下森林火灾信息,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当立即报告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人民政府,同时报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1)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

  (2)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

  (3)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

  (4)发生在省际、市际或者县(市、区)交界地区的;

  (5)发生在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特殊保护区域的;

  (6)受害森林面积达到10公顷的;

  (7)需要市人民政府组织支援扑救的;

  (8)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形。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

  根据森林火灾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本级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森林火灾发生后,由当地政府组织进行早期处置;初判可能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由县镇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初判可能发生较大森林火灾,由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但在重要部位,重点生态区、敏感地区,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初判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省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必要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要以专业指挥为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4.2 处置力量

  4.2.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驻防森林消防队伍、应急航空救援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支援力量为辅,社会应急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

  4.2.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同时要充分考虑专业能力匹配。

  调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增援扑火以及调动国家驻防森林消防队伍,由森林火灾发生地提请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请求,按有关规定和权限逐级报批,也可根据需要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直接向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增援请求,同步调动地方专业队或群众义务扑火队伍跟进清理现场。

  跨县调动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筹协调。

  需要驻肇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扑火时,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市政府提出请求。

  4.3 现场处置

  森林火灾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森林火灾现场应急处置,由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一组织,根据《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和《肇庆市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肇庆市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肇庆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扑火指挥系统流程图》的有关规定实行现场指挥官负责制,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3.1 扑火原则

  扑火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扑火战略上,直接灭火为主、间接灭火为辅,集中优势兵力,控制有利灭火地带,抓住有利时机速战速决;扑火战术上,采取分兵合围战术,组织救援队伍从火烧迹地或安全区穿行到火线,处置火线要自下而上扑打,先减弱后扑灭;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救援队伍为主要力量,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责任制落实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建立清理、看守和验收火场的责任制。

  4.3.2 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应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不得从上山火的火头上方自上而下进入火场,不得从顺风侧坡火的下方进入火场,不得从山上往山下扑打上山火,不得在山腰直接拦截或开隔离带拦截上山火。坚持在无可燃物或可燃物已充分燃烧的火烧迹地上进行休整,不要在即将发生上山火的山坡上休息,确保人员安全。扑火时要紧贴火线扑救,不要深入到没有燃烧过的山头地段,以防被火包围。

  4.3.3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学校等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人员转移及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4.3.4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根据实际情况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森林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开展现场救治。

  4.3.5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高压线路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和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和隐患,确保目标安全。

  4.3.6 社会动员和联动机制

  森林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森林火灾危害程度和范围,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森林火灾扑救。不得动员未经培训的人员直接参与扑火行动。建立相邻行政区域联合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同时发生多起森林火灾时,启动应急联动机制。

  4.3.7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森林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4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扑灭后,由前线指挥部把火场移交当地政府。当地政府组织队伍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

  4.5 应急响应终止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消除后,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签署移交看守火场责任书,火场要看守48小时以上。

  5 预案启动及应对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启动本预案后,再对应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5.1 Ⅳ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持续燃烧时间超过4小时无法控制的;

  (2)初判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超过10公顷;

  (3)危及居民区、营地、监狱(看守所)、厂房和军事、供电、供气设施以及其他易燃易爆仓库、油库等重要设施和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经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应急局分管领导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1.2 响应措施

  (1)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派员到值班室协调处置火情工作,加强与119、110报警平台联动;

  (2)值班室加强卫星监测,及时跟踪收集火灾及处置信息;

  (3)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5.2 Ⅲ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持续燃烧时间超过8小时尚未能有效控制的;

  (2)初判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超过30公顷;

  (3)发生的森林火灾,直接威胁到省级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重点生态保护区域安全的;

  (4)发生在威胁居民区、学校等重要设施安全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经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应急局主要领导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2.2 响应措施

  (1)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场连线、视频会商调度,研究火灾扑救措施;

  (2)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需要向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调派森林航空消防飞机增援扑火。

  5.3 Ⅱ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持续燃烧时间超过12小时仍无法控制的;

  (2)初判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超过50公顷;

  (3)发生在县际交界地区的;

  (4)发生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重点生态保护区域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经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5.3.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副总指挥立即赴事发地火灾现场组织指挥扑救工作;

  (2)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到应急指挥中心参与联合值守;

  (3)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4)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调动市级以及事发地周边地区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前往增援扑救,必要时调动消防救援队伍增援。

  (5)根据需要向省申请调动省机动专业森林消防救援队伍和森林消防直升机前往增援扑救;如有国家森林消防队伍驻防在我市,根据需要商请调动国家驻防森林消防队伍前往增援扑救。

  5.4 Ⅰ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持续燃烧时间超过24小时仍无法控制的;

  (2)初判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超过100公顷;

  (3)同时发生2宗及以上森林火灾且持续燃烧时间超过16小时仍无法控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经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必要时,市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同时,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情况,请求启动省级预案。

  5.4.2 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到应急指挥中心坐镇指挥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或根据火情发展态势,直接到火灾现场组织指挥扑救工作;

  (2)根据市委、市政府指示批示,协助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进行会议会商,指导火灾发生地市党委、政府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3)根据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或县级人民政府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转移受威胁群众;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6)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紧抓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组织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8)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6 灾后处置

  6.1 善后处理

  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结束后,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开展灾害救助、伤员救治、灾民安置、火场清理、灾后评估、灾区恢复重建等工作。

  6.2 调查评估

  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人员伤亡及其他经济损失等进行调查和评估,在森林火灾扑灭后县(市、区)级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市级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交调查报告。

  6.3 火灾案件查处

  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一般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提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6.4 工作总结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及需要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向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市人民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6.5 责任与奖惩

  对在森林防灭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由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管理。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通过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情引导和管理。

  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灾案件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8 应急保障

  8.1 队伍保障

  有林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有林场、森林经营主体,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应当按照《广东省森林消防队伍管理规定》建立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救援队伍;有森林的林区村民委员会应建立一支10人以上的群众扑火队伍。专业与半专业森林消防救援队伍、群众扑火队伍应当配备扑救工具和装备,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市及县(市、区)成立的森林消防救援队伍,由各级政府按标准配备装备,承担跨区增援扑火任务时,接受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直接指挥。调动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跨行政区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所需费用由森林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予以解决。

  8.2 运输保障

  跨区增援灭火兵力及携带装备的运输以公路为主。特殊情况,请求民航部门支持实施空运。市交通局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有关要求,协调提供运送救援人员和应急物资所需的应急运输车辆,为应急车辆办理优先、免费通行手续。

  8.3 专家保障

  火灾发生后,如有必要,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时组织专家对森林火灾进行综合评估,提供初步判断火灾类型、性质、扑救方案等技术支持。

  8.4 航空消防保障

  发生森林火灾需要飞机支援扑火,由市、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由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向省航空护林站下达森林航空消防灭火任务。省航空护林站具体负责拟定森林航空灭火方案,组织、协调、指挥航空灭火计划的实施。

  8.5 通信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灭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各级通信保障部门要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地域的通信畅通。应急管理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及时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及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8.6 气象保障

  各级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林火卫星监测和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

  8.7 物资保障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市应急局应加强市森林防灭火应急物资和装备的储备,完善应急物资管理调配机制,加强重点地区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储备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等物资,用于增援各地扑火需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根据本地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装备。

  8.8 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经费保障。

  9 预案管理

  9.1 预案演练和评估

  为保证本预案的顺利实施,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市应急局应定期组织有关单位按照预案的内容开展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结果进行评估,并修订预案的相应内容。

  9.2 培训演练

  加强森林火灾应急管理培训,不断提高应急处置森林火灾能力。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指挥员、森林消防队员和扑火人员以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扑火指挥、扑火技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扑火实战训练和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普及人民群众科学扑火与避火安全常识,并对林区驻军和民兵应急分队配备必需的扑火机具,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培训,以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10 附则

  10.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3年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肇庆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1.森林火灾分级标准

  2.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3.肇庆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扑火指挥系统流程图

  附件1

  森林火灾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火灾。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造成特别严重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森林火灾。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或需要国家、省支援的森林火灾。

  二、重大森林火灾

  (1)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火灾。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严重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省(区、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5)相邻省(区、市)火场距我省界5公里以内,并对我省森林构成较大威胁的火灾。

  三、较大森林火灾

  (1)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四、一般森林火灾

  (1)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附件2

  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火灾现场前线指挥部,根据实际需求下设若干个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任务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

  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武警肇庆支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指示;协助现场指挥长开展扑救工作;统筹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密切跟踪森林火情和扑救进展,及时报告情况,并通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建立前线指挥部临时党组织。

  二、指挥扑救组

  由市应急局牵头,市林业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火灾扑救,制订扑火方案,调动扑火力量展开扑救工作;根据火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扑火救援力量的建议;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参加火灾扑救;指导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三、医疗组

  由市卫健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做好火灾现场伤病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必要时,组织医疗专家协助当地救治;协调做好指挥部在火灾现场时的医疗保障工作。

  四、火灾监测组

  由市应急局牵头,市林业局、市公安局、市气象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无人机专业公司到现场监测火情;组织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

  五、通信保障组

  由市工信局牵头,市应急局、电信移动联通三大电信运营商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协调做好火场及周边地区的通信和信息化组网;建立灾害现场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与市指挥中心,以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指导修复受损通信设施,恢复火场区域通信。

  六、交通保障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局、市应急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火灾现场的交通保障工作,疏导交通,保障道路畅通;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保障。

  七、专家支持组

  由市专家组成员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火灾现场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制订扑火方案;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地方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

  八、后勤保障组

  由森林火灾事发地所在政府牵头,发改、民政、应急、财政、机关事务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火灾现场食品、饮水、装备等应急物资供给,确保救援人员和食物供应;组织疏散受威胁的群众,统筹受灾地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灾区油、电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抢修;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组织国内捐赠、国际援助接收等工作。

  九、宣传报道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文广旅体局、市应急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指导做好科普宣传;协调做好有关领导同志在火灾现场活动时的新闻报道工作。

  附件3


  肇庆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市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
  2.2 市级以下三防指挥机构
  2.3 其他三防指挥机构
  3 预警与预防
  3.1 监测预警信息
  3.2 预警预防准备
  3.3 预警预防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4.2 先期处置
  4.3 指挥协同
  4.4 防汛应急响应
  4.5 防风应急响应
  4.6 防旱应急响应
  4.7 防冻应急响应
  4.8 应急响应调整
  5 抢险救援
  5.1 基本要求
  5.2 救援力量
  5.3 救援开展
  5.4 救援实施
  5.5 情景构建
  5.6 救援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灾害救助
  6.2 恢复重建
  6.3 社会捐赠和救助管理
  6.4 保险
  6.5 评估总结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资金保障
  7.4 技术保障
  7.5 人员转移保障
  7.6 综合保障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解释
  8.4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完善我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管理体系,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科学、有序、高效防御水旱风冻灾害,最大程度降低灾害风险、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实现防御和抢险救援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保障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1.1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城市防洪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城市防洪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肇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肇庆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肇庆市行政区域内的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工作。具体包括暴雨、洪水、干旱、台风、低温冰冻等因素引发的灾害的预防、抢险、救援、灾后应急处置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作为防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水旱风冻灾害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与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坚持党委领导,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属地管理为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分类管理、条块结合的防御体系。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工作,政府行政首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的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工作负总责。各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工作。

  (3)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坚持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的原则,在政府的主导下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有效提高应急管理效率。

  (4)科学应对、联动高效。坚持精密监测、准确预报、及时预警和会商研判,科学精准组织防御和调度。建立抢险、救灾应急联动机制和应急保障机制,加强区域合作,发挥信息、资源的高效联动效应,形成功能齐全、反应敏捷、协同有序、运转高效的处置机制,做到快速响应、科学处置、有效应对。

  (5)广泛宣传、凝聚合力。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切实提高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正确引导舆论,弘扬社会正气。

  2 组织体系

  2.1 市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

  市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总)在省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总)和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统一领导、组织与协调全市水旱风冻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以下简称三防)工作。

  市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三防办)设在市应急局,承担市防总日常工作。

  2.1.1 工作职责

  市防总在国家、省防总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组织与协调全市水旱风冻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具体负责拟订全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政策及相关制度,领导、组织指挥全市的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工作;指导、推动、督促全市有防汛防旱防风防冻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订、实施防御水旱风冻灾害预案,监督各地各相关部门做好水旱风冻的防御工作;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防御水旱风冻灾害和抢险救灾工作;负责三防应急抢险救灾经费和物资统筹管理;协调重要江河和水利工程防洪抗旱和应急水量统一调度;指挥调度各类抢险队;督查全市三防工作;承办省防总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 指挥机构

  总指挥:市政府市长。

  常务副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的市领导。

  副总指挥:分管水利工作的市领导,肇庆军分区副司令员,市政府秘书长,协助市领导分管应急管理的副秘书长,协助市领导分管水利的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市水利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肇庆水文分局局长,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武警肇庆支队支队长。

  成员:市资源局、市政数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市林业局、市公路事务中心、肇庆海事局、市交通集团、肇庆供电局、中国电信肇庆分公司、中国移动肇庆分公司、中国联通肇庆分公司、中国铁塔肇庆分公司、市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29个单位(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市防总成员单位具体职责详见附件2。

  2.1.3 任务分工

  市防总成员单位划分为三防指挥部门、监测预报单位、综合保障部门、行业职能部门和抢险救援力量五类。

  (1)三防指挥部门:承担市防总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

  (2)监测预报单位:承担水情、雨情、旱情、风情及地质灾害隐患点等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负责为市防总会商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3)综合保障部门:负责保障三防指挥体系运转顺畅、维护灾区人民正常生活秩序。

  (4)行业职能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本行业落实相关防御和应急处置措施,提供行业技术支撑。

  (5)抢险救援力量:负责突发险情、灾情及受困人员的紧急抢护和救援等工作。

  2.1.4 市防总专家组

  市防总设立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专家库,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专业技术骨干等组成;相关成员单位可根据行业特点,设立本行业专家库,由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

  专家组由从专家库中抽调的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参加各类会商,为市防总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和技术保障;指导水旱风冻灾害的监测、预警、响应、保障、善后处置等工作。

  根据不同的灾害类型和出险情况,市防总指定与灾害或险情密切相关的部门承担组建专家组任务,并由相关部门确定专家组组长。专家组成立后立即进驻市三防办(市应急局)为水旱风冻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2.2 市级以下三防指挥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当地驻军和人民武装部的负责人组成的三防指挥机构,在上级三防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本辖区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工作。

  2.3 其他三防指挥机构

  有防汛防旱防风防冻任务的单位(部门)可根据需要设立三防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部门)的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工作。

  3 预警与预防

  3.1 监测预警信息

  3.1.1 雨情信息

  (1)定时报送:市气象局汛期有明显降水过程期间每天上午9时前向市三防办(市应急局)提供过去24小时全市气象台站的降水实况和未来72小时降水预报;

  (2)滚动报送:当出现大暴雨并持续时,市气象局滚动报送该区域每3小时天气预报信息。

  (3)实测报送:市气象局当实测降雨量1小时超过80毫米、3小时超过150毫米、6小时超过250毫米时,及时报送市三防办(市应急局)。肇庆水文分局当实测降雨量1小时超过30毫米、3小时超过50毫米、6小时超过100毫米时,及时报送市三防办(市应急局)。如实测降雨量超五年一遇以上量级,需作出特别注明。必要时加密报送频次。

  (4)研判报送:当监测研判雨势较大,1小时降雨量超过50毫米或2小时降雨量超过70毫米时,市气象局、肇庆水文分局主动与市三防办(市应急局)相关负责同志联系对接。

  (5)短临报送:在预判有强降雨时,市气象局要启动短时临近强降雨天气预报,并将有关信息及时报送。

  3.1.2 水情信息

  肇庆水文分局汛期每天上午9时向市三防办(市应急局)提供全市重要江河主要水文站点水情信息;当启动防汛Ⅲ级应急响应时,每6小时报告一次水情,每12小时发布一次洪水预报,当启动防汛Ⅱ级应急响应时,每3小时报告一次水情,每6小时发布一次洪水预报,当启动防汛Ⅰ级应急响应时,每1小时报告一次水情,每3小时发布一次洪水预报。如遇超五年一遇以上标准洪水,要特别注明水位和流量值。必要时加密报送频次。当监测研判洪水持续上涨时,肇庆水文分局主动与市三防办(市应急局)相关负责同志联系对接。

  3.1.3 涝情信息

  市住建局在城市(县城)发生严重城市内涝时,及时将内涝相关信息报送市三防办(市应急局)。

  3.1.4 风情信息

  可能发生影响我市的台风时,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台风位置、风速、移动方向、移动速度及发展趋势和对我市的影响程度等信息给市三防办(市应急局)。

  3.1.5 旱情信息

  非汛期每月5日前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全市降雨等信息。肇庆水文分局负责提供监测范围内的降水量、主要江河水位流量、主要水库蓄水情况等信息。市水利局负责统计全市水库蓄水情况以及有供水任务的水库运行情况等信息。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监测全市耕地受旱等信息。各单位非汛期每月1日前分别向市三防办(市应急局)报送本单位负责提供的信息。

  3.1.6 冻情信息

  低温冰冻灾害防御期间,市气象局每周一向市三防办(市应急局)提供全市过去一周气温监测情况和未来一周预测预报结果。

  3.1.7 山洪地质灾害信息

  市水利局、市资源局及时向市三防办(市应急局)提供山洪、地质灾害等相关信息,密切监视可能发生山洪、地质灾害的危险区域,及时发布预警。各级自然资源、水利部门按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建立群测群防的监测体系,划分并明确区域内易发生山洪地质灾害的地点及范围,绘制区域内山洪地质灾害风险图,建立山洪地质灾害实情速报制度。每个镇(街)、社区(村居)和相关单位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要立即通知相关人员转移,并报本地人民政府和三防指挥部门组织抗灾救灾。县级三防指挥部接到山洪地质灾害信息后,及时报告市三防办(市应急局)。

  3.1.8 防洪工程信息

  各级水利部门及时向同级三防办、应急管理部门提供辖区内主要堤防、涵闸、泵站、水库、拦河坝等水利工程调度、运行或出险情况。大江大河重要堤防、涵闸和水库等出现重大险情的,市水利局应在收到险情报告后1小时内报送市三防办(市应急局)。

  3.1.9 险情信息

  因水旱风冻灾害引发工程出险时,工程管理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在1小时内向其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报送出险工程情况;险情所在地县级三防指挥部每天12时前向市三防办(市应急局)提供工程出险情况。市防总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三防指挥部及时续报险情核实、处置等情况。

  3.1.10 灾情信息

  市防总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三防指挥部及时收集、核查、统计本行业(系统)、本辖区的水旱风冻灾情并报送市三防办(市应急局);对于重大灾情,要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送市三防办(市应急局),必要时可以第一时间电话报送,并做好滚动续报。

  3.1.11 蓄滞洪区预警

  按照市防总指令需启用蓄滞洪区或临时蓄滞洪区时,当地人民政府和三防指挥机构立即启动预警系统,广泛发布,不留死角,按照安全转移方案实施人员转移。

  3.1.12 公众信息发送

  (1)电视、广播、电台、网站、报刊、微信、手机短信、微博、电子显示屏、预警大喇叭等渠道管理运营单位及时对社会公众发布受影响地区三防指挥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发布的防汛防旱防风防冻相关信息,视情提高播发频次。

  (2)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及时组织发布预警信息。

  (3)通信运营商根据市防总的要求,及时向手机用户发送预警和防御指引信息。

  3.2 预警预防准备

  3.2.1 三防责任制落实

  (1)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在每年汛期前落实行政区以及水库、堤围、水闸、泵站、水电站、山洪地质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削坡建房风险点、低洼易涝点、湖泊、渔船等三防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

  (2)市防总成员单位及其他负有三防职责任务的单位(部门)应当明确本单位(部门)的三防责任人,按管理权限每年汛前报市防总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3)各县(市、区)三防指挥机构应落实本地区的各类三防责任人,重要的工程及区域责任人每年汛前报市防总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4)市防总按照管理权限,每年汛期前公布市管水利工程、景丰联围、中型水库、万亩堤围防汛行政责任人,以及市、县防汛抗旱防台风行政责任人。市防总每年汛前组织市管水利工程防汛行政责任人上堤(库)检查。

  3.2.2 预案方案完善

  (1)市防总组织编制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报省防总备案;各县(市、区)三防指挥机构组织编制本地区的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报市防总备案。

  (2)市防总各成员单位及其他负有防汛防旱防风防冻任务的单位(部门)应根据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编制本单位(部门)的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或将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内容纳入本单位(部门)的应急预案,并将应急预案报市防总备案。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防御洪水方案。

  3.2.3 工程准备

  (1)水利、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加强水利设施、堤防、渡口、避护场所等防御暴雨、洪水、台风的工程设施建设,提高防御能力。

  (2)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电力、通信等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提高幼儿园、学校、医院、市场、商业中心、居民住房和市政、园林、电力、通信、交通、供水、广播电视、石油、燃气、化工、钢铁、危化品储运等建筑设施及其他公共安全设施设备的抗灾能力。

  (3)电力主管部门应当从电网规划、工程设计层面提高防台风标准,提升变电站、配电网防灾能力,划定关键地区和设施,提升电力保障能力。

  (4)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山洪、地质灾害等高风险区域内居民住宅和其他项目,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5)市防总相关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能组织开展所辖危险工程、设施等的修复和除险加固工作。

  3.2.4 督导检查

  市防总适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成立督导检查组,采取现场实地调研、检查和指导方式,对全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启动市党政领导带队督导检查三防工作预案,对重点防御地区开展督导检查。

  (1)市防总督导检查一般分为汛前检查和应急督导检查。汛前检查一般是在每年汛前,市防总组织开展全市防汛防风专项检查;应急督导检查一般为应对当前灾害防御,市防总派出工作组到相关地区进行督导。

  (2)市防总主要对三防责任制、应急预案、值班值守、监测预警、物资队伍等的落实情况,隐患排查及整改落实情况,水旱风冻灾害防御、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情况等进行督查检查。督导检查组必要时列席当地三防应急会商会、抢险救灾现场会等,适时提出指导性意见及建议。

  (3)督导检查组及时将督导检查情况向市防总反馈、汇报。市防总将督导意见及时通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对需要整改的问题,所在地三防指挥机构应当责令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整改。

  (4)市防总相关成员单位及其他负有防汛防旱防风防冻任务的单位(部门)应当对管辖范围内的工程设施、物资储备、通信设备设施、应急预案等进行检查,建立风险防控和隐患处置台账,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市防总备案。

  3.2.5 宣传培训及演练

  (1)市委宣传部、市三防办(市应急局)应协调新闻媒体单位广泛宣传防汛防旱防风防冻知识,提高群众避险、自救能力和防灾减灾意识。

  (2)市三防办(市应急局)应定期组织本级三防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防洪抢险骨干人员、成员单位三防技术骨干人员进行培训。市防总成员单位和其他负有防汛防旱防风防冻任务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本单位三防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3)市防总成员单位和其他负有防汛防旱防风防冻任务的单位,应根据实际组织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各类抢险救援力量参加。

  (4)市防总应定期组织开展本预案的应急演练。

  3.3 预警预防行动

  市防总成员单位及其他负有防汛防旱防风防冻任务的单位(部门)应积极采取预警预防行动。

  (1)汛期应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全天24小时值班值守工作,非汛期出现水旱风冻灾害时视情开展值班值守工作。

  (2)市防总适时组织召开年度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工作会议、市防总全体成员会议、会商会议;并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决策指示和省防总、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临时召开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工作会议。

  (3)当我市发生水旱风冻灾害或邻近地市水旱风冻灾害对我市有影响时,监测预报单位应当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向市防总提供降雨、洪水、内涝、干旱、台风、低温冰冻及其引发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次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4)根据会商结果,市防总向行业职能部门和可能受影响县(市、区)三防指挥机构发布防御通知,要求相关部门和地区密切关注灾害发展态势,开展隐患排查,做好危险区域人员转移准备,视情启动应急响应,落实防御措施。

  (5)市防总根据预测预警情况派出工作组到相关地区进行督导检查。

  (6)抢险救援力量做好队伍、设备、物资的预置和出动准备。

  4 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4.1.1 应急响应分类分级

  (1)按灾害类型,应急响应分为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四个类别。

  (2)每类应急响应从低到高依次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级别。

  4.1.2 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1)市三防办(市应急局)根据灾害预警信息和会商成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防汛、防风Ⅳ级应急响应及防旱、防冻Ⅳ级、Ⅲ级应急响应由市防总副总指挥(市应急局局长)签发,并报市防总常务副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市领导);防汛、防风Ⅲ级应急响应及防旱、防冻Ⅱ级、Ⅰ级应急响应由市防总常务副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市领导)签发,并报市防总总指挥;防汛、防风Ⅱ级应急响应通知由市防总总指挥签发;防汛、防风Ⅰ级应急响应由市防总总指挥签发,报市委主要负责同志,并由市人民政府发出紧急动员令。

  (2)各县(市、区)三防指挥机构根据本级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的规定程序启动应急响应。

  4.1.3 应急响应基本要求

  (1)市防总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三防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掌握防范应对动态,及时向市防总报告相关情况。

  (2)市防总启动Ⅲ级或以上应急响应时实行联合值守,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参与联合值守。

  (3)市防总根据事态发展,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督促、指导和检查。

  (4)监测预报单位加强监测,加密预报和滚动预警。

  (5)综合保障部门负责做好通信、交通、物资、能源、供水、医疗、资金、治安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6)行业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系统)防御和应急处置措施,及时报送防御行动和险情、灾情信息。

  (7)抢险救援力量提前预置抢险救援队伍和装备,根据指令实施抢险救援。

  (8)新闻媒体、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单位和通信运营企业及时播发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部门加强舆情管控工作。

  (9)每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包含本级及以下所有级别的应急响应工作要求内容。

  (10)市防总授权市水利局负责全市重大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工作,必要时由市防总直接调度。其他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有调度权限的单位负责,必要时由上一级三防指挥部门直接调度。市防总各成员单位按照市防总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11)涉及跨行政区域的应急处置或事态超出本级三防指挥机构的处置能力时,事发地三防指挥机构应及时报告上级三防指挥机构协调处置;必要时,由市防总统一协调,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应服从市防总统一指挥。

  (12)涉及跨地市的水旱风冻灾害应急处置,由市防总上报省防总统一协调。市防总与其他地市三防指挥机构加强沟通联系,建立有效的联合应急处置机制。

  4.1.4 联合值守

  启动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以下单位派员到市防总参与联合值守。市防总可视情增强联合值守力量。

  (1)防汛、防风Ⅲ级应急响应联合值守单位

  市气象局、肇庆水文分局、市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应急局、中国电信肇庆分公司、中国移动肇庆分公司、中国联通肇庆分公司;

  台风影响期间,增加肇庆海事局。

  (2)防汛、防风Ⅱ级应急响应联合值守单位

  参与防汛、防风Ⅲ级联合值守单位、肇庆军分区、武警肇庆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发改局、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市工信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卫健局、市公路事务中心、肇庆供电局;

  台风影响期间,增加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市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3)防汛、防风Ⅰ级应急响应联合值守单位

  市防总全体成员单位。

  (4)防旱、防冻应急响应联合值守

  视情启动联合值守机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参与单位。

  4.2 先期处置

  当出现或预计将发生险情时,责任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立即组织实施抢险,控制险情进一步恶化,并及时报告本级三防指挥机构,视险情发展逐级上报至市防总,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当发生突发险情或灾情时,灾害发生地三防指挥机构应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4.3 指挥协同

  4.3.1 市防总指挥与协同

  (1)发布相关情况通告,对有关地区、单位提出防御要求;向受影响地区发出防御工作通知,并做好跟踪、指导及落实工作。

  (2)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形成联动,共同做好各项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3)督促、指导受影响县(市、区)的三防指挥机构做好抢险救灾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4)统一调派抢险救援力量、专业队伍参与抢险救援。

  (5)视情启动市党政领导带队督导检查三防工作预案,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督导和检查。

  (6)及时向省防总和市委、市政府报告相关情况。

  4.3.2 现场指挥部指挥与协同

  根据灾害发展和抢险救灾需要,设立市现场指挥部或现场联合指挥部。

  4.3.2.1 设立市现场指挥部

  (1)我市发生水旱风冻灾害突发事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经报请市防总领导同意后,设立市现场指挥部。

  ①省防总直接参与处置的重(特)大水旱风冻灾害事件;

  ②重大水旱风冻灾害事件;

  ③应急处置时间较长、影响较大、情况复杂、事态有演变恶化趋势的水旱风冻灾害事件。

  (2)市政府或市防总委派有关同志担任现场指挥部总指挥。

  主要职责:执行省防总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的指示、要求;全面组织领导、指挥调度、部署现场抢险救援处置工作;决定和批准抢险救援工作的重大事项;统筹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社会组织等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3)发生重(特)大水旱风冻灾害事件,省防总领导抵达我市处置的,现场指挥部在其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落实各项处置工作任务。

  4.3.2.2 设立现场联合指挥部

  (1)我市发生水旱风冻灾害突发事件,情势紧急时,市三防办(市应急局)牵头组织先期处置工作组,必要时可以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应对突发事件现场联合指挥部。

  (2)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担任现场联合指挥部总指挥,市防总指派人员担任副总指挥。

  先期处置工作组主要职责:传达贯彻省、市以及市防总领导指示批示精神;了解掌握灾区灾情及抢险救灾或人员伤亡相关信息,及时向市三防办(市应急局)报告有关情况,提出决策意见建议;指导受灾地区三防指挥机构开展抢险救灾和应急处置工作(不替代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应急指挥处置职责);根据受灾地区三防指挥机构要求,协调解决有关应急力量、相关领域专家、救灾物资等支援、支持问题,并协助地方政府组织转移涉险群众、实施交通管制等。

  4.4 防汛应急响应

  4.4.1 防汛Ⅳ级应急响应

  4.4.1.1 防汛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汛Ⅳ级应急响应:

  (1)西江或北江干流发生5年~20(不含)年一遇洪水。

  (2)新兴江、贺江、绥江、凤岗河任一河流在我市境内河段发生20年~50(不含)年一遇洪水,或两个及以上河流在我市境内河段发生10年~20(不含)年一遇洪水。

  (3)保护中心城镇或防护范围达1万亩以上耕地堤围发生重大险情,存在溃堤危险。

  (4)小(2)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存在垮坝危险。

  (5)根据气象监测预报,未来24小时全市将有4个或以上县(市、区)出现大暴雨天气,或者全市有3个以上县(市、区)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本区域造成灾害。

  (6)因强降雨已经或将导致局部地区发生山洪地质灾害,或中心城镇、低洼地区发生内涝灾害,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

  4.4.1.2 防汛Ⅳ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1)市防总副总指挥(市应急局局长)签发启动防汛Ⅳ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发布情况通告;市防总领导或委托市三防办(市应急局)负责人坐镇指挥,主持召开洪涝防御形势会商,部署防汛工作;视情派出工作组;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向可能受灾地区预置抢险救援力量、装备和物资。

  (2)市三防办(市应急局)密切关注暴雨洪水动态,及时传达市防总的防汛工作部署;督促市防总成员单位及其他负有防汛任务的单位(部门)、县(市、区)三防指挥机构落实各项防御措施。督促有关地区做好巡堤查险工作。

  (3)监测预报单位每6小时向市三防办(市应急局)报送一次监测预报信息,视情加密报送。

  (4)行业职能部门督促、指导落实本行业防御措施,开展隐患巡查工作,组织行业督导检查。

  (5)综合保障部门协调做好电力、应急指挥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6)抢险救援力量提前向可能受影响地区预置队伍和装备,视情开展抢险救援。

  (7)新闻媒体、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单位向公众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包括预警信息、防御指引、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

  (8)防汛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①市水利局督促本行业三防责任人上岗到位;组织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洪调度;组织开展管辖范围内已建、在建水利工程的巡查工作;密切监视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指导出险或可能出险水利工程的应急抢险;强化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加强对山洪地质灾害危险区的监测预报预警,及时提醒基层人民政府做好山洪地质灾害高易发区、水边居民区的巡查、疏散转移工作。

  ②市资源局督促、指导做好地质灾隐患点的巡查以及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技术支撑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③市住建局督促、指导排水防涝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削坡建房极高风险点的监测、预警、排查工作。

  ④市交通局做好沿江公路巡查排查,发现水浸公路及有隐患的桥梁,要及时采取警示或封闭等交通管控措施。

  (10)各县(市、区)三防指挥机构贯彻落实市防总的各项工作部署;视情启动防汛应急响应,做好本辖区的防洪抢险救灾工作。

  4.4.2 防汛Ⅲ级应急响应

  4.4.2.1 防汛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汛Ⅲ级应急响应:

  (1)西江或北江发生20年~50(不含)年一遇洪水;或西江、北江同时发生10年~20(不含)年一遇洪水。

  (2)新兴江、贺江、绥江、凤岗河任一河流在我市境内河段发生50年~100(不含)年一遇洪水,或两个及以上河流在我市境内河段发生20年~50(不含)年一遇洪水。

  (3)保护县级城市或保护3万亩以上耕地的堤围发生重大险情,存在溃堤危险。

  (4)小(1)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存在垮坝危险。

  (5)根据气象监测预报,过去24小时全市有5个以上县(市、区)出现大暴雨天气且预计强降水仍将持续,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有6个以上的县(市、区)将出现大暴雨天气,或者全市有3个以上县(市、区)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本区域造成较大灾害。

  (6)因强降水已经或将导致局部地区发生较重的山洪地质灾害,或中心城镇发生内涝灾害,对社会造成较严重的影响。

  4.4.2.2 防汛Ⅲ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1)市防总常务副总指挥签发启动防汛Ⅲ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发布情况通告;坐镇指挥,主持召开洪涝防御形势会商,部署防汛工作;派出工作组;视情协调相关部门向可能受灾地区进一步预置抢险救援力量、装备和物资。

  (2)市三防办(市应急局)核查市防总各项通知、指令等的落实情况;督促、落实有关地区加强巡堤查险;收集、核查灾情、险情及抢险救灾动态信息;视情开放应急避护场所,指导做好受影响区域人员转移的准备工作。

  (3)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参与联合值守。

  (4)监测预报单位每3小时向市三防办(市应急局)报送一次监测预报信息。

  (5)行业职能部门加强协调本行业防御措施的落实,组织对已落实措施进行检查;组织行业抢险队伍,适时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统计、核实行业受灾情况,及时报告市防总。

  (6)综合保障部门调配电力、应急指挥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资源,为抢险救灾提供保障。

  (7)抢险救援力量协助受影响地区政府开展抢险突击、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8)新闻媒体、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单位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包括预警信息、防御指引、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

  (9)防汛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①市水利局督促各地水利部门密切监视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严格执行水利工程调度运行方案;组织做好出险或可能出险的水利工程应急抢险工作;强化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加强对山洪灾害危险区的监测预报预警,及时提醒基层人民政府做好山洪灾害中等易发区以上、水边居民区的巡查、疏散转移工作。市水利局视情组织专家组进驻市防总。

  ②市资源局进一步督促、指导做好高风险地质隐患点的巡查和群众安置转移以及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技术支撑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③市住建局督促、指导排水防涝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削坡建房极高风险点以上的监测、预警、排查工作及群众转移安置工作。

  ④市交通局加强道路和桥梁安全巡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10)各县(市、区)三防指挥机构贯彻落实市防总的各项工作部署;视情启动防汛应急响应,做好本辖区的防洪抢险救灾工作。

  4.4.3 防汛Ⅱ级应急响应

  4.4.3.1 防汛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汛Ⅱ级应急响应:

  (1)西江或北江发生50年~100(不含)年一遇洪水;或西江、北江同时发生20年~50(不含)年一遇洪水。

  (2)新兴江、贺江、绥江、凤岗河任一河流在我市境内河段发生100年一遇及以上洪水,或两个及以上河流在我市境内河段发生50年~100(不含)年一遇洪水。

  (3)保护城市或保护5万亩耕地以上堤围发生重大险情,存在溃堤危险。

  (4)中型水库及重点小(1)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存在垮坝危险。

  (5)根据气象监测预报,过去24小时内全市有2个以上县(市、区)出现特大暴雨天气且预计强降雨仍将持续,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有7个以上的县(市、区)将出现大暴雨天气。或者全市辖区范围7个县(市、区)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本区域造成重大灾害。

  (6)因强降水已经或将导致局部地区发生严重的山洪地质灾害,或导致部分县级城市发生严重的城市内涝灾害,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影响。

  4.4.3.2 防汛Ⅱ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1)市防总总指挥签发启动防汛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发布情况通告;坐镇指挥,主持召开洪涝防御形势会商,部署防汛工作;视情增派工作组;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县(市、区)三防指挥机构联动配合,共同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2)市三防办(市应急局)进一步核查市防总各项通知、指令等的落实情况;核查、更新灾情、险情、临险人员转移及抢险救灾动态信息;指导督促受影响区域做好人员转移,开放应急避护场所,做好人员安置工作。

  (3)视情设立市现场指挥部或现场联合指挥部,督促、指导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4)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参与联合值守。

  (5)监测预报单位每1小时向市三防办(市应急局)报送一次监测预报信息。

  (6)行业职能部门进一步强化管理,调配行业抢险救灾力量协助受影响地区开展本行业抢险救灾工作;核实、更新行业受灾情况,及时续报。

  (7)综合保障部门广泛调动资源,强化协调各方力量,确保电力、应急指挥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8)抢险救援力量加大人力、物力投入,增派队伍加强支援灾害发生地区政府开展抢险突击、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9)新闻媒体、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单位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包括预警信息、防御指引、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加密播报频率,正确引导三防抢险救灾舆论,弘扬社会正气。

  (10)防汛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①市水利局督促各地水利部门加强监视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加强组织重要水利工程防洪调度,实行上下游联合调度;督促各地水利部门加派人力加密巡查,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调动专业人员指导出险或可能出险水利工程的应急抢险工作;提醒基层人民政府加密山洪灾害易发区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加强指导疏散转移受山洪灾害威胁区域及水边居住区域群众;为抢险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②市资源局加强督促、指导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中风险以上的巡查和群众安置转移以及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并向重点地区派出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技术支撑队伍。

  ③市住建局督促、指导排水防涝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削坡建房高风险点以上的监测、预警、排查工作及群众转移安置工作。

  ④市交通局加强力量调配,强化道路和桥梁安全巡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11)各县(市、区)三防指挥机构贯彻落实市防总的各项工作部署;视情启动防汛应急响应,做好本辖区的防洪抢险救灾工作。

  4.4.4 防汛Ⅰ级应急响应

  4.4.4.1 防汛Ⅰ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汛Ⅰ级应急响应:

  (1)西江或北江发生100年一遇及以上洪水;或西江、北江同时发生50年一遇及以上洪水。

  (2)新兴江、贺江、绥江、凤岗河两个及以上河流在我市境内河段发生100年一遇及以上洪水。

  (3)景丰联围发生重大险情,存在溃堤危险。

  (4)重点防洪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存在垮坝危险。

  (5)根据气象监测预报,过去24小时我市有8个以上县(市、区)出现特大暴雨天气且预计强降水仍将持续。或者全市辖区范围所有县(市、区)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本区域造成特别重大灾害。

  (6)因强降水已经或将导致局部地区发生极为严重的山洪地质灾害,或导致部分城市发生极为严重的城市内涝灾害,对社会产生极为严重的影响。

  4.4.4.2 防汛Ⅰ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1)市防总总指挥签发启动防汛Ⅰ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并报市委主要负责同志,发布情况通告;坐镇指挥,主持召开洪涝防御形势会商,部署防汛工作;视情增派工作组;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县(市、区)三防指挥机构联动配合,共同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2)市人民政府视情发布紧急动员令,宣布采取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含停渡)、停业(以下称“五停”)的一项或多项必要措施。

  (3)视情设立市现场指挥部或现场联合指挥部,督促、指导地方进一步做好抢险救援和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4)市三防办(市应急局)全面核查市防总各项通知、指令等的落实情况;核查、更新灾情、险情、临险人员转移及抢险救灾动态信息;全面开放受影响区域应急避护场所,指导地方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确保受影响区域全部人员得以转移并妥善安置。

  (5)市防总全体成员单位派员参与联合值守。

  (6)监测预报单位实时向市三防办(市应急局)提供最新预测预报信息。

  (7)行业职能部门加大投入,全力协助灾害发生地开展本行业抢险救灾工作;根据市防总指令,指导、督促、协调本行业内落实“五停”措施。

  (8)综合保障部门全面、紧急调动各方资源力量,确保电力、应急指挥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9)抢险救援力量调动一切力量,增派队伍全面支援灾害发生地政府开展抢险突击、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10)新闻媒体、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单位及时更新、不间断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包括预警信息、防御指引、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加强正面宣传报道,保持社会民心稳定。

  (11)防汛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①市水利局督促各地水利部门实时监视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立即上报,实时制定水利工程调度运行方案开展水利工程调度;督促各地水利部门加大人力、物力投入指导出险或可能出险水利工程的应急抢险工作;提醒基层人民政府对山洪灾害易发区实行全面、不间断监测预报预警,全力指导疏散转移受山洪灾害威胁区水边居住区群众;为抢险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②市资源局全面督促、指导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中风险以上的巡查和群众安置转移以及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并向重点地区视情增派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技术支撑队伍。

  ③市住建局全面调动资源、力量,加派人力、物力,全力开展排水防涝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削坡建房中风险点以上的监测、预警、排查工作及群众转移安置工作。

  ④市交通局全面调动人力、物力,全力开展道路和桥梁安全巡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12)各县(市、区)三防指挥机构把防汛工作作为首要任务,全力做好防汛工作;视情适时宣布采取“五停”的一项或多项必要措施。

  4.5 防风应急响应

  4.5.1 防风Ⅳ级应急响应

  4.5.1.1 防风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预报未来24小时内,有热带气旋较严重影响我市时,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或者全市有1个县(市、区)以上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风Ⅳ级应急响应。

  4.5.1.2 防风Ⅳ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1)市防总副总指挥(市应急局局长)签发启动防台风Ⅳ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发布情况通告;市防总领导或委托市三防办(市应急局)负责人坐镇指挥,主持召开台风防御形势会商,部署防台风工作;视情派出工作组;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向可能受灾地区预置抢险救援力量、装备和物资。

  (2)市三防办(市应急局)密切关注台风动态,传达市防总的防台风工作部署;督促市防总成员单位及其他负有防风任务的单位(部门)、受影响地区三防指挥机构落实各项防御措施。

  (3)监测预报单位每6小时向市三防办(市应急局)报送一次监测预报信息,视情加密报送频次。

  (4)行业职能部门督促、指导本行业各单位落实防御措施;组织对防风隐患、水利工程、在建工程、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中小河流、城市易涝点、旅游景区等重点环节进行检查、落实。

  (5)综合保障部门协调做好电力、应急指挥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6)抢险救援力量提前向可能受影响地区预置队伍和装备,视情开展抢险救援。

  (7)新闻媒体、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单位向公众播报台风有关信息,包括预警信号、防御指引、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

  (8)防台风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①市水利局督促各地水利部门组织本行业三防责任人上岗到位,密切监视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组织本地重要水利工程实施调度,组织开展管辖范围内已建、在建水利工程的巡查等工作。

  ②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肇庆海事局等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渔船人员撤离,督促指导船舶落实防台措施。

  ③市文广旅体局、市资源局、市林业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督促和检查指导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公园、游乐场等适时采取停止营业、关闭危险区域、组织人员避险等措施。

  (10)各县(市、区)三防指挥机构贯彻落实市防总的各项工作部署;视情启动防风应急响应,做好本辖区的抢险救灾工作。

  4.5.2 防风Ⅲ级应急响应

  4.5.2.1 防风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预报未来24小时内,有热带气旋严重影响我市时,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或者全市有1个县(市、区)以上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风Ⅲ级应急响应。

  4.5.2.2 防风Ⅲ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1)市防总常务副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市领导)签发启动防风Ⅲ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发布情况通告;坐镇指挥,主持召开台风防御形势会商,部署防台风工作;派出工作组;视情协调相关部门向可能受灾地区进一步预置抢险救援力量、装备和物资;指导、督促做好回港避风人员以及其他受影响区域人员的转移安置工作。

  (2)市三防办(市应急局)核查市防总各项通知、指令等的落实情况;收集、核查灾情、险情及抢险救灾动态信息,重点掌握船只归港;视情开放应急避护场所,指导做好受影响区域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3)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参与联合值守。

  (4)监测预报单位每3小时向市三防办(市应急局)报送一次监测预报信息。

  (5)行业职能部门加强协调本行业各项防御措施的落实,组织对已落实措施进行检查;组织对防风隐患、水利工程、在建工程、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中小河流、城市易涝点、旅游景区等重点环节进行再检查、再落实,统计、核实行业受灾情况,及时报告市防总。

  (6)综合保障部门加强调配电力、应急指挥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资源,为抢险救灾提供保障。

  (7)抢险救援力量根据指令,协助受影响地区政府开展抢险突击、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8)新闻媒体、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单位及时更新、滚动播报台风有关信息,包括预警信号、防御指引、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

  (9)防台风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①市水利局督促各地水利部门密切监视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组织重要水利工程实施调度运行方案,组织各地水利部门加强管辖范围内已建、在建水利工程的巡查;提醒基层人民政府做好山洪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做好山洪灾害易发区的巡查、疏散转移工作。

  ②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肇庆海事局等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渔船人员撤离,督促指导船舶回港或者离岗避风。

  ③市文广旅体局、市资源局、市林业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督促和检查指导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公园、游乐场等采取停止营业、关闭危险区域、组织人员避险等措施情况。

  ④市资源局督促、指导做好地质灾隐患点的巡查以及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技术支撑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⑤市住建局督促、指导开展在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临时工棚、简易危旧厂房、砖瓦房、高层建筑等的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根据相关规定暂停高空作业。

  ⑥市教育局督促、指导受影响区域按规定实施停课。

  ⑦相关单位(部门)严格贯彻防台风“五个百分百”(出海船只百分百回港,渔排人员百分百上岸,回港船只百分百落实防灾措施,暴潮巨浪高危区、小流域洪水高危区、山洪地质灾害高危区、滨海旅游度假区人员百分百安全转移,危破房、低洼地简易房、户外施工作业人员百分百安全撤离)工作要求,开展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10)各县(市、区)三防指挥机构贯彻落实市防总的各项工作部署;视情启动防风应急响应,做好本辖区的抢险救灾工作。

  4.5.3 防风Ⅱ级应急响应

  4.5.3.1 防风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预报未来12小时内,有热带气旋特别严重影响我市时,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全市有1个县(市、区)以上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风Ⅱ级应急响应。

  4.5.3.2 防风Ⅱ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1)市防总总指挥签发启动防风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发布情况通告;坐镇指挥,主持召开台风防御形势会商,部署防台风工作;视情增派工作组;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县(市、区)三防指挥机构联动配合,共同做好各项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2)市三防办(市应急局)进一步核查市防总各项通知、指令等的落实情况;核查、更新灾情、险情、临险人员转移及抢险救灾动态信息,全面核实防台风“五个百分百”落实情况,指导督促受影响区域全面开放应急避护场所,做好人员安置工作。

  (3)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参与联合值守。

  (4)监测预报单位每1小时向市三防办(市应急局)报送一次监测预报信息。

  (5)行业职能部门进一步强化落实本行业的各项防御措施;对行业内各类隐患进行全面检查、落实;协助受影响地区开展本行业抢险救灾工作,核实、更新行业受灾情况,及时续报。

  (6)综合保障部门广泛调动资源,强化协调各方力量,确保电力、应急指挥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7)抢险救援力量加大人力、物力投入,协助灾害发生地区政府开展抢险突击、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8)新闻媒体、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单位及时更新、滚动播报台风有关信息,包括预警信号、防御指引、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加密播报频率,正确引导三防抢险救灾舆论,弘扬社会正气。

  (9)防台风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①市水利局督促各地水利部门加强组织重要水利工程防洪调度,实行上下游联合调度,加派人力加密巡查,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提醒基层人民政府加密山洪灾害易发区的监测预报预警,加强疏散转移受山洪灾害威胁群众;为抢险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②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肇庆海事局等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加强管理,防止渔船、商船冒险航行。

  ③市文广旅体局、市资源局、市林业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督促和检查指导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公园、游乐场等管理,确保危险区域景区停止营业、人员安全撤离。

  ④市资源局加密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巡查、监测预报预警工作,投入更多人力、物力协助政府疏散转移地质灾害隐患点高风险区群众。

  ⑤市住建局核查在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停工的落实情况,检查人员安全撤离和设施加固等工作完成情况;加强削坡建房极高风险点的巡查和群众转移安置工作。

  ⑥市教育局核查受影响区域按规定实施停课情况。

  ⑦相关单位(部门)全面核查防台风“五个百分百”工作落实情况,确保受影响人员安全转移并妥善安置。

  (10)各县(市、区)三防指挥机构贯彻落实市防总的各项工作部署;视情启动防风应急响应,做好本辖区的抢险救灾工作。

  4.5.4 防风Ⅰ级应急响应

  4.5.4.1 防风Ⅰ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预报未来12小时内,有热带气旋特别严重影响我市时,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已达12级以上并将持续,或者全市有1个县(市、区)以上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风Ⅰ级应急响应。

  4.5.4.2 防风Ⅰ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1)市政府市长签发启动防台风Ⅰ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并报市委主要负责同志,发布情况通告;坐镇指挥,主持召开台风防御形势会商,部署防台风工作;视情增派工作组;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县(市、区)三防指挥机构联动配合,共同做好各项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

  (2)市政府视情发布紧急动员令,宣布采取“五停”的一项或多项必要措施。

  (3)市三防办(市应急局)全面核查市防总各项通知、指令等的落实情况;核查、更新灾情、险情、临险人员转移及抢险救灾动态信息,全面核实防台风“五个百分百”落实情况,确保受影响区域全部人员转移并妥善安置。

  (4)全部成员单位派员参与联合值守。

  (5)监测预报单位实时向市三防办(市应急局)提供相关预测预报信息。

  (6)行业职能部门加大投入,全力协助灾害发生地开展本行业抢险救灾工作;根据市防总指令,指导、督促、协调本行业内落实“五停”措施。

  (7)综合保障部门全面、紧急调动各方资源力量,确保电力、应急指挥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8)调动一切抢险救援力量,全面投入抢险救灾救援工作。

  (9)新闻媒体、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单位及时更新、不间断播报台风有关信息,包括预警信号、防御指引、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加强正面宣传报道,保持社会民心稳定。

  (10)防台风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①市水利局督促各地水利部门不间断监视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立即上报;适时调整水利工程调度运行方案开展水利工程调度;提醒基层人民政府对山洪灾害易发区实行全面巡查、不间断监测预报预警,全力指导疏散转移受山洪灾害威胁区水边居住区群众;为抢险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②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肇庆海事局等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船只实行严格管理,确保渔船船只百分百回港,督促指导船舶百分百落实防台措施。

  ③市文广旅体局、市资源局、市林业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督促和检查指导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公园、游乐场等实施严格管理,全面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景区内人员安全。

  ④市资源局全面督促、指导做好地质灾隐患点的巡查和中风险群众转移安置以及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向重点地区视情增派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技术支撑队伍。

  ⑤市住建局全面核实在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的人员撤离和设施加固等工作,确保人员安全;加强削坡建房高风险点以上巡查和群众转移安置等工作。

  ⑥市教育局全面核查受影响区域按规定实施停课,确保师生安全。

  ⑦相关单位(部门)全面核查防台风“五个百分百”工作落实情况,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11)各县(市、区)三防指挥机构把防风工作作为首要任务,全力做好防风工作;视情启动防风应急响应,适时宣布采取“五停”的一项或多项必要措施。

  4.6 防旱应急响应

  4.6.1 防旱Ⅳ级、Ⅲ级应急响应

  4.6.1.1 防旱Ⅳ级、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旱Ⅳ级或Ⅲ级应急响应。

  (1)防旱Ⅳ级应急响应的参考指标:

  全市有3个及以上国家气象站达到重等气象干旱以上等级持续5天以上或1个以上国家气象站达到特等干旱并持续10天以上,且主要江河和水库10日滑动平均水位(流量)降至或低于旱警水位(流量)、水库的总可用水量与兴利库容之比小于40%,受旱面积占全市耕地面积比≥15%;预计干旱程度进一步发展,并造成较大影响。

  (2)防旱Ⅲ级应急响应的参考指标:

  全市有4个及以上国家气象站达到重等气象干旱以上等级持续7天以上或1个以上国家气象站达到特等干旱并持续30天以上,且主要江河和水库10日滑动平均水位低于旱警水位0.5~1.0米或流量小于常年同期最小流量、水库的总可用水量与兴利库容之比小于30%,受旱面积占全市耕地面积比≥20%;预计干旱程度进一步发展,并造成重大影响。

  4.6.1.2 防旱Ⅳ级、Ⅲ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1)市防总副总指挥(市应急局局长)签发启动防旱Ⅳ级或Ⅲ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发布情况通告;坐镇指挥,主持召开干旱防御形势会商,部署防旱抗旱工作;视情派出工作组;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县(市、区)三防指挥机构联动配合,共同应对。

  (2)市三防办(市应急局)密切关注旱情变化,收集干旱信息和受影响情况,传达市防总的防旱工作要求;协调跨县(市、区)的水量分配。

  (3)根据市防总要求,相关单位派员参与联合值守。

  (4)监测预报单位每天上午9时向市三防办(市应急局)报送旱情监测信息。

  (5)行业职能部门督促、指导落实本行业的防旱措施,核实、统计本行业因旱损失情况。

  (6)综合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各项保障,积极贯彻落实防旱抗旱相关措施。

  (7)抢险救援力量组织队伍做好准备,根据市防总的指令,及时向受影响严重地区开展应急送水工作。

  (8)新闻媒体、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单位组织做好旱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强节约用水、保护水源的宣传工作。

  (9)防旱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①市水利局督促、指导做好水量调度和控制用水计划,适时启动补水方案。

  ②市住建局督促、指导做好供水调度和管理工作。

  ③市农业农村局督促、指导灾区减少农田浸灌用水,控制水量消耗。

  ④市气象局督促、指导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10)各县(市、区)三防指挥机构贯彻落实市防总的各项工作部署;视情启动防旱应急响应,做好本辖区的防旱抗旱工作。

  4.6.2 防旱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4.6.2.1 防旱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旱Ⅱ级或Ⅰ级应急响应。

  (1)防旱Ⅱ级应急响应的参考指标:

  全市有4个国家气象站达到重等气象干旱以上等级持续10天以上或2个以上国家气象站达到特等干旱并持续30天以上,且主要江河和水库10日滑动平均水位低于旱警水位超过1.0米或流量小于历史最小流量、水库的总可用水量与兴利库容之比小于20%,受旱面积占全市耕地面积比≥30%;预计干旱程度进一步发展,并造成较重大影响。

  (2)防旱Ⅰ级应急响应的参考指标:

  全市有4个国家气象站达到重等气象干旱以上等级持续20天以上或3个以上国家气象站达到特等干旱并持续30天以上,且主要江河和水库30日滑动平均水位低于旱警水位超过1.0米且流量小于历史最小流量、水库的总可用水量与兴利库容之比小于15%,受旱面积占全市耕地面积比≥40%;预计干旱程度进一步发展,并造成极其重大影响。

  4.6.2.2 防旱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1)市防总常务副总指挥(分管应急工作的市领导)签发启动防旱Ⅱ级或Ⅰ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并发布情况通告;坐镇指挥,主持召开干旱防御形势会商,部署防旱抗旱工作;派出工作组;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县(市、区)三防指挥机构联动配合,共同抗灾。

  (2)市三防办(市应急局)及时收集干旱信息和受灾情况;进一步协调跨县(市、区)的水量分配。

  (3)根据市防总要求,相关单位派员参与联合值守。

  (4)监测预报单位、行业职能部门、综合保障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市防总指令,积极贯彻落实防旱抗旱相关措施。

  (5)各抢险救援力量组织队伍向受灾严重地区开展应急送水工作。

  (6)新闻媒体、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单位组织做好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强节约用水、计划用水、保护水源的宣传工作。

  (7)防旱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①市水利局加强水量应急调度,严格实行控制用水计划,适时启动补水方案。

  ②市住建局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和抢险救援队伍组织向受灾严重地区开展应急送水工作。

  ③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水利局做好应急灌溉计划,做好农作物的保苗工作。

  ④市气象局加强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8)各县(市、区)三防指挥机构贯彻落实市防总的各项工作部署;视情启动防旱应急响应,做好本辖区的防旱抗旱工作。

  4.7 防冻应急响应

  4.7.1 防冻Ⅳ级、Ⅲ级应急响应

  4.7.1.1 防冻Ⅳ级、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冻Ⅳ级或Ⅲ级应急响应。

  (1)防冻Ⅳ级应急响应的参考指标:

  ①市内3个以上县(市、区)发布红色寒冷预警信号,且持续时间24小时以上;

  ②低温冰冻对3个以上县(市、区)的农业、养殖业或林业产生较大影响;

  ③预计低温冰冻可能导致高速公路交通中断6小时左右,或导致市内3个以上县(市、区)的公路运输受阻或中断24小时左右,或造成车辆滞留堵塞10公里左右。

  (2)防冻Ⅲ级应急响应的参考指标:

  ①市内4个以上县(市、区)发布红色寒冷预警信号,且持续时间24小时以上;

  ②低温冰冻对4个以上县(市、区)的农业、养殖业或林业造成重大影响;

  ③低温冰冻导致市内高速公路中断12小时以上,或导致市内4个以上县(市、区)的公路运输受阻或中断24小时以上,或造成车辆滞留堵塞15公里以上,且灾情可能进一步扩大。

  4.7.1.2 防冻Ⅳ级、Ⅲ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1)市防总副总指挥(市应急局局长)签发启动防冻Ⅳ级或Ⅲ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发布情况通告;坐镇指挥,主持召开低温冰冻防御形势会商,部署防冻工作;视情派出工作组;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县(市、区)三防指挥机构联动配合,共同应对。

  (2)市三防办(市应急局)密切关注低温冰冻发展动态,传达市防总的防冻工作部署;做好资料收发工作;督促、指导受影响县(市、区)三防指挥机构落实防冻措施;视情组织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受灾群众。

  (3)根据市防总要求,相关单位派员参与联合值守。

  (4)监测预报单位每天上午9时向市三防办(市应急局)报送冻情监测信息。

  (5)行业职能部门督促、指导落实本行业的防冻措施,核实、统计本行业因灾损失情况。

  (6)综合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各项保障,积极贯彻落实防冻相关措施。

  (7)抢险救援力量根据市防总的指令,及时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8)新闻媒体、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单位组织做好冻情、灾情及抢险救援工作报道。

  (9)防冻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①市民政局督促、指导做好儿童、老人、流浪乞讨人员、困难群众等弱势群体的防寒保暖工作。

  ②市交通局协助市公安局做好重点路段的交通管制工作;协调做好公路、铁路的除雪除冰工作;协调做好因灾滞留交通站场、路段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

  ③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工信局、肇庆供电局督促、指导做好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线路(管道、设施)的巡查检查及抢修工作。

  (10)各县(市、区)三防指挥机构贯彻落实市防总的各项工作部署;视情启动防冻应急响应,做好本辖区的防冻工作。

  4.7.2 防冻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4.7.2.1 防冻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冻Ⅱ级或Ⅰ级应急响应。

  (1)防冻Ⅱ级应急响应的参考指标:

  ①市内5个以上县(市、区)发布红色寒冷预警信号,且持续时间48小时以上;

  ②低温冰冻导致市内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干线中断12小时以上,或造成车辆滞留堵塞30公里以上;

  ③低温冰冻导致大范围的电力设施遭受破坏,并对全市电网运行产生严重影响;

  ④低温冰冻造成部分县(市、区)的供水、供气、通信中断,粮油等生活必需品供应紧张,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

  (2)防冻Ⅰ级应急响应的参考指标:

  ①市内6个以上县(市、区)发布红色寒冷预警信号,且持续时间48小时以上;

  ②低温冰冻导致市内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干线中断48小时以上,或造成车辆滞留堵塞50公里以上,或全市4000以上旅客滞留,并对社会产生极为严重的影响;

  ③低温冰冻导致大范围的电力设施遭受严重破坏,并对全市电网运行产生极其严重的影响;

  ④低温冰冻造成城市供水、供气、通信等大范围中断,粮油等生活必需品大范围脱销,并对社会造成极为严重的影响。

  4.7.2.2 防冻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1)市防总常务副总指挥(分管应急工作的市领导)签发启动防冻Ⅱ级或Ⅰ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并发布情况通告;坐镇指挥,主持召开低温冰冻防御形势会商,部署防冻工作;派出工作组;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县(市、区)三防指挥机构联动配合,共同抗灾。

  (2)市三防办(市应急局)检查受影响县(市、区)三防指挥机构防冻措施和应急处置工作;督促增开应急避难场所,进一步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

  (3)根据市防总要求,相关单位派员参与联合值守。

  (4)监测预报单位、行业职能部门、综合保障部门、各抢险救援力量根据各自职责和市防总指令,积极贯彻落实防冻抗冻相关措施。

  (5)新闻媒体、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单位组织做好冻情、灾情及抢险救援工作报道。

  (6)防冻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①市人社局指导做好外来务工人员有序返乡和按需入肇工作,必要时动员外来务工人员留肇。

  ②市公安局会同市交通局进一步组织做好受灾地区道路交通疏导和车辆分流工作,保障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过,进一步维护交通运输秩序。

  ③肇庆供电局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加强供电设施、线路的巡查,加强电力调度,及时抢修受损的电力设施、线路,保障电网的安全运行,最大限度地满足抢险救援和居民生活的用电需要。

  ④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工信局、肇庆供电局督促、指导做好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线路(管道、设施)的巡查检查及抢修工作。

  (7)各县(市、区)三防指挥机构贯彻落实市防总的各项工作部署;视情启动防冻应急响应,做好本辖区的防冻工作。

  4.8 应急响应调整

  4.8.1 应急响应级别、类别转变

  (1)根据水旱风冻灾害形势发展,市防总按程序提高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转换应急响应类别。

  (2)原应急响应级别或类别自动转入新启动的应急响应级别或类别。市防总应及时通过新闻单位向社会发布。

  4.8.2 应急响应结束

  (1)当水旱风冻灾害得到有效控制,且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市防总按程序结束应急响应,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各县(市、区)三防指挥机构视情自行宣布结束本辖区的应急响应。

  5 抢险救援

  5.1 基本要求

  (1)坚持属地为主。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当地三防指挥机构负责具体工作落实。

  (2)部门协调联动。行业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快速开展应急处置,按照预案抓好落实。

  (3)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鼓励社会公众积极有序参加社会救援队伍,全力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工作。

  5.2 救援力量

  (1)市级抢险救援力量以驻肇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为突击力量,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骨干力量,专业队伍和社会救援队伍为补充力量。

  (2)驻肇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作为应急抢险救援的突击力量,县级以上三防指挥机构按有关规定申请调用,支援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3)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作为应急抢险救援的骨干力量,根据市防总指令,组织、指导消防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协助当地政府实施危险地区群众的疏散转移。

  (4)专业抢险队伍和社会救援队伍作为应急抢险救援的补充力量,根据险情灾情需要或市防总指令,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5)市级抢险救援专家组由市应急局根据灾害类型从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专家库中选取并组建,负责研究、处理灾害发生地抢险救援重大技术问题。

  5.3 救援开展

  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市防总组织、协调市级抢险救援力量和专家组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1)当发生工程出险、人员被困等情况,超出行业主管部门或发生地三防指挥部的处置能力时;

  (2)灾害发生地三防指挥机构向市防总请求支援时;

  (3)其他需要采取应急抢险救援的情况。

  5.4 救援实施

  抢险救援实行统一指挥、专业力量和社会力量有序联动应急救援组织运行模式。

  5.4.1 抢险救援

  (1)当发生工程出险、人员被困等突发情况时,主管单位和当地政府应立即组织本行业专家和抢险队伍,现场制定工程抢险、人员救援等方案,采取紧急防护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蔓延,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市防总。当超出本行业抢修救援能力或需要协调其他行业进行抢修或救援时,提请市防总组织指挥。

  (2)市防总立即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和人员召开会商会议,根据事态发展和预先制定的抢险救援方案,统筹、协调驻肇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等抢险救援力量,调度各类应急抢险救援物资进行应急抢险救援。

  (3)驻肇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等抢险救援力量根据市防总指令,向灾害发生地调派队伍和装备,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4)市防总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为抢险救援提供物资、资金、车辆、油料、电力、通信、医疗、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5)市防总视情组织社会救援队伍,支援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6)属地三防指挥机构应根据事态发展和市防总指令,派出当地抢险救援力量,协同参与处置。

  (7)市水利局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市资源局承担地质灾害抢险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其他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做好本行业内应急抢险救援的技术支撑。

  5.4.2 应急支援

  (1)当接到灾情发生地三防指挥机构的支援请求时,市防总应全面了解当地应急抢险救援开展情况,立即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和灾害发生地三防指挥机构人员召开会商会议,分析当前形势和发展态势,有针对性地提出应急支援方案。

  (2)根据会商成果,市防总派出督导检查工作组,现场督促、指导灾害发生地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视情派出专家组,支援地方研究处理抢险救援重大技术问题。

  (3)根据市防总指令,启用抢险救援队伍、装备及物资支援当地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尽快帮助地方政府恢复群众生活生产秩序。必要时向灾害发生地增派抢险救援队伍、装备及物资。

  5.5 情景构建

  当发生重大水旱风冻灾害或由此引发了严重的次生、衍生灾害时,市防总统一领导、组织与协调全市水旱风冻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不同的灾害类型和出险情况,相关部门负责组建专家组,组织行业专家、技术人员进驻市三防办(市应急局),研究制定抢险方案,提供技术支撑。

  市防总落实以下工作重点,各相关部门根据市防总的部署负责落实本部门相关工作。

  5.5.1 防汛典型情景与工作重点

  5.5.1.1 水利工程出险

  (1)情景描述

  洪水造成大坝、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垮塌、决口、失稳及其他险情,危及到群众生命财产和重要公共设施安全。

  (2)工作重点

  ①视情启动或升级应急响应。

  ②视情设立市现场指挥部或现场联合指挥部。

  ③派出工作组赶赴前线。

  ④市水利局组织行业专家组进驻市三防办(市应急局)做好技术支撑工作。

  ⑤组织专业抢险队伍赶赴现场开展抢险。

  ⑥市应急局、市水利局、市发改局组织调配抢险救灾物资装备。

  ⑦协调可能受影响的县(市、区)政府、三防指挥机构,督促基层政府做好人员转移。

  ⑧协调驻肇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疏散和营救危险地区的遇险群众。

  ⑨协调社会救援队伍参与人员转移救援。

  ⑩组织通信技术、无人机航拍等协助救援工作,必要时协调空中救援、潜水队等力量参与救援。

  5.1.1.2 山洪、地质灾害

  (1)情景描述

  强降雨引发山区溪沟洪水暴涨,或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山洪地质灾害,冲毁房屋、田地、道路和桥梁,造成大范围人身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

  (2)工作重点

  ①视情启动或升级应急响应。

  ②视情设立市现场指挥部或现场联合指挥部。

  ③派出工作组赶赴前线。

  ④市水利局、市资源局组织行业专家组进驻市三防办(市应急局)做好技术支撑工作。

  ⑤市气象局、肇庆水文分局提供发生山洪地质灾害地区的降雨资料。

  ⑥协调可能受影响的县(市、区)政府、三防指挥机构,督促基层政府做好人员转移。

  ⑦协调驻肇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疏散和营救危险地区的遇险群众。

  ⑧组织通信技术、无人机航拍等协助救援工作,必要时协调空中救援力量参与。

  5.1.1.3 城市严重内涝

  (1)情景描述

  城市发生强降雨或连续性降水,超过城市排水能力,致使城市低洼地区积水,地下空间遭淹浸,社会秩序严重受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

  (2)工作重点

  ①视情启动或升级应急响应。

  ②联系当地三防指挥机构,掌握现场情况。

  ③视情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

  ④市住建局组织市政排水行业专家组进驻市三防办(市应急局)做好技术支撑工作。市水利局视情增派专家组。

  ⑤调动排水抢险车开展抽排水。

  ⑥协调公安、交通部门实施交通管制、疏导。

  ⑦协调供电部门及各用电单位加强其产权或管辖范围内供用电设施的安全管理,防止漏电事故。

  ⑧协调冲锋舟、消防救援力量参与人员转移救援。

  5.1.1.4 人员围困

  (1)情景描述

  堤防保护区、泄洪河道、低洼区、江心洲、江边等危险区人员未及时撤离,遭洪水围困。

  (2)工作重点

  ①视情启动或升级应急响应。

  ②联系当地三防指挥机构,掌握现场情况。

  ③视情派出工作组赶赴前线。

  ④协调驻肇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派出救援队伍实施救援。

  ⑤协调社会救援队伍参与人员转移救援。

  ⑥督促属地应急部门启用应急避护场所安置受灾群众。

  ⑦市应急局、市发改局、市商务局协调调拨、供应应急物资。

  5.5.2 防风典型情景与工作重点

  5.5.2.1 水上船只、作业人员遇险

  (1)情景描述

  台风影响期间,渔船、商船等各类船只未及时到安全区域避风,人员安全受到威胁。

  (2)工作重点

  ①视情启动或升级应急响应。

  ②联系当地三防指挥机构,掌握现场情况。

  ③视情派出工作组赶赴前线。

  ④肇庆海事局、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进驻市三防办(市应急局)做好技术支撑工作。

  ⑤市气象局提供有关气象信息。

  ⑥协调驻肇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派出救援队伍实施救援。

  ⑦组织无人机航拍等协助救援工作,协调空中救援、潜水队等力量参与救援。

  5.5.2.2 坠物倒塌造成严重伤亡

  (1)情景描述

  台风影响期间,高空塔吊、大型杆塔、大型游乐设施等高空大型设施设备未做好安全防护,发生坠落,或围墙、工棚倒塌、树木倒伏,导致大范围受灾或人员严重伤亡。

  (2)工作重点

  ①视情启动或升级应急响应。

  ②联系当地三防指挥机构,掌握现场情况。

  ③视情派出工作组赶赴前线。

  ④市住建局协调起吊机、挖土机、推土机等器械参与抢险。

  ⑤协调驻肇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派出救援队伍实施救援。

  ⑥督促属地应急部门启用应急避护场所安置受灾群众。

  ⑦市应急局、市发改局、市商务局协调调拨、供应应急物资。

  ⑧市卫健局、市红十字会组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队伍赶赴受灾地区。

  ⑨协调无人机航拍协助救援工作。

  5.5.2.3 生命线系统受损

  (1)情景描述

  因台风袭击造成交通严重受阻,供电、通信、供水、供油(气)等设施设备严重损毁,水电路气信等生命线系统大范围中断。

  (2)工作重点

  ①视情启动或升级应急响应。

  ②联系当地三防指挥机构,掌握现场情况。

  ③视情派出工作组赶赴前线。

  ④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肇庆供电局、市工信局等单位根据水电路气信等生命线系统中断情况,分别组织行业专家组进驻市三防办(市应急局)提供技术支撑。

  ⑤市交通局协调受损公路的抢修,市公安局组织交警实施交通管制、疏导,市交通集团协助做好公路保畅。

  ⑥肇庆供电局组织抢修受损电力线路,协调电力调度。

  ⑦市工信局指导通信运营企业抢修受损通讯线路、设施。

  ⑧市住建局协调灾区城市应急供水,组织开展受损设施抢险。

  ⑨市城管局协调灾区城市供气,组织开展受损设施抢险。

  ⑩组织协调其他社会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抢险。

  ⑪做好新闻报道,广泛宣传工程抢修情况,提醒市民避开受灾路段和做好个人防护。

  5.5.2.4 大规模人员转移

  (1)情景描述

  因避险减灾需要紧急转移大批人员,转移涉及跨县(市、区)。

  (2)工作重点

  ①视情启动或升级应急响应。

  ②设立市现场指挥部或现场联合指挥部。

  ③视情派出工作组赶赴前线。

  ④协调相关地方政府衔接转移安置的有关事项。

  ⑤协调驻肇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派出队伍协助转移。

  ⑥督促属地应急部门启用应急避护场所安置受灾群众。

  ⑦市应急局、市发改局、市商务局协调调拨、供应应急物资。

  ⑧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协助做好交通运输和安全保障。

  5.5.2.5 实行全市“五停”

  (1)情景描述

  当气象、水文等部门预测台风将对我市造成极其严重影响时,经会商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含停渡)、停业(“五停”)措施。

  (2)工作重点

  ①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严格落实各项防风措施。

  ②通过电视、广播、政务网站、短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向受影响范围发布实行“五停”的通告。

  ③受影响县(市、区)的三防指挥机构实行“五停”措施,相关信息及时报告市防总。

  ④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行业“五停”相关措施,相关信息及时报告市防总。

  ⑤指导承担抢险救灾和保障社会基本运行任务的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5.5.3 防旱典型情景与工作重点

  5.5.3.1 人畜饮水困难

  (1)情景描述

  由于降水量少、江河来水偏枯、水库蓄水不足、地下水位降低,现有调水、饮水工程无法满足区域人畜饮水需要,出现人畜饮水困难。

  (2)工作重点

  ①视情启动或升级应急响应。

  ②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做好技术支撑工作。

  ③调整用水结构,优先保障人畜饮水。

  ④组织实施人工降雨。

  ⑤协调上下游水库、水利工程和取用水单位优化水资源分配。

  ⑥组织采取打井取水等其他取水方式。

  ⑦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社会力量等开展送水。

  ⑧宣传节水知识,呼吁公众节约用水。

  5.5.3.2 灌溉用水短缺

  (1)情景描述

  由于降水量少、江河来水偏枯、水库蓄水不足,灌溉工程供水能力不足,农业灌溉用水短缺,严重影响作物收成。

  (2)工作重点

  ①视情启动或升级应急响应。

  ②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做好技术支撑工作。

  ③协调上游水库优化水资源分配。

  ④调整水库用水计划,减少发电用水。

  ⑤组织实施人工降雨。

  ⑥组织采取打井取水等其他取水方式。

  ⑦宣传节水知识,呼吁公众节约用水。

  5.5.4 防冻典型情景与工作重点

  5.5.4.1 基础设施受损

  (1)情景描述

  因低温冰冻发生管道爆裂、冻堵,电气设备发生故障或损毁,交通道路结冰,架空线路覆冰等水电路气信等基础设施大范围受损。

  (2)工作重点

  ①视情启动或升级应急响应。

  ②视情设立市现场指挥部或现场联合指挥部。

  ③派出工作组赶赴前线。

  ④市住建局、市交通局、肇庆供电局、市工信局等单位根据水电路气信等生命线系统中断情况,分别组织行业专家组进驻市三防办(市应急局)提供技术支撑。

  ⑤市交通局、市交通集团协调道路除冰机、融雪剂等开展路面快速融冰。

  ⑥肇庆供电局协调机械、热力融冰等所需器械对覆冰的架空线路进行融冰。

  5.5.4.2 人员滞留

  (1)情景描述

  铁路、公路交通系统因低温冰冻大范围瘫痪,火车站、汽车站等站场内滞留大量人群。

  (2)工作重点

  ①视情启动或升级应急响应。

  ②设立市现场指挥部或现场联合指挥部。

  ③视情派出工作组赶赴前线。

  ④市交通局组织行业专家组进驻市三防办(市应急局)做好技术支撑工作。

  ⑤各部门加快抢修工作,及时安抚滞留群众情绪。

  ⑥协调驻肇解放军、武警部队维护现场秩序。

  ⑦市卫健局、市红十字会组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队伍赶赴滞留站场做好医疗保障。

  ⑧广泛宣传站场滞留情况,呼吁旅客选择其他方式出行。

  ⑨组织慰问活动,鼓励外乡人在肇过年。

  5.5.4.3 种植、养殖业受灾

  (1)情景描述

  低温冰冻造成农作物大范围受冻死亡,鱼类、家禽、牲畜等大范围冻伤,种植、养殖业严重受损。

  (2)工作重点

  ①视情启动或升级应急响应。

  ②派出工作组赶赴前线。

  ③市农业农村局、市资源局、市林业局组织行业专家组进驻市三防办(市应急局)。

  ④协调鱼塘、棚舍防寒措施所需的塑料薄膜、调节剂等材料。

  ⑤适时启动价格应急监测机制,各相关部门保障重要商品价格稳定。

  5.6 救援结束

  当突发险情、灾情得到有效控制或人员得以安全解救时,市防总适时结束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6 后期处置

  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和市防总各成员单位应各尽职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灾后处置工作。

  6.1 灾害救助

  (1)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由灾害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重大灾害救助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防总具体部署。

  (2)各有关单位分工协作,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6.2 恢复重建

  (1)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各有关单位分工协作。

  (2)水利、电力、交通、建设、通信、教育等行业主管部门应迅速组织力量对受损的水利设施、电网、变电站、交通设施、市政设施、通信设施、校舍等进行修复与重建。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本行业灾后重建工作的指导。

  6.3 社会捐赠和救助管理

  鼓励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捐助社会救济资金和物资。

  应急管理、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社会救济资金和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发放工作。各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肇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和媒体公布捐赠救灾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4 保险

  (1)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积极参加保险;提倡和鼓励保险公司参与减灾保险。

  (2)保险公司积极加强与政府合作,按规定开展理赔工作。

  (3)各级政府支持巨灾保险的推广运用。

  6.5 评估总结

  (1)灾害发生后,市防总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人员对灾害进行调查、核实,分析主要致灾因子和指标,对灾害影响和后果进行评估和总结;总结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编写典型案例;对灾害影响和后果进行评估。

  (2)市防总相关成员单位应对本行业受灾及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分析,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市防总。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7.1.1 专家队伍保障

  发生水旱风冻灾害时,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和相关单位应根据灾害种类和特点,选取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和技术人才,组成专家队伍,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7.1.2 抢险救援队伍保障

  (1)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应当根据灾害种类组建应急抢险救援队伍,配备抢险救援装备。提请调动驻肇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有防汛防旱防风防冻任务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需要,组建或者明确应急抢险救援队伍承担本部门、本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

  (3)鼓励社会公众参加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抢险志愿者队伍。

  7.2 物资保障

  (1)防汛防旱防风防冻抢险救援救助物资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分级负担制度。

  (2)防汛防旱防风防冻抢险救援救助物资可以由政府自行储备,也可以委托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代为储备。

  (3)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和有防汛防旱防风防冻任务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制定抢险救援救助物资储备计划,做好抢险救援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备、保养、更新、补充等工作,并建立抢险救援救助物资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的对接机制。

  (4)各级三防指挥机构根据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工作需要,依法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

  (5)各级三防指挥机构依法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事后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6)蓄滞洪区运用后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和省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7.3 资金保障

  (1)应对水旱风冻灾害应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及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2)各级政府应建立三防抢险救援资金保障机制,制定抢险救援资金拨付管理机制,统筹开展特大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

  (3)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及有防汛防旱防风防冻任务的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年度预算,合理安排防汛防旱防风防冻相关经费,按规定专款专用。

  (4)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简化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障抢险救援所需资金。

  7.4 技术保障

  依托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完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四级互联互通的计算机通信网络、异地视频会商系统、三防指挥信息系统平台;建立与完善洪水预报与调度系统,优化调度方案,构建三防决策专业指挥图,整合防灾减灾信息资源,提升水旱风冻灾害监测、信息互联、风险识别、指挥调度、情景模拟、灾情统计等技术支持能力。

  7.5 人员转移保障

  (1)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和相关单位负责统计管辖范围内需转移人员数量,针对可能受洪涝灾害、强风影响区域的转移人员设立台账,登记造册,建立档案,每年汛前进行更新并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2)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和相关单位负责编制人员转移方案,明确转移工作流程、转移人员数量、转移线路、安置点设置和通知、转移、安置等环节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等。

  (3)人员转移、安置重点对象为防台风“五个百分百”所规定人员、留守或独居老人、留守儿童、外来临时务工人员、“三边”(即山边、水边、村边)人员以及工矿企业人员、施工工地人员等。

  (4)人员转移工作由各级政府负责,各相关单位协助组织实施,驻肇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转移救援,当地武警、公安等部门负责协助并维持现场秩序。

  7.6 综合保障

  7.6.1 通信保障

  (1)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应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雨情、水情、汛情、墒情、风情、工情、灾情、视频监控和应急救援队伍、物资储备、应急行动等防汛防旱防风防冻信息共享平台,明确单位值班电话、传真以及相关人员联系电话及通信方式。

  (2)按照“安全、统一、高效、共享”的原则,以多运营商公共通信网络为主,卫星通信网络为辅,逐步完善防汛防旱防风防冻专用通信网络,逐步构建完善的移动信息化指挥体系。

  (3)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划覆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通信基站和配套设施,并支持通信企业进行建设,配置应急通信设备,保障三防指挥机构通信畅通,通信管理部门做好通信企业间的协调。各行政村应配置卫星电话,保障通信畅通。

  (4)在紧急情况下,通信管理部门协调基础通信企业现场部署应急通信车,调用卫星电话等应急通信设备,供受灾通信中断地区抢险救灾使用。

  7.6.2 安全防护保障

  7.6.2.1 社会治安保障

  抗灾救灾期间,公安机关应督促和指导受灾地区公安部门加强治安管控,及时查处故意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破坏抗灾救灾工作、扰乱社会秩序、偷盗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7.6.2.2 公共区域安全防护

  水利部门对河道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报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依法组织强行清除;城管部门负责组织清除(清拆)影响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安全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违法户外广告设施等,及时处理公共区域户外广告设施和高空悬挂物等;电力部门组织切断危险电源,划定警戒区,设置警示标牌,防止公众进入;排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检查排水井盖等排水设施的安全,及时在低洼内涝区域设置警示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自身职责,做好所辖社会公共区域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工作。

  7.6.2.3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1)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应急避护场所的建设、管理工作。

  (2)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应急空间、应急避护场所的规划,做好管辖范围内应急避护场所台账,以便妥善安置灾民或需临时接受庇护的群众。各级政府做好应急避护场所的建设工作,设立标志,明确各级责任人,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

  (2)应急避护场所可设在救助站、敬老院、机关、学校等公共设施内,但必须符合选址合理、布点科学及建筑安全的条件,能满足紧急撤离、就近疏散、避开危险的要求,同时具备供水、供电、住宿、网络通信等生活保障基本设施。

  (3)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应急避护场所的应急管理工作,及时向公众发布全市应急避护场所的数量、位置、容量、路线、开放情况等信息。

  7.6.2.4 抢险救援人员安全防护保障

  (1)各级三防指挥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应急抢险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相关专家应为抢险救援人员提供安全防护方面的专业技术指导。

  7.6.2.5 社会弱势群体安全防护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困难群众、流浪人员等弱势群体的转移、疏散和妥善安置,并提供必要的社会安全保障。

  7.6.3 交通保障

  (1)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应做好抢险救援所需车辆、船舶的调配方案,为抢险救援队伍、物资输运及临险人员转移提供交通工具保障。

  (2)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应指导、协调相关单位为抢险救援提供交通秩序和线路保障,保障抢险救援车辆优先放行、快速通行。

  7.6.4 油料保障

  (1)石油供应单位应建立油料预置机制,指定应急保障供油联络人对接用油保障事宜。当应急响应启动或重大灾害气象、水文预警信号发布后,提前向可能受灾地区优先调运油料。

  (2)抗灾救灾期间,石油供应单位应设立应急加油通道,对抢险救灾车辆及设备优先安排加油。

  (3)紧急情况下,对亟需用油但距加油站较远的受灾地区,石油供应单位应当安排运输工具及时运送油料。

  (4)当油料供应不畅时,相关单位应及时向当地三防指挥机构报告,由当地三防指挥机构协调解决。

  7.6.5 供电保障

  (1)电力主管部门应建立本辖区内的用电重点保障单位名录,确保三防指挥机构、机关、医院、学校、通信、石油化工、重要供水工程和应急抢险等单位的电力供应,必要时提供临时电力供应。

  (2)用电重点保障单位应按国家标准或者相关要求配备自备应急电源,满足长时间停电情况下的电力供应需求。

  (3)供电部门应组织专业抢险队伍,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尽早恢复电力供应需求。

  7.6.6 供水保障

  供水管理部门应建立用水重点保障单位名单目录,优先保障机关、医院、学校、通信、石油化工和应急抢险等单位的用水需求;供水管理部门(供水企业)及时抢修受损的供水设施,提高供水保障能力。

  7.6.7 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指导、协调做好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所需药品、器械等的应急保障工作;组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受灾地区,指导、协助当地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抢险救援中有立功表现的个人和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失职、渎职而贻误抢险时机、阻碍防洪抢险的人员,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市三防办(市应急局)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防总备案。

  (2)本预案由市三防办(市应急局)每3年组织一次评估,视情况变化,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修订完善,修订后的预案按原程序报批和备案。

  (3)市防总成员单位须根据本预案,编制本部门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方案)或相关应急预案,并报市防总备案。

  (4)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应根据本预案,制订本级相应的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级三防指挥机构备案。

  8.3 解释

  本预案由市三防办(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8.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8年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肇庆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肇府办〔2018〕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名词术语解释

  2.市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1

  名词术语解释

  (1)三防:指防汛、防旱、防风、防冻,统称三防。

  (2)各级三防指挥机构:指各级政府设立的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

  (3)暴雨: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50~99.9mm,或12小时内累积降雨量30~69.9mm的降雨过程为暴雨;12小时内降水量70~139.9mm或24小时内降水量100~249.9mm的降雨过程为大暴雨;12小时内降水量大于等于140mm或24小时内降水量大于等于250mm的降雨过程为特大暴雨。

  (4)洪水:由暴雨、急骤融冰化雪、风暴潮等自然因素引起的江河湖泊水量迅速增加或水位迅猛上涨的水流现象。按照量级可分为:

  小洪水:水文要素的重现期5年~10年一遇的洪水。

  中等洪水:水文要素的重现期10年~20年一遇的洪水。

  大洪水:水文要素的重现期20年~50年一遇的洪水。

  特大洪水:水文要素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5)热带气旋:生成于热带或副热带洋面上,具有组织的对流和确定的气旋性环流的非锋面性涡旋的统称,包括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和超强台风。

  热带低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速达到10.8m/s~17.1m/s(风力6~7级)为热带低压。

  热带风暴: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速达到17.2m/s~24.4m/s(风力8~9级)为热带风暴。

  强热带风暴: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速达到24.5m/s~32.6m/s(风力10~11级)为强热带风暴。

  台风: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速达到32.7m/s~41.4m/s(风力12~13级)为台风。

  强台风: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速达到41.5m/s~50.9m/s(风力14~15级)为强台风。

  超强台风: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速达到或超过51.0m/s(风力16级或以上)为超强台风。

  (6)干旱灾害:因降水减少、水利工程供水不足引起的用水短缺,并对生活、生产和生态造成危害的事件。

  (7)山洪地质灾害:本预案所称山洪地质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等灾害。

  (8)防洪工程突发险情:主要指水库、水电站、尾矿坝、涵闸、泵站、堤防以及其他防洪工程出现可能危及工程安全的情况。当上述工程出现溃坝、决口或垮塌等险情的前兆时为重大突发险情。

  (9)紧急防洪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三防指挥部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洪期。在紧急防洪期,市三防指挥部或其授权的流域、县(市、区)防汛机构有权对塞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洪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动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三防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由地方政府对林木经营者损失进行补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

  (10)“五个百分百”:出海船只百分百回港,渔排人员百分百上岸,回港船只百分百落实防灾措施,暴潮巨浪高危区、小流域洪水高危区、山洪地质灾害高危区、滨海旅游度假区人员百分百安全转移,危破房、低洼地简易房、户外施工作业人员百分百安全撤离。

  附件2

  市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应急局(市三防办):承担市防总日常工作,组织、指挥、协调、监督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水旱风冻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组织核查灾情,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组织、协调灾区救灾和救助受灾群众;组织、指导全市避护场所启用和安置服务工作;分配和管理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指导和协调抢险救灾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在汛期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度汛工作的监督指导;组织协调地震和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地质灾害防御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

  2.肇庆军分区:负责组织协调驻肇解放军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3.市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御规划、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协调指导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统一组织实施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督促各地完成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严密监视全市各水库、堤围等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负责农业灌溉用水等相关水利工程的配套实施;负责农村涝区治理工作。

  4.市气象局:负责台风、暴雨、寒冷(冰冻)、干旱等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管理工作以及信息报送、发布工作,组织人工影响天气有关工作,为三防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5.肇庆水文分局:负责江河洪水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信息报送、发布工作;开展区域旱情的监测及水文干旱的预警;为防洪抗旱调度提供技术支持。

  6.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指挥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地方政府疏散和营救危险地区的遇险群众。

  7.武警肇庆支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维护社会治安和救援受困群众。

  8.市资源局:负责指导全市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指导重大地质灾害调查;根据重大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变化,提出防御措施和建议。

  9.市政数局:负责政务数据的快速调用共享,提高各部门沟通协作效率,确保灾情期间市政务服务系统稳定运行。

  10.市委宣传部:负责协助、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协调、监督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和舆情管控。

  11.市发改局:衔接防洪防风防旱防冻规划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对防灾减灾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概算进行审批,配合行业行政监管部门做好项目实施;负责协调保障灾区粮食供应,组织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工作。

  12.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组织协调教育系统水旱风冻灾害应急管理工作,建立教育系统应对台风、暴雨、洪水停课避险机制和措施方案;指导、协调受影响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在临灾前组织托幼机构、学校落实防灾避险措施;组织、指导各地在幼儿园、中小学、社区学校等开设形式多样的防灾减灾知识课程。

  13.市科技局:负责科技宣传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14.市工信局:负责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水旱风冻灾害应急管理工作,协调保障三防重要业务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必要时调用应急无线电频率,协调有关工业产品应急生产组织。

  15.市公安局:负责指导灾区公安机关参与抢险救灾工作,维持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加强灾害影响地区道路交通管制、交通疏导和车辆分流,保障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指挥、协调灾区公安机关协助组织危险地区群众安全转移。

  16.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各地做好特困供养人员、流浪乞讨人员等重点人群的应急管理工作。

  17.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和拨付市级以上防灾救灾补助资金,监督资金及时到位和使用管理;配合市直相关职能部门积极争取省的专项资金支持。

  18.市环境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因水旱风冻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监测预警工作。

  19.市住建局:负责督促、指导城市排水设施建设、运行、维护,落实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协调灾区城市应急供水以及抢险工作;督促、指导地方组织危房、施工现场、城市内涝点、削坡建房等隐患排查和整治,落实应急转移预案和措施;指导灾区做好灾后污水处理;指导各地对应急避护场所进行检查维护、安全性评估;指导地方制订城市内涝区域人员转移的启动条件与措施方案。

  20.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灾损公路、航道交通干线抢修工作;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的畅通;组织实施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公路、水路运输。

  2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督促、指导有关地区保护或抢收农作物;负责农业救灾工作和灾后农业救灾恢复生产的技术指导;负责组织市级粮食应急种子储备和区域性应急调用安排;负责农业灾情的调查核实。协助做好渔排人员安全转移工作,督促指导地方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监管。

  22.市商务局:负责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监测,协调灾后居民生活必需品的组织、供应。

  23.市文广旅体局:负责协调旅游安全,提醒旅行社暂勿组团前往受灾地区,督促旅游景区按照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部署和要求,及时做好游客撤离工作。

  24.市卫健局:组织、指导受灾地区群众、抢险救灾人员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25.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监测,协调灾后居民生活必需品的组织、供应。

  26.市城管局:负责督促、指导各地城管部门组织管辖范围内的市政设施(供排水设施除外)、城市桥梁、地下管廊(沟)、户外广告、燃气设施、城市照明、绿化园林的三防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组织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紧急处理因灾受损的市政设施、树木、路灯、户外广告、城市照明及燃气设施等。

  27.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各级林业部门加强对林场及林业经营者、从业人员的防灾安全监管;负责林业防御水旱风冻灾害和灾后林业救灾恢复生产的技术指导;负责市级抗灾林木、林草种苗的储备和区域性应急调用安排;负责林业灾情调查核实,指导和组织灾区森林资源和森林生态的修复。

  28.市公路事务中心:组织抢修管辖范围内因灾损毁的公路及有关设施;协助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确保管辖范围内公路的畅通。

  29.肇庆海事局:负责组织、指导水上交通管制工作,加强商船防台风分类管理,保障水上交通秩序;按职责分工指导地方加强乡镇船舶航行安全管理。

  30.市交通集团:负责协助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做好管辖内公路保畅通、应急管制工作。

  31.肇庆供电局:负责保障应急重点部门的电力供应;负责提供救灾抢险用电需要;及时组织抢修受损的电力线路,保障电网的安全运行。

  32.中国电信肇庆分公司:负责根据市防总要求发布防汛防旱防风防冻预警信息;提供三防指挥、抢险救援、防洪调度的通信保障,必要时调度或架设应急通信设备,确保通信畅通。

  33.中国移动肇庆分公司:负责根据市防总要求发布防汛防旱防风防冻预警信息;提供三防指挥、抢险救援、防洪调度的通信保障,必要时调度或架设应急通信设备,确保通信畅通。

  34.中国联通肇庆分公司:负责根据市防总要求发布防汛防旱防风防冻预警信息;提供三防指挥、抢险救援、防洪调度的通信保障,必要时调度或架设应急通信设备,确保通信畅通。

  35.中国铁塔肇庆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设施的正常运行,保障三防指挥、抢险救援、防洪调度的通信畅通。

  36.市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保障因灾受阻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设备及群众转移所需的交通运输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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